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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农业法》译注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拜占庭 译注 农业法

提 要:《农业法》是拜占庭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它规范了拜占庭农庄中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内容涉及村庄组织、土地占有与使用、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方面,反映出拜占庭帝国中期农村经济生活的一般状况,是研究拜占庭农村经济制度的极为宝贵的原始资料。自该法典被发现以来,国外学术界对其研究已有多年,其中阿什布尔纳的希腊文校勘本与英文译本是现今学者们认可的权威文本。本文根据阿什尔布纳的校勘本为底本、并参考其译本对《农业法》进行译注,意在提供更切近希腊原文的中文文本。

关键词:拜占庭 《农业法》 译注

拜占庭《农业法》是拜占庭帝国法律史上一部实用性的法律汇编手册。 它出现于公元8世纪左右,由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的法学家汇编成册。

关于《农业法》的成书年代与编纂者,是学术界争论颇多的问题。最早发现的《农业法》版本,是14世纪拜占庭帝国立法汇编《法学六书》(ἑξάβιβλоς)的附录文件,据此学者们推测该法出自六书编撰者——萨洛尼卡城大法官君士坦丁•哈门诺布罗斯(Κωνσταντίνος Αρμενόπουλος,1320年—1383年)之手。德国学者扎哈利亚•冯•林根绍尔(Zachariä von Lingenthal)在《希腊罗马法律手稿史》(Historiae Juris Graeco-Romani Delineatio)一书中最早提出,《农业法》成书于8或9世纪,由私人编纂而成,其观点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 后在《希腊罗马法律史》(第三版)中,他又将该法的成书时间锁定为8世纪40年代,并归于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利奥三世与君士坦丁五世的立法成果。 英国学者阿什布尔纳保守性地同意林根绍尔视《农业法》为官方立法的观点,但他认为该法出现于8到9世纪之间。 前南斯拉夫拜占庭学者乔治•奥斯特罗格尔斯基(Georgije Ostrogorski)认为,《农业法》是由拜占庭皇帝査士丁尼二世颁布的官方法典。 苏联学者E. 李普什茨(E. Lipshitz)在综合考察前人的观点后,提出《农业法》成书于8世纪后半期。尽管此问题至今仍无定论,但是正如陈志强先生所言:“在没有发现新的历史资料之前, 对《农业法》成书问题的讨论不再会产生学术上的突破, 对该法编者的考证充其量也仅是一种推测, 缺乏学术意义, 特别是一些学者为该法成文时间发生的争论仅涉及几年或十几年的短时段, 并不影响我们考察《农业法》之上百年或数百年影响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文本的语言文风、用词特征,以及与埃及纸草文献和其他历史手稿的比较,《农业法》应为帝国官方法律系统内的法学家或法律职业者们,为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选取前代罗马法、査士丁尼法典以及地方习惯法法规编纂而成的具有中世纪“粗俗法”性质的,通行于帝国全境、高频使用于帝国部分行省,具有官方立法性质的法律汇编。它的成书时间为8世纪。

这部法律汇编,以拜占庭村庄内的农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主要处理农村中土地所有关系或土地占有关系,规定了土地生产者的身份、地位及权利。它以法律的形式,真实地反映了拜占庭帝国村庄内部生活的一般状态, 对拜占庭帝国的农村生产生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在此后相当长时间内通行于拜占庭帝国,是研究拜占庭帝国农业经济史最为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

目前发现的《农业法》最早的希腊文抄本是11世纪的手抄本(Paris.gr.1367号抄本以及Marcianus gr. fondo antico.579号抄本),此外另有百余部不同语言(包括希腊语、斯拉夫各民族语言及土耳其语文)的抄本传世,分属于11世纪—17世纪间。 如今这些抄本分散保存于欧洲各国博物馆和图书馆。 在上述图书馆所保存的早期各抄本之间,尽管词序或语法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是它们的条款数目和顺序,以及抄写编录基本上是一致的,语言文风和内容也大体相同,没有对汇编素材的主观性篡改编辑的痕迹。反观各晚期抄本,其法条文字及抄本内容方面则存在较大的不同,而且与早期抄本相比,在法规编排顺序上也有较大差异,收录条款也多有出入。例如Paris.gr.1383号抄本(12世纪末)、 Roe 18号抄本(14世纪)、Laurentianus. lxxx6号抄本(15世纪)、Vaticanus.gr.845号抄本(12世纪末)以及《法律手册改编》的第24、25、26章所提供的《农业法》的不同抄本等。 而作为晚期法律手稿代表的《法学六书》中收录的《农业法》,更搜集了96条法条,分列于10个主题(Τίτλοι)之下,与早期抄本多由85条左右法条构成这一情况相差甚远。

目前译者掌握的由各国学者整理发表的比较完整的《农业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版本。它们分别是以君士坦丁•哈门诺布罗斯《法学六书》中的《农业法》为依据整理的文本,康塔尔多•弗里尼(Contardo Ferrini)以安幕布路西那13世纪末的希腊抄本(Ambros. M68sup.)为基础整理的评注本,以及阿什布尔纳编注的希腊文校勘本与英文译本。 其中以阿什布尔纳的校勘本及译本最佳。该译本以早期的六份古本为基础整理而成, 此外,阿什布尔纳对11世纪早期的梵蒂冈希腊手稿2075号抄本(Vaticanus gr.2075)开篇11个条款以及结尾的4个条款也进行了校对整理。通过对这些文本在语言学上的详细分析与对比,厘清各文本农业法诸条款间的异同,并将之与前代罗马法、同时期拜占庭法律以及蛮族法律进行系统对照,结合同时期的其他文本的文风与用词规律,阿什布尔纳整理校勘出了最终文本,即发于《希腊研究杂志》1910年第30卷和1912年第32卷上的希-英校勘本。 该译本计85条,7000余字,内容连贯,文本完整,并配以语言学、文献学的详细注释,是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最为权威、使用最广、引用最多的《农业法》文本。

国内学术界对《农业法》的关注,发端于对斯拉夫人之于拜占庭社会发展作用的研究。 对《农业法》的翻译,多为从现代俄语译本转译而来。完整的《农业法》中文译文,是耿淡如先生于1958年发表的,该译本全文共85条,以《拜占庭社会经济史文献汇编》收录的《农业法》俄文译本(李普什茨译)为主,辅以格拉青斯基《中世纪史文献》(卷一)中的俄文译文译注而成。

本文即依据阿什布尔纳《农业法》希腊文校勘本与英文译本翻译而成。阿什布尔纳的校勘本,以尊重早期抄本的原结构为基础,微调了几个条款的顺序。早期的抄本中,只在条文顺序的安排上隐含了些许划分的痕迹。从第1条到第66条的辑录顺序,基本上依据三个内容而定,即基于可耕地与土地上的农民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与大小牲畜以及犬类相关事宜;土地产品、农具与农事建筑等。 而66条以后的条款,则是以随机的顺序编排。这部分条款可能是法典在流传使用过程中对初始法典的增补,也可能是法典编纂者面对相似而又略有分歧的条款时做出的宁多勿缺、全部收录的抉择。因此,《农业法》全部条款或可分为四部分,前66条按照上述标准划分,所余条款统归为第四增补部分。为保持原文整体性、连贯性,本文从阿氏本之85条法规,不做任何逻辑的分段,仅将其整体呈现给读者。各条款正文中圆括号内的语句是译者为保证条款内容及逻辑的完整所加。

摘引自査士丁尼法典的《农业法》条款

1. 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1]必须守法,[2]不得越过邻人的犁沟。[3]如果他执意逾越(犁沟)并使邻人土地有所消减,那么,如该行为发生于翻耕土地期间,他将失去他的新地;[4]如该行为发生在播种期间,逾越犁沟的农民将失去(所占地的)种子、耕地以及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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