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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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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7篇

篇一: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法规标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等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 56 号

 • 【颁布时间】

 2009-9-10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予发布, 自 201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部长 谢旭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 孟建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部长 陈 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部长 孙政才 二○○九年九月十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 地方筹集、 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 并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救助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 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

 (四)

 救助基金孳息;

 (五)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

 社会捐款;

 (七)

 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 3 月 1 日前, 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

 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 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 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下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 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 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

 抢救费用是否真实、 合理;

 (三)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 不予垫付, 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 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 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 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 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 不予垫付,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 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

 受理、 审核垫付申请, 并依法垫付;

 (三)

 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

 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 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包括人员费用、 办公费用、 追偿费用、 委托代理费用等,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专户管理, 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 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 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 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并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清算。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清算。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

 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

 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 垫付、 追偿情况, 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

 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五)

 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前, 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 垫付、 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 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 超过 3 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 给予警告,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 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 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

 提供虚假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

 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 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 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 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 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 或者导致残疾、 器官功能障碍, 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 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 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 冷藏、 火化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 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析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文章标题:

 浅析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首次见诸我国法律条款是在 2006 年 5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法还明确规定了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畴 (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之后, 国务院 7 月 1 日出台了 相应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救助基金的来源、 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

 至此, 长期以来, 困扰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缺位问题, 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两部新法的颁布实施, 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飞速进步和日趋完善,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要特征和重大变化——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 更加注重彰显人文关怀。

 体现了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 减少了社会矛盾, 真正落实和推动了“以人为本” 的执政理念。

 在法学理论界、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全社会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但是, 新法和《条例》 实施至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操作仍存在较多问题, 如何解决当前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和死者丧葬费用、赔偿问题仍是当务之急, 需要尽快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切实解决资金来源, 使之高效率运转, 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

  层面上。

 笔者根据新法和《条例》 规定, 结合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谈几点个人意见, 旨在抛砖引玉, 相互提高。

  按照《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三)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

 救助基金利息; (五)

 其他资金。

 而在实际操作中, 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

  第一, 目前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既定标准,各地执行标准各不相同。

 收取多少、 如何收取, 由于利益攸关, 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一项重要业务, 其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经营运行中的一个考虑重点, 提取资金纳入事故救助基金, 直接影响其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而言, 当然是希望提取的资金比例越小越好,符合其经济利益。

 而按照交管部门历年来的情况看,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保险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机动车肇事逃逸情况仍时有发生, 在此情况下,交通事故伤害人抢救费用成了一笔巨额开支。

 以笔者所在大队为例:

 因抢救伤者, 在 2006 年一年即欠下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医药费用达 30余万元, 这种情况对于交警部门几乎无力承担。

 因此, 交警部门希望能够尽量扩大资金比例, 以解决本不应承担的资金缺口问题。

  第二, 地方上交警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的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违章罚款一样, 全部上缴财政, 然后由财政返还, 这在财务管理上毫无漏洞, 但却有违专款专用的初衷。《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既然对未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全部纳入事故救助基金, 财政返还部分却是全部罚款收入的一部分, 这其中有多少属事故救助基金, 界定不明, 交警部门能取用多少无据可依。

  第三, 依法追偿问题,《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作为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 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 而不是资金给予, 因此, 责任人应当依法偿还。

 这就要求基金管理方必须依法采取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 以寻求基金的保值, 而不至于使责任人逍遥责任之外,同时导致资金缺失。

 在实际工作中, 资金支付往往由交警部门出面, 但在追偿方面, 交警部门有心无力, 尤其遇到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时, 追

  偿方 (交警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

 无可奈何, 造成的资金空缺日积月累,将会越来越大。

  根据上述问题, 可以看出, 救助基金的来源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仍存在不少制约, 需长期摸索, 积累经验。

 笔者认为,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有两个:

  一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

 建立基金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是规范基金管理, 使之处于有序状态, 并高效运行的有效且必须手段。

 作为货币资金, 在其运行活动过程中, 需要监督、调节、 有效发放, 并达到其根本目的, 实现专款专用, 切实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之中, 确保受害人权益。

 同时, 救助基金来源分散, 必须归口管理, 统一进笼子, 方可有效运作, 充分发挥其公益性、 救抚性的职能作用, 不至于引起财务混乱, 从而确保基

 金的诚信度、 稳定性和服务质量、 服务工作的正常化。

  (二)

 基金管理机构的归属需明确

 目前, 国家尚未成立统一运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管

  理机构, 相关细则尚未出台, 各地交警部门正在积极筹备, 大体情形是由交警部门筹集资金, 自行支付、 自行管理。

 按其发展趋势看, 将基金管理归属于交警部门的可能性较大, 也有利于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在特定的情况下及时使用, 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了运行中的环节,但同时暴露了一个缺陷——监管难以到位。

 这完全取决于交警部门的自觉性。

 按当前形势, 如果将救助基金归口其他部门管理, 中间环节太多,又不利于救助工作的顺利、 快速开展, 由国家成立统一的基金管理机构也不现实, 尽管这是发展目标, 但仍需假以时日。

 因此, 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归口交警部门仍是目前上选, 可在加强财务审计, 严格专款专用方面采取措施, 加强监管、 督促规范运行。

  (三)

 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依照法律法规对基金的收支及运行活动进行管理。

 包括征集、 追偿和管理资金三大块,并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审批、 审查, 同时,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预算和规划, 确保基金依法、 正确、 高效运行。

  (四)

 出台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无论基金管理归口哪个部门, 或者是成立独立机构, 既然基金已经存在, 其管理办法必须尽快出台, 并同步跟上。《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

  国务院、 公安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订试行。

 ” 各地交管保险和卫生系统均在观望、 等待。

 在国家未出台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之前, 交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妥善保管和使用好基金, 并做好基金的筹集工作和宣传工作。

  二是广拓基金来源渠道

 按照《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 目前, 履行上述职责的都是各地交管部门, 这是一笔相当大的开支, 而依法追偿, 难度很大, 仅靠交强险保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的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和基金利息收入仍然“食不果腹” , 甚至会出现“无米下炊” 的境况。

 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广拓基金来源渠道, 保证足够的资金行运, 解决群众的困难。

 新法和《条例》 出台后, 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非常重视, 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我们可以借鉴一下:

 上海出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对基金的设立投入和使用均作了详细规定; 杭州将建立独立运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 2007 年十大实事之首, 正在积极策划和筹备; 浙江绍兴等多个城市采取拍买吉祥号牌作为筹措基金的办法, 向基金不断注入资金。

 个人认为, 由政府牵头, 解决

  基金来源, 具有较强操作性。

 交警部门需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 建议, 推动事故救助基金尽快完善、 落实, 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民, 造福于民。

  《浅析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浅析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篇三: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件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部分 总说明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2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3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二)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季度和年度编制。(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4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01 库存现金2 1101 银行存款3 1201 救助基金垫付款二、负债类4 2001 暂存款三、净资产类5 3001 资产基金6 3101救助基金结余四、收入类7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8 4101 罚款收入9 4201 利息收入10 4301 财政补助收入11 4401 捐赠收入12 4501 上级补助收入13 4901 其他收入五、支出类

 614 5001 抢救费支出15 5101 丧葬费支出16 5201 补助下级支出17 5901 其他支出

 7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 库存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1 11 1 01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8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

 9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1 12 2 01 救助基金垫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三、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10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和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二、负债类2001 暂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三、暂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金额,贷记“抢救费支出”[本年度垫付]、“丧葬费支出”[本年度垫付]、“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暂存款项。

 11三、净资产类3 30 0 01 资产基金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二、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3101 救助基金结余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以

 12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增加的资金金额。二、救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基金结余金额。四、收入类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二、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13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1 1 01 罚款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二、罚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2 2 01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3 3 01 财政补助 收入

 14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二、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4 4 01 捐赠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款项。二、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5 5 01 上级补助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二、本科目可按照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5(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901 其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入。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五、支出类5001 抢救费 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资金流出。

 16二、抢救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 51 1 01 丧葬费 支出一...

篇四: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我县自去年九月份开始着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期准备工作,并于今年 3 月份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工作进展整体运行顺利,救助工作开展取得明显进步。现将我县 2016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 主要工作进程

 2016 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调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并对相关成员单位印发文件,更新并强化了组织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建立了工作运行机制,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组织保障;坚持制度先行,规范运行程序,认真贯彻学习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使救助基金工作的开展有章可依;加强救助基金监管,设立专户,专户专管,建立规范的资金保障机制,做到专款专用。5 月份参加市局关于省级调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座谈会,省级领导在了解了县区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后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截至目前,救助基金工作中共受理申请案件 21 例,经中原农险审核符合规定的 20 例,已垫付救助基金共计 913260.08 元。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存在的困难主要为救助基金垫付追偿难度大,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

 有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

 另外仍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及时,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人员和多数医疗机构不清楚救助基金相关规定、垫付申请流程等,给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协调和沟通仍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 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依规办事。在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互衔接配合。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加强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员、参与救助工作有关

  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更好服务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尽可能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受众知晓度。

篇五: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驶 园地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后 究竟应由谁未偿还? 辽 宁 杨 学友 为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 因抢救费用影 响 救治 ,国家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保险垫付制度 ,还特 别建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以确保无经济能 力的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 。受害人获得救治后 ,其 垫付的救助费应由谁来偿还呢?下面案例予以解答。

 保 险 公 司垫付 1万 元对 吗? 不足 部 分找 谁解 决 ? 案例 某 日.62岁 的朱 某 驾驶 电动 自行 车 到城 里看望女儿一家 .从转弯道上驶入南北 向的直行道 时 ,不慎撞上孙某驾驶的重型卸货车。朱某被送往 附近医院抢救 .经诊断预测 ,朱某的抢救费用需 5~8 万元 ,而朱某根本无力支付 。后经警方 出具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朱某承担事故 的主要责任 ,

 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经与孙某货车所投保 的 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只同意垫付 1万元 。朱某 家属认为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分责任大小 ,应 由 保险公 司在交强 险限额 内(122 000元 )全额赔偿 。

 保险公 司只同意垫付 1万元对吗?不足部分找谁解 决? 法律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保 险人按 照交强险合 同的约 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 限额 内负责赔偿 :(一)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 000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为 10 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 000 元。因医疗费用 的赔偿限额为 10000元 ,因此 ,垫付 抢救 (医疗费)用只有 10 000元 。但在受害人确实无 力支付抢 救费的情况下 ,可依据 《机动 车交通事 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十四条 (一项 )规定 :国家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抢救费用超过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 的,道路交通 事故 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 抢 救费用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救助基金 管理机 构有权 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此 ,朱某可 通过交警部分 向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 金 管理 中心申请垫付。

 救 助 基金 垫 付后 。“责 任 限额 ”内保 险公 司还 案例 某 日、杨某所有的轿车被未知名者盗开 后 .撞上 同方 向陈某驾驶 的手扶拖 拉机 ,致 陈某 受 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案经警方认定 ,未知名 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陈某被送医院抢救后 ,经交 警部门通知 。当地救助基金管理 中心为陈某垫付抢 救费 3万元 。陈某住院 102天 ,花费医疗 费 5万余 元 。杨某 的轿车办理 了交强险和保额为 30万元的 商业三者险。事后 ,车主杨某 以车被盗开 、实际侵权 人系肇事逃逸者为 由拒绝承担责任 ,该车所投保的 保险公司以此种情形不属于理赔范 围为 由拒绝理 赔。此种情形下 ,救助基金管理 中心垫付 的 3万元 救助金应 由谁来偿还? 法律 评析 保险公 司 的说 法没有 法律 根据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 险的 ,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 围内予 以赔 偿。既然肇事轿车 已经投保 了交强险 ,那么保险公 司应 当在交强险限额 内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 中垫付的救助款 , 应 当按照交通 事故 中的事故 双方 (或者 多方 )的责 任比例返还垫付的款项。由于本案受害人陈某产生的 医药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 。因此该 笔救助款应直接从保险赔偿款 中发还该救助中心。

 “责 任 限额”外 。按责任 比例偿 还 案例 某 日,刘某驾驶 的轿车与行人谢 老伯相 撞 ,致谢老伯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刘某负事故 的 主要责任 ,谢老伯负次要责任 。谢老伯经住院治疗 花费 医疗 费用 73 455.14元 ,其 中,当地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7 343.43元 。肇事车辆投保 了交强险。后谢老伯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刘某及保 险公司赔偿 医疗费 72 076.5元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得知情况后 ,以使用人系谢老伯为由要求其返还垫 付的医疗费 17 343.43元。谢老伯则认为,自己虽是 使用人 ,但因侵权人 、赔偿义务人 系刘某 ,应由刘某 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 ,道路交通社会救 助基 金垫付 的偿 还人是交通事故责任人 。但 由于当下的机动车均办 理 了交强 险。而交强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 只要在 2016.8汽 车运 用 33

 驾 驶 园地 孙 某 就 自己的 一 辆 皮 卡 车 在 一 家保 险公 司投 保 了交 强 险 。三个 月前 ,因搬 运 砂 石 需 要 ,孙某 将 皮 卡 车开 到 人 迹 罕 至的河道 。不 曾想 ,因河砂松动 导 致 皮 卡 车 突 然 发 生 侧 翻 ,并 将 来 不 及 躲 闪 的雇 工张 某 压 伤 。孙某在承担张某 的 16万余 元 医 疗 费用 及 残 疾 赔 偿 金 后 . 曾要求保险公司从 交强 险限额 内给予理赔 ,但却遭到拒绝 ,理 由 是 其 所 应 承 担 的 理 赔 责 任 . 只是 针 对 交 通 事故 ,而 出事 地 点 为 河 道 ,并 非 公 共 通 道 .除 了 孙某 因为 自身需要外 ,基本上 汀

 无人驶入 ,自然不属《道路交通 两 安全法》中所指 的“道路 ”之列 , 发生 的事故乃至伤害 ,理应不 在“交通事故 ”之列。请问:保险 公 司的说法对吗? ~ 保 险 公 司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其 照样 必 须 在 交 强 险 赔 偿 限 额 (1万 元 医 疗 费 、l1万 元 残 疾赔偿金)内承担理赔责任 。

 虽然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一 十九 条第 (一 )、(五)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 路上 因 过错或者意外造成 的人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 的事 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 范 围但 允 许 社 会 机 动 车通 行 的 地方 ,包 括 广场 、公 共停 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 的场所。即表面看来 ,交 通事故 的构成的确必须符合“道路”的要件 ,而人迹 罕至的河道确实不在前述“道路 ”之列 ,似乎本案情 形确实不属 于交通事故 ,孙某 自然不能在交强 险范 围内得 到理赔 。其实不然 ,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车辆在道路 以外通 行时发生 的 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rJ接到报案 的 ,参照本 法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 一条 、第 四十 四条也分别指出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 的地 方 通 行 时 发生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赔偿 ,比照适用本条例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以外的受 害人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的 ,由保 险公 司依 法在机动车 交 通事 故 责任 强 制保 险责 任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赔 偿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道 路 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同 样 有 类 似 的 内容 :“机 动 车在 道 路 以外 的地 方 通 行 时 引发 的损 害赔 偿 案 件 ,可 以参 照适 用 本 解 释 的规 定 ”这些 规 定 均 明确说 明 :车辆 在 道路 以外 为 通 行 发 生 的 事 故 .同样 应 当 视 交 通 事 故 ,且 保 险 公 司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也 就是说 ,尽 管孙某 的皮 卡车是在河道 上 ,【 大]为河砂 松动发生侧翻并将 张某压伤 ,但保险公司并小能拒 绝理 赔 。口 收稿 日期 :2016—04—2l 交强险责任 限额 内 ,不分责任大小 (分有无 ),均 由 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内予 以赔偿 。如果受害 人 的各项损失超出了交强 险的责任限额 ,其超 出部 分 按交 通 事故 责任 比例 承担 。本 案事 故交 警认 定 刘 某承担主要责任(通常为 70%),谢老伯担次要责任 (通常为 30%)。如果谢老伯的各项经济损失超出保 险公司赔偿 限额 ,其超 出部分 ,由刘某 、谢老伯按各 自应 承担 的 比例 偿 还 。

 调 解忽 视救 助 基金 。应 由谁 来 偿还 ? 案例 某 日下午 4时许 ,张阿姨买菜 回家的路 上 ,遇 到唐 某 驾驶 着 私 家 车 正 在 倒 车 ,因观 察 路 边 行 人 动 态 不 够 ,唐 某 来 不 及 制 动将 张 阿 姨 撞 倒 轧 伤。经交警部 门认定 ,唐某负事故全责。张阿姨被即 刻送往医院抢救 ,但 冈伤势 过重 ,于抢救第 4天时 去世 。抢救期间 ,经张阿姨老伴刘某 申请 ,交通管理 部 门 同意 并 通 知某 市 交 通 事故 救 助 基 金 管理 中心 , 该中心为张阿姨垫付抢救费 5万元 ,刘某 出具 了 “得到赔偿后予 以偿还”承诺书 。张阿姨去世后不 34 2016.8汽车运用 久 ,在公 安交警部 门的调解下 ,刘某与肇 事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 。唐某 的车辆投保 了交强险 ,米投保商 业险。故唐某车辆投保 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 围内赔偿 张阿姨家属 l2万兀 ,超额:

 部分唐某另行 赔偿 39余万元 。案件调解处理完后 ,救助基金管理 中心找到刘某 ,要求返还垫付 的 5万元 。刘某认为 , 自己一方是受害者 ,这笔钱应该 向肇事者追偿 。

 法律评析 虽然 ,《道路交通 事故社 会救助基 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 十四条明确 规定 “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 , 应 当依 法 向机 动 车 道 路交 通 事 故 责 任人 进 行 追 偿 。

 但是 .本案有所不 同的是 ,交通事故 责任人 已经通 过 调 解 全 额赔 偿 了受 害 人 的损 失 ,且 刘 某 在 申请 垫 付 时.又明确承诺 “偿还”。刘某作为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 人 ,应 对 其从 事 的 民事 行 为 承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作为受害人家属刘某等获得保险金 、赔偿款等 经济补偿后 ,应归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口 收 稿 日期 :2016—05—27 照辑有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在道路之外驾车伤人

篇六: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件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 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们研究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旨在统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03 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 年 9 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 56 号令,以下简称 56 号令)。这项制度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

 2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56 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区陆续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设立了救助基金。2021 年 12 月,根据救助基金管理需要,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 56 号令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各地区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到对救助基金单独核算,部分地区能够对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救助基金前期处于各地试点建立阶段,财政部没有统一制定相关会计核算标准,各地区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础、支出口径、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救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不高。随着《管理办法》的修订,救助基金业务全面推开,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标准,不仅是落实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需要,更是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要求。鉴于此,我们启动了《核算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3二、起草过程截至目前,《核算办法》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摸底调查阶段。2021 年 12 月《管理办法》公布后,我们随即开始梳理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并通过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会计处了解有关情况,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二)形成讨论稿阶段。针对梳理出的会计核算问题,我们结合《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需求,对会计核算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与部内外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听取意见。根据研究形成的初步结论,于 2022 年 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办法》讨论稿。(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2 年 3 月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并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讨论稿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 2022 年 3 月下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三、《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核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核算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等内容。

 4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 17 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的格式和编制期。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我们参照其他基金类会计制度,将救助基金作为会计主体,与管理机构自身的经济业务事项分别核算。《核算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二)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选择,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则在垫付时确认支出,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则在垫付时确认应收垫付款、在核销时

 5确认支出。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能够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基金结余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作出管理决策;缺点是在垫付时即计入支出,无法反映垫付款的有关信息,不利于对垫付款的管理。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能够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缺点是鉴于救助基金追偿率较低、核销期较长的实际情况,支出金额会远小于实际资金流出,基金结余由于对应资产包含垫付款,会大于实际可供支付的资金。这种情况下,较易触及《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 3 倍以上的标准,导致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进一步增加资金不足的风险。我们基于服务管理需要的考虑,参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采用了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模式。一方面,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按照资金流入、流出确认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确保基金结余有实际资金相对应。另一方面,在垫付救助基金确认支出的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在追偿和核销垫付款时,做相反分录。从而实现了在反映资金流入、流出信息的同时,能够反映债权金额变化的信息。(三)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

 6《核算办法》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保持了充分协调。其中,收入类科目与《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基本对应,包括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根据《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设置了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并根据部分地区实务中存在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情况设置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根据实务中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存在省级补助下级的情况,参照地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四)关于追偿资金的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还包括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但《核算办法》并未将其作为收入核算,而是参照其他各类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冲减支出(当年垫付资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资金)。主要考虑是追偿资金在垫付前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追偿后并非新增的经济利益流入,而《管理办法》所称的“来源”是站在资金流入的角度,两者并不矛盾。反之,如果将追偿资金计入收入则会导致重复计算、扩大收支规模,不利于真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五)关于暂存款的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

 7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此类代为保管的资金,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救助基金,因此《核算办法》中在收到时作为暂存款进行核算,确认为救助基金的一项负债。(六)关于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核算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各地现有会计核算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3 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同时,报表编制周期与《管理办法》关于报送和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保持一致,分为季度和年度报告。

篇七: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扩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使用范围的探讨 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引发的思考 蔡 剑 陈 莺 周武荣 (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成都 610017) 捕 一:道 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制度是社会救助 领域的重 要制度之一。

 2009年1

 o月l 3日 , 我国 道 路交 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

 建立。然而该基金 自建立以来,积累较多,使用较少,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入手,从保 险业的实际出发,通过必要性分析和比较分析,提出扩展我国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相关建议,以期解决类似本文案例中面临的 “两 难局面” ,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功能,实现在更广泛意义上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 调:交 通事 故 救助基金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4350- 2014 (02) -0068- 0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是我 国 《 道路交通 安全 法》第 17条规定 的一项 新制度 。2009年 1O月 13日,财政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制定了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 基金管理试 行办法 》

 (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救助基金建立工作正式启动,对于完善社会 救助 制度 、提 升社会救助水 平具有积极 意义 。然而 从近年 的运 行状况来看,该救助基金积累较多,使用较少,并未充分发挥 其功能作用。对此,本文将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入 手 ,探讨扩展救助基金使用 范围的相关 问题 。

 。该办法 案件基本情况及简要评述 201 1年 1O月 10日19时许 ,3辆未 知名大货 车先后撞 击或碾 压行人 曾某后逃逸 。其后 ,彭某 驾驶 川 I

 A一小型轿车与倒在路上 的曾某相撞 ,停车报警 并组织救援 ,但 曾某经120确认死亡 。交 警部门作如下认定:3辆未知名大货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 法确认 川Ad, 型车驾驶 员彭某 的责任 。20l2年6月28日曾某近亲 属曾某某将彭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 日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于曾某 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本 次事故20% 的责任,彭某与3名逃逸驾驶员连带承担本次事故80%

 的责任 。

 由于彭某 投保 了交 强险和20万 元商业三者 险 ,由某保 险公司 向曾某某赔偿31. 02万元 ,彭某 向 曾某 某赔偿8099. 6元 。

 某保险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目前 ,此案 尚在审理 中。

 ( 一 ) 一审判决对被告彭某有失公允 审法院在充分尊 重死者生命权 、健康权 的前提 下做 出了 判决 ,但 并未充分考虑 被告彭某在 事故发 生后 积极报警 、组织 救援等情节,判决彭某与3名逃逸驾驶员连带承担本次事故80%

 的责任 ,并 由彭某 先行 垫付赔偿 后 ,其可 向3名逃 逸驾驶 员追 偿 。由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 11月,截至2013年6月21日

 判决书下达之日,近2年时间公安部门始终未核实清楚另3辆逃 逸车辆,所以被告彭某赔偿曾某80% 的损失后向其他侵权人进行 追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审判决无异于判决彭某一人承担本 次事故80% 的责任 。而依据 《 道路交通 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 ,肇 事逃逸车辆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显然对被告 彭 某有 失公 允 ,与 当前 社会倡导 的 “ 公平 、正义 ” 的主流 价值 观 背道 而驰 。

 (二 ) 一审判决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彭某赔偿责任的绝大部分因为保险合同关系转移 给 了保 险公 司 。因此 ,彭 某对3名 逃逸驾 驶员 的追偿 权 ,可能 因为被告彭某的实际损失不大且无法核实其他侵权人而被主动 放弃。与此同时,承担了绝大部分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却没有 任何法律依据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故本案所有的赔偿责任 一} 本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素材引自四川省保险学会2012年度研究课题西南财经大学胡务 《 交强险制度中救助基金的建立及相关 管理方法探讨》 。

 作者简介:蔡剑 ( 1 9 58一 ) ,男,重庆万州人,供职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学会,研究方向:保险管理。

 陈莺 ( 1 978一 ) ,女,四川隆昌人,法学硕士,供职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部,研究方向:保险法律 周武荣 ( 1974一 ) ,男,四川邻水人,供职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部,研究方向:保险法律。

 68 m l2014年第2期

  (包括3名逃逸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没 有任何的救济途径,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近年来 财产 保险 公司的经营 结果不甚理想 ,全行业 的盈利水平低 下 ,

 此类判决一旦推广适用,将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加 困 难 ,对保 险业 的健康 持续发展将 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

 ( 三 ) 一审判决社会效果不佳 审判决引发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四川 I 省社科 院法学所韩旭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 “ 这是一个 负能量的判决” 。它再次向社会传递了 “ 老实人吃亏” 的负面 信息。作为一个 “ 老实人” ,被告彭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 停 车报警 ,还积极组织 救援 ,但 是这个 “ 老 实人 ” 的行 为不仅 未得 到法 律的 “ 认可 ” ,反而得到 了法律 的 “ 严惩 ” ,而3名逃 逸驾驶员却 “ 成功” 逃避了法律的惩戒,所以此判决有鼓励肇 事逃 逸之嫌 ,不仅未 实现法的价值 指引作用 ,而且具有 不 良社 会示范效应,不利于形成 “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的良好社会 风 尚。

 ( 四 ) 呼吁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赔偿责任 笔者认 为 ,引入救助 基金就 3名逃逸 驾驶员 应 当承 担 的部 分对死者曾某的家属进行救助,或许是能化解本案困境的可行 之举 。一审法 院之所 以判决被告彭某 与3名逃逸驾驶员承担连带 责任 ,其 重要 因素 是彭某购买 了交强险~lJ2O万元 商业 三者险 ,

 3O多万元 的赔偿款 项绝大 多数 可 以转嫁给 保险公 司承 担 。假如 彭某只购 买 了交强 险或者交强 险、商业三 者险均未购 买 ,那么 法院在是否认定4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或许会更加慎重。因 为如前所述判决被告彭某与3名逃逸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无 异于判决彭某承担全部责任,他很可能由于无法支付此款,造 成此判 决无法执行 。

 即使彭某 有支付 能力 ,他很 可能提起上诉 以争取对 自己更为公正的判决。这样,本案所面临的矛盾纠纷 将更难 以解决 。然 而 ,如 果能够引入救 助基金对 死者方进行 救 济,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彭某只承担4位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部分 的25% ,另外75%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向另3 位逃逸 的驾驶 员追偿 。如此 解决方案 不仅对被 告彭某及其保 险 公 司更为公平 ,而且让死 者家属得 到适 当救济 ,更能实现案 结 事 了 ,化解 矛盾纠纷 ,实现审判工 作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 的 良好 局面。

 一 一一二 、扩展我国救 助基金使用范围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 相关规定 ,我国救助基金 仅在 以下三种情 形垫付道路 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人 身伤亡 的丧 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 抢救 费 用 :

 (一 ) 抢救 费用超 过交强 险责任 限额 的;

 车未参加 交强险 的;

 ( 三 ) 机 动车肇事 后逃 逸的 。救助 基金 的 使用项 目十分有 限,使用条件 较为严格 ,导致大量 需要救助 的 道路交通 事故受 害人 得不到基 金的救济 因此 ,扩展 我国救助基 (二 ) 肇 事机动 金使用范 围显得尤为必要 。

 ( 一 ) 救助基金 大量结余与相 当数量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 无法得到救助的现状不相适应 我 国救助基金 的救 助范围过于狭 窄,救助水平相对较 低 ,

 在 一定程度上 导致 了救助 基金垫付额 相对于 累积 额太少 。根据 四川 I 省财政厅提供 的数据 ,四川 I 省救助基 金截止2011年 12月30 日总共累积约2. 7亿元,垫付额 为903万元 ,实际追偿额 为18万 元 。救助基金 累积 额是垫付 额的3O 倍 左右 ,该情 况并不符 合国 际上已有的经验。此外,救助基金的垫付次数也远低于交通事 故发生数 。

 表1

 l~l/ ll省成都市温 江区救助基 金数据 对 比 年份 发生交通事故次数 救助基金 垫付次数 付总额 (元 ) 2 O10 2 104 6 80 96 1. 42 2 O1l 15 42 4 4 78 79 9. 13 从表 1数据可 以明显 看 出,救助基 金垫付 次数与 该年 发生 交通事故次数相距甚远。特别是在2O1O年的基础上2O1

 1年交通 事故次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垫付次数反而有减无 增。然而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数和需要救济的事故受害人不断增加。Fh于无法找到肇 事方或肇事方 无力支付 赔偿款等 多种 原 因,导致 不少交通 事故 受害人得不 到有效救济 , 由此 引发的社会矛盾 日益突 出。囿于 救 助基金使用 项 目和使 用条件 的限制,多数 交通 事故受害 人也 得不到救助基金的救济,严重影响了救助基金扶助弱者、化解 矛盾纠纷职 能作用 的充 分发挥 ,由此,扩展救助 基金 的使 用范 围是救济道路 交通事故 受害人 、化解 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 和谐 的当务之急。

 ( 二 ) 救助基金大量结余与财产保险业经营结果不理想的 现状不相适应 首先,交强险保费收入是救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从中 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交强险赔付成本和赔付率一直居高 不下,从2009年起交强险经营连年亏损,而从交强险保费中提 取的救助基金不仅连年增加 ,而且大量结余 。

 其次 ,由于近 年来各类重 大 自然灾害频发 、资本市场低迷 等因素,财产保险业经营业绩不佳,全行业在盈 亏边缘徘徊。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种复杂社会矛盾,保险公司在法 院裁 判中长期 处于 “ 弱势地 位 ” ,常 常 以种种理 由被安排成 事 故 的 “ 买单者 ” ,导致赔款 不适 当增加 ,极大影 响 了保 险公司 的盈 利水平 。一边是大 量结余且无法使 用 的救助 基金 ,另 一边 是交强险连年亏损和全行业经营业绩不理想的状况,因此扩展 救助 基金 的使 用范 围,用活用好救助 基金也 是改善财产保 险业 经营现状 的必然要 求。

 三 、我 国 与国外救 助基 金救助 范 围和救助 水 平的 比 较分析 救助范 围是救助 基金是否 能够 良好运行 的关键 。但 目前我 国从国家层面来看,现有的救助范围仅限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 总第391期■69

 表2 2006~ 201

 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简表 、、\ 项 目

 年 20 06 年 7 月 ~2 00 8年 底

 2008缸 2009年

 \ 经 营 利 润

 承 保 利 润

 投 资 收 益

 救 助 基 金

 赔 付 成 本

 赔 付 率

 6 . 9 亿 元

 一 3 7. 4亿 元

 4 4. 3亿 元

 17. 6亿元 1 O . 3亿元

 7. 3亿元

 一 29亿 元 一 53亿元 24亿元 /// 6 70 . 6 亿 元

 / 370. 8亿元

  472亿元

  66. 4%

 75. 8%

 2010年 一 72亿元 一 97亿元 25亿元 17亿元 621亿元 8O. 1%

 2011年 一 92亿元 一 112亿元 20亿元 20亿元 749亿元 79 7%

 2012年 54亿元 一 83亿元 29亿元 21亿元 821亿元 75. 4%

 用 ,使用 条件基本 上限于 《 试 行办法》规 定的三种情 形,显得 过于狭 窄 ,只有部 分省市救助基 金提供 了一次性特殊 困难补助 额。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 国外发达地区经验来看,救助基 金使 用更能体现 其社会救助 的功能 。在 我国香港 、台湾地区 、

 美国、日本不仅殓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在 救助范围之列,而且美国、日本的人身伤害给付中包含精神抚 慰金 ,香港地 区还给予生活补 助 ,美 国、英 国等还对 事故造成 的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些方法均值得我国借鉴。

 救助水平 是救助基金 的核 心 内容 ,也是衡 量一个 国家 (地 区 ) 社会保障制度 的重要 因素之一 。由于我 国地域 范围分布 宽 广 ,贫富差距较 大, 因此 导致 了我 国不 同省市之 间的救助水平 差异很大。大部分省市的管理办法中均给出基金最高垫付额和 次 性最高给付额 ,其救助水 平一般都 维持在2万~6万元 ,一 次性 困难补助在 l 万 ~2万元 ,其他省 市则未设立 最高垫付额和 次性补 助额 。而 我国香港 ,死 亡补助最高 可达 133900元 ,伤 残补助最高可达1

 13400元,伤害医疗给付最高可达44,540元;

 美国每一人身给付 ( 包含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精神慰抚金及 死亡给付) 约1万至5万美元,每一事故给付2万至10万美元,每 事 故给 付财务损 失5干 元至2. 5Z 美元 ;我 国台湾地 区伤害 医 疗给付最高达新 台币2O 万元 ,残废给付最 高达 160万元 ,死亡给 付最 高达 新台 币160万元 ;英 国人 身伤 害给付 限额 为每人 100万 欧元 ,每次事故500万欧元,财物损失给付 限额 (含利息费用 ) 1 OO万欧元;日本伤害给付 限额 ( 含精神慰抚 ) 最高120万 日

 元,残废给付 限额和死亡给付 限额最 高均 为3, 000万 日元 。和发 达国家 (地区) 相比,我国救助基金不仅垫付金额相对较低,

 而且救助项目也显得过于单一。除了最高垫付额、一次性补助 额 和少许 的特 殊 困难救 助额外 ,没 有其他救助 项 目,因此 扩大 救助基金救助项 目、提高救助水平是我国救助基金走向成熟的 关键 一步。

 一一一四、扩展我国救助基 金使 用范围的建议 与 国际上运 行成 熟 的基 金相 比,我 国救 助基金 的救助 范 围狭 窄 ,救助 水平不高 。同时 ,本文前 述案例 中的情形和财产 保 险业欠佳 的经营状况又 急需引入救助 基金 以公 平处理各方 纷 争 。在此 ,笔 者建议 中国保 监会提请各 相关部委研 究 ,适 当扩 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或政府建立其他形式的救助基金,用于 70 ● 2O14年第2期 解决类似 本案 的案例 。

 由 “ 基 金 ” 先 行垫付 ,

 追偿权转 移至 “ 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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