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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完善 我国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人们的身心健康与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近期食品安全事件的突发,食品安全再次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文章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对策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道出了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民健康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必需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食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面粉中增白剂超标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这使得食品安全又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目前,食品安全是威胁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对策,以期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到食品(食物)的种植与养殖、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卫生监管、消费等各个环节,整个体系的运行也涉及到国家对人民生活健康的关注程度。这些环节的立法散见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食品安全法律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

(二)食品安全法规

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三)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农业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这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一些法律法规是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但交叉多,而且存在法律空白。

(一)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出台了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覆盖面低等原因,这与当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相符。如《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出台的,它是我国现阶段调整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步入了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对食品监管已经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食品层面转到生产环境、添加元素含量标准等精细指标上。《食品卫生法》中很多条款也不适应新要求,没有得到及时的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从食品安全事故的层面上界定的,还没有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以食品安全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只能事后被动纠正。同时,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条款较为分散、用词含糊且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协调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10多部,但“食品”的概念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仅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排问题进行规定,没有涉及到整个食品链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种制度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反映出来,如食品标签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这使食品监管法律出现盲区,以致对食品中出现的瘦肉精、滥用抗生素等问题监管滞后。

(二)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还比较宽容、笼统,对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很多条款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很难约束实际问题,实践操作性不强。如《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而对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没有界定算不算犯罪。另外有的法律概念有歧义,或者一些规定只定性不定量。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都归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规定处罚一些违法行为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但对于如何分工,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各部门在工作中带有很多困惑。

(三)存在真空与交叉地带

现阶段,我国公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多达800多个,但从整体上来看,政出多门,很多方面的管理存在交叉和矛盾现象,另外还存在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很多因素制约政府监管,使政府监控不能完全到位,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阻碍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因素。法律法规存在交叉现象,削减了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一些效益较好的食品企业,监管部门重复监管,增加了企业负担;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多个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及时、顺利解决。一些场所受到行政干预,出台开发区、旅游区等地方保护政策,执法人员很难办理;监管队伍人员不足,执法费用不足也是影响执法的重要因素。同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其他非食品方面的法律,如《刑法》等方面的法律衔接不紧密,削减了法律的惩罚力度,使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另外,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如还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等。

(四)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惩罚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比较轻,一次制假能抵上多次的罚款,也就是说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很小。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违法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但以此法律为基础,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很难认定非法所得部分,大量的隐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生产成本低下,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也不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戒的作用。同时,对黑作坊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生产许可证,对他们的管理,只能处以罚款。

(五)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与生产商和销售商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知道食品潜在的危害,更没有权力处罚生产商。现有的法律中规范生产商和销售商行为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但这些法律法规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苏丹红事件,消费者只有举证出食用苏丹红导致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获取相应的赔偿,但这种举证很困难,因为人们的日常饮食很复杂,不能举证相应的损害事实,法院也无法支持消费者的诉讼。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一些不合适的食品并不是食用后就立即出现中毒现象,很多是在长期食用后出现危害的,出现问题再去追究责任,已造成伤害。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要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持食品市场秩序的稳定。食品市场涉及到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市场注入条件,严格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食品才允许销售等制度。此制度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准生产;强制检验,即对要进入市场的食品进行强制性检验,对具备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允许自行检验,检验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另外,完善企业自律。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应充分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放心。这需要从法律层面补充、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食品安全信任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市场,制假售假的现象还很严重,尤其是常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度严重缺失。近年来,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强制执行。标准要涉及到禁止掺杂、掺假食品;限制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物;规定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加工操作规范标准等,及时纠正我国食品安全中存在的标准不规范问题,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三)完善食品市场检测体系,实行认证制度

食品安全体系涉及到农田到餐桌管理,检测工作也应该依据标准随时修订、完善。在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食品检测工作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目前,食品中安全卫士指标限量值降低,这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向技术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完善的食品市场检测体系应涉及到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执法监督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等,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水平,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在各地区建立食品检验分检中心。食品检验中心不隶属任何一个与食品加工、流通监督等相关的部门,受多部门监督,为多部门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检测食品的质量。

(四)完善食品溯源和召回制度

食品标签标明了食品的营养、食用指导信息、时效等。食品标签信息的完整能弥补食品信息的不完全,起到警示作用。国外对食品标签的管理非常严格,除了食品名称、营养成分、有效日期外,还要对不同种类的食品提不同的要求。与美国相比,我国食品标签方面做的还不够,重点放在了进出口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方面,对一般的食品标签管理还不够严格。同时标签也发挥着溯源制度和召回制度。食品溯源主要是记录食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如果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可以通过标签追溯源头。标签也可以给消费者提供食品的信息,指导消费者是否购买。另外,食品标签也能保障信誉好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劣质食品退出市场,因此必须完善食品溯源和召回制度,以确保进入市场的食品的质量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是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会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标准化、规范化,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经济权益不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刘津平.重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4).

[2]王浩霖.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9).

[作者简介]马惠萍(1968—),女,河南郑州人,中共郑州市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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