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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贪贿犯罪的惩防研究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医疗卫生 犯罪 领域 研究

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高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卫生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2012年8月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了查办贪贿犯罪专项行动,相继立案查处贪贿犯罪案件35件37人,挖出了一批损公肥私、收受巨额贿赂的腐败分子。下文在对这些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惩治和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提出对策。

一、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特点

(一)涉案主体多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

当前,医疗卫生系统的行政体制是以院长负责制为主。单位领导对相关业务事项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民主监督制衡的力度较小,导致医疗卫生部门“一把手”涉案较多。从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情况来看,涉及5个县区的21家医院中,有19家医院院长涉案。

(二)发案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和人事管理环节

1.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在设备采购过程中,一般都是医院“一把手”与经销商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终决定权完全取决于“一把手”的好恶,为行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查处的19家医院院长,在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均均收受了供应商提供的20%左右的回扣款。莘县某医院购置济南某公司260万元医疗器械,该院院长杜某收受供货商宣某某给予的回扣款竟达60万元。

2.药品采购环节。在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一般由医院重要科室主任对所需要的药品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就可以采购。药品供货商除了按开药数量给医生20%的回扣外,还给科室主任一定数量的辛苦费。茌平某医院内科3名主任利用对所需药品采购提出申请的职务便利,一年多时间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款24万余元。

3.人事管理环节。在以院长负责制为主的医院,“一把手”对人员录用、调动、升迁等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也成为行贿的重点。东昌府区某医院院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管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余万元。

(三)共同犯罪突出,窝串案多

涉案的33名医院工作人员中,有19名医院院长均被同一供货商——济南某公司经理宣某某的金钱所腐蚀。在利益的驱使下,医务人员与推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并长期“经营”,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窝串案多,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所占比例很大,往往由一个医疗销售商牵出一批受贿医务人员,一个医务人员又带出一批行贿的医疗销售商。

(四)大案频发、多发

所查处的医疗贪贿案件,涉案总金额达1600余万元,其中十万元以上的16件,达百万元的4件,千万元以上的1件。如莘县某医院原院长李某,于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基建及人事管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0万元,另有近千万元家庭财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五)乡镇卫生院成为案发重灾区

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实施,乡镇卫生院接诊量逐渐增大,医疗设备的更新和药品的消耗也相应增加,大批供应商前往前往乡镇卫生院寻找商机,使得镇级卫生院成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在涉及5个县区的21家医院中,乡镇卫生院有18家,占发案医院的85.7%。

(六)作案方式隐蔽,形式多样

医疗贿赂行为人双方均从贿赂行为中牟取利益,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主体通常“一对一”作案,方式多样。表现为:有的支付有价证券、佣金、赞助费、提供免费考察或旅游等;有的以本人或者家人的名义直接收取回扣;有的是个人收受、索取,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收受、索取后进行分配。

二、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的危害性

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多发、频发,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规律,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直接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

(一)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位药商交待,他把每年获利的20%作为医疗贿赂的“弹药库”,用于贿赂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用于贿赂的全部费用,最终都转嫁到患者身上,由广大群众分摊。利用医疗服务转嫁非法费用开支,实质上是乘人之危,迫使患者接受盘剥,使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雪上加霜。

(二)诱发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医疗服务中的检查、用药和手术,都与回扣、提成有直接联系,与个人的实际收入直接挂钩,这就驱使一些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地违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用药与治疗上的主导权,让患者多做甚至滥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多用甚至滥用一些不必要的药品。更有甚者,所滥用的一些贵重药品,不仅浪费了医疗卫生资源,而且对患者的健康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三)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

医疗机构中贪贿犯罪蔓延,“潜规则”盛行,影响和扭曲了部分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操守,导致医疗卫生队伍中有悖职业宗旨的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现象抬头,使医院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威信也大打折扣,导致医患之间缺乏互信,关系紧张。

三、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成因分析

(一)法制意识淡薄,存有侥幸、从众心理

由于受市场经济体制负面效应的影响,当前社会上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的不良倾向,使部分医务人员产生了信仰危机,道德失衡,职业精神失落,面对物质诱惑伸出贪欲之手,触犯法律。尽管医疗卫生系统的领导干部大都是高学历知识分子,在其自身专业领域娴熟精通,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或熟悉程度不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调查发现,90%的医务工作人员对收受贿赂的行为认识模糊,认为收受回扣是医疗系统的一种普遍现象,多数都心安理得地接受回扣,即使少数人知道收回扣不妥,也认为违纪不违法,被发现后将所收受的回扣上交就没事了,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如查处的某医院院长张某在交代其受贿7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并未意识到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反而问办案人员明天能否照常到单位去上班。面对诱惑,从众心理、侥幸心理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收受回扣之初,多数人也都有一种害怕自责的心理,但时间一长,随大流、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就有了“市场”,且认为多年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稳固、钱权交易安全,其侥幸心理使他们在犯罪的深渊里越陷越深。

(二)医疗药品、器械销售流通环节秩序混乱

当前我国各类生产医药、医疗器械企业众多,但最终使用单位绝大部分为医院,由于医药和医疗器械的销售渠道狭小,市场供过于求,作为买方的医院占据了主动地位。在激烈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医药企业、特别是处于医药流通环节的经销商,不惜动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四处“寻租”销售渠道。医药、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多以个人承包经营的形式挂靠医药、器械销售公司,其销售费用及个人收入均依靠个人销售提成来解决。在这种销售体制下,销售人员自恃社会阅历丰富,能够逃避司法的打击,为最大限度获取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行贿手段疏通关系、打通关节、打开销售市场,加剧了销售市场的混乱。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被弱化

从内部管理制度上来看,当前一些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规章制度本身合理但执行不到位,导致一些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处于空置的地位。政府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采购制度逐步建立,但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各地招标采购制度落实情况不一,多数规章制度主要定位在宏观层面,具体到医院则针对性不强,不足以保证对医药采购过程实现有效控制,县、乡镇医院尤为突出。如乡镇卫生院对医疗器械的采购,虽然在形式上是由县卫生局统一招标,但其仅仅划定参与投标企业的范围,最终采购哪一家的设备由医院与经销商洽谈决定,这就导致招标流于形式,形成了易腐败的环境。医院自主权过大,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手中,医药设备采购由医院“一把手”与经销商“一对一”谈判,造成重大决策缺乏民主和必要监督,即使其他同志想监督,也缺乏足够底气与这种几乎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做斗争,能够坚持原则的同志往往被边缘化,甚至可能招来打击报复,造成权力制约机制弱化。

(四)外部监督管理缺失

作为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上,往往存在重业务实绩、轻队伍建设的倾向,特别是在医院“一把手”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只要其能不断提高医院业务量和业务水平,能不断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就是“称职的一把手”,其他则可以在所不问。在这种观点的引导下,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内部管理很少过问,也很难监督到位,往往出现监督死角,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院贪贿犯罪的滋长、蔓延。

(五)打击力度不够

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运行均负有监督权,但各部门监督权力相互重合交叉又各自为政,沟通协调不到位,不能有效形成监督、打击合力。医疗机构中工作人员同样的受贿犯罪事实,因主体身份不同而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又分别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而医疗机构中部分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医务人员身份有时交叉在一起,难以界定,办案实践中往往会影响打击的力度和效果。

四、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突出法制警示教育

没有道德的支撑,会增加法治的难度。司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在基层医院开展多种形式思想道德教育和反商业贿赂法制教育,使医务工作者清楚地明白在他们这个领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为。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的再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基层医护工作者面对金钱的诱惑“不愿伸手”。倡导廉洁行医的优良文化氛围,自觉抵制药品回扣现象,纠正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制宣传,以查处医疗卫生系统系列贪贿案件为着力点,选取典型案例,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教材举一反三,以案释法,使医务人员认识到职务犯罪是一种高成本犯罪,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对其起到应有的震慑、教育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医疗管理制约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是引发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的主要原因。从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的发案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医院院长等主要领导一人决策,没有规范的管理规定。因此,医疗卫生部门应该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结合系统内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完善各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财务收支、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审批制度,以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对医疗药品器械、采购、人事录用、干部任免、职称评定、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模式,理顺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通过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不能为”。

(三)加强对医疗卫生系统权力运行的监督

从全市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的发案原因都在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弱化。因此,医疗卫生系统应建立自上而下、左右相连的自我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提高医务工作者参与建院、治院、管院的积极性,避免个人专权。在管理手段上强化院务公开,对医疗采购、人事录用升迁、基建等关键环节实行民主决策,推行“阳光工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跟踪监督、定期督察汇报等措施增强办事透明度,让暗箱见光。在外部监督上也要加大力度,对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等易发犯罪的重点环节,应引入由纪检监察、检察、卫生、药监、审计、社保、物价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证工作真实透明。

(四)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的查处力度

医疗卫生事业事关民生,其系统内腐败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影响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立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医疗卫生系统贪贿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查处贪贿大要案,也要积极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一般案件,不留执法空白点,促使医疗卫生人员自觉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有效防范贪贿犯罪发生,维护医疗卫生系统的纯洁性;既要查处医疗卫生系统内的受贿犯罪,也要严惩经销商的行贿犯罪,同时将有关经销单位或个人列入行贿档案黑名单,以打击促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卫生、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联系,探索建立针对医疗卫生系统贪贿案件频发的联动预防调查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相关情况,发现问题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及时跟进,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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