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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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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9篇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92I学术前I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国特口文/刘倩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摘要:2018年3月&rdqu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9篇,供大家参考。

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9篇

篇一: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92I学术前I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国特口文/刘倩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摘要:201 8年3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这是在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五次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因此,笔者从宪法的概念、地位以及宪法与其他~般法律的区别、第五次宪法修改的背景、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客观阐述,进而对我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做出全面、深层次的解读。关键词:宪法;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纵观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二)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了在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2001年开始,我国把每年的12月4日作为法制宣传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从中可以看出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的区别第一,宪法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宪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而其他法律通常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是全体公民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第三,在修改程序上的严格性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才可以对《宪法》作出修改;其他法律的修改则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从中可以看出《宪法》的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二、第五次《宪法》修改的背景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因为这部宪法是在1954年颁布的,所以又称“五四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了我国现行宪法,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八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共通过了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从第四次宪法修改至今时隔十四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政治、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新成果,比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监察体制改革等等方面,这就迫切地需要对我国的现行宪法作出修正。(一)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也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改至今,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二)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局面。因此,对我国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的需要。(三)对我国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是人民的迫切需要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另一部分是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列宁曾经说过: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从第三十三到第五十六条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对我国宪法作出修改也是人民大众的迫切需要。三、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我国的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施行后,经过36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五十二条宪法修万方数据

 正案。这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我国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我国通过九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我国通过六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我国通过十四条修正案;2018年我国共通过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充实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原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充实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将党的指导思想上升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进一步团结各族人民,统一思想认识,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二)“五位—体”总体布局入宪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推动“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政治、精神、生态、社会”“五个文明”协调发展。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入宪,有助于更加深刻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为了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相适应,宪法序言紧接着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改之后, “和谐”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对应, “美丽”与“生态文明”的要求相对应。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全国人民劾力同心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三)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要求,这次宪法修正案也适时地作出了修改,宪法序言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一切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制”与“法治”音同字不同,含义相差甚远。“法制”指静态的法律制度; “法治”是动态的“法制”,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和新要求,有利于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四)调整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现如今,我国是世界上第98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首次将宪法宣誓这一制度确立下来。该《决定》要求:通过选举以及任命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写人宪法,修改之后条文更加直观明了,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面对国旗和国徽,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一庄严的宣誓仪式,能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R日落晋18浊器l 093的使命感,使宪法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将75字的宪法宣誓誓词时刻牢记在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增加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体中华儿女以及全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梦想。只有把全体中华儿女、全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才能形成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所以,这次宪法修改,能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全部纳入到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中。(六)设立监察委员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因此,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第三章国家机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修改之后,《宪法》第三章总共变为八节。整个第七节从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人员组成、任期和任届等方面的内容。此项修改,一方面贯彻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也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韩非子·五蠹》中讲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根本法的作用和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在我国的法治道路上熠熠生辉。@(作者单位:中共昔阳县委党校)万方数据

篇二: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4-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4 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 0 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封建帝制, 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 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 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 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 科学、 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 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 殖民主义, 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 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 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 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 自 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 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 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发展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 扫除文盲, 对工人、 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的教育, 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 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 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 图书馆博物...

篇三: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共 宁波 市 委 党校 学报 第 2 1 卷 第4期1 9 9 9 年8月J O UN AL O FN RI NG B O A T YP R S C H 0 0 L V o l.2 1 No.4 A u g’1 99 9新 中国 的四部 宪 法 和八次 修 宪洪 碧 华宪法 是 国 家 的根 本大 法,是 统治阶级意 志的 最 集中 体 现,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最 大 的 权 威 性。新 中 国的 立 宪 修 宪工 作,已 经 走 过 了 5 0 年 的 历 程,5 0 年来,我 国 在1 9 4 9 年 ( 共同 纲 领 》 的 基 础 上 共 制定 过 四 部 宪 法,并进 行 了 八 次 修 改补充,以 适 应 不 同 时 期 的社 会发 展 需要。具 体 内容如 下:一、19 4 9 年, 起临时宪 法 作用 的 《 共 同 纲 领 》新 中 国 成 立之 初,召 开 普 选的人 大会议 和 制定宪 法 的 条 件 尚 不 成熟,暂 由1 9 4 9 年 9 月 召 开 的 中 国人 民 政治协商 会议 第 一届 全 体 会 议 产 生 中 央 人 民 政府,并 通过 了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 共同 纲 领 ) 在 建 国 初期实 际 上 起到临 时 宪 法的 作 用。( 共 同 纲领 ) 除 序 言外,共 有 6 0 条 分为7 章,即总 纲、政 权 机 关、 军事制 度、经 济 政策、文 化 教 育 改 革、民 族政策、外交政策。它是 对 新 民 主 主 义革 命 胜利成 果的 记载,也是 中 国人 民近百 年来争取 民 主 自由 的 经 验 总 结。( 共同纲领 》 对 于 建 国 之 后 党 的 领 导、统 一 战线、人 民 民 主 专 政、人 大制 度、新 民 主主 义 的 经 济 文化 政 策、民 族 区 域 自 治 等 问 题,都作 了 相应 的 原则规定。二、 新中 国 的 第 一 部宪 法,即 1 9 5 4 年 宪 法1 9 4 9 年 至1 95 4 年,在党 的 领 导下,由 于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共同努 力,( 共 同纲 领 ) 得 到 了 全 面 的 贯彻 实施,整 个 国 家发 生 巨 大变化,召 开 普 选 的全 国 人 大会议 和 制定宪 法 的 条 件 已 经 成熟。1 9 53 年 1 月 1 3日,中 央 人 民 政府委 员 会 决 定成立 以 毛 泽 东 主 席 为首 的 宪 法起 草 委员 会,负 责宪 法 的起 草 工 作。1 9 5 4年6 月 公布 了 宪 法 草案,经过全 民 广 泛 讨 论,在 同年9 月 2 0日 的 第 一 届 全 国人 大 一 次会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通 过。1 9 5 4年宪 法 以 《 共 同 纲 领 ) 为 基 础,又 是对 ( 共同 纲 领 》的 发展。宪 法 全文 除序言外,共有 总 纲、国 家 机 构、公 民 的 基本权利 和 义务、国 旗、国 徽、首 都 四 章,1 0 6 条,约 9 5 0 0 字。1 9 54 年 宪 法 有如 下 特 点: ① 走 群 众 路 线,充 分 发 扬 民 主。② 总 结 了历 史 经 验。③ 它贯 彻 民 主 原 则 和社 会 主 义 原则,确 立 了 新 中 国 的根 本政 治 制度,首 次规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力属 于 人 民” 。④ 体 现 了 原 则 性 和 灵 活 性相 结合。三、 第 二 部 宪法 ,即 第 一 次修 宪1 9 5 4 年 宪 法 实 施 巧 年 后,我 国的 政治、经 济、文化领域发 生 了 较大 的 变 化,因 此 1 9 7 0 年 3 月,毛 泽 东同 志提 出 召 开四 届 人 大 和 修 改 宪 法的 意 见。一 直到 1 9 7 5年1 月,才在 四 届 人 大第 一 次 会议 上 通过并公 布 施 行,这是 第 一 次 修 改 宪 法,距第 一 部宪 法 颁布 的时间,相差 2 0 年 零4个 月。第 二 部宪法除 序 言外,仅有 3 0 条,约4 1 0 0字,内容过简,很 不 完善。由于 受“ 左 ”的 思 想影 响,特别是“四 人 帮”的 干 扰、破坏,1 9 75 宪 法 比 1 9 5 4 年 宪 法 大大 地 倒 退 了, 存在 一些 严 重的问题。四、第 三 部 宪法,即 第 二 次 修 宪“文化 大 革 命”结 束 后 的19 7 7年我 国 成 立 了 包 括 中 央 政 治 局 全 体 同志在内的 修 改宪 法 委 员 会。1 9 7 8年2 月 提 出 了一 个 草案,经1 9 7 8年3 月 五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于 1 9 7 8 年 3 月 5 日 公 布,这 是 第 二 次 修 改 宪 法 第 三 部宪 法( 1 9 78 年宪 法 ) 除 序 言 外,仍 分 为 四 章,共 6 0 条,约7 8 0 0字。由 于 当 时 历 史 条 件 的限 制,两 个“凡是”还 占 主 导 地位,1 9 78年宪 法 虽 然适 当恢复 了1 9 5 4 年宪 法 的 部分内容,比1 9 7 5 年宪 法有所进 步,但仍保 留着很 多 极左的错误 观 点。五、第 三 次、 第 四 次 修宪1 9 7 9年7 月 l 日,五届 人 大 二 次会 议通过 了 ( 关 于 修 正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若 干 规定 的 决 议 》,决 定在 县 和 县 以上 的 地方各 级 人 大 设 常 委 会,将 地 方各 级 革 命 委员会改为 地 方各级 人 民 政 府,将 县级 人 大 改 为 由 选 民 直接 选 举,将 上 级人 民 检 察院 同 下 级人 民 检察院 的 关系 由监 督改 为领 导。这 是 我 国 第 一 次 用 修 正 案 的形 式来对宪 法 内容 进 行 修 改,目 的5 5

 在 于 维护 宪 法 的 稳定。1 9 80 年 9 月,第 五 届 人 大 三 次会议通过 了 关 于 修 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4 5 条 的 决 议,取消 了“大鸣、大放、大辩 论、大字报” 。因 为工 人 阶 级 是领 导 阶 级,有 意见 应通 过 正 当途 径 解 决,不 必 要 采 取 过 急 的 手段。六、第 四 部 宪法,即 第 五 次修 宪第 四 部宪法 ( 1 9 8 2 年宪 法 ) 又 叫 现行宪 法,新宪法,它是 新 时期治 国 安 邦 的总 章 程。党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全党全 国 人 民 的 工作 重 点转移 到 经济 建 设 上,在邓小平同 志 建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义理论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了 以 叶剑 英、彭真为首 的 宪法 修 改委 员 会,对1 9 78 年 宪法进行 大 规模、全 局 性 的 修 订。经 过 两 年多 的 讨 论 和征 求 意 见,新 宪 法 于1 9 8 2年 1 2 月4 日,在 五届 人大 五 次 会 议 上 正 式 通过,这 是 第 五 次 修 宪。现 行宪 法 除 序言外,仍 由 四 章 组 成,但 将“ 公民 的 基本权 利 和 义 务”一 章 提 到“国 家机构”一 章前 面,共1 3 8 条,约150 0 0 字。1 9 8 2 年宪法 的 主要 内 容 和 特 点 是:①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根本制 度 和 根本 任 务,确 定 了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和 改革 开 放 的 基本方针。② 规 定 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和一 切组织,都 必 须 以 宪法为根本 的活 动准 则。③ 它为建设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治指 明了 方向,规 范 了 具 体 道 路。

 ④它 规定 了 社 会 主义 经 济 制 度。

 “社会 主义 经 济 制度 的基 础是 生 产 资 料 的 社会 主义 公 有制,即 全 民所 有制 和 劳动集 体 所有制。

 ” ⑤ 为 实 现党 风、民 风和 社 会 风 气 的 根本好 转,它规 定 了 社会 主 义 精神 文 明 建 设。把精神 文 明建设 载人宪法,这 是古今中外宪 法 所 没 有 过 的。七、第 六 次、 第 七次修 宪1 9 8 8 年 和 1 9 9 3 年,党 的十 三 大、十 四 大 召 开后,我 国 先 后 对 现 行宪 法 进 行 了 两 次 修 改。即 第 六 次、第 七 次 修宪。1 9 8 8年 宪法 修 正 案 增加 两 个条款:① 首 次作 出 了“国 家允许 私 营 经 济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存在 和 发 展”的 规定,从 法 律上 确定 了 私 营 经 济 的法 律地位; ② 开 始 允许 土 地出租,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可 以 依 照 法 律规 定转让” 。第 七 次修宪,即 1 9 9 3 年 宪 法 修 正 案,共 修 改 了9个条 款。主 要是 将“我 国正 处 于 社 会 主义 初级 阶 段” 和 “国 家 实行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等 主 要 论 断 和 原 则 写 人 宪 法,将“把我 国 建 设成 为高度文 明、高度 民 主的 社会 主 义 国 家”改 为“ 把 我 国建 设成 为 富 强、民 主、文 明的社 会 主义 国 家” 。确认“两 权分离” 原则,加 速 国 有 企 业转 换 经 营 机 制; 将 原 来 的 “ 国 营 经济、国 营 企业”的 规 定 改 为“国 有 经 济、国 有企业” ;将“ 计 划 经 济 ”改 为“ 社会主义市 场 经 济”; 将“人 民 公社”等规 定 改 为“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 制”; 将 县 级人 大任期 由 原 来 的 3年 延长 为5 年,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任 期仍 然 保持3 年。八、第 八次 修 宪,即 1 9 9 9 年 宪法 修 正 案1 9 9 9 年宪法 修 正 案 的主 要 内 容有:l、 增加了 全 党 的 行动指 南 — 邓 小平 理 论。党 的十五 大 和 新 党 章 已 把 邓 小 平理论同 马列 主义、毛 泽 东 思 想并 列 为我 党 的指 导思想 和 行 动指 南,解 决 2 1 世 纪 中 国 怎 样走的问 题。九 届 人 大 一 次会议 也 提 出 了“高 举邓 小平 理 论 伟 大旗 帜,把建设有 中 国 特色 的 社会 主义 事 业 全 面 推向 2 1 世 纪”的口 号。2、增加 了 治 国的 方略—依 法 治 国、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八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提 出 了 依 法 治 国 的 目 标,党 的 十五 大报 告 第 一次郑 重 地把 依 法 治 国 作为党领 导 人 民 治理 国 家 的 方略。这 是 对历 史 经验 的总 结,是 发展 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 必 然 要 求,是 社 会文 明 进步 的 重 要 标 志。3、提 升 了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法 律 地 位。十 五 大确 认 了“非公 有 制 经 济 是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宪 法对此 也作 出 相 应 的 修 改,重 新确 定 了 其 社 会地 位 和 法律 地位。4、充 实 了 社会 主义 初 级阶段 的基本 经 济 制度 和 分 配 制度。坚 持 以 公有制为 主 体,多 种 所 有制 经 济 并 存、 共同发展 的经 济制度。在分 配 制度 上 除按 劳 分 配 外,还 会有按技术、 资 本 、信息、 土 地等 生 产 要 素 分 配 的形 式。5、现行宪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中有关“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任 制”的提 法 修 改为“以 家庭 承包 经 营 为 基 础,统分 结 合 的 双 层经 营 体 制” 。把“ 反革命 罪” 改成 “ 危害国 家安 全 罪”,宪 法 第 2 8 条中 有“反 革命 活 动”的提 法 修 改 为“ 危害国 家 安全 的犯 罪活 动” 。宪 法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随 着 客观形 势 的 发 展 变 化,今 后 对 宪 法 中 的 个别条款 还 会 再次修 改、补 充,使 宪 法更 加完备,更 加 符合 实 际,这对 于 加 强 社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维 护 国 家 的 安 定 团 结,保 障 改革开 放 和 社会 主义 现代 化建 设 的 顺 利 进行 将 发挥更 重要 的 作用。( 作 者 单 位:福 建 漳 州 市 委 党校 )责 任 编 辑刘华 安5 6

篇四: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修宪记忆口诀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修宪, 具有如下特点:

 每次修宪 ( 无论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

 , 都发生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 开之后。

 比如, 1931年的《宪法大纲》制定于 1928 年的中共六大召 开之后, 1946 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制定于 1945 年的中共七大召 开之后, “七五”宪法则颁布于党的十大之后, “七八” 宪法通过于党的十一大之后,“八二” 宪法制定于当年召 开的十二大之后。

 另 外, 1988 年的修宪发生于 1987 年党的十三大召 开之后, 1993 年修宪发生于 1992 年党的十四大召 开之后, 1999 年的宪法修改发生于 1997 年党的十五大召开。

 2004 年修宪发生于 2002 年党的十六大召 开之后。

 可见, 这不是偶然的巧合, 而是说明, 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召 开, 往往成为下次宪法修改的前奏。

  一、 88 年:

 土地使用 依法转, 私营补充引 监管 解释:

 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二、 93 年:

 93 正处初阶段, 多 党协商特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 县级 3 年改 5 年, 国有集体自 主经, 市场国有联产包。

 解释:

 多党协商特理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坚持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县级 3 年改 5 年。

 国有集体自主经(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自主权)。

 市场国有联产包.("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联产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三、 99 年:

 99 长处初阶段, 非公重要双层营, 经济分配多 方式, 个体私营引 监管, 发展市场邓特路, 依法治国危国安 解释:

 99 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个体私营引监管(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经济分配多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市场邓特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法治国危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 04 年:

 三个文明三代表, 特色道路政策好; 四国战线容大款, 特区选了 当代表; 征收征用 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 不侵私产保人权, 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 长一曲唱五年。

 解释: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啦, 引用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线容大款(有二个知识点,04 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

 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啦。

 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大家不禁要问:“建设者”和“劳动者”啥区别?通俗易懂的说, “劳动者”是挣工分的, “建设者”可以是赚利润的)特区选人当代表(04 宪法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原文引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鼓励、 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鼓捣,”“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 82年原文,88,99 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 引用 04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大家注意几个知识点: 1)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这两个前提下,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里只有法律,没有法规,小心!另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折迁办”用的都是“条例”,是违宪的.2)这里的“征收”指的是所有权,“征用”指的是使用权。

 不侵私产保人权(有二个知识点, 宪法第

 十三条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社会保障要健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04 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乡 长一曲唱五年(04 宪法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 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 ”。

 )

篇五: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42 卷第 1 期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Vol. 42 No. 12 0 2 2 年 1 月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an. 2022收稿日期:2021-10-16 作者简介:1. 秦前红(1964—  ),男,湖北省仙桃市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2. 王雨亭(1996—  ),女,浙江省嘉兴市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① 参见秦前红《“八二宪法”与中国宪政的发展》,载《法学》2012 年第 11 期;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6 期;刘松山《八二宪法的精神、作用与局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6 期;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 年第 6 期;汪庆华《八二宪法与现代法律秩序》,载《政法论坛》2012 年第 6 期。1982 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 40 周年秦前红 1 , 王雨亭 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八二宪法”40 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

 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

 “八二宪法”发展的 40 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

 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关键词:“八二宪法”;国家机构;国家权力结构的宪法实践;立法治理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22)01-0052-10    四十载春风化雨,九万里风鹏正举。

 如孔子所言,“四十而不惑”。

 40 年是一个特殊的时间维度,于人,历经风雨,足以形成自我判断力,不为表相所惑,参透事物之本质。

 于物,斗转星移,足以显现此中之规律,拨云见日,分析个中优劣好坏。适逢“八二宪法”颁布 40 周年,处于这样特殊时间节点的我们,不免需对其进行回溯。

 综观现有研究,但凡欲图对“八二宪法”作出整体评价与探讨,几乎都无法回避历史的视角 [1] ,将历史考察延续到 1978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54 年宪法乃至于共同纲领,追溯“八二宪法”制定的过程、情形,分析其生成、结构、发展与局限 ① 。

 基于此,本文拟转而采用一种“向后看”的眼光,将讨论的场域聚焦于“八二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观察其于 40 年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化下呈现而来的演进与发展。

 也即本文主要关注宪法“构造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部分,考据“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改,以形塑新时代国家权力布局的结构模型。

 因此,本文将从广义层面使用“八二宪法”的表述,即除 1982 年宪法以外还涵盖其后 5 次宪法修正案。本文选取“八二宪法”40 年运行星河中最为闪烁的几颗明星,以管中窥豹“八二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历史演进。

 下述五个方面,均体现了我国宪法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强互动”关系,但又呈现出各自不同的面向。

 在考察“党的领导”条款于宪制安排中的变迁时,可以看到这一条款的“位置”变动与党、国家、社会相互间的关系发展

 2022 年第 1 期 秦前红,等:1982 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息息相关。

 在观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时,规范演进与现实角色转换呈现出不同步调,其角色发展一定程度上超脱于宪法规范之外。

 当视角切换为合宪性审查时,“八二宪法”发展的 40年,是合宪性审查从“隐性”走向“显性”的过程。而当我们关注地方立法权时,其恢复及扩容与宪法修改相伴而行。

 与前述四者不同,“八二宪法”修改使得监察权“从无到有”、于宪有据,其表现出更强的创设性,为监察权提供了正当性来源。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丰富了国家根本制度条款的内涵,重塑了宪法上的国体构成要素,为党的全面领导及党政关系新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性依据 ① 。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

 修宪的这一变化契合我国政治生活的需求, 将政治论断上升为法律命题 ② 。“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制宪者着眼于当时的主要矛盾,并未对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证成,而是将“党的领导”暗含于其中。

 换言之,“五四宪法”通过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来体现“党的领导”,侧重于强调“党的领导”的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必然性。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则与之不同,均采取“直接载明”的方式,将“党的领导”从规范层面“具体化”到国家组织体系中 ③ 。

 1982 年宪法制定时,在宪法中应如何安放“中国共产党”曾引发过热烈的讨论。

 然而,颁布之初承担着“拨乱反正”功能的这部宪法,修改初衷之一在于矫正执政党、国家和社会高度一元化的体制,最终,基于诸多因素,其亦仅于序言部分对“党的领导”作出规定 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要命题得到强调与发展。

 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正式写入正文。

 首先,这一条款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认,更是对执政党、国家、社会三者关系的安排。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关系历经多次调整,由宪法规范确认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已成为必然趋势。

 其次,学界对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及有什么效力存在争议。序言中“党的领导”存在偏向与侧重,总纲能更为完整与原则性地体现这一要求。

 最后,“党的领导”写入总纲,为中国共产党全面发挥领导作用预留了制度空间,为宪法进一步规范执政行为奠定了基础。由此,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贯穿于历史叙事、国家根本任务、国家指导思想、爱国统一战线、政党制度、国体和国家根本制度等部分,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的落实为建构系统的政党宪法学提供了可能性 ④ 。

 “党的领导”写入总纲深刻影响国家机构体制的转向。例如,2018 年宪法修正案不仅将“党的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也肯定了此前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即部分党政机构以合署办公或合并设立的方式进行统筹设置,使得监察委员会于宪有据。

 宪法是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根本遵循,规范政治权力运行是现代宪法的使命之一 ⑤ 。

 “八二宪法”为“党的领导”构建了相对完备的规范体系,在坚定宪法自信的同时,我们应意识到“党的领导”写入总纲,是新的起点而非终点,实施宪法党的领导条款,应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规范理论建构 ⑥ ,加快党的领导法制进程,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自 1982 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整体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

 然而,1982 年宪法对全· 3 5 ·①②③④⑤⑥参见范进学《2018 年修宪与中国新宪法秩序的重构》,载《法学论坛》2018 年第 3 期。参见刘怡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关联》,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3 期。参见李忠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结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8 年第 5 期。参见秦前红,刘怡达《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载《法学研究》2019 年第 6 期。参见刘怡达《宪法在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中的作用》,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3 期。参见蒋清华《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6 期。

 南 都 学 坛 2022 年第 1 期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规定后,其后数次修正案并未对其实质内容作出大幅修改。

 换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角色的演进与宪法规范的发展并不全然同步。1982 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共 79 条,是整部宪法中条文增加最多的部分。

 其中,该部分最突出的发展与变化即是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包括立法权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 。

 据彭真同志解释,这一授权立足于我国国情,质言之,我国地广人口多,代表人数不宜太少,但人数一多,就难以展开经常性工作。

 将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平衡这一矛盾,承担起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性工作 ① 。

 “八二宪法”运行 40 年证明了这一决策的正确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认真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② ,立法数量大幅增长,立法质量稳步提高。

 2021 年初,全国人大组织法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应势修改,将实践中积累形成的组织机构建设经验予以法制化,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等的规范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现今显然已与起初的“不具备立法权”相距甚远,有学者提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已经不是“适当扩大” 而是“扩大得很大”了 [3] 。

 第一个突出表现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立法、修法权,立法权界限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 [4]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权力“失范”的情形。

 1982 年宪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其后 5 次修改均未改动这一内容。

 依据“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分为三种类型:相对独立型、共享型以及辅助型。

 相对独立型指的是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未赋予全国人大的权力;共享型指的是宪法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辅助型权力指的是原本属于全国人大,但囿于会期等因素而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的权力。

 相对前两种,辅助型权力的受限程度最高,其中,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限制尤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部分”“基本原则”“抵触”等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掌握解释法律的权力,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合法性控制式微 [5] 。

 以刑法修改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幅度有违部分补充和修改的规范要求,修改程度亦不符合“不得抵触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要求 ③ 。

 第二个突出表现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超出宪法文本的行为。

 “八二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在处理“辽宁贿选案”及 1987 年的“总理辞职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宪法创制行为。

 换言之,在阙如宪法规则作为直接依据的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权,借助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这一创制过程超出宪法文本,既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 [6] 。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也曾引起过较大的合宪合法性争论。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受质疑的这一职权渊源于 2015 年 3 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文简称《立法法》)第 13 条,而宪法文本中对该职权的规定是缺失的 [7] 。以 1982 年宪法的颁行作为起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这一过程实际上展现了效率与民主两种价值的博弈。

 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而保证宪法全面实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 ④ ;另一方面,我们仍需提防效率对民主的僭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要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是重要· 4 5 ·①②③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628 页。参见栗战书《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年第 3 期。参见秦前红,刘怡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实证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统计学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 4 期;蔡道通《论刑法修正案的修正主体》,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 年第 5 期;李店标《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载《政治与法律》2020 年第 9 期。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 年 10 月 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32 页。

 2022 年第 1 期 秦前红,等:1982 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一环 ① 。

 如何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张及“失范”情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配置将何去何从,属新时代一项待解的难题。

 另外还需留意的是,黄明涛教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地的宪法体制中呈现出立法权力扩大的趋势,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则表现得非常审慎。

 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地”承担的角色应如何协调,是一项值得深入...

篇六: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

 忠二丨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二祖国、忠二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叐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劤力奋斗!

 宣誓誓词

  •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讧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丨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本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 第一章

  总纲 • 第事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目

 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聍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与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丨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丨国共产党领导是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仸何组织戒考丧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事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二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觃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亊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亊业,管理社会亊务。

 第一章

 总纲

 第三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丨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丼产生,对人民负责,叐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叐它监督。

  丨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刉分,遵循在丨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収挥地方的主劢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一章

 总纲

 第四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収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劣和谐关系。禁止对仸何民族的歧规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劣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収展。

  各少数民族聎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丨华人民共和国丌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収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戒考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觃和地方性法觃都丌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裃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亊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仸何组织戒考丧人都丌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章

 总纲

 第六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劢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収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幵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丨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収展。

 第一章

 总纲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丨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劢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劢考,有权在法律觃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劢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劥、指导和帮劣集体经济的収展。

 第一章

 总纲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二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觃定属二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劢物和植物。禁止仸何组织戒考丧人用仸何手段侵占戒考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二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觃定属二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二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二集体所有。

 第一章

 总纲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觃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戒考征用幵给予补偿。

  仸何组织戒考丧人丌得侵占、乣卖戒考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讥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觃定转讥。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丧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觃定范围内的丧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丧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劥、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収展,幵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一章

 总纲

 第十事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丌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仸何组织戒考丧人用仸何手段侵占戒考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丌叐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觃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觃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戒考征用幵给予补偿。

 第一章

 总纲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劢考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仸制,改进劳劢组织,以丌断提高劳劢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収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丧人的利益,在収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収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纲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仸何组织戒考丧人扰乤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觃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觃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劢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觃定选丼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

 总纲

 第十八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戒考丧人依照丨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觃定在丨国投资,同丨国的企业戒考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丨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丨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丨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叐丨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収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亊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一章

 总纲

 国家丼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収展丨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幵丏収展学前教育。

  国家収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劢考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劥自学成才。

  国家鼓劥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亊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觃定丼办各种教育亊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章

 总纲

 第事十条 国家収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亊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劥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収明创造。

  第事十一条 国家収展医疗卫生亊业,収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劥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亊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丼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劢,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収展体育亊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劢,增强人民体质。

  第事十事条 国家収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亊业、新闻广 第一章

 总纲

 播电规亊业、出版収行亊业、图乢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亊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劢。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事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与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収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丨的作用。

  第事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纨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丌同范围的群众丨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一章

 总纲

 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劢、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事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刉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収展计刉相适应。

  第事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

 总纲

 国家组织和鼓劥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事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仸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讦和耂核制度,丌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帯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聍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讧,接叐人民的监督,劤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觃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事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劢, 第一章

 总纲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劢,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事十九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裃力量属二人民。它的仸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劢,参加国家建设亊业,劤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裃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觃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刉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章

 总纲

 (事)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觃定。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事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丨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 丨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丨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丨华人民共和国对二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叐庇护的权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丨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仸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觃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觃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丌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丼权和被选丼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仸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丧人丌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戒考丌信仰宗教,丌得歧规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丌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帯的宗教活劢。仸何人丌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劢。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亊务丌叐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丌叐侵犯。

  仸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戒考决定戒考人民法院决定,幵由公安机关执行,丌叐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戒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丌叐侵犯。禁止用仸何方法对公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丌叐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戒考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叐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戒考追查刈亊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戒考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觃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仸何组织戒考丧人丌得以仸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二仸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讧的权利;对二仸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戒考检丼的权利,但是丌得捏造戒考歪曲亊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二公民的申诉、控告戒考检丼,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亊实,负责处理。仸何人丌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耄叐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觃定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叏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事条 丨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劢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劢就业条件,加强劳劢保护,改善劳劢条件,幵在収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劢报酬和福利待...

篇七: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 1982 年 4 月 22 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彭真

 现在, 我受叶剑英主任委员 的委托, 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 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建国以来, 我国曾经制定过三部宪法, 即 1954 年、 1975年、 1978 年的宪法。

 其中 1954 年的宪法比较完善, 1975 年和 1978 年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 都很不完善。在 1978 年底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国家形势已经有了 很大变化和发展, 1978 年宪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情况的需要, 因此这次作了 较大的修改, 并且在健全人民民主制度方面比 1954 年宪法有较大的发展。

 这个宪法修改草案是宪法修改委员 会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 会的决议, 经过一年半的工作, 广泛征求各地方、 各部门、 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详细的讨论拟定的。

 草案分《序言》 、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国家机构》 、 《国旗、 国徽、首都》 五个部分。

 除序言外, 共有条文一百四十条。

 下面,我就八个主要问题加以说明。

 ( 一)

 宪法修改草案序言肯定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就

 是坚持社会主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 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 它反映了 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 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至少有四件大事:

 第一件,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 封建帝制,创立了 中华民国。

 从此以后, 谁要再想做皇帝, 就不那么容易了 。

 但是, 这次革命的成果被反动势力篡夺了 , 没有完成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和剥削的历史任务, 中国仍然没有摆脱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状态。

 第二件, 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推翻了 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 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百多年以来, 许多先进的中国人,为了 争取国家的独立和富强, 曾经提出过各种救国方案, 结果都失败了 。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 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 才指引 革命取得了 胜利。

 从此, 结束了 旧中国四分五裂、 任人宰割的局面, 中国人民掌握了 国家的权力, 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三件,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里, 我们用三年时间恢复了 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 继续完成了 民主革命的任

 务。

 1956 年就顺利地基本完成了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消灭了 几千年的剥削制度, 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件, 经济建设取得了 重大的成就。

 仅以机械工业和能源工业为例, 1950 年, 我们不能制造精密机床、 大型机床,年产石油 20 万吨、 煤 4300 万吨。

 现在, 我们能造汽车、 飞机和导弹, 有了 270 万台品种较齐全的机床, 年产 1 亿吨石油、 6 亿吨煤。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 虽然还比较落后, 32 年中间也有失误和曲折, 但是经济发展速度无论与过去比, 还是与外国比, 都是比较快的。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 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而不是依赖外国的, 社会主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农业有了 较大的发展, 基本上解决了 十亿人口 吃饭穿衣的问题。

 在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 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有了 较大的改善。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已经有了 坚实的物质基础。

 草案序言明确指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在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 下取得的。

 中国人民今后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工业、 现代化农业、 现代化国防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 高度民主的, 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最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坚持社会主义。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 在我国, 没有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不可能取得革命胜利, 也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

 当然, 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说党不会犯错误。

 过去, 党犯过大大小小的错误, 但是每次错误党都自 己纠正了 。

 错误被纠正的结果, 革命事业都得到新的、 更大的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这样伟大的、 崭新的事业, 党和人民是边摸索边前进的, 今后在前进道路上还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但是, 为最大多数人民谋求最大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一定能够在实践检验中, 同人民一起, 总结经验,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战斗力, 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是靠党的思想政治领导的正确, 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正确; 是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党的主张经过反复和群众商量, 集中群众的意见, 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是靠广大党员 的带头和模范作用。

 同时, 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 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党和人民的意见只有经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通过和决定, 才能成为法律, 成为国家意志。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 二)

 宪法修改草案总纲第一条规定,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这是国体, 它确定了 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草案序言指明, 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

 我国有八亿农民, 没有巩固的工农联盟, 就没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广泛的统一战线, 就没有巩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

 草案总纲现在的规定, 确切地反映了 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 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

 国体是从阶级关系上讲的。

 我国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农民中也有不少知识分子。

 工农联盟就包括了 知识分子。

 如果把知识分子在阶级关系中单列出来, 就等于把知识分子当作一个独立的阶级, 并且划在工农之外了 。

 这样提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势必在人们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引 起不必要的混乱。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这是人类历史上为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高度民主。

 但是,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 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

 间谍、 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 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

 贪污受贿、 走私贩私、 投机诈骗、 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 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

 级斗争的重要表现。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提高警惕, 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

 草案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镇压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 惩办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 。

 这是保卫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

 ( 三)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在我国, 全民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各在一定范围内有其优越性, 虽然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它消灭了 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

 在农村,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式, 适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 因而是优越的、进步的。

 在城镇手工业、 修理业、 服务业等行业中, 也都有一部分适于采取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

 在我国城乡 都还存在一些个体经济, 它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不能代替的。

 草案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 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 留地、 自 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 留畜” 。

 这里需要提一下, 草案规定我国允许外国在中国的合法

 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

 我国在自 力更生的基础上,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利用外资, 引 进先进技术, 对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有利的。

 ( 四)

 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作重点当然要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党的八大就确定了 这个方针, 但在以后的实践中, 没有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个转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定了 这一战略方针。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

 “今后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 。

 我国有十亿人民, 有丰富的资源, 人和物的潜力都很大。

 全国人民动员 起来,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依靠自 己的劳动, 艰苦奋斗, 人尽其才, 地尽其利, 物尽其用, 那就没有克服不了 的困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定能够实现。

 ( 五)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 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 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是发展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

 目 的是使全国各族人民, 男 女老少, 都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守纪律和有文化的人。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 “国家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 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教育” 。

 并

 且规定, 国营企业和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要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 己的劳动, 公民都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和优良风俗习惯。

 “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 六)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 科学、 技术水平,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我们不但要有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知识和专门技术的专家、 学者, 而且要有广大的有文化的工农群众。

 列宁说过,在一个文盲的国家内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

 如果广大工农群众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 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也不可能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 举办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学校, 扫除文盲, 普及初级教育, 发展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 儿童在德育、 智育、 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

 在办好正规学校的同时, “国家发展各种文化教育设施, 对工人、 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教育” , “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加强工农教育、 业余教育、 半工半读教育、 电视广播教育和职工在职轮训, 通过各种方式提倡和支持工人、 农民、 其他劳动者和国家工作人员 走自 学成材之路。

 现

 在, 我们的大学和中学毕业生日 益增多, 各企业事业组织、农村社队、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都有大量的知识分子, 有条件办各种各样的学校, 动员 一切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帮助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学习, 组织起来, 教学相长, 并且实行相应的考核晋升制度。

 这样, 我们不仅可以加速扫除文盲, 而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 科学、 技术水平。

 ( 七)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我国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

 宪法修改草案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 切实的、 明确的规定。

 草案恢复了 1954 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 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人民服从法律, 就是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 服从人民自 己的意志。

 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草案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 组织政府, 管理国家, 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各级政权的组成人员 , 这是人民最大的、 最根本的权利。

 草案规定, 我国年满十八周岁 的

 公民,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剥削制度消灭以后,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日 益增多。

 根据 1981 年全国普选统计, 选民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 9%以上。

 这样广泛的民主, 体现了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 由。

 这是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一贯方针。

 草案恢复和发展了 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 写得更加明确具体。

 在我国, 不论信仰宗教的公民, 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政治上的共同点是爱国、 拥护社会主义。

 有些人信仰这种或者那种宗教, 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

篇八: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ull;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全面解读聚焦两会关注民生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汇报人:党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2018 年3 月11 日下午3 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学习解读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CommunistPartyofChina宪法修正案概述 01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02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03监察委员会 04宪法修正案的重大意义 05

 学习解读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CommunistPartyofChina01宪法修正案概述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概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我们这一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完成的第一项重要议程。修宪目的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十一个方面主要内容01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02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03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04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05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06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对外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宪法修正案概述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十一个方面主要内容0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08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09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10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11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也就是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概述

 学习解读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CommunistPartyofChina02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修改点修改前 修改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前增写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前增写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后的完整段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修改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修改前 修改后“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三十三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修改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后的完整段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第三十三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修改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修改前 修改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第三十四条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的修改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修改前 修改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的修改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后的完整段落“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3

 学习解读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CommunistPartyofChina03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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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时间

修正案概述1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2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4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5

 宪法修正案概述第一部分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123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

 修改建议的重大制度设计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123宪法宣誓制度 监察制度4 8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567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第二部分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点01“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点02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的修改点01“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02“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03“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三部分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010203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一百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后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修改后条目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前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后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四部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五十二条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宪法第三章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职权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010203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第五部分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历史意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现实意义进入新时代的迫切要求。现实意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党的领导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时代性。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前言QIAN YAN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目录CONTENTS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概述宪法修正案的重大意义0102030405

 宪 法 修 正 案 概 述第一章

 新宪法学习解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回溯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7年四次修改,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大会主席团当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 共21条宪法修正案概述

 新宪法学习解读十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01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02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0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0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05宪法修正案概述

 新宪法学习解读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06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07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08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09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0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11十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正案概述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第二章

 新宪法学习解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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