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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4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抗震 多少钱 补贴

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4篇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4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4篇

篇一: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 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和《xxxxxx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 087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 xxxxxx 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 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 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 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六条 职工下列情况住房面积的核定

 1、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2、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3、 职工及其配偶已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合并计算。

 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合住单元房、霍营单元房、承租的奖励房、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和不可售军产房等。

 4、现居住非本院和非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的职工,若以本院职工或配偶的名义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否则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5、离异职工按照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

 第七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 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1、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7、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的城镇私有住房。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 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下(若国家对科研院所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另有明确规定,我院参照执行)。

 人 员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M2 )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院士、院离退休副部级干部

  190

 院长、党委书记、院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12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105

 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

 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教授级高工、

 9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离退休副处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正副科级干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25 年(含 25 年)以上工龄的职工、离退休正副科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工程师、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

 70

 其他人员

  60

 注: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四章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方式 第十条 无房老职工,2002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工作年限内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 2002 年 12 月 31 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计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第十一条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即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第十二条 200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计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第十三条 承租不可售公房职工及其配偶无其它住房的,腾退现住房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其住房补贴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

 第十四条 1999 年 8 月 16 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 的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9 年 8 月 16 日(含)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院按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住房补贴 1、 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 2、 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职工; 3、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不保留院籍的人员; 4、 对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职工。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 对现住房有纠纷的职工; 2、 无法核定住房面积的职工;

 3、 现承租不可售住房职工,待腾退现住房后,再发放住房补贴; 4、 严重违反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职工、占房或借房不退的职工; 5、 关系在我院人才交流中心,在院外另谋职业的职工。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 无房老职工 200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工作年限 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月均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200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工作月之和)+(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参照人事部规定,200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离退休的职工,在计算住房补贴时的“月均标准工资”按“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在职职工的“月均标准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标准如下:

 人员

 月均标准工资

 (基本离退休费)

 (元/月)

 院长、党委书记、院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80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700

 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离退休及在职教授级高工、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

 57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及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副处级干部、离退休及在职高级工程师

 510

 离退休及在职高级技师

 480

 离退休及在职科级干部、工程师、25 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博士学历的职工

 440

 离退休及在职技师、高级工

 430

 离退休及在职副科级干部、助理工程师、科员、硕士学历的职工

 380

 离退休及在职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技术员、办事员、本科学历的职工

 370

 注: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十八条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的按月补贴采取定额发放,根据 有关规定,月补贴额度暂定标准如下:

 人 员

 月补贴额度标准(元)

 院长、党委书记、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53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470

 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离退休及在职教授级高工

 38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及在职高级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处级干部

 340

 离退休及在职高级技师

 320

 离退休及在职科级干部、工程师、技师、高级工、25 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博士学历的职工

 290

 离退休及在职副科级干部、助理工程师、科员、硕士学历的职工

 255

 离退休及在职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技术员、办事员、本科学历的职工

 245

 其他人员

 200

 注: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二十条 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不可售公房,腾退现住房后职工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执行系数 1、 根据国家规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工作月之和”超过 32 年的,按 32 年计算,不足 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2、 月住房补贴系数均为 0.66。

 3、 基准补贴额为 1265 元。

 4、 工龄补贴额为 13 元。

 第六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次性补贴和差额补贴的资金由院负责筹集。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按月补贴计入各单位成本。

 第七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发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职工。

 第二十六条 依照“银行专户、核算到个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离退休职工直接发放),管理操作程序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可以在购房、修 建、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第八章 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机构: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以及财务部、企化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离退休职工管理部和行政基建部的相关领导组成。联合办公室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离退休职工管理部和行政基建部的相关人员组成。

 院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对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负责对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联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职工与住房补贴相关联的自然情况,计算审核职工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数据采集及建档 一、 职工住房补贴数据包括:职工住房状况、职务、职称、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年限等。

 职工住房状况包括:无房职工(包括以商品房价和经济适用房价购房职工)、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

 职工住房状况以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为准,特殊情况(离异、二处住房等)的人员,需进一步核实调查后确定。

 职工参加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情况经人事部门核定确认。

 二、 建档:

 与职工住房补贴相关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以文字档案和微机数据库二种形式建档备查,并随职工住房状况和自然情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

 职工住房补贴档案的内容包括:

 1、 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前职工填写的《职工住房情况确认表》; 3、 相关部门核定的与住房补贴相关的职工自然情况; 4、 职工签字确定的《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 5、 特殊情况下对职工进行调查取证的材料; 6、 由职工收到住房补贴并签字的凭证。

 第三十条 住房补贴额度的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补贴数据无误后,根据院行字[2003]第 087 号文件规定计算职工的住房补贴。

 一、 先计算、填写出每一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经房管人员审核,联合办公室的人员复审并经制表人、审核人、复审人签字后,发至每位职工进行核对,经职工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 将应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汇总造册,汇总册需由房管人员 和房管领导审核,制表人、审核人、房管领导、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第三十一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一、签订合同:

 住房补贴发放前,房产科与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签定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职工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无隐瞒,否则将按院行字 [2003]第 087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

 二、 公示:

 按照院行字[2003]第 087...

篇二: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8 附表 2: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执行系数 国 家 住 房 补 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职工 1998 年月均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 1998 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建筑标准面积- 核实后的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级差补贴金额=(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该职工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 - 晋升前该职工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 在职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固定工资+工资津贴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 1998 年月均标准工资=职工 1998 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 年度基准补贴额为 1265 元 年度工龄补贴为 13 元 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0.66 元

 19

 学校补贴 校内无房新职工学校住房补贴 =[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学校月住房补贴系数+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1580 元)×0.5] ×控制面积 校内住房未达标新职工学校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1580 元)×0.5×(住房控制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校内无房老职工学校住房补贴= 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1580 元)×住房控制面积 校内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学校住房补贴=学校住房基准补贴额(1580 元)×0.5×(住房控制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基准补贴额为 1580 元 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0.66 元

篇三: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抗震安居房建设 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抗震安居房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 O 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抗震安居房建设 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 提高农村房屋抗震防灾能力, 不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抗震安居房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按照以人为本、 改善民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采取政府补助、 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 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上下联动, 以农为主, 点面结合, 整体推进, 不断加大改造力度, 切实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为全面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第三条 2009 年全市在五个县(市、 区)

 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 1 2964 户, 其中:

 肃州区 4464 户, 玉门市 3000 户, 瓜州县 2500 户, 敦煌市 1 500 户, 金塔县 1 500 户。

 每户改造面积不低于 45 平方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推动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以农民自筹为主, 政府补助为辅, 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确保改造工程顺利推进。

 第五条 坚持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以十镇百村为重点; 与推进城镇化发展相结合, 以建制镇和城郊乡 镇为重点; 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 以城郊结合部、 城市出入口、国道沿线整治为重点; 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以农村贫困家庭为重点的原则,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合理布局, 完善功能。

 第六条 坚持节约、 集约用地和“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 农村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原址重建为主, 也可通过土地整理、 土地置换、 旧宅基地复垦等办法解决农民危房建设用地。

 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承包地, 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 坚持整村推进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以集中统一建设为主, 尽可能打破区划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其中, 整村推进所占比例不应低于 30% 。

 第八条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 对象公开、 补助标准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改造对象

  第九条 长期居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土坯房等危旧房屋的农户;

 第十条 居住在达不到抗震安居要求的其他结构房屋的农户;

 第十一条 居住在地震断裂带和其他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域的农户;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五保户、 残疾人家庭、 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单亲家庭应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一)

 省财政每户补助 4000 元;

 (二)

 市上结合小康住宅建设为每个试点镇补助水泥, 主要用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

 县(市、 区)

 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住房建设的意见》 中“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搞好农民住房建设, 对有建房需求、 按规划建房, 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 可发放期限在 5 年以内、 额度 5 万元以下的住房建设贷款”的政策要求,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危旧房改造农户办理低息建房贷款;

 (四)

 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要纳入全市小康住宅建设总体规划, 坚持先规划、 再建设,不规划、 不建设的原则。

 各县(市、 区)

 于 3 月底以前完成整村推进和集中建设村庄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要严格遵循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和省建设厅《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 的规定,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基本设防要求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也可选用《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 (4)

 以及《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适合我市实际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所有列入改造范围的房屋, 其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 以砖混结构为主。

 集中统一建设的房屋要纳入建设管理程序, 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所用钢材、 水泥、 红砖等主材, 应按批次进行进场检验。

 市、 县(市、 区)

 、乡 镇政府要建立安全质量巡查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促, 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存在的结构设计不安全、 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严格落实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明确各乡 (镇)

 长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今年 3 月底前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分解, 乡 镇政府与危房改造承建企业或建筑工匠、 农村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 4 月初正式进入危旧房改造实施阶段; 1 0月底前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 1 1 月开始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市、 县(市、区)

 两级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 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 宣传、 发改、 监察、国土、 审计、 地震、 规划、 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集中统一建设点的村庄规划; 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其职能全力配合危旧房改造工作, 督查落实十镇百村危房改造和小康住宅建设任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建房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根据甘肃省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图, 为各县(市、 区)

 、 各类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抗震设防要求标准, 为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和新建、 迁建村镇农居以及一般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提供依据;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减免相关收费。

 第二十条 责任制度。

 各县(市、 区)

 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乡 镇担负具体建设任务。

 要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级签订农村危旧房改造责任书, 明确工作任务、 质量、 进度及竣工时间,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实行县(市、 区)

 、 乡 镇政府领导包片、 乡 镇干部包户责任制度, 以保证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要逐级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月报制度, 做到专人负责, 定期报告, 每月月底之前将危旧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市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要管好用好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危旧房改造要透明公正, 严格制度, 严格程序, 严格管理, 严明纪律。

 对采取虚报瞒报、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贪污、 挤占、 挪用、 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搞优亲厚友、 建房材料以次充好、 施工中偷工减料、 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 组织不力、 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等问题, 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在危房改造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组建巡

 查队伍, 对工程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 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统一建档立卡。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危旧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建房协议、 设计施工图纸、 工程招标材料、 整村推进包挂领导相关资料、 施工纪录、 主材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文本、 房屋改造前及竣工后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 各县(市、 区)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 可申请复查验收。

 经市上复查验收通过后, 上报省建设厅接受省上最终验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 关于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定西市二 0 一 0 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 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 十一日

 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为了 进一步明确责任, 强化措施, 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010 年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不断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按照以人为本、 改善民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通过政府适当补助、 政策扶持等措施,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改造危旧房,建设抗震安居房, 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 目 标任务

 2010 年, 全市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 20020 户 (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800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00 户 、 残疾人家庭 500 户 )

 。

 安定区 3275 户(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115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6 户 、 残疾人家庭 60户 )

 , 通渭县 3420 户 (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155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6 户 、 残疾人家庭 70 户 )

 , 陇西县 1900 户(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120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6 户 、 残疾人家庭 80 户 )

 , 渭源县 1685 户 (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70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6 户 、 残疾人家庭 70 户 )

 ,临洮县 2980 户 (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140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6户 、 残疾人家庭 90 户 )

 , 漳县 1120 户 (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80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0 户 、 残疾人家庭 60 户 )

 , 岷县 5640 户( 其中农村计生“两户 ” 家庭 120 户 、 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 10 户 、 残疾人家庭 70 户 )

 。

 为了 充分发挥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按照“每千户 建立一个 50 户 以上的相对集中建设点” 的办法, 全市建立 20 个以上的农村危旧房改造集中建设点, 其中岷县不少于 5 个, 安定区、 通渭县和临洮县不少于 3 个, 陇西县、 渭源县和漳县不少于 2 个。

 三、 实施对象

 全市范围内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 土坯房等危旧房, 且无能力自 行改造的农户 。

 危旧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

 》 鉴定属于整栋危房( D 级)

 或局部危险( C 级)

 的房屋。

 按照“先危房后旧房” 、“先困难户 或一般户 ” 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领证户 和二女结扎户 、单亲特困母亲户 、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 以及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 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 中住房最危险的农户 优先安排。

 四、 建设标准

  农村危旧房改造要在保护农民资产的情况下, 采取拆除重建、 改建和维修加固等多种方式进行。

 拟改造农村危旧房属整栋危房( D 级)

 的应拆除重建, 属局部危险( C 级)

 的应修缮加固。

 重建或修缮加固后的房屋都要符合抗震安居要求, 其中:

 重建房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必须按照农房抗震结构基本要求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 局部修缮的房屋要针对房屋本身进行有效的结构安全加固。

 要在满足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 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避免盲目 攀比的现象发生。

 每户 改造建筑面积在 45 平方米左右, 其中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 , 翻建、 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下, 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

 凡建房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农户 , 不得享受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凡修缮加固中未对房屋本身主体结构安全实施加固, 仅仅新修门楼、 院墙等维护结构的, 不得享受建房补贴。

 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关于

 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 以及《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 的有关规定, 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全面落实好《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 《甘肃省建设结构构造图集》 和《甘肃省农村房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 。高度重视农民工和个体工匠的培训, 特别是对农房抗震结构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宣传工作, 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五、 实施原则

  坚持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揽, 政府推动和农民参与、 社会帮扶和信贷支持、项目 整合和亲邻互帮、 集中统一建...

篇四: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贴多少钱

住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1 为提高全区地震易发地区农房抗震防灾能力,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xx〕1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xx〕83 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xx年农房抗震改造任务的通知>》(晋建村函〔20xx〕199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农民自愿、区级指导的原则,以抗震改造与危房改造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住房抗震改造机制,高质量完成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逐步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能力。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区财政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镇镇长 区住建局副局长 所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同志兼任。

 三、任务范围 全区 7 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 号)文件精神实施,本次原则上以信义镇为改造试点先行开展,其他乡镇、街道后续开展。

 四、任务对象 农房抗震改造试点的对象是住房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户。农房抗震改造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农房抗震鉴定、镇(村)汇总上报、区级审批的程序,优先支持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农户实施改造。已列入年度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不得列入抗震改造试点范围。

 五、目标任务 20xx 年完成农房抗震改造 150 户。

 六、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以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 2 种方式为主。农房抗震改造尊重农户意愿,农户根据农房抗震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抗震改造方式。

 七、工作流程 农房抗震改造,按照下列流程开展:

 1.农户申请。符合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一户多宅的不予改造、认真填写《省农房抗震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身份证、房屋现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村(居)乡镇、街道公章。

 2.评议公示。村(居)委员会对收到的农房抗震改造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各有关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核准上报。区住建局对各相关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由设计鉴定单位作出设计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房每户享受 1.4 万元农房抗震改造资金政策,个户工程量计价不达 1.4 万元的以实结算,改造工程验收达标后予以一次性补助。

 4.组织实施。建设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对象认定、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工程监理、质量安

 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工作。

 5.档案管理。农房抗震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房屋证明、农房抗震改造协议等材料,资料要全面、真实、有效。

 6.年度任务完成时限。20xx 年 5 月底前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全部开工;20xx 年 10 月底前全部竣工,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省市区党委、政府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地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严密组织。农房抗震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规范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将个人申请、政府审核、竣工验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农户自建,但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区住建部门可根据晋建村函〔20xx〕387 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采取“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统一建设,确保改造质量和时间节点如期完成。

 (三)强化监管。农房抗震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区住建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改造户,待验收合格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有关乡镇、街道要严格对象认定、档案建立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监管,确保符合规定、群众满意。

 (四)落实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农房抗震改造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拨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房抗震改造住房宅基地计划指标及相关事宜;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负责对抗震改造农户的资格申请把关,并负责本区域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切实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宣传惠民政策,对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xx〕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村〔20xx〕101 号)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房防震抗震能力,用好用足“中央财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抗震烈度 8 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政策,结合我县地处高烈度抗震设防区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群众为主,政府帮扶。农房抗震改造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以农户自主建设为主,政府给予技术帮扶指导并对建设有困难的农户给予部分资金支持。

 ——因地制宜,坚持标准。结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和当地民居结构样式、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采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展建设,既不拔高建设标准导致农户建房负担过重,又要妥善解决农房不抗震的问题。

 ——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各乡镇要优先保障贫困农户基本住房安全,科学合理编制改造计划,做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20xx 年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任务 500 户。

 三、工作内容 (一)改造对象和范围 1.优先解决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大排查工作中发现动态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4 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有隐患的房屋和非 4 类重点对象无力改造危房户,确保 10 月底全面完成改造达到入住条件,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2.在完成脱贫攻坚工作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时,补助对象房屋按照相关抗震技术导则(指南)认定为抗震设防标准不达标的农房;已取得相关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新建农房,农户意愿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并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可以纳入补助范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4.因受自然灾害、房屋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后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等原因,经村、组排查统计上报新增农房抗震改造农户,经农

 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住建部门审批后,可提前实施改造并纳入以后年度计划范畴内。

 (二)审批流程。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审批流程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流程执行。各乡镇、村组及时向村民公开计划任务指标、补助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要督促落实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和相关公示;要加大向群众宣传政策工作力度,确保整个工作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方式以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两种方式为主。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农房抗震认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抗震改造方式。

 (四)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可帮助农户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开展统建。

 (五)加大支持帮扶力度。各乡镇要统筹使用中央资金,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房抗震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任务进度和资金兑付。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协同推进力度,确保 10 月底前完成

 当年度农房抗震竣工验收,并及时兑付资金。各乡镇要利用好财政提前下达资金,结合农户改造进度和施工情况,按照最高至补助款 80%的比例提前拨款,提前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持改造农户备工备料和保障正常施工,剩余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足额兑付。

 (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开展农房抗震项目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房抗震任务及资金的重要依据。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对于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三)加强档案管理。农房抗震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改造一户。县住建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各乡镇要做好纸质档案台账资料,做到户档齐全、账实相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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