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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7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借贷 和解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7篇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7篇

篇一: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 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

  2014-10-21 蒋贤铮 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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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蒋贤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一、陈西拖欠黄东借款 50 万元。黄东持《借条》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陈西的一套房屋。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一、陈西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其利息 5万元。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双方在调解书约定还款期限前又达成和解协议,胡一、陈西于 2012 年 12 月 27日向黄东承诺:如果黄东申请法院解除对陈西房屋的查封,陈西将用该房出售所得款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55 万元,并由胡一的胞弟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黄东与胡一、陈西、胡二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黄东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对陈西房屋的查封措施。陈西则迅速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依约用售房款偿还所欠黄东的债务。黄东几经催讨均被拒绝。于是,以《协议》为据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偿还 55 万元。

 在立案审查中,针对黄东的起诉是否应予受理,存在如

 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业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当债务人胡一、陈西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黄东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黄东就同一笔债务另行起诉,构成一案二诉,应裁定驳回黄东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东据《借条》起诉胡一、陈西,与其据《协议》起诉胡

  一、陈西、胡二,虽指向的都是同一笔债务,但两案所涉合同的性质、主体、内容不同。在前诉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主体是出借人黄东与借款人胡一、陈西,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作了约定。在后诉《协议》即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中,除了债权人黄东和债务人胡一、陈西外,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人胡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原债务的履行期限作了调整,且对履行措施或方式、保证责任作了约定。两案相较,后诉在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黄东据此另行起诉,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

 在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与黄东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该协议,黄东应该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首先,执行前和解区别于执行和解。依照《执行规定》

 第 86 条、87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经执行员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在法律效果上区别于执行前和解,其一,执行和解是在执行中达成的协议,既受程序法的调整,也受实体法的规范。而执行前和解只受实体法的约束。其二,执行和解属诉讼行为,经司法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和解协议即具有准司法文书的属性,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该协议将产生执行程序中止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执行前和解协议纯属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私下达成的,除非起诉,不受司法审查,本质上是普通民事协议,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

  其次,执行前和解协议区别于原诉协议。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原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两份协议的联系在于都是针对同一笔债务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但是,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债权人让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原诉协议的内容包括履行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履行主体所作的调整或变更。若是对原诉民事协议的内容或主体作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更,则构成合同的更新,从而使变更后的协议与变更前的协议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和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

 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发生。本案中,参与《协议》签订的当事人,除原诉民间借贷当事人外,还包括为借款债务人提供还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协议》的内容不是对原借条上所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延长,而是对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

 期限的变更,同时增加了通过解除房屋的查封后,由债务人即房屋所有权人陈西出售房屋,并用变现款来偿还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这一履行方式或措施,以及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责任等内容。可以断定该《协议》并不仅限于对借条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而是增加了履行主体、履行措施、保证责任等内容,构成协议的更新,在原借条和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执行前和解协议区别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官审理原诉协议后依法作出的裁判,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债务人依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债务,应视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债权人无权再要求债务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该协议不应成为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障碍。

  结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后,

 由借款人胡一、陈西向出借人黄东作出还款计划,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承诺以出售陈西被查封的房屋所得款提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债务,并由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东依约履行了申请解除房屋查封的义务,但胡一、陈西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就此,应赋予黄东选择权,既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胡一、陈西履行该调解书规定的债务,也可以另行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承担《协议》约定债务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作者:唐汇锦、许东

 发布时间:2010-01-216:28:25

  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争议。审判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

  郑冰同志曾在 2009 年 12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

 合民诉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另外,虽然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行使追偿权,但若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财产不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第三种意见和理由,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债务到期后,保证人不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抗辩事由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保证责任以及出现其它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

 下,保证人均有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起诉债务人,显属多余之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减少保证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仍可通过其它途径达到目的。

  一、保证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按郑冰同志的观点,若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由保证人列明为第三人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那么,这样列明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可行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的或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他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担保人依担保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但在债权人没有要

 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保证人的权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或必然受到侵害,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不存争议。此时,保证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要件并不成就。

 从请求权的角度分析,保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被告对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是请求被告对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为保证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使的应是基于债权请求权而行使的诉权,属于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保证人起诉债务人,不要求债务人对自己为一定行为,而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偿付债务,不符合原告应有的诉求。

  因此,保证人作原告将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并不成就。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 89 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说,保证人只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才可代

 替原债权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以何种方式,也不论保证人履行的程序,保证人均可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只有在特别情况下,保证人才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已破产,行将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可减少自己因承担保证责任的损失。2、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有过错的,丧失追偿权。如保证人不正确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不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债务人善意重复履行债务等。

  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而使债务人归于免债的情况下,就允许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既于法无据,也可能导致保证人诉权的滥用。

  三、保证人可以提起免责之诉或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在主债务已到期,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先行行使追偿权。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保证人没有合理的途径和办法保护自己,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债务人已没有履行能力,保证人的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证人合法的保护途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保证人的保证之忧:

  一是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行使债权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债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

 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还有其它保证人免责的情况。但现有法律并没有将债权人怠于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作为免责事由。笔者认为,在

 保证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敦促债权人行使债权。在债权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有可能因债务人时过境迁丧失履...

篇二: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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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客户的十二种风险识别—问者网提供 一、 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 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 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 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

 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 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 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 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 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 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 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1.借款人家庭不和、 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 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婚姻、 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

 婚姻、 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 要么品德有缺陷, 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

 同时, 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 一旦双方离异, 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 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对于婚姻、 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 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 最好不给予贷款; 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 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 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 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

 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 流动性很大, 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 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 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 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 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 投资很大, 不宜轻易转让, 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 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1. 借款人品行较差, 有欺诈或欺骗行为。

 如那些长期上访户( 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

 、 长期赖账不还的、 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 坑骗的、 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

 2. 借款人有不良嗜好, 如好赌、 涉毒、 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 ( 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 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 虽有可能会拖欠, 但他会很配合, 积极还款。

 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 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

 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 道德很差的人, 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 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1. 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2. 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

 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 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 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死亡, 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 从而使贷款落空。

 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 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 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 借款人信用风险

  1. 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

 2. 借款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

 3. 借款人拖欠税费、 电费、 水费等费用。

 4. 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 如果是恶意的, 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

 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 但是非恶意行为, 且时间都不长, 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 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 增强其信用观念, 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人接受, 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 并要求提供担保。

 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 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 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资质风险, 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 没有特许经营证明。

 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环保证、消防证明等。

 2.污染严重、 消防安全不达标、 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

 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 属于无证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 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 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 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

 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 股权风险

  1. 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 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

 2. 虚假股权风险。

 在企业中, 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 但为了能贷款, 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对于前一种情况, 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 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 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 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 还款能力有限, 因此, 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 同时, 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

 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 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走访, 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 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

 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 应拒绝贷款。

 九、 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1. 管理制度缺失, 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

 2. 财务管理、 账务混乱。

 3. 生产经营营场地脏、 乱、 差。

 4. 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 士气低落。

 5. 安全、 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 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 存在窝工、 偷工现象。

 7. 仓库管理混乱, 存货乱堆乱放, 存在丢料、 盗料现象。

 8. 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 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 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 如果情况严重, 会危及企业的生存, 甚至使其倒闭, 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 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

 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 要与借款人沟通, 让其尽快纠正; 如果情况严重, 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 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 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 经营风险

  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

 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 进货中间环节多。

 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 机器设备老化、 陈旧, 生产工艺差。

 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

 5.销售渠道单一, 过分依赖少数客户。

 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 余额大, 收款困难。

 7.营业利润率低, 费用大, 经营杠杆高。

 8.产品技术含量低, 无竞争力。

 9.学习营业绩中, 主营业务盈利较小。

 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 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10.存货周转率低, 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

 1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 当某一情况严重后, 会变得很糟糕, 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

 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 要与借款人沟通, 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

 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 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 可考虑提供贷款, 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

 如果情况严重, 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 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一、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 很容易转移或出让。

 2.经营项目利润少, 收入不足。

 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

 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 一般情况下, 流动比率为 2、 速动率为 1 较合适)

 。

 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 应降低贷款额度, 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 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二、 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 应付货款、 应付工资、 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 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 特别是有高利贷。

 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人过度负债, 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 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原因是:

 ( 1)

 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 竞争激烈, 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 2)

 在一些地方, 民间借贷活跃, 利率较高, 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 3)

 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 又无其他查询平台, 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为了能获得贷款, 对于其拥有的资产, 借款人会充分地展示, 评估人员可通过实地查看和提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掌握; 但对于其负债, 借款人有可能会隐瞒, 对借款人债务的评估是整个评估工作的重点, 也是评估的难点。

 由于存上述问题, 借款人的负债往往不能被全面掌握。

 除了与借款人充分交流沟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债务信息外, 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进行分析:

  ( 1)

 对借款人的员工、 邻居、 朋友等进行访问, 了解其有无大额的应付资、 民间融资、高利贷债务等信息。

 ( 2)对借款人的供货商、 客户等进行访问, 了解有无大额的应付货款、 其他欠款信息。

 ( 2)

 将借款人的发展历史、 收入来源与其现有的资产实力进行对比分析, 如其历史收入大大小于其现有资产额, 则有部分资产有可能是通过债务形成的, 借款人没有公开这部分债务, 应进一步与其沟通确认( 如果其历史收入大于其现有赏资产额, 则有可能借款人隐瞒了资产)

 。

 ( 4 )

 如怀疑借款人有其他大额负债, 但又难以查实的, 可要求借款人签署《债务声明书》 , 声明书中规定, 借款人对其所有的债务必须全面向贷款机公开,贷款机构以此声明书为依据之一为借款人提供贷款, 如借款人隐瞒债务的, 将构成合同欺诈, 贷款机构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负债较高的借款人, 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贷款, 如要贷款, 则应提供抵押或担保。对于负债很高甚至有高利贷的, 应坚决不给予贷款。

篇三: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是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也是农历腊月二十, 可以说是一个辞旧迎新的好日子。不同寻常的是, 今天更是我们浙江法官的盛大节日。我们在这里以庄严、 隆重、 热烈的司法礼仪,举行了我省法院历史上的首次法官授职典礼, 共同见证了省高院 25 名高级法官、 21 名审判员、 5 名助理审判员的授职。我们对这 51 位同志荣获的法官职位和崇高使命, 表示衷心的祝贺, 也为省高院法官队伍增添了新生力量, 感到无比欣慰。我们能否计算一下:

 要读多少年书, 看多少本案卷, 做多少当事人的工作, 有多少岁月的默默奉献和坚守, 有家人多少天的深切理解和支持, 才换来了今天, 站在这庄严舞台上的尊严和荣耀?一分耕耘, 一分收获, 来之不易呵!请大家再一次把掌声送给今天的受职法官和他们的家属!自满清末年以来, 中国的宪政努力, 已经整整经历了百余年的历程, 一步一个坎, 步履维艰。多少志士仁人, 或以改革或以革命, 在这条道路上艰难跋涉。30 年来, 是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伟业, 使中国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善, 国家的立法、 司法也发生了长足的进步。在精神层面上, 我们从崇拜青天走向崇尚法治; 在制度层面上, 我们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不断充实完善; 在形象层面上,我们换下了蓝军装, 穿起了法袍, 敲响了法槌; 在治国方略上, 建设法治国家终于成为我们共和国的新目标。然而, 毋庸讳言, 要实现这个新目标,至今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国人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法官薪火相传, 矢志不渝的奋斗。不能忘记, 当我们刚跨进法学院的校门, 当我们刚走上司法的岗位, 我们都曾满怀激情和理想,矢志惩恶扬善, 弘扬正义, 刚正不阿, 秉公办案。可是几年、 十几年、 几十年过去了, 有的法官的职业良知, 却在个人私欲的膨胀中渐渐湮灭。他们变成了双重人格, 暗底里玩弄法律, 权钱交易, 他们也惊恐也挣扎, 却一次次心存侥幸, 难以自拔,走上了渎职犯法的不归路。人性都有弱点, 可我们是职业法官,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 我们必须严格自律, 守望相约, 不改初衷。法官应当正直善良, 如同康德所言, 对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 要有永恒的敬畏, 从中领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庄严, 而不可欺; 法官应当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 对各方当事人平等相待, 对平民百姓、 弱小无助抱有深深的爱, 怀有以人为本的悲悯和关怀; 法官应当言行审慎, 谨慎交友, 杜绝不良嗜好, 避免自己在法庭内外可能引起困扰和尴尬, 避免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应当刚正不阿, 独立思考, 求真务实, 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对虚假、 不公正、 潜规则的压力、 腐败的诱惑要有与之相抗衡的勇气;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 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法官必须向家庭成员告知法官的行为守则,并督促他们不得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各位同仁,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清正廉洁、 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 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我们要珍惜法官的荣誉,坚守法治的信仰。我们应当做到浙江法官的 “职业四要” :

 处事要严谨, 讲话要亲和, 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亲爱的 51 位受职法官, 亲爱的同仁们, 与其说法官是我们安身立命的职业, 我们更愿意把它当作是奉献追求的事业, 当作是舍我其谁的毕生使命。请你记住今天, 记住这个光荣的日子, 记住你的承诺, 也是我们共同的承诺!记住我们共同的承诺○齐奇1

 ① 记住我们共同的承诺……………………………齐 奇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齐 奇⑨ 明晰执行理念提升执行效益——宁波市北仑区法院院长邬凡敏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本刊记者??? 我国经济社会深度变革与能动司法——省高院咨询专家研讨会综述……………许宏波??? 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解析与司法适用…………………………………………成文娟张大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 医疗费用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质疑 …项延永?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否承担无证……郑日知驾驶的保险责任……………………余国英俞朝凤????? 新当事人主义论? 论 《物权法》 对 《海商法》 留置权制度的或然性影响……………………张晓华倪联辉——兼评 《物权法》 第230、 231、 232条对留置权的规定…………………………………………王胜东齐奇张启楣夏仲烈袁芳烈王幼璋魏新璋江勇洪柏江董国庆童兆洪高杰徐杰俞新尧钱建军林一华关祥许雁戚正坤陈锦根康金荣戴忠祥黄文斌赵年国饶林清陆永棣童志兴宓晓平丁卫强许惠春章恒筑周根才郑菊红蒋中东楼旭萌倪代化徐亚农方嘏风聂纵魏新璋王亚飞饶文军张京金齐刚金平强吴道富孟益舜

 ??? 财产多元化与执行创新性——物权理念下强制管理制度新视野………吴飞明??? 因房屋权属争议引发民、 行交叉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柯盛华??? 关于网络游戏侵权地域管辖的几点思考……………………………………………项芳鹤陈羽??? 从行政法视角浅析妨碍公务罪之公务及相关问题……………………………………………………钟伟苗??? 网上身份核查涉法问题浅议…………………沈鑫钰??? 误诊致患者治疗机会损失之赔偿……………………………………………………郭敬波??? 从实践理性看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钟黎丁莹??? 王伟交通肇事案……………………卢勇薛春宝??? 法院判决 “执行难” 现状、 原因及对策研究……………………………………………莫国繁黎静??? 浅谈陪审制与法治的关系…………………………………………戴晓瞵姜秀芳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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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审判2009年第2期 总第193期??????????????????????????????????????????????????????????????????????????????????????????????????????????????????????????????????????????????????????????????????????????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9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齐奇院长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 同意报告提出的 2009 年主要任务, 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 省高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 全面履行审判职能, 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 年, 全省法院在省委、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 监督和指导下, 在省政府、 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建设“法治浙江” 、“平安浙江” 为目标, 以落实 “三项承诺”为抓手, 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 以关注涉案民生为重点, 服务 “创业富民、 创新强省” 总战略, 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 671058 件, 办结 651256 件, 同比分别上升 23.83%、 20.36%, 解决诉讼标的金额 1170 亿元,上诉率为 6.9%, 二审改判发回率为 10.2%, 生效裁判息诉率为 99.06%。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 4697 件, 办结 4469 件, 同比分别上升 66.4%、 50.3%, 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省法院按照中央、 省委的决策和部署, 自觉服务大局,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 年以来,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金融、 涉企纠纷大幅度上升。省法院党组在第一季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于4 月 18 日向省委作出 《关于运用审判职能, 切实贯彻省委 “防止我省经济下滑” 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 , 受到国务院、 最高法院和省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省法院及时制定了涉及民间借贷、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典型案例, 支持企业经营和金融创新; 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突出的状况, 下发 《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 依法支持各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 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涉及台州的飞跃集团、 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公司, 绍兴的江龙控股、 纵横集团, 丽水的银泰集团等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 为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会同省检察院、 公安厅联合下发 《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 注意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 妥善、 慎重审理金融类、 涉企业债务类、 劳动争议类案件, 采用调解、 和解和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 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1月18日在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齐奇4

 存, 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 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 重组、 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 增加核心竞争力。审结金融类、 涉企业债务类案件 92892 件、 劳动争议类案件 23459 件, 同比分别上升 44.4%、 118.2%, 三类案件的一、 二审调解撤诉率分别达 47.3%、 30.9%。省法院还指导有关法院依法妥善化解金信信托投资公司破产风险, 使该公司持有的股权经依法拍卖获转让款 63.2 亿元, 为其司法重整创造条件; 稳妥执行中纬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执行案件, 成功将资产整体拍卖, 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积极促成南望集团、 江龙控股通过司法重整或清算程序, 解决债务负担和经营困境等。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全省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694 件、 刑事案件 95 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和省委的部署,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省法院制定了 30 条具体举措, 并单独设置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 积极争取最高法院支持, 批准我省扩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范围, 现具有一审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增加到 6 个, 具有商标、 著作权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增加到 13 个。为树立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的国际形象, 省法院在 4 月21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人民日报、 新华社、 法制日报及日本每日新闻社、 马来西亚星报等 40 余家境内外媒体记者参加,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对我省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了专门介绍。邀请境外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当场回应记者提问, 在我省省级机关尚属首例。11 月, 全省法院还开展了以 “司法保护、 激励创新” 为主题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服务我省出口外向型经济和 “港航强省” 的建设目标, 省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审结涉外商事案件 858 件, 海事海商案件 989 件, 同比分别上升34.9%、 10.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牢记稳定是第一责任, 切实担负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职责。一是在刑事审判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59506 件, 同比上升 4.52%, 判处罪犯 93425 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 12839 人。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审结危害国家安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故意杀人、 抢劫等案件 19976 件; 审结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金融诈骗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犯 罪 案 件1729 件; 审结贪污、 贿赂等案件 1225 件, 判处罪犯1300 人, 处级以上 82 人, 其中厅级 11 人。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教育改造并重, 对 19417 名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管制和单处附加刑; 对公诉案件中 8 名被告人、 自诉案件中 28 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依法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76 件; 为4945 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减刑43041人, 假释1819人,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7531人。二是在民事审判中落实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原则, 审结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356287 件, 同比上升26.8%, 调解撤诉率为 56.4%。多数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对一些事实清楚、 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进一步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委托人民调解案件 5894 件, 调解成功 3790 件, 调解成功率为64.3%。三是在行政审判中改进协调工作机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 4056 件, 同比下降 23.2%, 其中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无效的 11.34%;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 47.14%; 经法院协调后和解、 撤诉的 34.59%; 终结及其他方式审结的 6.93%。市、 县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365 件, 占一审结案数的 9%, 同比上升了 1.56 个百分点。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省法院就 2002 年至 2007 年全省行政诉讼的总体情况、 案件特点、 存在问题及建议, 以行政审判 “白皮书” 的形式向省...

篇四: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 十四 条

 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 的 处理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地方法院审理意见、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最高法院案例等裁判规则

 一、新旧法条对照 2015 年版条文 2020 年版条文 2021 年最新修正版条文 解读 法释〔2015〕18 号 (发布日期: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日期:2015 年 9 月 1 日。)

 法释〔2020〕6 号 发布日期:2020 年 8 月19 日,生效日期:2020年 8 月 20 日。)

 法释〔2020〕17 号 (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 29 日,生效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无变化

 第十 四 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仅 条 文序 号 有调整;

  二、关联法条、地方法院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 年)

 17.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处理 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房屋买卖、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释明时应注意:

 (一)释明应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释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释明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为限,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外提示其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法院释明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8. 对“调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

 “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原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

 20. 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借贷事实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0 年 7. 【缺乏借贷合意直接证据的举证证明责任及审查方式】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严格审查。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明确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向原告释明应就支付相关款项的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以及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因等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拒绝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补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仅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但并未提供相 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或 被告直接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排除虚假诉讼可能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年 年 10 月 月 15 日发布)

 十、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依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抗辩出借人主张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人民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13 年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

 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3 年 第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2011 年 年 8 月 月 23 日发布)

 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 号)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十五条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提示:本部分内容 节录自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 年版 】

 一书 第 第 240-247 页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20】17 号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背景及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借条、欠条等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常被用作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但却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来确认这些债权债务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情况下还有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假象试图实现非法目的,如有的境内钱庄将钱款汇至境外公司,境外公司作为投资款汇入境内借款人,借款人完成外资企业注册后,借款人提取资本金被银行拒付,双方转而通过法院调解、执行绕开资本金的监管,实际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行抽逃资本金<!--page=0240-->之实,亦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这些案件表象纷繁复杂,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应如何确定,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在程序上应作何处理,均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条规定即对此作出了规定。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亦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我们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同时,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对此,我们进行了一定的限定。

  民事诉讼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享有或民事义务负担作出裁判,通过潜在或现实国家强制力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诉讼是一种手段,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并不意味法院可以给当事人创设义务,尤其是创设合同义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必须得到法院的尊重。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是公民<!--page=0241-->之自由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展现。根据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在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当事人没有...

篇五: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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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肖 建国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 美国学者德沃金一语道破了 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崇高地位。

 法制史上那些伟大的、 闪 光的名字, 如布莱克斯通、 爱德华· 柯克、 丹宁勋爵、 约翰· 马歇尔、 罗斯科· 庞德、 卡多 佐、 理查德· A · 波斯纳, 等等, 都是深受世人尊敬的法官。

 他们不仅是法治思想的阐发者、 践行者, 同时也成了 社会公正的典型化的人格载体, 是公正廉明、 明断是非的崇高化身。

 经由他们的努力, 英美法官成为“法律的保管者, 是活着的圣谕”,法律也被定义为“法院将要作出 的判决的预言”。

 法官不仅掌管法律, 而且法官就是法律世界的中心, 法律制度以法官为中心运转。

 对于法官形象的神圣化解读, 是传统法教义学的特点, 其缺点是, 抽去了 具体事件的特定背景和法官角 色的自 我相关性因素( 个人的利益要求、 主观偏好及情感禀赋等), 只 留下千人一面的法官脸谱, 这就是可以用“神圣”、“公正”、“合法” 六个字来概括的古典主义的法官形象。

 但这种形象给人的感觉是模糊的、 不清晰的, 与真实的世界相去甚远。

 即便在讨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美国宪法史上的经典案例时, 我们在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 马歇尔的司 法智慧叫好的同时, 仍然无法拉近马歇尔大法官与我们之间的距离。

 我长期研究民事诉讼法, 常与法官打交道, 也曾在浙江绍兴中级法院挂职,有很多 机会近距离地观察了 解法官和研究法官的司 法行为, 对于中国 法官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精良的法律素养、 专业的角 色能力、 独具创意的司 法智慧钦佩不已;而且我也深信, 在整个社会诚信恶化、 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 法官群体仍然秉持着匡扶正义、 救助弱者的司 法良知, 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以法律之名协调着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公法上的、 私法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

 但是, 对于中国法官的角 色形象和具体的司 法过程, 依然缺乏具体、 生动、 栩栩如生的直观感受, 这让我颇为苦恼。

 今年 3 月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法官给我寄来了《理性与激情——一个基层法官的工作、 生活纪实》 书稿, 让我提提修改意见。我认真阅读了 全部稿件, 收获很多 , 内 心触动很大:

 一是佩服钟庭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拨冗写作近 37 万字的作品, 如果没有勤奋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的毅力, 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二是感谢钟庭实现了 我长久以来的一个愿望, 那就是希望能读到一本直击心灵的、 描述司 法过程中法官的思想轨迹、 心路历程的书。

 阅读这本书, 就等于走进了 作者的内 心世界。

 虽然我至今尚未与钟庭谋面, 但读了 这本书后, 钟庭的面貌、 性情、 为人、 价值观、 生活态度、 法律素养、 专业能力、 办案经验和技巧, 等等, 跃然纸上, 于我而言, 钟庭好像是我交往多 年的老朋友了 。我相信, 任何一位阅读本书的读者, 都会产生和我相同的感觉。

 本书的最大价值在于“真”, 把一个法官对于法律、 生活、 人心、 人性、 世态

 的态度全方位、 淋漓尽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没有虚伪和造作, 阅读其中的文字,会感受到一股清新、 朴素的真情迎面而来。

 这里的“真” 还表现在, 她把一个法官如何思考法律的过程揭示出 来, 其中除了 法律的理性因素, 还反映了 法官的人性、 情感、 情绪和理想等等感性因素,比一般的纯粹法律研讨的法官之作, 更值得珍视。

 因为一般的法官法律著作, 尽管充满了 司 法智慧, 但仅给读者展示了 理性的一面, 读者只 喝到了 奶而已, 但本书的特点是还让读者看到了 挤奶的过程, 把基层法院法官的生存方式、 法律感悟、行为策略、 解决纠 纷的艺术, 淋漓尽致、 原汁原味地展示出 来, 对于研习 法律的年轻学子和从事法律实务的年轻法律从业者来说, 本书可以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

 本书的另 一价值在于归纳了 基层法院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 尤其是将婚姻案件、 民间借贷等案件中 的举证分配、 证据判断、 事实认定规则予以细化, 对于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而言, 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运用 日 常生活经验认定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 “运用 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探讨”、 “不当得利纠 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等案例分析, 给我留下了 深刻的印象。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要把抽象、 普遍的法律规范运用 到具体、 特殊的案件中, 既要求法官忠实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 明确地表明裁判的法律依据, 又要求法官恰当地运用 其知识、 经验、 价值判断, 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 分析、 解释甚至创造。

 可以说, 本书在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 于基层法院疑难案件上, 进行了 不少有益的尝试, 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和裁判方法, 具有推广的价值。

 本书还有许多 可圈可点之处, 例如, 全书首尾一贯, 充满激情; 采用 第一人称“我” 的角 度来写作, 融入了 “我” 的观察、 体验, 拉近了 与读者的距离, 具有内 在的亲和力; 不少地方采用 “讲故事” 形式, 把晦涩的法律问题, 用 浅显易懂的方式生动地表达出 来, 引 人入胜, 使阅读本书成为一种享受。

 是为序。

  本序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序

  二 ——刘自 军

 初识建林同志, 是在 2010 年 2 月 我上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代理院长不久的一次座谈会上。

 他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为人实在, 做事扎实。

 建林同志的勤勉是有目 共睹的。

 他有着一股“拼命三郎” 的敬业精神, 同时又很讲究工作方法。

 作为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 他喜欢和群众打交道, 积极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 从不放弃任何稍纵即逝的调解机会, 甚至在当事人领取判决书之际仍不忘调解, 并竭力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以至于很多当事人由衷赞叹法官确实是为当事人着想, 并不得不对法官表示佩服。

 基层法官的工作异常艰苦,加班加点就如家常便饭。

 同事下班了, 他还在办公室和风细雨地与群众“扯谈” ,司空见惯; 书记员 先走了 , 他仍在办公室挑灯夜战赶写法律文书, 习以为常。

 作为民一庭的副庭长, 他仍然年均结案数百件, 是全省法院系统的办案标兵, 媒体广泛报道其日 均结案 2 件是名副其实的。

 难能可贵的是, 他还经常组织社区巡回开庭、 校园专题讲座、 街头法律咨询等活动; 喜欢独立思考, 业余时间笔耕不辍, 习 惯以纪实手法及时记录工作、 生活和学习中的所为、 所思、 所感。

 看到《理性与激情——一个基层法官的工作、 生活纪实》 书稿时, 我不禁为之一震, 想不到日 均结案 2 件的法官还能抽出时间著书。

 抓紧时间细读全书后, 则不禁拍案叫绝:

 汗牛充栋的各类书籍中鲜见作者特别是法官如此“敞开心扉” 。

 本书虽为法官著作, 却没有许多 让非专业人士望而生畏的高深理论, 也鲜见华丽辞藻的刻意堆砌, 而是文如其人, 文风很朴实, 内容很实用。

 我建议年轻的法官、书记员 和有志从事法官职业的大学生们好好地细读一下本书:

 大家可以从中充分领略到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事业的崇高、 职业的辛酸; 书中有大量的裁判经验、 调解技巧可资借鉴, 还有许多 人生感悟可供分享和交流, 若能得其一二, 相信大家在法律从业的道路上定可少走许多 弯路。

 我特别建议普通群众将本书作为普法教材:

 本书文章要么深入浅出, 案情看似复杂, 最后说的却是老百姓的常识、 常理、 常情;要么浅入深出, 看似很不起眼的小案子, 最后却能得出许多 为人处世的大道理。

 本书同样适合人民陪审员 参考, 书中既有专题的培训讲义, 也不乏审案、 断案的智慧,若能领会贯通, 陪审工作必定会如鱼得水。

 本书同时真实再现了基层法官的学习、工作、 生活各个方面, 堪称专家学者研究基层法院、 基层法官的一个素材库, 特色甚为鲜明。

 建林同志出版本书, 是在做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 于法学、 法院、 法官和社会均如此, 我等鼎力支持是当仁不让的。

 希望更多的同事同仁写作和出版类似佳作, 以飨读者。

 是为序。

  本序作者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序

 三 ( 短歌行)

 ——张朝晖

 花明神采飞扬, 风流俊逸。

 农家弟子, 十年面壁晨诵夜读, 披星戴笠。

 凿壁偷光潜龙飞天, 状元及第。

 宁乡 一中, 品行砥砺。

 陕西师大, 琢玉成器。

 学海无涯, 追求卓异。

 负 笈躬行, 志在千里。

 道贯中 西, 士人意气。

 德承古今, 表里如壹。

 芙蓉法院, 广阔天地。

 工作帮手, 淡薄名利。

 尊师敬长, 崇技重艺。

 友善同 侪, 待人如己。

 倾情调解, 化难为易。

 胜败皆明, 巧断析理。

 柴米油盐, 群众权益。

 平民法官, 屡创佳绩。

 办案标兵, 高效给力。

 执法如山, 匡扶正义。

 观摩课堂, 宣讲案例。

 报刊网 络, 言行慎密。

 庭余闲暇, 学习 笔记。

 勤思妙想, 壮心不已。

 法苑耕耘, 书香四溢。

 事业辉煌, 前程瑰丽!

 ①建林, 吾友兄弟。

 ②。

 ③, 程门 雪立④。

 注:

 ①花明, 湖南省宁乡 县花明楼镇简称, 为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诞生地, 本书作者亦出生于此。花明二字, 内涵丰富。

 初唐诗人王维有诗云:

 “柳暗百花明, 春深五凤城。

 ”

 宋代诗人陆游亦有诗云“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据清同治《宁乡 县志》 载:

 “昔有齐公, 择此筑楼, 课其二子, 攻读其中。

 ” 并将其子攻读诗书之木楼取名 “花明楼”。

 ②十年面壁:

 佛祖释迦牟尼穴居山洞, 餐风饮露, 面壁十年, 得悟禅宗, 开坛讲法, 普渡芸芸众生。

 ③凿壁偷光:

 西汉匡衡凿开邻居墙壁借光, 夜晚勤学苦读的典故。

 ④程门立雪:

 宋代杨时、 游酢向程颢、 程颐兄弟拜师求教的典故。

 为押韵, 倒装为“程门雪立”。

  本序作者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自

  序 ( 导 阅)

  ——钟建林

 一、 主 旨 一个真实的基层法院法官的思考与行动, 一幅真实的基层法院的工作“全景照”, 原汁原味, 酸甜苦辣, 栩栩如生。

 二、 结构和内 容 本书正文由三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工作篇》, 分为《法官手记》、《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裁判文书》 等四个子部分。

 此部分内 容是本书的主体内 容,价值在于向读者真实而全面地展现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状况, 使读者对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有一个直观而客观的认识, 并从中 掌握法律知识、 经验、 技巧。第二部分为《生活篇》, 有《杂感》, 有《时评》, 记录作者对一些日 常生活现象的法律感悟和评论, 体现了 一名法官对生活的热爱和基于法治精神的希望。

 第三部分为《学习 篇》, 包括两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笔记以及一些审判论文、 讲座文稿等。

 此部分内 容的价值在于作者希望与读者共享学习 资源, 共同进步和提高。

 三、 特 色 (一) 本书体现了 一名 基层法院法官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 党的“十五大” 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宏伟蓝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也已写进了《宪法》, 成为举国上下为之奋斗的崇高目 标。

 无可置疑的是, 法律信仰要根植社会, 法治精神要深入民间, 法治建设才会成功可待。

 司法审判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和法官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

 本书即真切地反映了 一个基层法院法官在此方面的实在努力。《工作篇》 中的《咱也 “能动司 法”了 一回》 直言高呼全民崇法守法, 依法维权;《生活篇》 中的《生活中的民法——从公交车上司 乘斗嘴说开去》, 从很不起眼的一件生活小事着手, 联系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 体现了 崇尚法律、 追求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 本书真实地反映了 基层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状况 有统计数据表明, 全国 80% 的法官扎根在基层, 全国 80% 的案件也在基层法院审结。

 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在改革、 发展、 稳定大局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基层法院法官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无可替代。

 那么我们的基层法院和法官到底是怎样工作的? 是怎样追求法治的? 又是怎样“司 法为民” 的? 本书对此给予了 真实的回答。

 文章《法官手记:

 一切为了 公平正义》, 表明了 法院在维护责任事

 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可谓是穷尽了 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 文章《为了 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表明了 法院是真真实实地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着想的; 文章《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程序规则 ( 个人建议稿)》反映了 基层法院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司 法“公正与效率” 等方面的不懈努力。

 (三) 本书具有法律同行经验交流的意义和价值 美国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 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此句论断说明了 实践经验对于司 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书第一部分《工作篇》中的《经验交流》 篇, 集中展现了 作者多 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经验体会, 对法律同行, 不仅仅是法官和书记员 , 而且包括检察官、 律师、 人民调解员 等, 都有着不错的借鉴意义。

 其中 的文章《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操作规程( 普通程序)》, 结合工作实践, 对《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进行了 进一步的细化和优化, 详尽严密, ...

篇六: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商报5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主编:潘捷 责编:秀燕 版式:迪力 校对:义荣过敏性鼻炎、 鼻窦炎、 急慢性鼻炎、 鼻息肉、 肥厚性鼻炎以及鼻炎引起的鼻干、 鼻痒、 打喷嚏、 流鼻涕、 鼻塞、 鼻涕倒流、 打呼噜、 头昏脑胀、 喉咙干、 睡觉用嘴呼吸很难受, 尤其孩子得了鼻炎经常头晕头痛、 记忆力减退、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年年管年年犯, 对付鼻炎的要诀, 抓住病根是关键。一排二消三修复、 独创让肺打喷嚏对付鼻炎《内经》 曰:“肺开窍于鼻。

 ” 鼻子是肺的门户,肺里的鼻炎致病菌、 鼻脓毒不排出体外, 鼻炎难以消除。扈福证先生说, 扈氏鼻炎膏创于明朝万历年间 ( 1607 )

 年, 历经扈家十四代人四百年演绎升华,其工艺被淄博市和山东省共同列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推广项目。扈氏鼻炎膏, 独创 “一排二消三修复、 让肺打喷嚏对付鼻炎” 的传统神技。鼻炎容易影响青少年智力、 身体发育和学习成绩据相关资料, 专家长期对鼻炎群体中的青少年人群跟踪调查发现, 大部分有鼻炎的青少年群体智力较正常水平都有所下降, 主要表现为听力下降、记忆力下降、 反应迟钝等。更有部分青少年鼻炎群体发育出现异常, 主要表现为上额骨变长、 牙齿向外突、 嘴唇变厚等。很多青少年鼻炎群体由于鼻腔堵塞、 呼吸不畅、 大脑长期供养不足, 致使考试答题速度慢、 学习成绩下降等。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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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7-23899577鼻炎易影响青少年智力和身体发育“老赖” 们注意八种情形可定拒执罪生效后执行前隐匿财产可定罪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令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 毛建文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并将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林德州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8日, 苍南县人民法院判令林德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定存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因未能查明林德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且林德州下落不明,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2年2月16日, 苍南县人民法院依黄定存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并派执行人员赶至林德州住所执行, 但林德州情绪激动, 辱骂执行人员, 并在夺走执行人员出示的工作证、 殴打执行人员后脱逃。另查明, 2009 年 1 月 4日-2012年2月2日间, 林德州从其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累计达70多万元。2013年3月18日, 林德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与黄定存达成还款和解协议。高显荣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基本案情:

 2013年5月6日, 高显荣分别与债权人吴战、 吴云龙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分期偿付的民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 由高显荣分别偿还吴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偿还吴云龙借款本息合计53万元。随后, 高显荣仅偿还了10万元, 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0月, 高显荣在明知吴战已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仍将其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解放街香港大厦2104室的房产出售, 所得款项扣除支付银行到期抵押贷款等费用后, 尚余79万元, 高显荣将该款交由妻子陈素华, 陈素华将其中的75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致使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胡冰玲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 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正邦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邦鞋业)

 偿还曾章云借款本金764000元并支付利息。在该案生效后执行期间, 持有正邦鞋业40%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胡冰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而正邦鞋业于2012年7月6日-10月22日在台州银行温州分行的账户共收入214余万元,于2012年9月21日-27日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共收入30万余元, 除台州银行账户内的31万余元被瓯海区人民法院扣划、 8000余元系地税扣款外, 其余大部分款项被支取或转账他人。胡显克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0日, 胡显克在明知自己负有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志放不当得利执行款559695元及孳息和报告财产的义务, 却在法院执行期间不主动申报财产, 并故意隐瞒自己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后村有两套安置房指标的重要事实。2012 年 9 月 10日, 胡显克将其中的一套高层指标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3年3月13日, 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询问其财产状况时, 胡显克继续隐瞒另一套多层指标的事实, 且于同年6月13日将该套指标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致使法院的判决、 裁定至今无法执行。胡显克被抓获归案后, 其家属退出全部执行款本金及部分孳息合计63万元。陈文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判处拘役三个月)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文理及朱雪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漆包线货款635360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 经查, 2011年11月1日-15日, 陈文理从其银行账户中提款共计735605元。2012年5月14日, 陈文理得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清全部款项, 并于同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贺亮清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6日, 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贺亮清及王玉祥支付百兽鞋业有限公司货款95.8万余元及利息。在该案生效后执行期间,贺亮清依然在其与王玉祥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上支取存款供己使用, 累计金额达4.7万元以上,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2014年1月21日, 贺亮清家属偿付了百兽鞋业有限公司全部货款95.8万元。8缪景清妨害作证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5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缪景清及其妻子杨兰妹 (另案处理)

 偿还戴涨海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缪景清、 杨兰妹伪造三份欠条, 并指使朱金虎(另案处理)

 等三人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遂判令缪景清、 杨兰妹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在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朱金虎等三人利用伪造欠款部分多分得执行款共计9万余元。9方其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判处拘役五个月)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2日, 方其兴在明知其位于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24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的情况下, 召集多人故意将该处房产的防盗门 (已张贴法院封条)

 、 空调机、 木门等室内物品全部拆除予以变卖, 导致该处房产司法拍卖程序无法正常进行。金海燕妨害公务案(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9时许,永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尤某等人到金海燕的住处, 准备依法强制腾空该处房产并予以拍卖, 但遭到金海燕的反抗, 金持菜刀威胁并砍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尤某致其轻微伤。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 (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

 的50%以上住房;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 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 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 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 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 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 但超过执行标的额,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 通过虚假赠与、 虚假债务、 虚假租赁、 虚假仲裁、 虚假诉讼等方式, 逃避、 妨碍执行的。4.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进行高消费, 挥霍金钱, 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 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 再次进行高消费,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执行。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停止侵害、 迁出 (腾空)

 房屋等义务, 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 拘留、 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 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 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 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 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6.负有执行判决、 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在执行过程中, 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7.执行义务人隐藏、 转移、 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 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后, 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八种情形可定拒执罪公 检 法联手打击 “拒执” ,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23456710商报讯(记者 金磊 通讯员 温萱)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 《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 《纪要》 )

 , 明确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定罪处罚的八种情形, 相关犯罪行为应定罪名以及判决、 裁定生效后实施非法行为即可能构罪。此外, 温州中院还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接下来, 法院将和检察院、 公安部门联力, 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很多被执行人认为,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裁定的行为顶多被处以行政拘留, 去拘留所待个15天就能出来, 其实不然。

 ”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 执行局局长潘光林表示, 构成拒执罪的,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潘光林介绍, 拒执罪主要包括八种情形, 如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 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 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 但超过执行标的额,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况。此外, 潘光林指出, 传统观念认为, 立案执行后发生的拒执犯罪行为才应以拒执罪定罪处罚,但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就故意实施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 以前对这种行为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纪要》 将行为人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实施的故意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一同列为打击对象,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 即有故意隐匿、转移、 变卖财产等行为,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可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定罪处罚。此外, 《纪要》 还明确了相关犯罪行为的罪名。隐藏、 转移、 变卖、 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 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或虽不足1000元, 但严重影响财产处置的, 以非法处置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执行义务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 或拍卖后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构成犯罪的,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非法侵入、 占用已执行完毕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财产, 构成犯罪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据了解, 为了解决拒执罪等案件 “启动难、 判决少” 的问题, 推动解决 “执行难” , 我市两级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开展了打击拒执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我市两级法院已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送涉嫌构成拒执罪等犯罪的案件 20 余起,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达10余起。

篇七: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法律的概念 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 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宪法、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诉讼法。

 三、 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4年 3 月 14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 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 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 1982 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共 14 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颁布实施 2003 年 8 月 27 日,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 是继 1989年《行政诉讼法》 及 1996 年《行政处罚法》 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 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了损害, 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

 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

 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

 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 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 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 68 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后, 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 犯罪 《刑法》 第 13 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七、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 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以下。

 (2) 已满 14 周岁的公民, 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

 八、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2)

 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3)

 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不满 1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 20 年, 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 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因此,《合同法》 第 12 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十、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 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根据《合同法》 第 128 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 4 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即:

 (1)

 协商和解; (2)

 调解; (3)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 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 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 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关于民间借贷 (1)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2)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 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 在借贷关系中, 仅起联系、 介绍作用, 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 不承担保证责任。

  (4)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 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规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 共同财产,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 (2)

 生产、 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个人所有财产,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

 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约定财产, 规定:

 (1)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 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 遗产 根据《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 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 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 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 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

 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 工资、 奖金、 存款利息、 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

 公民的房屋、 储蓄、 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树木、 牲畜和家禽。

 树木, 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

 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 古玩、 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5)

 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 拖拉机、 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 华侨和港、 澳、 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 奖 金, 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公民的国库券、 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 复员、 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 转业费, 公民的离退休金、 养老金等。

 十六、 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 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

 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 是一种私行为, 即私人裁判行为, 而非国家裁判行为, 它与和解、 调解、 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

 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 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 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 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 证据 《民诉法》 第 63 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 主要有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 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 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 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 第 29 条的规定,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 第 24 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 在起诉方式、 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 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 快速、 及时审结案件, 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 节省诉讼成本, 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 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考点直击 1. 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及法规。

 2. 注意热点事件所反应的知识及本学科的其他基本知识。

 经典例题透析 例题.

 《汉谟拉比法典》 出自() 。

 A.

 古埃及 B.

 古巴比伦 C.

 古罗马 D.

 古印度 【解析】

 答案为 B。

 相关链接:

 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苏美尔人制定了《乌尔纳木法典》, 古巴比伦人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

 实战演习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A 有法可依 B  有法必依 C  执法必严 D  违法必究

 2  2004 年, 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印发两周年之际, 经党中央同意,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 将《纲要》 印发的时间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 即()。

 A  7 月 20 日 B  9 月 20 日 C  8 月 20 日 D  9 月 20 日 3 下列哪种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A 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的食品不合格, 便没收了王某的营业执照, 后来发现产品合格 B  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 途中将一小学生撞伤 C  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某重大案件嫌疑犯, 便将其逮捕, 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  某乡政府以整修公路为由, 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留了一笔款项 4 立法监督是指()。

 A 各级政府对其下属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 B  各级政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C  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D  社会各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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