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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世纪时期女性与权力的结合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中世纪 权力 时期 女性

摘要:随着女性地位的逐渐提高,许多历史学家和女权主义者都越来越关注各个历史时期女性身份地位的变化。其中一个问题就涉及到中世纪时期女性与权利的关系,在这一时期,王后或者女王是权利与女性性别相结合最好的表现,但是在那样一个性别歧视很严重的年代,女性是怎样获得权利的,又是怎样保证自己的合法性,而当时的史学家或有限的资料记载对女性执政又持有什么样的态度或者评价呢?

关键词:中世纪女性;权利;女王

中图分类号:K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061-01

在古典时代或中世纪,女性的地位和身份是由她们与男性的关系决定的,根据法律来说,女性都处于依附地位,在男子的控制之下生存。因为在等级社会中,整个社会有着明显的等级划分和尊卑观念,而当缩小到家庭生活的时候,这种等级和尊卑观念同样是存在的。中世纪对于女性的观点基本继承了古典时代,大都怀有极端的厌女情绪。而从中世纪的神学家或教会人员来看,他们普遍接受并助长教会宣传的女性是罪恶之源的说法,而且认为女性想得到救赎必须经历比男性更多的磨难。在中世纪,女性最终掌握政治大权包括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摄政女王,这些人是以皇后的身份,或者是作为未成年王位继承人的摄政者控制政权的。另一种是执政女王,她们是作为王位仅存的合法继承人而掌握政权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王国内没有直系的男继承人之时。所以虽然女性可以成为王位的继承人,但是却永远不会成为首选。摄政女王和执政女王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婚姻关系成为皇后进而有可能成为女王,而后者却是基于血缘出身的。

一、摄政女王

在封建社会,王室的婚姻关系很大一部分都带有政治目的,而这种联姻也是使婚姻关系双方的家族利益得到保障的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但是在皇后的选择问题上,封建王室也是煞费苦心的。以丹麦国为例,在维京时代,来自斯拉夫的公主很受欢迎,较多的成为了丹麦的皇后。11-12世纪初,大多数的皇后是来自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丹麦国王同样也迎娶过来自俄罗斯的公主或来自更远的葡萄牙和波西米亚的公主。在中世纪晚期,德国血统的皇后在数量上偏多,只有一位皇后是出自本国的。从这种比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王选择王后更多的是出于与邻国或其他国家的利益关系考虑的。但是这里面同样也是存在矛盾的,如果选择本国内贵族家庭出身的皇后,很容易因为这种姻亲关系打破国内力量的平衡,皇后所在的家族会借此机会增大权利,甚至有可能威胁国王的地位。所以国王多从其他国家选择皇后,但即使是这样有时也不能完全保证自己的地位不受威胁,因为有时也会发生皇后摄政夺权的事情,这个时候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坏,一个国家或许就此落入了他国之手。几乎所有的中世纪史学家对女性摄政这个问题,持有的都是否定态度,他们认为皇后或者女性是应该排除在权力之外的。

Orderic Vitalis,盎格鲁诺曼时期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他的著作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England and Normandy主要记载了11-12世纪英格兰和诺曼底的历史情况。因为他的著作阐述的资料较多并且比较有价值,从中也可以发现他对女性的观点,虽然是他个人的观点,但却很具有中世纪的代表性。Orderic认为女性可以是极善也可以是极恶的,他更多的是把男性的软弱和摇摆不定看作是女性对他们造成的消极影响。所以,不得不承认他对女性也是有着很大偏见的,从西西里的女伯爵Adelaide后来成为耶路撒冷的摄政女王的事例中可以看出,Orderic对女性的态度不完全基于公正的立场。然而与此同时,Orderic在对女性的描绘中同样也能看到女性对家庭的管理和帮助作用以及她们对家庭中重大决定的影响。但是所有这一切的前提便是,女性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力,她们只不过是作为她们的父亲、丈夫、儿子的权利的代行者,也就是说女性们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他们自身,而来自比她们更强势的男性。Orderic与许多同时代的人几乎都认为,女性不可能也不可以主动要求权利。

摄政女王接触权利的开始就是在她们成为皇后之后,这也是她们能取得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是当时的观点却几乎完全不承认女性能以个人的身份行使权利,相反地认为即使她们摄政,也只不过是作为一个代表或代理人,完全不可能像男性一样以自己独立的身份来统治国家。因为他们并不想打破男性在继承制度方面的优势,虽然例外时有发生,但是只要女性是摄政者,就不会威胁到原有的社会秩序,也就是男性的优先权,因为女性终究是个代理者而不是权利的源泉,最后的权利还是掌握在被代理人——父亲、丈夫或长子手中。

二、执政女王

除了婚姻关系带来的皇后成为摄政女王之外,还有一种就是基于血缘和出身以及继承制度之上的执政女王,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执政女王作为王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虽然中世纪社会对女性执政的看法并没有改观,但是对于合法性的遵从是不可否认的。当然有些时候即使是女王已经即位,部分贵族仍然会想办法找到一个血缘关系较远的男性继承人来试图推翻女性政权。从12世纪到17世纪之间,欧洲大概存在着20位执政女王。但法国例外,因为萨利克法典曾明确将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欧洲其他的国家都存在过女王执政的情况,而且对女王执政现象的考察本身也是对欧洲继承制度的特殊性的一种认识。

1350-1450年间,欧洲18个国家大概共有100次王位的继承发生,而这其中包括不下12位执政女王的出现,包括没有最终取得统治权的女王。这些执政女王继承王位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其中有女继父位7次,母继子位2次,姊妹继承无子嗣的兄弟2次,还有一次是孙女继承祖父。葡萄牙的Beatrix在其父亲死后成为唯一的王位继承人,但是王位最终却被她不合法的叔叔夺走,最终Beatrix没能成为执政女王,但是她的确是国王指定的合法继承人。而与Beatrix的命运完全不同的是那瓦尔的Blanche,1425年成为女继承人,在她死之前一直都是那瓦尔的女王,但是之后却引起了王位的争夺,并且是在她的丈夫和儿子之间。另外还有匈牙利的玛丽亚女王,波希米亚的伊莎贝拉女王,波兰的雅德维加女王,瑞典的玛格丽特女王等等。在这些执政女王的例子中,她们都是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不像之前的摄政女王是政权的代理人而不是天生的继承者。女王的婚姻对政权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就像国王选择皇后一样,女王结婚对象的选择也一定要保证政治利益,所以说,封建社会的婚姻就像一个筹码,为的是能引出最大的收益。

从继承角度来考虑,女性是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继承王位呢?(包括摄政女王和执政女王两种)首先,她必须是上任国王亲属中优于男性的最直系亲属。其次,她的丈夫在她之前去世,或被谋杀、驱逐。再次,她在年龄上长于男性继承人而摄政。第四,她是出自本国的王室成员,而她的王位竞争者却来自国外,这位竞争者容易激起人们的排外情绪,所以通常不会成功。第五,源自于国内人民对合法性的认同,法定的继承人是不容置疑的,即使她是一位女性。

与摄政女王相比,执政女王更容易让人接受其与权利的结合,因为她们毕竟是合法的王位享有者,而相比之下摄政女王更像是王位的篡夺者,加之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厌女情绪,更使得女性执政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是一旦人们接受了女性掌握权利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只是普遍希望女王能像男性一样有魄力、有智慧、有男子气概,能积极的去管理国家,总之一定要以男性为参照和榜样去衡量女性的作为,因此在根本上人们男性优于女性的观点还是没有大的变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最终要说明的是,中世纪的女王将权利与女性性别结合,成为女性在封建社会获取权利的一大突破,而同时代的评述更多的是持有古老的观点——女性天生是被统治者,是罪恶的源头,特别是教会人员对女性的观点更加偏激。可是事实上,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自己的权利,同样也可以成为权利的获取者和追求者。

参考文献:

[1]Medieval Queenship edited by John Carmi Pa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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