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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概念与价值的表述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表述 文化遗产 概念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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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探讨文化遗产概念的起源出发,综述国外文化遗产概念的演进,分析其在价值认识上的发展趋势,得出遗产定义的表述应包含三个要素:价值体系、物质形态和表现特性。并回顾我国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历程,根据遗产定义要素检视我国文保法在遗产概念与价值表述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文化遗产;价值表述;文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K854.3;G2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3-0134-07

Cultural Heritage: Concepts and Expression of Values

—Plus Related Issues in P.R.C. Law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HUANG Mingyu

(Department of History of Science and Scientific Archaeology,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Hefei, Anhui 230026)

Abstract: The paper begins from the origins of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reviews the evolution of related concepts in the field of cultural conservation.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ing trends in values regarding cultural heritage, the autho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a complete definition of“heritage”should contain three elements: a set of values, material forms and characters, and a review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se three elements,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definition sections of the P.R. C.’s laws regarding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and discusses related issues.

Keywords: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expression; law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1  前  言

文化遗产保护是关注文化意义与独特性的专门领域。遗产作为人类成就的独特表现,其价值的理解与评估乃为保护的首要与核心工作,可以说,保护文化遗产的目标即在于保护其文化价值。是故,对遗产概念的理解与其价值的表述息息相关。

遗产概念的起源和目前我们对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有着承继的关系。从私人遗产到有公共性质的文化遗产,历经观念的变化,也增加了许多意义内涵。自1930年代国际上首度出现具有遗产保护共识的雅典宪章以来,数十年间在遗产概念的议题上不断更新发展,到今日呈现出多样面貌,反映了人们对遗产价值认识的持续演进。本文以遗产概念的起源作为起点,综述国外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从中分析得出遗产概念表达的要素。其次,回顾我国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历程,并根据遗产定义分析结果检视文物保护法规的相关内容,期待能在更宏观的整体画面中指出我国遗产法规中存在的概念表述问题。

2 文化遗产概念:起源与定义

“遗产”(Heritage)一词是从法律词汇中借用而来,含义为一代可以传给后代之物,而且原拥有者的后代子孙也因此值得尊重;而在法语的遗产(Patrimoine)一词中则有“家园”(Patrie)的涵义。“遗产”一词也预先假定了过去和后世的人们之间有一种内在联系,并伴随着责任和“托管”的概念。文化遗产的概念是遗产基本概念的延伸,但传承的事物扩展到包含文化传统与意识形态的元素,即社会希望继承者继续保持的事物与状态。

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产生的全新历史观在引发考古与艺术研究热潮的同时,也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遗产保护观念和实务工作,有识之士或通过个人的社会影响力和呼吁,或成立社团,推动相关立法而开始了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就概念而言,文化遗产也和所谓欧洲现代主义的诸多观念和行动有密切的关系。欧洲现代主义主要产生、发展于1500至1750年左右的西北欧,特别强调历史性、科学理性力量、个人权力和法律规则的概念,而文化遗产则藉由定义去选择和建构遗产,以区分“我们”与“他者”[1]。直到今日,许多涉及国家认同的文化遗产,仍然会使得某些在历史上与其有过对立与冲突的国家人民产生不愉快的情绪,所以也有学者认为遗产有不和谐的性质,并且是争议的焦点[2]。

既是传承,则与历史相关,但历史记录转变为遗产,意味着一种选择过程,即社会通过某种价值体系来筛选遗产。这种价值体系是当代的文化产物,在其他的时空背景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视野。因为存在筛选的过程,可以说文化遗产是由认知所建构的,它是“认同”的外在表达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和层级运作。遗产的建构可以划分为个人、家族、在地社区、种族群体、国家、全世界等不同层次,所涉及的种种因素都会影响遗产的选择过程。有学者曾比喻,人们赋予遗产价值,就像戴着几层不同的透镜去观看眼前的世界,这些“透镜”可能是国籍、性别、民族性、阶级、宗教、贫富程度、涉入程度、专业和年纪等等[3]。遗产变成关于自身和群体信念的再现,套叠着其他相关的信念体系,从而在社会生活网络中创造出一个整体结构。所以说,文化遗产是过去的文化物证,也是个人和团体认同的选择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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