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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0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湖南省 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0篇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学学习习新疆工会干部学校李书平2009年1月8日 一、《职代会条例》的主要内容解决职代会是什么、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0篇,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0篇

篇一: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学学习习新疆工会干部学校李书平2009年1月8日

 一、 《职代会条例》的主要内容解决职代会是什么 、 干什么 、怎么 干、 谁来干等问题

 (一)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设的基本制度,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 校、 所务等)

 公开的主要载体。职代会是什么 ?

 《条例》 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二)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及有关内容的规定职代会干什么 ?

 国有企业职代会的权利1. 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基本建设方案, 职工培训计划,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 工资集体协商、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2. 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裁员、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工资(奖金)

 调整、 分配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 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劳动用工方案, 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 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  3. 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 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方案、 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项。  4. 4. 评议、 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 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 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人员的职务时, 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国有资产监督管

   5. 5.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 民主推荐企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 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依法选举罢免依法选举、 罢免、 调整职工董事、依法选举、 罢免、 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听取他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们的工作汇报。调整职工董事调整职工董事

 6.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7.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会委员会协商确定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集体(集体控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企业章程、 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他重要规章制度。 2. 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 3. 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 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工培训计划, 集体合同草案,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制方案, 劳动用工方案,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厂务公开实施细

  4、 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

 调整、 分配方案、 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重大事项。活福利的 5、 依法选举、 罢免、 聘用、 解聘企业领导人员; 依照企业章程选举、 罢免、 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 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 3、 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职工培训计划、 职工奖惩办法、 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奖惩办法职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 4. 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 、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实行厂务公开、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情况。 5. 根据企业要求, 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并提出奖惩建议; 选举、 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 重大改制、 改革方案、 财务工作、 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 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 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 3. 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 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4. 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 任免建议; 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5.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会前筹备工作:

 宣传动员; 选举代表; 培训代表; 征集大会提案; 确定大会议题;向上级工会请示; 准备上会文件材料; 确定大会日程。 预备会议的工作:

 选举大会主席团; 工会主席汇报大会筹备情况; 审查代表资格;通过大会议题、 议程; 决定大会其他事项。职代会怎么开?

  正式召开大会: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到会人数;做相关报告; 分组讨论有关报告; 大会主席团汇总讨论意见和建议; 大会发言; 进行有关选举; 作出大会决议, 对有关方案、 决议进行表举; 作出大会决议对有关方案决; 大会闭幕。决议进行表 会后工作: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 日常民主管理。

 (三)

 职代会组织制度1. 1.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2 .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工作。3. 3.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职工代表出席。有三分之二以、 上职工代表出席。

  4 、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5 、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当召 6.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

 , 并推选团(组)

 长。

  7、进行选举表决时,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 8、其所属的分公司、 分厂、 车间以及其他分支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事业单位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

 (四)

 职工代表的规定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

 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二十。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 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的权利1、 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办法、 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 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 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4、代表, 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

 职工代表的义务 1、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2、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代表和维护职工

 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4、 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 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 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 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 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 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 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并可继续履行职责。 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 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 3、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 监督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常的巡视、 监督表大会提出建议;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和办理、 落实提案的情况; 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定。查研究, 向职工代

  4、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 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 法规、 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5、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 提名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候选人。 7、 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

 (六)

 法律责任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2000元以上罚 款, 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 款, 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罚 款。元以下罚 款。元以上2000020000元以下元以下

   1 1、 不、 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2 2、 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3 3、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而不提交的;  4 4、 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 常工作、 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 常工作的;的;  5 5、 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 6 6、 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 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 由其...

篇二: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疆工会干部学校

 李书平

 2009年1月8日

 解决职代会是什么、干什么、 怎么干、谁来干等问题

  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

 职代会是什么

  “

 1 . 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 2 . 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  3 .3 .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项。

  

  4 .4 . 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依据。

 

  

 

  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 4、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 5、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 1 . 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2 .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 3、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 4 . 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

 

 5 . 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 1 . 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 2 . 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

  3 . 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 4 . 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 5 .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会前筹备工作宣传动员选举代表培训代表征集大会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向上级工会请示准备上会文件材料确定大会日程。

  预备会议的工作选举大会主席团工会主席汇报大会筹备情况审查代表资格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职代会怎么开

  正式召开大会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到会人数做相关报告分组讨论有关报告大会主席团汇总讨论意见和建议大会发言进行有关选举作出大会决议对有关方案、决议进行表决大会闭幕。

  会后工作宣传贯彻大会精神日常民主管理。

  1 .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2

 .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

  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

  工作。工作。

 3 .3 .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1 .

  4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 5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6 .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 7 、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 8 、 企事业单位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 

 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

  1 、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

  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 、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

   1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 2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

 

  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 2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 3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 4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 5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 6 、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 7 、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

  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政部门依法处以2 0 0 02 0 0 0 元以上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 0 0 01 0 0 0 元以上元以上5 0 0 05 0 0 0 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2 0 0 0 02 0 0 0 0 元以下元以下

   1  2  31 、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2 、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3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而不提交的

   44 、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的

   55 、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  66 、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完善职代会制度和组织确保职代会规范运作  2 .

 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确保职工民主管理质量

  3 . 重视职工提案征集和落实, 确保职代会作用发挥  4 . 依法行使职代会职权, 确保职代会质量  5 . 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 确保职工民主管理的氛围

 

   集体合同是以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条件。

  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

  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准据。

  主体不同前者为职工团体与单位后者为职工个人与单位  内容不同前者为团体劳权相关内容后者为职工个体劳权相关内容  效力不同前者效力高于后者是后者的准据  作用不同前者在于协调劳动关系后者在于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

  阶段性集体合同

  1、

  

 2、

   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 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篇三: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和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下同)

 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议通过、 审查监督、 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

 的建议:

  (一)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

 企事业单位制订、 修改、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

 涉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

 工资调整机制、 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 福利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职工生活福利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分院(校)

 、 部门、 班组、 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但跨地区、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检查等活动;

  (四)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学习、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做好本职工作;

  (二)

 联系选区职工,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五)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 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 主席团成员、 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 分院(校)

 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 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

 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 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

 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 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 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 撤换、 培训等工作;

  (二)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董事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

 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 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

 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 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职工代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开展提案、 巡视检查、 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 产业园区、 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 行业工会。

  乡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 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区域、 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 区域、 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区域、 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区域性、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

 审查监督区域、 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

 其他应当由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 由区域、 行业工会与区域、 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 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议事规则、 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同...

篇四: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章县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 选 举 方 案

 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规定, 物资总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经中共宜章县物资行管办(总公司)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及行管办(总公司)

 工会委员会关于选举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报请县总工会同意意见, 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职工意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核心, 依法依规, 按程序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促进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 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组

 长:

 吴晓亮 副 组 长:

 谷贵金 成

 员:

 黄健仁

  杨东升

  黄祯明

  王细兴

  曹秀云 三、 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主

 任:

 谷贵金 副 主 任:

 李军伍

  黄丽花 成

 员:

 曾金金

  曾娅萍

 彭春美

  杨峰林

  江华英

  邓宜容 四、 代表名额的确定及结构 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郴州市职工代表待会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 经支委会决定,

 2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 35 名(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 7 名; 女职工代表不少于 9 人;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五、 选区的划分及代表名额的分配 1、 这次选区的划分主要是以总公司下属各部门为单位进行选举, 考虑本单位的特殊情况, 把停薪留职人员、 外派人员及休假人员划归办公室, 为第一选区, 梅田仓库为第二选区, 爆破分公司为第三选区、 民爆公司为第四选区、 配送中心为第五选区、 财务科为第六选区、 物业管理为第七选区、安全科为第八选区、 待岗人员划归项目部为第九选区、 内部退养人员为第十选区。

 2、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区 职工人数 代表名额 组织推荐名额 备注 1 22 5 1

 2 18 5 1

 3 16 4 1

 4 6 2

  5 11 3 1

 6 5 2

  7 6 2

  8 5 2

  9 6 2

  10 23 4

  合计 118 31 4

 3六、 代表条件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2、 热爱公司、 热爱公益事业。

 能较好履行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与总公司建立了 劳务关系, 有较好地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4、 公道、 正派,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七、 选举办法 1、 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选举办法。

 2、 本次选举各选区设粉色选票一张, 职工在选票的代表姓名右栏上, 按本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写好职工代表姓名、 并在下方方格内划“O”, 如职工填写名单超过本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时, 该选票无效。

 3、 物资总公司第二届代表大会代表以各选区为单位,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直接选举产生。

 4、 参加会议的职工人数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因事不能到会的职工可书面委托他人代投票或电话投票(电话投票必须在会场上电话免提接听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记好票并投入票箱), 接受他人委托投票的只能接受一人投票, 委托投票和电话投票人数可计算为实到会人数。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5、 本次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 35 名, 其中组织推荐代表为 4 名, 均分配到各选区依法选举产生。

 各选区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 应就得票多的候选人差额进行再次投票选

 4举, 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赞成票相同的, 不能确定当选时,以获反对票少的当选。

 6、 各选举设监票员 1 名, 计票员 1 名, 选举结果报告单上选区负责人、 监票员、 计票员必须签名。

 7、 未尽事宜由工会委员会协商解决。

 八、 各选区负责人、 联络员的确定 选区 负责人 联络员 备注 1 曹秀云 黄丽花

 2 谷贵金 李成仁

 3 黄祯明 刘晓鹏

 4 王细兴 杨峰林

 5 王细兴 谭茂山

 6 黄健仁 曾金金

 7 黄健仁 谷瑞春

 8 谷贵金 吴建华

 9 杨东升 李军伍

 10

 谷贵金 程

 章

 物资行管办(总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3 日

篇五: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xx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

 第五条 教代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开展教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依法行使下述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教代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的原则和方案、学校管理考核奖惩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和评价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重要奖项评选情况等。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

  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并提出嘉奖、晋升、处分、免职等建议。

 (五)选举产生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等,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并经选举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属于校外单位办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的职代会或教代会。在本校工作期间,可推选为教代会列席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学校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又要有学校各方面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与学校女教职工人数相适应。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按照规定程序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教代会工作和各项议程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建设、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按照程序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代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直接影响教学的代表履职活动,由各方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广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部门的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活动情况、进行代表述职,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部门可以提出撤免建议,必要时原选举部门还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撤换或补选本部门教职工代表。撤免、撤换或补选均应当经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并应事先报同级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退休、调离本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违法受刑事处分,或因违纪受严重处罚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实行校教代会制度。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教代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建议人选,报请校党委审核同意后,经预备会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人数为十九至二十五名,

  由教代会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需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和决议草案等,并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劳动人事、评议监督、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事宜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对口参与学校有关方面的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须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其成员应吸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教代会联席会议处理或者表决的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确认。教代会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召集召开,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

  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也可由数个部门组成联合代表团。部门单独组建代表团的,其正副团长由所在部门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联合代表团的正副团长由联合部门选举出人选后,经部门之间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教代会代表的资格、代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并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简称“双代会”)。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由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大会议程和程序、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通过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决定大

  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会议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天前送交每位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组织代表进行讨论或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教代会代表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学校行政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学校应当根据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表决事项和选举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但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

  审议的事项,学校或部门对该事项做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都可以征集。提案至少应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十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作为教代会联名提案。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确认立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办理。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报校党委审核决定;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公布代表名单;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准备,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或临时代表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巡视、质询、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

 (三)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和培训,负责教代会资料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代会代表申诉等事项。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教代会召开事宜。教代会结束后,工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dash;—《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一、职工代表为职工二、职代会基本知识三、现代企业制度与职代会四、职代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宪法》《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管理局 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1、寓言故事带来的启发民主是一种博弈的结果绝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职工代表不能有封建臣民意识要珍惜自己神圣的民主权利要敢于和善于言人之言言人之欲言言人之不敢言。

 2、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论述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建立职代会制度。 1957年4月中共中央要求在国营企业中正式建立职代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职权。 十年动乱中职代会制度遭到破坏。 1981年7月《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颁布

  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 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将职代会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中。 1984年12月全总提出了维权职责 2001年10月新修订《工会法》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职代会的性质

 3、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4职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

 1审议建议权◆ 内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 程序行政提出方案代表团讨论职代会讨论过半数通过◆ 效力效力““不行使决定性权力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2审议通过权◆ 内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方案、劳动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程序行政提出方案代表团讨论职代会讨论2/3多数通过◆ 效力效力““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3审议决定权◆ 内容主要是职工福利、公益金使用、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及租售等事项。◆ 程序行政提出方案代表团讨论职代会讨论2/3多数通过◆ 效力效力““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4评议监督权◆ 对象和内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程序职代会述职汇总结果提出建议代表团评议职代会测评主席团同意后向代表公开向班子成员反馈报上级主管部门

 ◆评议监督权的实现途径之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就是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与本单位发展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吸收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 厂务公开的目的:调动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依靠广大职工办好企业◎ 厂务公开的实质:加强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厂务公开的关键真实◎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企业重大决策问题。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④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5民主选举权选举的范围◆企业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车间科室代表团组长◆各个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协商的职工代表。

 采油四矿召开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现场会

 现河采油厂职工代表现场参观考察职工住房建设

 20102352612

  2009年8月11日林钢公司聚集职工及家属约400人。

 2010727

  主要程序 一是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是由工会主席汇报本次职代会会议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是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四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查报告 五是决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结束后的工作由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

  一是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必须符合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的要求后宣布开会。 二是由本单位负责人做工作报告 三是由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或说明。 四是由专门小组就上次职代会所通过的决议、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等作报告。 五是工会主席以“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身份就上次职代会闭会以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会议程序

  六是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本次大会将要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和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 七是各个代表团组长将本代表团组职工代表的发言进行整理归纳向主席团汇报。 八是进行大会发言可以由各个代表团推举的代表到大会上发言也可以进行自由发言。规定的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按照《劳动法》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各个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的职工代表等。 十是对有关决议、议案进行表决。 十一是由执行主席宣布大会结束。九是选举包括选举下列各种代表按照《职代会条例》

  会前活动的具体内容 会议期间活动的具体内容 会后活动的具体内容

 注意(1)《管理局 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办法》提到临时会议的召开但没有相关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管理机构工 会1/3以上代表提议召开应当召开

 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

 (2)《办法》对闭会期间重要事项处理的规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遇由重要事项由企业行政或工会提出建议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召开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对此作出的决议必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终止调离///退休///短期离岗6个月以上71职工代表的资格问题

 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工会会员

 2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他方面一线职工不少于50%。《条例》规定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不低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高于30%《条例》规定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3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享受应得待遇的保障权提案权质询权会议参加权、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知情权、讨论权参加检查权、民主管理活动参加权

 义务学习的义务履行职责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做好参与、协商、监督工作遵纪守法的义务

 4职工代表的撤换◆撤换的原因1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受到处分2长期、无故不参加、严重失职3长期病假或事假不能参加4不履行职责、失去信任。◆程序原选区提出——报上级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决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3、《公司法》《公司法》对职工董事、监事的规定4

 公司的组织结构及产生方式法人治理结构“老三会”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

  党委会 国企的政治核心选举 选举监事会董事会监督机构决策机构监督 聘任 经理执行机构(按《党章》规定产生)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持股会基金持股职工按股权平等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长进入股东会经选举进入董事会成为股权董事职代会工会按《工会法》《工会章程》建立和活动)

 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计划、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

 企业行政支持行政、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权力股东会、董事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会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党委思想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1、职代会需要由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 职代会制度需要有常设性的工作机构▲ 工会承担了“工作机构”这个角色2、工会职代会不能代替▲ 工会不能代替职代会▲ 职代会不能代替工会

 观念上缺乏职代会意识指导思想出现偏差职权得不到全面落实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未能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未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沿用以前制度失去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民主管理可有可无、职代会可开可不开民主管理可有可无、职代会可开可不开甚至将民主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对立甚至将民主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对立议事内容偏少、范围窄重大决策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讨论职工利益事项形式化较多1、职代会制度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由于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少数单位领导缺乏“民主办企”的意识对国家和企业有关民主管理的法规重视不够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不同部门的规定中某些地方尚缺少有效的相互衔接和明确的界定。有的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存有模棱两可、界面不清的情况由此影响了职代会职权的全面落实。▲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决定了民主管理法制化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影响职代会制度贯彻落实的原因

 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必须在预备会议上由代表选举产生必须在预备会议上由代表选举产生从源头上重视和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应有一线职工、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劳模先进人物、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和女职工的代表职工代表产生和结构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强化义务3

 1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内容表决形式评估值议程安排报告质量民主气氛民主程序会务工作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从制度上重视和提高职代会的质量

 2职代会报告制度3职代会决议落实制度4职代会提案检查制度5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6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7重大方案出台前的民主程序8信任投票制度9职工代表联系卡制度10职工代表责任区制度11职工代表述职制度

 —张旭同志在2010年10月19日工会主席学习班上的讲话

篇七: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代表大 会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 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 保障富陶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所属单位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益, 充分调动和发挥集团广大职工在办好企业,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根据《工会法》 、《劳动法》 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是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是“三个代表” 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集团党委领导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集团在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 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集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 监督行政领导,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董事长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董事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 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从事生产劳动, 遵纪守法, 积极参加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 董事长保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富陶集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工会) 是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 二 章 职工 代 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 定期听取和审议董事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 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 基本建设方案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公司财务预决算、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推行企务公开情况, 对有疑义的问题, 职工代表可以质询。

 三、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 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保护措施、《集体合同》 文本、 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被否决的方案、 计划须经职代会复议, 同意后才能实施。

 四、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集体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 评议、 监督集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评议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开, 并提出奖励和惩处的建议。

 六、 根据上级和集团党委安排部署, 推荐或选举下属企业负责人。

 第 三 章

 职 工 代 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集团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具体条件是: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关心企业发展;

 二、 能正确处理好国家、 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 办事公道, 实事求是, 作风正派, 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为群众所拥护;

 四、 有一定的生产、 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能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能正确传达和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精神;

 五、 顾全大局, 不为个人和小团体谋私利。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基层企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普通职工、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职工、工会干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代表中, 青年职工、 女职工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以下属企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

 团长一般应由下属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工会组长担任, 负责主持和召集职工代表团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三年改选一次, 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和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 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替补制。

 职工代表离休、 退休或调离选举单位后,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 应有原选举单位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替补。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集团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有权参加对集团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在职工大会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 代表职工合法权益, 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 定期向本选区职工述职, 接受本选区职工群众评议。

 四、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第 四 章 职工 代 表大会组织制 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由工人、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组成。

 其中, 基层单位的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报集团党委审定, 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会议期间, 其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一、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二、 听取各代表团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 决定的有关议题、 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 主持选举;

 四、 负责处理、 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与会议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负责处理主席团授权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

 遇到重大事项, 经董事长、 集团工会或二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深化企业改革、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增强企业活力、 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经济效益, 针对企业经营管理、 分配制度、 职工教育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 决定、 方案, 具有法

 律效力,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生产经营、 劳动竞赛、 评议监督干部、 职工教育、 企务公开、 生活福利、 提案工作等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方案;

 二、 检查、 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三、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活动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 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 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 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 委员若干名。

 各专门委员会应有集团工会有关人员参加并负责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实行替补制,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因退休或调离工作岗位后, 由接替人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替补。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集团工会向集团党委汇报, 与董事长协商后, 可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集团党政领导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 五章 职工代 表大会与 企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 要认真实行企务公开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一、 依据上级下发的厂务公开文件规定, 公布应当在职代会上公布的内容。

 二、 集团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工代表的提案, 制定整改措施, 并对重要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或说明。

 第 六章 职工代 表大会与 集团 工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提出大会主席团、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建方案。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 主持职工代表团、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七、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八、 大会闭幕后, 宣传大会决议, 协助、 监督有关基层单位、 科室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

 集团工会有指导、 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集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篇八: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

 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 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与单位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选建议;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和质询等活动,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

 (四)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风流花吹雪

 片片不沾身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职工代表程序补选。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

 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职工代表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 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及商业网点等,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

 任期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应

 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事项的具体内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社区、行政村、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

 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四)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职工代表具体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实...

篇九: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加快学校的改革、 建设和发展,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 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正确行使职权。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 为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稳定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

 相结合的体制, 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邵阳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教职工奖惩办法, 校务公开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 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民主评议、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必要时可建议相关职

 能部门和上级机关予以嘉奖、 晋升, 或予以处理、 免职。

 第七条

 按民主程序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 支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听取意见, 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和教代会作出的决议、 决定, 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即会员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认真执行校规校纪, 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

 工作认真, 办事公道, 作风正派, 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代表性, 有参政议政能力。

  (三)

 关心、 热爱邵阳学院, 密切联系群众, 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 (一)

 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 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领导下, 按分配名额采取民主与协商的办法, 提出候选人名单, 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一般为 20%), 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二)

 代表名额为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 6%~10%, 原则上每个行政单位或工会小组都应有代表。

 (三)

 教学、 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 60%左右, 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代表中还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 工人、 少数民族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代表, 学校党、 政、 工、 团的主要负责同志

 一般应是代表, 代表中应考虑有工会和女工工作积极分子代表。

 (四)

 代表名额的分配, 应贯彻“全校平衡, 有利活动” 的原则,由校工会统一分配到各分工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四年, 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 退休, 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校内调动, 经校工会办理调转手续后, 可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代表不足的单位, 经校工会委员会同意, 可予补选,代表所在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民主程序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正式代表分成若干个代表团, 每个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各一人,推荐记录员一人。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规定的程序, 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有权对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有权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

 代表因行使正常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 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

 宣传、 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岗位工作,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为办好邵阳学院作出贡献。

 (三)

 密切联系群众, 如实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做好群众工作。

 (四)

 积极宣传, 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列席、 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 可请部分专家、 教授及机关各处室、 各教学教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有被选举权, 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代表可以就大会的中心议题发表意见, 也可向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不能列为提案。

 教代会可邀请全国、 省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 民主党派代表和校学生会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四年一届。

 如遇特殊情况, 经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 校党委批准, 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代表大会的任期。

 教代会和工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 应召开工会委员会与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 取得多数同意。

 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大会表决, 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由正式代表组成, 成员中应包括校党、 政、 工、 团的主要领导干部, 并考虑各代表团的负责人, 其中, 教学、 科研人员应占较大比例。

 教代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的人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教代会期间, 根据工作需要, 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提案立案审查小组、 会议秘书组、 宣传组、 会务组等, 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 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 提请大会的预备会议讨论。

 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 须经主席团会议审查方可立案。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采取差额选举办法由代表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主席、 副主席和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 如遇重大紧急问题, 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长和有关部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

 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每届任期与教代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组织选举代表; 征集和整理提案; 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经党委批准后, 召开大会。

 2. 闭会期间, 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 闭会期间, 如遇重要事项, 组织召开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

 4. 教育群众、 组织群众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为搞好学校建设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做好代表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既支持校长行使行政指挥权, 又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

 6. 确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

 7. 承办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长的联席会议, 研究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 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立女工、 民主管理、 教学科研、 财务、 组织、 生活福利、 宣传教育、 青年、 文体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 1~2 人, 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按《中国工会章程》 和基层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条例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

 (二)

 根据教代会授权, 承办属于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研究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工作。

 (三)

 代表教代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和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章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充分发挥当家作主的精神,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校属二级单位实行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领导下的教职工大会(代表)

 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

 参加, 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校属二级单位学年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审议校属二级单位的重大决策性问题; 评议监督校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并可向学校提出奖惩、 晋升、 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校属二级单位分工会是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工作机构, 每届任期四年, 负责教职工大会的筹备、 组织工作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校属各二级单位的学校教代会代表组成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的民主管理小组, 完成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

 (代表)

 大会交办的民主管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大会要支持校属二级单位领导的行政指挥, 维护行政权威, 同时模范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部分条款如与上级新的要求和规定有抵触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邵阳学院第一届一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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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

 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 工合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部室(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

 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主管理,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

 三、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发明创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及职工学习调研疗养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做到组织体系网络化,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及调转工作。

 八、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促进生产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组织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努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十、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按时上交工会经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预算,合理支出,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作。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 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第十条

  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工会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发扬民主、集思广义,把工会办成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员工安定团结的职工之家。

 四、支持企业行政的工作,参加企业的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注意倾听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企业行政反映、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协助企业行政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

 七、组织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八、负责工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政治学习、评先、评奖工作。

 九、协助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企业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的工作。

 十一、审批工会活动经费。

 十二、及时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2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组,推举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公司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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