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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逻各斯”:论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审美 翻译 运动 论诗 逻各斯

关键词:诗歌翻译 翻译主体 审美辩证

摘 要:本文从哲学的三个维度:翻译审美辩证思想的确立、语际审美辩证和文本审美辩证,以及主体审美经验对审美辩证运动的操纵,阐明了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是诗质和诗性的保证。

诗歌翻译伊始,翻译主体就着手把翻译置于原文和译文的二元张力关系之中。从这个始发的辩证关系起,翻译主体会遭遇到种种辩证对子。譬如西方译论中的“信”和“美”,认为“翻译就像是女人,忠而不美,美而不忠”(陈凌,2006(6):140)。“忠实”和“美”成了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必先除去一方,翻译才能顺利进行。问题的实质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运动,恰恰是翻译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是推动译文达到更高审美境界的至真法宝。

所有的辩证对子,其在审美过程中所做的辩证运动都与翻译主体的审美经验密切相关,因其是在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之间构成的互动关系框架内所呈现出来的辩证运动,所以离不开翻译主体的经验参与。翻译的成败、好坏,取决于翻译主体驾驭翻译中各种辩证对子的程度。

翻译,特别是诗歌翻译,不是对原文中诸如意美、音美、形美这些客体性内容的还原式呈现,更不是对翻译主体及其审美经验的全部取消。因为如果把原文的美的内容完全客体化、在场化和概念化,译者作为审美主体的身份也就不复存在,翻译的创造性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最终会取消“信”和“美”的辩证关系,所以,只有在“美”的产生具有主体性这个前提下,这个辩证对子才会有意义。从客体性的“美”到主体性的“美”,这种转变体现了对“美”的认识的提高。这种提高,并不是片面拔高“美”的主体性内容之结果,而是注重主体和客体的互动所产生出来的“美”。

从古到今,从片面强调“美”的客体性特征,到逐渐重视“美”的主体性特征,人类对“美”的认识都在不断变化,不断提高。柏拉图提出了西方最早的美学观念“摹仿说”,认为“美”是对现实事物的模仿;然后是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说”;柏拉图后又主张“理念说”,黑格尔又将其发展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亚里士多德提出“客观说”,认为“美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文艺复兴之后,关于“美”的客观性论调逐渐低微,强调“美”的主观性特征逐渐占了上风:休谟认为“美”没有客观标准,康德也认为“美”在人心,克罗齐把“美”看成是人心的力量,马克思更认为“美”是实践这个主体性活动的产物(张世英,2002:145)。

诗歌翻译的主体审美,其特征除了体现在审美思维、审美意向、审美感应和审美介入上,审美主体性还体现在审美辩证上。须知,翻译中所出现的辩证运动只有相对于翻译主体才会有意义,因其是翻译主体参与的结果,也是翻译主体审美经验的原动力。综观中国的翻译理论发展史,大多数观点都具有正反两面的对立关系。严复的“信达雅”——相对于不信、背离和低俗;鲁迅的“信和顺”——相对于不信和艰涩;傅雷的“神似论”——相对于形似论;以及钱钟书的“化境说”——相对于移境说。然而,不幸的是,所有这些对立双方,其另一方却总是受到片面排斥,从而否定了对立双方的辩证运动。

一、“道”: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至真法宝

西方一贯认为“翻译就是叛逆”、“美而不忠,忠而不美”。导致这种观点的正是西方传统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原文先于译文而诞生,原文因此是译文的最终参照标准,“不忠”之罪因而要大于“不美”之罪,“忠实于原文”要比“‘美’化译文”来得更为重要。

无论是汉诗英译还是英诗汉译,前者(原诗)永远高于后者(译诗),后者只是前者的派生物、次生品。严复的翻译标准“信达雅”,所用三个字虽然都是形容词,却都有着及物动词的“及物性”,也就是说,都把原文作为“信守”“达切”的目标,并且,译文不能“俗化”,必须“雅化”,才对得起原文。可见,翻译惯有的标准里面,竟埋藏着如此根深蒂固、此高彼低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思想!不消除这一思想,翻译理论就只能在原地打转。

但是,翻译不是将原文中的“有”强行拉进译入语中成为译文中的“有”就万事大吉的简单过程,翻译是生成的过程,是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化与生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符合自然界所有的生成转化规律。用中国哲学的“道生万物”来解释翻译最贴切不过,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过程中,“万物负阴而抱阳”,“一阴一阳谓之道”,“阴”和“阳”,既对立又统一,“冲气以为和”,均衡化生出自然万物。翻译过程也一样,原文和译文,不论“忠与美”“虚与实”“无与有”“隐与显”,相互矛盾又相互调和,辩证运动、和谐契合。

将原文中的一切都变为客体性的东西,甚至将原作者不确定和不确指的东西都设定为确定的、确指的东西,并让这些客体性的东西制约、控制和监视主体性的东西,特别是译者的主体能动审美,是“逻各斯中心主义”在翻译中的典型表现。所以,翻译,尤其是诗歌翻译,其首要任务就是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而“道”,其对立统一的辩证思想,无疑是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至真法宝。

二、超越:诗质和诗性的保证

原文和译文,翻译伊始就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这种对立,对于英语和汉语而言,其实质就是逻各斯和道、先验和经验、介体和本体、客体性和主体性的对立。这些辩证对子的双方,都分别体现着各自语言的特征,因此,语际性辩证关系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文本中的言(象)意、有无、虚实、抑扬、隐显等文本性及互文性的辩证关系。

譬如上述辩证对子的双方,就具有英语和汉语与生俱来的辩证关系:对于英语这种理念性即逻各斯式的语言而言,由于其强烈的先验性和客体性特征,在汉诗英译的认知修辞关系中就充当着介体的角色;汉语却天生就是“道”的化生之物,是通过“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而获得的主体性的经验结果,所以在汉语原文与英语译文的认知修辞关系中就扮演着本体的角色。

对原、译文所固有的这些语际性辩证关系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文本性辩证关系的表达。

譬如在英诗汉译中,如果所强调的是英语这门西方语言的本体性特征,就会导致翻译生成的文本仍然保持原有的文本性辩证关系,即把原文中在场的仍处理为在场的,不在场的仍是不在场的,表现极端的话,就会导致译文的生硬僵化。这种显著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把原文奉为至上的圭臬,使“美”成为确定不变的客体性存在,翻译主体所做的只是“移花接木”式的工作——将“美”直接移植到译文之中。具有这种观念的译者,缺乏提升译文审美价值的自觉性,认为原文中的“美”离开了原先的土壤仍然可以在译文中存活。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诗歌翻译不需要翻译主体的审美介入,只需要翻译主体能够欣赏、意识到原文中的“美”这种客体性存在,继而把这种客体性存在嫁接到译文的树木上就万事大吉了。

反之,若翻译主体偏重的是汉语的本体性特征,对于“美”的理解,就不会只局限于将“美”看成是客体性构成的东西,而是采取主体性、经验式的翻译策略,积极投入自己的审美经验,以构建完整的“美”。在这样的译者眼里,与其说“美”是客体性存在,毋宁说“美”是主体性构成,因为只把原文中“美”的客体性内容还原到译文中去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这种“移花接木”式的还原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个问题。译文的审美价值,需要翻译主体的意向性构成和充实,需要翻译主体用自己的审美意识,甚至审美存在,去“面对事物本身”,面对“美”本身。译文的审美生成,决不单是面对原文文本固有的,所谓的在场的“美”!须知,翻译不仅得“及物”,还得“及人”,这样才符合中国“天人合一”的大审美观念。

如若取消“人”这个主体的介入,译者所做的就只是对原文各组成要素的客体化。这种客体化就必然导致原文,特别是诗歌,“美”的客体化。持有这种客体化观念的翻译主体,认为原文中的一切都是在场的,处于中心地位,是翻译的重中之重。那么,拿什么来保证这种在场呢?能保证这种在场的就只有理性、逻辑、结构和形式。而这一切都是西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内容。于是,跨语性的审美辩证关系,在“逻各斯中心主义”大棒的压制下,就不可能取得平等的对话。同时,原文中的文本性辩证关系也必须唯“逻各斯”是从,听从理性、逻辑、形式和结构这些客体性保证元素的摆布,其强烈的主体排斥性,更夸大了审美的客体性特征。然而,从审美客体到审美对象的审美性提升,要求翻译主体不能只顾及翻译审美的客体性特征,还得注重翻译审美的主体性特征,因为只有在审美的主体性特征得到加强的情况下,审美客体才能转变为审美对象,唯有如此,翻译主体才能完成对译文的审美质上的最终提升。

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翻译的审美主体性过程,改变其中逻辑与非逻辑、理性与感性、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取消前者优于后者的地位,惟有这样,才能对后者进行审美价值的提升。翻译并不是上述组合的简单相加,而是超越,在跨语性审美辩证运动和文本性审美辩证运动的双重合力下,超越其相加,达到译者所希望的审美高度,保证译文作为诗歌而应具有的诗质和诗性。

三、“有无之境”:主体审美对审美辩证运动之操纵

“阴阳之道”这一宇宙辩证法,阐明了万事万物相互影响、相互化生的关系,概括了事物之间辩证的运动特征,因此适用于描述一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之方法、形式和过程。但是,虽然“阴”和“阳”高度概括了辩证运动的双方,却不能揭示出辩证各方的存在特征,也不能再派生出其他的辩证组合。

中国古代哲学中既能派生出其他辩证组合,又能揭示出辩证各方之存在特征的对子是“有无之境”中的“有”和“无”:因为“有”,就会有实、显、露、言(象)、明、动、主、密、直、扬;因为“无”,也就会有虚、隐、藏、意、暗、静、宾、疏、曲、抑。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都合“阴阳之道”、处“有无之境”、行“抑扬之法”,从而表于“言(象)意”之间。

诗歌的诗意、诗性和诗质,其形成也要合此“道”、行此“法”,从而达此“境”。这些辩证组合,不仅活跃在单语创作之中,它们也同样活跃在跨语转换的审美活动之中。于是,原文里的这一系列辩证对子,在翻译的过程中就不会被作为单纯的客体性特征而直接“嫁接”到译文中去,因为诗性、诗意、诗质具有不定、可变、无尽的特征,翻译主体审美的介入势必会使其发生变化。不容忽视的是,不断运动、不断变化,是这些辩证对子的根本属性,审美主体创造“美”、文本产生“美”的原动力也正缘于此。

“有无”这对中国审美思想中的辩证组合,称之为“元辩证对子”。各种艺术形式,无论是绘画、书法还是诗歌,都把“有”和“无”的辩证运动,作为生成“美”的最根本机制。譬如:状于眼前的绘画、力透纸背的书法、现于笔端的诗歌,都属于“有”;而纸张的留白、象外的意境,言外的内蕴,都是由“有”牵引出来的“无”,“美”则正是“无中生有”的结果,也正是超越了“有”的结果。所以,只有在“无”,在“不在场”的衬托下,“有”才能超越自身,生发出美感价值来。 “画在有笔墨处,画之妙在无笔墨处”(戴熙《习苦斋画絮》),“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处”(刘熙载《艺概.诗概》),“不著一字,尽得风流”(司空图《诗品》),道尽了古人对各种各样艺术形式之美的“有无相生”辩证生成方式的精确感悟。

“有”和“无”,也构成了西方的审美完形结构。“有”是残缺的“有”,譬如失去胳膊的维纳斯,逗引起观者无尽的审美遐思,刺激着人们去填充这个“残缺”,这个“无”。正是用“无”结合“有”,人们才在构筑完形结构的过程中获得了美感体验。

诗歌翻译也需要翻译主体以“有”的形式,也就是见诸文字的形式,将“无”挖掘出来,构建起一个“有”和“无”同在的完形,再以其作参考,在译文中还原出“有”和“无”的辩证结构。当然,这个审美还原会是一个变异过程,因为“有”和“无”的辩证运动并非是单纯的客体性运动。虽然“有”带有强烈的客体性、先在性,被字、词、句,以及物、物象、意象这些明确和固定的存在物所负载,“无”却具有强烈的主体性,无法还原为纯粹客体性的存在物。所以,不同的译者,从“有”中可以生发出不同的“无”。“有”和“无”之间的辩证运动必定不会是纯粹的客体性运动,而是客体性和主体性相结合的辩证运动。

这种辩证运动,不同于物理、化学和数学中的辩证运动,自然辩证法是纯客体性的东西,不可能掺杂进人的主体性。相对而言,翻译主体的审美经验、审美感知、审美体验、审美介入是纯主体性的因素,翻译过程中的“有”和“无”,其辩证关系中的主体性就会压倒客体性,成为人“译”人“异”的辩证运动。这,就是诗歌翻译的美学观念:译者的主体性,在“美”的构成之中不可或缺。

诗歌翻译中的审美主体性辩证运动,其“有无”之中的“无”,与魏晋时期玄学派代表人物王弼所阐述的“无”倒并不完全一样。王弼对“无”的阐述基本上是形而上学的,譬如,他认为“无”包含着五层含义:本体义、生成义、抽象义、功能义和境界义。(康中乾,2003:168-208)“有无”辩证审美关系之中的“无”,更重要的是指“审美义”。如果说在王弼所阐发的“五义说”中,有着同“审美义”更为接近的一项的话,那就是“境界义”。

王弼对“无”的理解笼罩着浓重的神秘主义色彩。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还不能对世界的起源、本体的变化、发展的趋向作出更为科学的解释,只好笼统地归结为“无”,所以“凡有皆始于‘无’”(王弼注《老子》)。“无”,深藏在万事万物之中,被“有”遮挡着,它既是世界的本体,又是世界的起源,同时世界的发生、发展、变化,又无一不遵循着“无”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人们只有顺物之性,任物之情,不偏不倚,心斋坐忘,才能体会到“无”的境界。但人们又不可能完全摆脱掉眼前的赘物琐事而“独化”于“无”中,因为那样就太过执著于“无”,而违背了“有无”的辩证思想。于是,人们必须将所见、所闻、所触的“有”的世界作为介质,才能达到“无”的境界。

文学艺术就是其中的一个介质。这个介质帮助人通达的至少是一种“无”的审美境界。这样,“无”的境界义中起码还包含着“审美境界义”。审美境界是难以言状的,尤其不能用概念性的语言来言说,因其是“无”。所以,王国维在论及高低不一的境界层次时,也只能通过诗歌这种具象化、经验性,具有强烈主体性的介质,来言说“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王国维《人间词话》)。“无”之“境界”,在绘画中就是所谓的“象外之境”,在诗歌中就是所谓的“言(象)外之意”。“象”和“境”、“言”(象)和“意”的辩证运动,遵循的都是“有无”的辩证运动法则,它们利用从“有”和“无”中派生出来的辩证运动关系,拓展着审美境界的生成疆域。

阴阳之道、有无之境、言(象)意之表和抑扬之法,是中国艺术辩证形式的四大母题。“阴阳之道”,揭示了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着正与反,正是这矛盾的双方启动了万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进程,所谓“反者道之动也”(《庄子》);“有无之境”,提供可以伸缩的空间感,“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有”,而“无”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不是非“有”即“无”,也不是非“无”即“有”。“有”和“无”,不似“阴”和“阳”那般相互之间没有跨度,其派生性、过渡性和梯度性,给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提供了绝对广阔的空间。其负载者,如果诉诸文字那就是“言”和“意”,如果诉诸画笔那就是“象”和“境”。“意”和“境”都是“空”,是“无”,是诗歌和绘画的审美要素,但不能把“言”和“象”看成是手段和工具,而把“意”和“境”看成是目的和结果,若这样理解,就会重新陷入“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窠臼。它们应该同存同在,只不过在品赏“成言”或“立象”之后的诗歌或绘画时,由于人们习惯于先“言”或“象”,再“意”或“境”,会对之产生人为的时间上的先后排序,但在原初生成或者自在自存时,“言”和“象”与“意”和“境”就不具时间上的先后性。

“有无之境”所具有的空间感、伸缩性和派生性,为人们提供了可参与其中进行创造的广阔天地。如何利用“有无”的辩证关系所提供的创造空间,特别是艺术和审美的创造空间,就涉及到了母题之四——“抑扬之法”。

作为中国艺术辩证形式第四个母题的“抑扬之法”,为审美主体(既可以是创作主体也可以是欣赏主体或翻译主体)所采取,使“有无”为代表的辩证组合在审美过程中显得无比活跃。较之其他对子,“有无”组合最具动态性,其主体性特征也最强,主体因此就用它来对诸种审美辩证关系进行操控,使它们进入不同的审美状态和审美境界。

以“有无”为代表的诗歌审美辩证组合又可分为两大类。名词类:言(象)意、物心、形神、文质等等;形容词类:实虚、显隐、露藏、明暗、深浅、动静、浓淡、奇正、密疏、直曲等等。

名词类的审美辩证组合,主要用来描述艺术创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则对艺术创作的结果予以描述。这个结果,对于画家来说是一幅画,对于诗人来说是一首诗,对于音乐家来说是一首曲子。当然,这些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有可能潜在于整个创作过程之中,却只是在创作结果中才稳定下来,因为此时创作主体对其的影响最小。

创作主体利用“抑扬之法”操纵着创作过程中每个阶段的辩证关系:从最初“感物”之际的“心物”交会开始,到成文之时的“言(或象)意”,再到文本的“文质”关系所承载的“形神”互动,名词类的辩证组合贯穿在整个创作过程之中。但是,每组辩证对子并不专属于某个创造阶段,因为即使是在创作结果,也即文本中,也存在着像“物心”这样的辩证组合。正因为如此,形容词类的辩证对子,其辩证关系都可用来描述所有名词类对子的辩证关系。

创作主体或“抑”或“扬”,让名词类的辩证关系在实与虚、显与隐、露与藏、明与暗、奇与正等之间来回摆动,抑实扬虚、抑密扬疏,或是抑奇扬正等等,反之亦然。

必须强调,无论是名词类的辩证组合还是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都是在主体审美经验的介入之下展开着审美辩证运动。辩证双方不会处于静止而固定的客体性状态之中,而是时刻任随审美主体的干扰而起变化。恰如创作主体和欣赏主体会影响其辩证运动,翻译主体也同样会左右其审美辩证运动。诗歌翻译之中处处充满了哲学思辨之艺术,其中最美最动人的,惟有主体审美,其辩证之力,掌握着诗性的浓淡和诗意的深浅,赋予了译诗以浓郁的诗质!

(责任编辑:水 涓)

本文为江苏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之一;基金项目:江苏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资助课题(编号202)

作者简介:陈凌,南京邮电大学外文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翻译学、英国文学。

①陈 凌. 通往巴别塔之路——论中西译学传统中的相似性[J].北京大学学报,2006,(6):140.

②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45.

③康中乾.有无之辩——魏晋玄学本体思想再解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6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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