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胎儿 民事 法律地位

摘 要:胎儿,是每个人演化的必经阶段。但对于胎儿的争论不断,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太多胎儿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下也加剧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争议。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仍不完善,因此对胎儿的保护制度也不甚全面。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胎儿的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95-02

作者简介:高争(1989-),女,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法学)。

一、概念

胎儿,是指生长在腹中,妊娠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相关的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并在胎儿期进一步发育成熟。在此我们更应把握其法律概念,但就其法律定义法学者们也是争论不一,有从生物医学角度出发的学者定义为:是指那些仍然在子宫中没有出生的胎儿。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胎儿是从母体胎盘中孕育出的生命体,是人类生长发育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并且胎儿是以出生作为终结的一个生命体运作过程。

从我国相关的概念研究来看,对胎儿并没有做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存在一个通说,大多学者都认可这一观点,该观点认为:从受胎时起到出生为止这一过程即生长在母体中的幼体叫做胎儿。虽然有很多胎儿的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一定义较为准确的诠释了胎儿这一概念。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法律地位的确定与胎儿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一个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完善,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也越优越。但在当前民法通则中没有承认胎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对胎儿的相关保护力度也较弱。从目前的相关法律基础来看,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的人才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被排除之外,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种主张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胎儿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需要在出生后进行补偿,而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单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由都不甚全面,并没有将胎儿为什么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深入阐释,其理由也过于牵强。第一种引用民法通则,法律规定并不能包罗万象,甚至还具有滞后性,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制度规定稍显僵硬,而仅仅以开法律规定,就将胎儿的权利进行缩减有些不妥。第二种从保护妇女儿童为出发点,但是胎儿并不属于儿童范畴。仅仅由于胎儿在母体腹中,并没有成为独立的个体就将其排除在外,规定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理由过于牵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胎儿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的情况。这些说法大多是仅仅考虑了其中一个侧面,并没有进行综合的分析考虑。因此笔者认为,法律需要赋予胎儿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的赋予使得胎儿具有相应的权利,可以进一步保护胎儿的权利。但从法律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化身,需要尽可能的做到足够公平来看,胎儿作为广泛意义上的人,应该将其权利予以保护。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我们所需要完成的。

三、胎儿权利范围

通过相关资料的查询与了解,可以看出胎儿的规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规定。例如:《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从继承法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个别保护主义。了解一个问题需要循序渐进,在知道了胎儿在法律中的规定之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胎儿享有哪些权利?

(一)生命权

胎儿是一个小生命孕育的最初阶段,使其成长为人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对怀孕的妇女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如怀孕的妇女不可以执行死刑,这既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胎儿的保护。继承法也在继承权中明确规定,胎儿和其他孩子一样拥有法定继承的份额。从这些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考虑到胎儿的权利保护的问题。这仅仅是法律的规定,在学术研究上学者的认识也有所差异。目前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胎儿并不享有生命权,胎儿还未出生,不能认为是纯粹的自然人,未出生不能享有生命权。笔者并不赞同胎儿不享有生命权,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胎儿享有生命权,胎儿从胚胎开始就具有生物学生命的特质,也只有更加确定胎儿的权益才能更好的保护胎儿。

(二)健康权

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规定胎儿拥有健康权。笔者认为,需要相关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仅包括生理机能,并不包含心理机能,心理机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类大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胎儿的精神范畴是很难界定的。因此,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笔者认为需要对胎儿的健康权进行相关立法完善,来全面保护胎儿的权利。

(三)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笔者认为,在继承法中规定,胎儿有继承权考虑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要求,起到了保护胎儿民事主体的作用,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但仍需在进一步明确规定,以免在发生冲突时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四)受遗赠权

现阶段我国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权的规定仍不完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另一个方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犯罪情形。因此,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需要相关立法者在法律制度中做出明确规定。

(五)受抚养权

现如今,仍有不少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死者生前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偿还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受抚养人需要是自然人。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才拥有。胎儿由于在母体腹中,还没有出生,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胎儿的受抚养权,这在现实中不利于胎儿权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诸多案例由于法律空白并未保护到胎儿的应有权益,这对胎儿及胎儿的家庭是极大的不公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胎儿的受抚养权提上法律制度的日程。

四、结语

关于胎儿的规定各国有所不同,各国在对胎儿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也存在差异。相关学术研究也所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人、智者见智。但是通过分析相关资料,存在的共同之处便是都朝着保护胎儿权利的方面前进。我坚信,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未来我国对胎儿的保护会更加完善,更好的贯彻以人为本。

[ 参 考 文 献 ]

[1]徐开墅.民商法辞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60.

[2]郭明瑞.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96.

[4]郭明瑞等著.民法商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2010.

[6]同上第210页.

[7]秦迪.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J].社会与法,2013,12(总第372期).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