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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7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 补充

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7篇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原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新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7篇,供大家参考。

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7篇

篇一: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ull; 原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 新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 0年1 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修订。•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 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一是工伤保险对商业保险具有“假替代效应”。多 数企业并不明白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缴纳了 基本的工伤保险费之后, 认为企业用 工风险已被转嫁, 并不明了 其自 身还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认为再拿出资金投保商业保险已无必要。• 二是工伤保险对商业保险具有“假覆盖效应”。工伤保险在赔偿项目 上, 可支付工伤医疗费、 生活护理费、 工伤康复费等十几项支出和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逐月 发放伤残津贴; 而商业保险的赔偿则均是由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且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 三是工伤保险的互济性与商业保险的赢利性相比使得工伤保险缴费相对较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 而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则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收取保险费, 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 保费相对较高。

 • 第二条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

 • 第八条原则, 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

 • 以南宁市为例, 工伤保险的比例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比例会有细微变化, 风险较小的行业, 基准费率为0.5%; 中等风险的行业, 基准费率为1 %; 中等风险的行业,基准费率为1 .3%.

 •第十条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是指用 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 平均月 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指调查户 可用 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即居民家庭可以用 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城镇居民工薪收入、 经营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收入等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 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 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 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包括超额工资)

 、 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 加班加点工资、 附加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 如洗理费等)

 、 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下班交通费、 自 行车补助费、 独生子女费、 保健用 品费、 文娱费、 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 误餐补助费等。

 • 广西2010年上半年城镇单位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为14596元, 即月 均2432元。• 半年各市城镇单位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只有南宁( 16594元, 月 均2765元)和柳州( 17624元, 月 均2937元)

 , 其他地市均低于全区水平。• 2010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032元, 即月 均1503元。

 ----• 第三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 第三十六条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 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

 ----•第三十七条的, 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 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 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 第三十九条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 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 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 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同时, 草案加大了 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加强了 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 原《条例》 规定:

 不参照《公务员 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等, 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这些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用 人单位, 为了 给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有效规避因职工工伤而导致的赔偿和纠 纷风险, 往往会在保险公司 的公关下, 向保险公司 投保价格适中、 保障灵活的团意险。新《条例》 扩大了 工伤保险适应范围, 从2011年1月 1日 开始, 以上组织都需要按照新《条例》 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而工伤保险在价格上要比商业保险高一些, 这样一来, 原本具有投保团意险“刚性需求”的部分组织, 就可能考虑放弃商业保险, 取而代之的是工伤保险。

 “”• 原《条例》 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 没有做出规定。正因如此, 在现实生活中, 职工因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与用 人单位发生的纠 纷不断, 而纠 纷的主要争论点就是事故的性质是否定性为工伤事故。

 保险公司 正是看准了 这个工伤保险的覆盖盲点, 向用 人单位推荐团意险, 说服用 人单位购买团意险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满足职工非工作时间、 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保险保障需求, 帮助用 人单位转嫁风险, 减少纠 纷。•新《条例》 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此一来, 职工一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 只要符合条件, 自 然就会被定性为工伤事故。

 因此, 保险公司 原来主要卖点之一的“上下班途中的补充保障”也就不再是商业保险专属的卖点。

 • 原《条例》 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 至60个月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全国平均为10. 24万元, 最低地区约为三、 四万元。

 作为职工来说, 这难以保障自 己及其供养家属的基本生活, 因此, 一旦遭受工亡事故, 家属基本都会找用 人单位索取工伤保险之外的赔偿。

 作为用 人单位来说, 一方面, 会因职工工亡而与其家属产生纠 纷; 另 一方面, 也影响了 用 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 很多 用 人单位为了 提高职工工亡补偿额度, 减少赔偿纠 纷, 都积极投保商业团意险, 一般的投保保额都会在10-20万元之间, 加上工伤保险工亡补偿, 职工的身故赔偿一般可以达到20-35万元之间。•新《条例》 规定, 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09年数据计算, 约为34万元。

 工亡补助金标准的提高, 用 人单位的投保积极性也就得到了 保障, 同样, 再投保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跟着减小。

 “”•原《条例》 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新《条例》 为了 减轻用 人单位的负 担, 将原来的由用 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 人单位投保商业团意险的意愿自 然会再打折扣。•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朱铭来表示, 此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商业意外险冲击应该不会太大, 因为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两者给付条件是不同的, 前者要苛刻、 狭窄得多 。

 如, 工伤保险需要通过司 法程序进行安全责任的鉴定、 伤残鉴定, 明确因果关系, 而意外险并不存在安全责任的界定, 只要不是故意行为、外来伤害造成的损失就可以赔付, 总之, 工伤保险与意外险“走的路是不一样的”。

 • 如《职业病防治法》 52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又如《安全生产法》 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

篇二: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讲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原则 内涵: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 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 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 起职业伤害后, 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 伤者国家和社会给予负 伤者、 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致201 4-6-1 22

  补偿形式: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主要是对工伤者本人医疗 救治及对其本人和遗属进行经济补偿:1、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抚恤金等;2、 通过及时疗 养、 康复, 使工伤者恢复体能, 重新走上工作岗 位。201 4-6-1 23

 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 , 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 也包括事故伤残、 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造成劳动者的身体负 伤或残废。一、 工伤特征及其危害201 4-6-1 24

 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201 4-6-1 25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

 二、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一)

 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 阶段:产业革命初期, 主流观念认为:

 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 己承担,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 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

 亚当·斯密认为, 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工资标准的差别, 可以对工作岗 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201 4-6-1 26

 “雇主过失赔偿” 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 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 雇主一方, 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 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

 民法的“归责原则” 。其局限性:其局限性: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 元性和复杂性, 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201 4-6-1 27

 “雇主责任” 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

 “职业危险原则” 正常情况下, 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 的基本结论:职业危险原则201 4-6-1 28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 身、 同事的粗心大意, 抑或由于自 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 雇主都应进行赔偿; 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 常开支。

 “ “雇主责任雇主责任” ” 保险的演进过程、 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保险的演进过程、 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演化过程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工伤的集体保险国家立法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 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 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 雇佣双方协商赔偿的确认与支付商业保险公司 按其风险赔偿责任的保商业保险公司 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 ; 赔偿费低, 不足以养残或养老; 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 企业倒闭, 工人失业; 商业保险公司 存在逆向选择动机; 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 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

 (二)(二)

 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 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 要求由政府出面, 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 管理、 调剂、 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立法颁布, 强制实施;设立基金, 统筹使用 ;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 保险与补偿相结合;政府行为, 注重社会效益。201 4-6-1 21 0

 三、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 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201 4-6-1 21 1

 (一)

 “无过失补偿” 原则指工伤事故的发生, 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 , 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 雇主都应负责, 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 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 容:201 4-6-1 21 2

 1、 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 担, 并非以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 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2、 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 以实际的需要为基础;3、 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 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补偿有保障, 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响;5、 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而是由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确保被保险人所得201 4-6-1 21 3

 (二)

 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 雇主)

 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 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 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 又付出了 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201 4-6-1 21 4

 (三)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 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 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 其医疗待遇、 康复待遇、 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 的待遇更为优厚。险项目 的待遇更为优厚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程无直接关系, 其待遇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201 4-6-1 21 5

 (四)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应以被伤害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工伤补偿主要是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 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 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的额外开支。

 至于由于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 一般不予赔偿。第一职业标准201 4-6-1 21 6

 (五)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最主要的任务是工伤赔偿,同时也强调事故预防和事后对工伤者进行医疗和职业康复, 帮助劳动者重新走上工作岗 位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岗 位, 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201 4-6-1 21 7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 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从整体情况看,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 于工薪劳动者, 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 。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企业单位都必须实行工伤保险。201 4-6-1 21 8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01 4-6-1 21 9

 适用 范围内 的企业:

 中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 集体、 三资、 港澳台资、 私有、 民营、 联营、 乡 镇企业等, 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 范围内 的“职工” :

 是指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 工形式、 各种用 工期限的劳动者。201 4-6-1 220

 201 4-6-1 221

 二、 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1964年召 开的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 ( 第121号公约)

 , 工伤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而且还提倡把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并且职业病种类已达到29种, 而这些只是国并且职业病种类已达到29种, 而这些只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列举职业病的最低目 录。

 目 前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 的很多 国家, 列入职业病的疾病种类已远远超过了 “公约” 所列举的范围。201 4-6-1 22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 (20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1 4-6-1 223

 案例一:

 违章作业导致伤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工厂铆工皮某, 为赶进度违章使用 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 致使皮带断裂, 钢材下落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

 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为工伤分析:

 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 工作区域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 故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其违章作业,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 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案例二:

 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某企业职工小王在上班期间因内 急上厕所,摔了 一跤而受伤,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班入厕属于私事, 与工作无关, 不属于工作原因, 不认定为工伤, 请问是否正确?分析:

 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

 该职工与用 人单位已经建立了 劳动关系; 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 故上厕所并非私事。

 案例三:

 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 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可以认定为工伤。

 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 "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 可以说是必要的, 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

 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 能否认定为工伤?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 钱某接到另 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在第二天将其出了 故障的设备修好。

 期间, 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 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的设备修好。

 第三天, 全某找到钱某, 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 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如实回答。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 开口 就骂并动手打了 全某, 最终两人厮打在一起, 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

 其后, 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 打架, 违反了 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 也违反了 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 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 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的申请做出了 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请问是否正确?请问是

 分析: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 钱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第一, 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 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 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发生的伤害。

 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 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 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 起的, 钱某是属于自 我防卫。

 案例五:

 出差过程中, 突然病亡算工伤吗?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 一日 晚在旅馆休息时突发脑溢血, 抢救后无效死亡。

 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分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

 理由:( 1)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

 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 郭某具有这种病史, 随时有发生的可能, 并非外出才会导致, 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 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

 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 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王某, 系某食品厂采购员 。

 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 忽遇强台风袭击, 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 造成骨折。

 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分析:

 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分析:

 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理由:( 1)

 根据《条例》 的规定,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 遭受意外事故负 伤、 致残、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2)

 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 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 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

 案例七: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 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该职工负 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任。

 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分析:

 按照《条例》 , 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 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是骑自 行车上班, 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案例八:

 小王的姑妈病了, 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 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 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 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

 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

篇三: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保险研究  2005年第 3期实   务INSURANCE STUD IES No. 3 2005 论企业投保 (补充 )工伤保险的方案选择杨光烈(大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49)[摘   要 ]  (补充 )工伤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新生事物。

 在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制度下 ,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推出了适应这个需求的产品 。

 并由此形成了“责任险方案 ”和“人身险方案 ”并存的市场供给局面。

 本文从法定责任转移、纳税优惠以及前瞻性三方面对两种方案进行分析对比 ,得出结论 :选用“责任险方案 ”更符合投保企业的利益。[关键词 ]  (补充 )工伤保险 ;责任险 ;企业利益[中图分类号 ] F842. 61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1004 - 3306 (2005) 03 - 0061 - 02   近年来 ,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后 ,国家不断加大力度 ,强制推动工伤保险体系的建立。

 这也带动和激发了 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购买商业性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

 然而 ,寿险公司为满足此种需求而推出的团体“人身 险方案 ”虽已在市场取得初步成绩 ,却又凸显诸多先天不足。本文推荐采用财产险公司的“责任险方案 ”代替寿险公司“人身险方案 ”,来满足企业投保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 ,分析如下。一、工伤保险的发展带动了 (补充 )工伤保险需求“水涨船高 ”2004年 1月 1日 ,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开始在全国实施 ,为各地工伤保险体系向纵深的发展提供了 前提和保障 ,推动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加入到工伤“安全网 ”。以深圳为例 ,截至 2004年 6月 ,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 321. 38 万人 ,参保率达 85%以 上 ,工伤基金征缴率达99% ,参保人数占广东省参保人数的 1 /3,参保率位居广东省第一 ,占全国参保人数的 1 /10。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全面推进 ,必然产生和加剧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一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 》为商业性 (补充 )工伤保险撑开了“生存空间 ”。

 条例中 ,对工伤伤残赔偿各义务方的具体经济赔偿责任作了详尽划分。

 明确了 雇主 (用人单位 )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其主要赔偿责任为 : 5级 ~10级残疾的职工 ,在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时 ,将由雇主 (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两项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数额为最多 60个月 、最少 5个月 的工资 。案例 : 2004年 1月 1日 ,深圳市区内某家具厂 , 200名员工全员参保 (补充 )工伤保险 ,每人交费 15元 /月 。

 其生产主管不慎发生工伤导致 7级伤残 ,按《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7级伤残的雇主赔偿责任是 31 个月 的工资 ,保险公司以伤者本人工资 5 000元为基数 ,计发 31 个月 的一次性两项补助金共 15. 5万元 。

 若企业未购买 (补充 )工伤保险 ,则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自己负担这笔开支。

 这对任何雇主而言 ,都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两项补助金作为一个潜在的经济赔偿风险 ,无疑像一柄高悬于雇主们头顶的利剑。

 这促使有责任心和前瞻性的雇主们不得不提前为此风险拉起保护网 。

 这个保护网就是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事先把这个将可能由企业“埋单 ”的经济风险转移出去 ,这样就产生了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 ,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大力推动 ,也激发和带动了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同时再参加 (补充 )工伤保险这个附属保障。

 这样一来 ,使全社会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量随着工伤保险规模的增长而持续增长。

 以 2004年深圳为例 , 6月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21. 38万人、参保率 85% ,到10月份增加为 337. 45万人、参保率 90%以上 ,同期 ,企业用于投保 (补充 )工伤保险的保费规模也强劲攀升 ,仅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一家 , (补充 )工伤保险当月 保费收入 2004年6月份为 310万元 , 10月份则增长为近 400万元 。(补充 )工伤保险这个水涨船高的市场需求 ,呼唤着商业保险市场为其提供更加充分而及时的有效供给。二、责任险方案的三个比较优势根据 (补充 )工伤保险的需求特点以及它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 ,投保 (补充 )工伤保险时 ,选择财产险公司的责任险  [收稿日期 ]  2004—11—26  [作者简介 ]   杨光烈 ,男 ,同济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生 ,高级工程师 ,现任深圳市大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6—©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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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比较寿险公司的人身 险方案来说 ,对企业更为有利 。这体现在以下三点 :  (一 )真正解决雇主法定责任问题雇主花钱购买 (补充 )工伤保险 ,是为了 能够转移《条例 》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

 然而 ,从保险技术规范来说 ,若采用人身险方案投保 ,保险标的是职工的生命和身 体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职工 ,严格来讲 ,发生保险事故 ,工伤职工(而不是雇主 )才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唯一人选 ,而工伤职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这笔保险金后 ,作为负有交费义务的雇主 (投保人 )却并没有转移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法定赔偿义务 ,由于人身 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 ,则意味着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现在或将来都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再向雇主索赔 ,要求雇主依《工伤保险条例 》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如果进行诉讼 ,法院也会支持。再者 ,人身险方案相关条款又明确指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职工 )本人 ,本公司 (指保险公司 )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

 这一条款意味着通过在投保时让职工 (被保险人 )签名 、职代会或工会盖章的方式而使作为投保人的雇主经指定而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企图也完全破灭。诚然 ,在保险实践中 ,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 ,雇主 (投保人 )利用保险业务竞争的现实向保险公司施压 ,迫使保险公司违规将保险金支付给了 雇主 ,再由雇主交给工伤职工 ,导致工伤职工误以为这笔钱就是雇主在履行自 己应该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 ,这时候 ,这个职工当时可能会接受雇主方的《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协议 》,但这只是因其主观不懂法或客观受蒙蔽所致 ,也只是解决了 暂时的问题。

 既经不起推敲 ,也无法面对时间的考验 ,一段时间后 ,当该工伤职工明白或经人指点明白后 ,照样有权回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重新向原雇主索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雇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只有转而采用责任险方案 ,代替人身险方案 ,向财产险公司投保《 (工伤 )雇主责任险 》,在投保之初就实现被保险人由职工到雇主的转变 ,避免法理上的先天不足 ,杜绝由此而来的诉讼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二 )纳税优惠财产保险类的《 (工伤 )雇主责任险 》和人身 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 》,就纳税义务作比较 ,前者对雇主和雇员更有利 ,这包括以下两方面 :1. 购买保险时的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用于财产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关于企业用于购买人身 保险的费用支出并未列入准予扣除项目 ,而只能通过员工福利的名义在准许的计税工资 14%的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也就是说 ,选择购买人身 险类《团体补充工伤保险 》,其费用要么去挤占 14%的福利费来列支成本、要么只能从利润中拿钱来买而承受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一个企业的效益再好 ,也希望设法堵住这种利润流失的暗道。2. 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理赔金时的优惠《税法 》规定 : (财产保险 )保险赔款免征所得税。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项税制。

 个人所得税制中直接与保险相关的仅限于对“ (财产保险 )保险赔款 ”的减免规定 。

 具体讲 ,个人因各种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从保险公司 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款 (指财产保险 ) ,适用补偿原则 ,是免所得税的 。

 在保险业务中 ,一般保险“赔款 ”是对财产保险的赔付而言 ,人身 保险中相应的术语是人身保险金的“给付 ”。

 也就是说 ,采用责任险模式 ,购买《 (工伤 )雇主责任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 ,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理赔款 ,是光明正大免税的 ;而购买人身险类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适用补偿原则 ,而是被视为一种“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使当时并未缴纳 ,又将是一个埋藏起来的问题 ,责任未了 ,国家征税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向其追索 。(三 )选用“责任险方案 ”,符合政府引导的方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席吴定富 2004年 6月 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 ”上表示 :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 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 ,就是采取市场化辅助手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 。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各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将参与到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其中 ,对于那些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责任保险种类 ,政府还将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推动实施。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 ,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 ,某些可能产生严重社会责任的主体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

 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 ,既是责任保险参与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 ,也是加速责任保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目前 ,《雇主责任险 》已和另一责任险险种 — — — 《公众责任险 》一道被政府列入议事日程 ,尤其在广东省 ,广东各地将通过立法使其很快成为强制购买的法定保险。

 从这个意义讲 ,企业投保 (补充 )工伤保险时 ,主动选用责任险解决方案 ,将使企业行为更规范、更显前瞻性 ,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参考文献 ][ 1 ]   实施企业员工福利计划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 J ]. 上海保险 , 2002, (9) : 13.[ 2 ]   寿险的税收与纳 税筹划 分析 [ J ]. 上海保险 , 2002,(12) : 40.[ 3 ]   责任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N ]. 深圳晚报 , 2004 - 06 - 07.[ 4 ]   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 [N ]. 中国保险报 , 2004 - 09 - 09.[编辑 :陈心汀 ]—26—©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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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ttp://code.fabao365.com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6-03 【实施时间】2005-06-0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待遇。

   4、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5、用人单位破产时,应预留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费用计提,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企业全年应发总额计提,由企业按20年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6、用人单位破产时,未达到退休条件的5—10级工伤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7、《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对符合条件享受的长期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由原渠道支付。

   8、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9、《条例》实施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并已按规定认定为比照工伤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规定处理;《条例》实施后血吸虫病不再比照工伤处理。

   10、从《条例》实施起,患一期矽肺病职工正常退休后复查确定为二、三期矽肺的不再改按工残退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当前页码:3

篇五: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伤保险简介及流程 一、 工伤保险待遇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内:30 元/天,统筹地区外:30 元/天; 2 2.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参保职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数,其中:一级:

 27;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 3 3.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支付):全省月平均工资*月数,其中:五级:14;六级:12;七级:10;八级:8;九级:6;十级:4; 4 4.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单位支付):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基数*月数,其中:五级:60;六级:48;七级:26;八级:18;九级:10;十级:6; 5 5. .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6 6.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7 7.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职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比例,其中:配偶(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40%;其他亲属(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岁)30%; 二、工伤待遇申报流程: 1. 门诊及 住院医疗费 需提供的资料:

 ①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 5-3)

 ②工伤认定书原件 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代发工伤待遇承诺书(表 5-2)。如需发给本人请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⑤医院票据:

 1.发票原件

  2.门诊费用需附门诊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3.住院费用需附件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原件,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复印件。

 注:医院票据需全部提供原件及盖鲜章!

 ⑥特殊情况异地就诊的,需提前提供《异地居住就诊申报审批表》,转诊转院的,需提前提供《转院转诊审批表》,工伤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申请书》及《旧伤复发确认表》;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的资料 :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 5-5)

 ②工伤认定书原件 ③伤残鉴定表原件及发票原件 ④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一次性 工亡 补助金需提供的资料: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 5-5)

 ②工伤认定书原件 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如需拨付给单位,用人单位需提供代发工伤待遇承诺书(表 5-2)

 ⑤如需发给本人请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及亲属调查情况表《四川省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告知承诺书》(表 5-7)

 注:如有供养亲属抚恤金需验户口本原件,供养亲属提供的银行卡需是本人社保卡卡号。

 4.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需提供的资料: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表 5-5)

 ②工伤认定书原件 ③伤残鉴定表原件 ④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⑥参保单位已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财务有效凭证 ⑦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一式三份 注:以上复印件需改单位公章!

 三、报销审批程序:

 由单位社保经办人统一收集上述资料,交至社保大厅窗口,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拨付。

 四、联系电话:

 XXXXX

篇六: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保险工伤保险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惠祥

 一、 工伤概念1. 什么是工伤?工伤, 又称“职业伤害” 、 “工作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 职业活 动或者与 职业责任是指劳动者在从事 职业活 动或者与 职业责任有 关 的活 动时所遭受的事 故伤 害和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 保险,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 的办法通过社会统筹 的办法 , 集中 用 人单位缴纳的集中 用 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给予 工伤人员 及其家 属法 定的医 疗 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 《工伤保险条例》 修改背景•1、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 2、 工伤认定范围 不够合理。• 3、 工伤认定、 鉴定和争 议处理程序复杂、 时间 长。• 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 5、 对不参保用 人单位处罚力 度不够。• 6、 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难以保障。• 7、 工伤预防工作亟待加强。• 8、 用 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偏多 。

 三、 立法的目的•为 了 保障因 工作 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 疗 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 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 经济补偿权;( )

 保障伤职的救治权与 经济补偿权;• (2)

 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 复;• (3)

 分散用 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四、 新《工伤保险条例》 六大亮点• 1、 新《条例》 扩大了 工伤保险适用 范围 ;• 2、 新《条例》 调整扩大了 工伤认定范围 ;• 3、 新《条例》 简化了 工伤认定程序;• 4、 新《条例》 大幅度提高了 工伤保险待遇;• 5、 新《条例》 增加了 基金支出 项目 ;• 6、 新《条例》 加大了 强制力 度。

 五、 工伤保险基金原则:国 家 , 工伤 保险费根据以 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国 家 根据不同 行业工伤 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国 家 根据不同 行业工伤 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 工伤发 生 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 目 前 上海市, 是按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原则。•(1)

 基础费率, 统一按用 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确定。基数的确定•(2)

 浮动费率, 在用 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根据用 人单位当 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使用 、 工伤事 故发 生 率等情况, 核定在下一年度是否应当 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1、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增支出 项目 :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 经同 意到统筹 地外就医 的交通费、 住宿费、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 系 后的一次性工伤医 疗 补助金)医 疗 补助金)• 2、 劳动能力 鉴定费;• 3、 工伤预防的宣传费;• 4、 培训等费用 ;• 5、 法 律、 法 规规定的用 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六、 工伤认定• 1、 工伤情形• (1)

 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 因 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 、 加班加点以及领导临时指派所从事 的工作所遭受的事 故伤害。加班加点以及领导临时指派所• (2)

 工作 时间 前后 在工作 场所内 , 从事 与 工作 有关 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 是指在工作 前后 一段合理的时间 内 , 从事 与工作 有关 的准 备工作 , 如运输、 备料、 准 备工具等, 以及工作 后 的清 理、 安全储存 、 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拾工具和衣物等。• (3)

 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 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包含两层 含义:

 一是不合理或违法 目 的没有达到 , 而出 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 人身 伤 害 。

 •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内 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 伤害。• (4)

 患职业病的;• 根据国 家规定的职业病目 录根据国 家规定的职业病目 录, 包括:

 尘 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 毒、 物理因 素所致职业病等十类。

 高温中暑 也已列 为职业病。包括:

 尘 肺职业性• (5)

 因 工外出 期间 , 由于工作 原 因 受到 伤 害或者发生 事 故下落不明的;

 • 因 工外出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到本 单位以外, 但还在本地范围 , 二是指离 开本单位到外地。• 由于工作原 因 受到伤害, 是指由于工作原 因 直接或简 接造成的伤害, 包括事 故伤害、 暴力 伤害和其他简 接造成的伤害, 包括事 故伤害形式的伤害。暴力 伤害和其• (6)

 在上下 班途中 , 受到 非本 人主 要责 任 的交 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 故伤害的;

 • 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 交 通事 故(包括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及轨交、 轮渡、 火车)

 , 二是, 非本 人主 要责任 , 三是、 上下班时间 、路线的合理界定路线的合理界定。(7)

 法 律、 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视同 工伤(1)

 工作时间 、 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 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当 场死亡,也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 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维护国家利 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 战、 因 公负 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地方用 人单位旧伤复发视同 工伤后, 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待遇。因 战因 公负 伤致残•

 • 3、 工伤排除• (1)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 残或者自 杀的。• 4、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1)

 用 人单位, 自 事 故伤害发生 之日 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 起30日 内。• (2)

 从业人员 或其直系 亲属、 工会组织自 事 故伤害发生 之日 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之日 起一年内。

 七、 工伤待遇• 1、 本市职工• 待遇• (2)

 住院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 (3)

 辅助器具• (4)

 停工留薪期待遇• (5)

 生 活护理待遇生 活完全不能自 理按上平工资50%(1780元)

 ;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40%(1430元)

 ;生 活部分不能自 理30%(1070元)

 。

 (6)

 致残1—4级待遇保留劳动关 系 , 退出 工作岗 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的伤残津贴, 分别为 工伤人至级伤员 的伤残津贴, 分别为员 负 伤前一月 本人缴费工资的:伤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3210元、 3030元、 2850元、 2670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 27个月 的工伤人员 负 伤前一月 本人缴费工资;二级, 25个月 ; 三级, 23个月 ; 四级, 21个月 。(7)

 致残5—6级待遇单解•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 18个月 ; 六级16个月 。劳系••

 ▲ 用 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 人单位按月 发给伤残津贴。•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60%▲工伤本人提出 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 的▲工伤本人提出 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 疗 补助金, 由用 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原本市两项合并, 五级为上年市平工资30个月 ; 六级为25个月 (待定)

 。

 (8)

 致残7—10级待遇•① 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 系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 13个月 ; 八级, 11个月 ; 九级, 9个月 ;七级, 13个月 ;级, 11个月 ;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③终止劳动关 系 , 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为市上平工资的20个月 ; 八级, 15个月 ; 九级, 10个月 ; 十级, 5个月(待定)

 。

 (9)

 因 工死亡待遇• 一次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前一月 缴费工资计发,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30%。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30%。2、 外省市劳动力•按综合保险的规定享 受待遇, 是按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生 活 护理费和工伤复发 医 疗 费等各类合并计算。

 外来从业人员 按致残等级和年龄来确定待遇。最高25岁 以下一级伤残的, 一次性支付78.9万元,最低十级伤残, 一次性支付3.1万元。工亡, 丧葬补助、 工亡补助、 供养亲属抚恤金,120个月 上年市平工资。

 八、 相关问题•1、 老工伤的处理(1)

 所谓的“老工伤” 是指, 一是用 人单位参加本市城镇保险、 小城镇社会保险; 二是职工在《条例》实施前发生 的工伤或职业病; 三是目 前仍与 该用 人单实前发生 的伤或职病; 三是目 前仍与 该用位保持劳动关 系 , 或者在该单位办理了 退休手 续。单( 2)

 办理纳保手 续由用 人单位办理老工伤人员 身 份确认、 造册登记,向区 人保局工伤认定部门办理纳保手 续, 附以下材料:

 ①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 具的工伤认定书 ;•②工伤伤残鉴定书 ;•③安监部门出 具的事 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 证明;••④职业病医 院出 具的初次诊断为 职业病的证明④职业病医 院出 具的初次诊断为 职业病的证明;• ⑤用 人单 位 无 法 提供 上 述材 料 的 , 可以 补 充 提供用 人单位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2、 本市已全面启动住院工伤康 复工作。(1)

 办事 程序 , ⑴工伤 人员 经治疗 伤 情相 对稳定存 在残疾或身 体功能障碍, 在停工留薪期内 需要住院工伤康 复的, 由用 人单位、 工伤人员 或其他直系 亲属向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区 、 县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 会提出 住院工伤康 复申请。

 ⑵区 县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 会受理申 请后, 对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报市劳鉴委作出 确认意见。(2)

 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 复申请表》 ;

 • ②工伤认定书 原件和复印件;• ③医 疗 机构出 具的医 疗 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住院工伤康 复的病种• 颅脑损伤、 脑卒中、 持续性植物状态、 脊柱性脊髓神损伤、 周 围 神经损伤、 骨折、 截肢、 手 外伤、 关 节及软组织损伤、 烧伤。• (4)

 工伤康 复定点机构• 徐汇区 中心医 院、 第八人民医 院、 杨浦区 老年医 院、上海养志康 复医 院、 岳阳中西医 结合医 院, 共五家。截外节

 3、 工伤认定的法 规适用 。(1)

 2011年1月 1日 前发 生 事 故伤害, 2011年1月 1日 后提出 申请且在1年时限内 。

 或2011年1月 1日 前提出 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 已受理, 但尚未 完成认定。

 原 则 上按新《条例》 执行。(2)

 2011年1月 1日 前已作出 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 不再处理。

 2011年1月 1日 后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 尚未 作出 结论的, 按发 生 事 故伤害时的规定执行。

 4、 工伤待遇处理中的法 规适用 。(1)

 2011年1月 1日 前发生 事 故伤害, 2011年1月 1日 后提出 工伤认定申 请且在一年时限内 , 或2011年1月 1日 前提出 工伤认定申 请劳动部门 已受理, 但尚未 完成, 一般按新伤认定申 请劳动部门 已受《条例》 规定享受待遇。, 但尚未 完成,般按新(2)

 2011年 1月 1日 前已完成认定, 2011年 1月 1日 后 申 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按发生 事 故伤害时的规定执行。5、 劳动关 系 方面

 • (1)

 从2011年1月 1日 起, 单位招收录用 的依法 退休人员 , 在2010年9月 14日 以后因 工作受伤的或者患职业病, 提出 的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不再受理, 如有纠 纷可通过民事 途径进行司 法 救济。• (2)

 劳务型公司 输出 的劳务人员(2)

 劳务型公司 输出 的劳务人员 , 在实际用 工单位发生 事 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由实际用 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 (3)

 建筑施工企业, 将工程、 项目 承、 发包过程中用 工主 体的确认。在实际用 工单

 6、 工伤认定的管辖由用 人单位营业执照载 明的住所所在地的区 、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受到事 故伤害的, 对注册地与 生 产经营地不在同 一统筹 地区 的, 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地管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生 产经营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7、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8、 什么是供养直系 亲属?是指:

 主 要生 活来源由劳动者生 前的工资收入供给的

 劳动者的配偶、 父母、 祖父母、 未 成年的子 女及弟妹等。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 2004]38号)

 规定, 配偶、 父母, 男年满60周 岁 、 女年 满 55周 岁 。

 子 女未 满 18周 岁 或仍在全日周 岁女年 满周 岁子 女未 满制院校本科以下就读。• 9、 非法 用 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 (1)

 非法 用 工是指:

 无营业执照、 单位使用 的童工。• (2)

 由于待遇等问题发生 争 议的, 按劳动争 议处理的有关 规定处理。周 岁 或仍在全日

 • (3)

 非法 用 工发生 的伤害, 不适用 工伤认定, 可由劳动争 议仲裁部门委托鉴定。• (4)

 非法 用 工赔偿基数, 按工伤保险统筹 地区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 一级16倍、 二级14倍、 三级12倍、 四级10倍、 五级8倍、六级6倍、 七级4倍、 八级3倍、 九级2倍、 十级1倍。• 事 故伤害造成死亡的, 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 外再按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四级10倍五级8倍

 历年市平工资1991年281元/月 1998年 1005元/月2005年 2235元/月1992年356元/月 1999年 1179元/月2006年 2464元/月1993年471元/月 2000年 1285元/月2007年 2892元/月1994年617元/月 2001年 1480元/月2008年 3292元/月1995年773元/月 2002年 1623元/月2009年 3566元/月1996年889元/月 2003年 1847元/月2010年 3896元/月1997年952元/月 2004年 2033元/月

 •谢谢谢!谢!

篇七: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

 二、我市行政区域(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自愿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并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如出现工程项目延期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延期保障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补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重新核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见附件。

 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应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或鉴定。

 为确保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同步核定各自缴费标准,及时支付相关待遇。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和补偿金参考明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和 补偿金参考明细

 一、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 7 元;二类:每人每月 9元;三类:每人每月 10 元;四类:每人每月 11 元;五类:每人每月 14 元;六类:每人每月 17 元;七类:每人每月 21 元;八类:每人每月 25 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 0.3 亿元(含 0.3 亿元)以下缴费比例 1‰;2、工程造价 0.3-1 亿元(含 1 亿元)缴费比例 0.7‰;3、工程造价 1-5亿元(含 5 亿元)缴费比例 0.4‰;4、工程造价 5 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 0.2‰。

 二、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 4.2 万元;二级 3.5 万元;三

  级 2.8 万元;四级 2.1 万元;五级 1.8 万元;六级 1.5 万元;七级 1.2 万元;八级 0.9 万元;九级 0.5 万元;十级 0.3 万元。

 2、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5.8 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4.8 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3.8 万元。

 3:

 、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 5.8 万元;二级 4.8 万元;三级 4 万元;四级 3.2 万元;五级 2.6 万元;六级 2 万元。

 4:

 、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 2.8 万元;六级 1.8 万元。

 5、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 10.8 万元;六级 9.5 万元;七级 5.4 万元;八级 4 万元;九级 2.7 万元;十级 1.3 万元。

 6:

 、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 10 万元。

 (二)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 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 4.2 万元;二级 3.5 万元;三级 2.8 万元;四级 2.1 万元;五级 1.8 万元;六级 1.5 万元;七级 1.2 万元;八级 0.9 万元;九级 0.5 万元;十级 0.3 万元。

 2、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5.8 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4.8 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3.8 万元。

 3:

 、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 5.8 万元;二级 4.8 万元;三级 4 万元;四级 3.2 万元;五级 2.6 万元;六级 2 万元。

 4:

 、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 1.6 万元;六级 1.1 万元。

 5、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 6 万元;六级 4.2 万元;七级 2.4 万元;八级 1.8 万元;九级 1.2 万元;十级 0.6 万元。

 6:

 、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

  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 10 万元。

 (三)其他事项

 1、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80%支付;不足五年的,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90%支付。

 2、参保职工已获得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的,此后再次工伤复发,商业保险公司不再支付该项补偿。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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