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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性文献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纲领性 文献 共产主义运动 国际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级干部的权力可称为小微权力。“别拿村长不当干部”这句话的意思是村级干部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经过民主选举,村级干部手中是有一定权力的。这种看似最基层的小微权力,但对同一村的村民来说,这种权力有时也是很大的,和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决定了一个村的发展方向。有的村级干部舍小家为大家,用辛勤劳动换来全体村民的幸福生活;有的村级干部却利用村民自治赋予的权力,弄权营私,成为侵呑集体利益的蛀虫。如何让村级干部始终成为为百姓服务的蜜蜂,而不是蜕变为损害百姓的苍蝇呢?关键是要管好村级干部手中的小微权力,村民自治更要突出法治意识,用法纪法规保证村级干部依法用权,依法办事。

浙江省宁海、象山等地针对村干部权力界定模糊、决策随意、执行失范、监管薄弱等问题,探索构建农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从“小”处着手,让村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有限、职能有效、自身有为,防止“小权力”酿成大腐败。

一是本着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原则,厘清权力边界,梳理村务工作权力清单。该清单明确规定了村干部“哪些不该做、哪些该做、该怎么做”,绘制职能机构办事流程,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成为了村干部履职办事的指南。二是强化监督,确保村级事务程序到位。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严格监督权力清单执行落实情况,对村里物资采购、村级财务开支、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进行逐项对账,保证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规范用权。三是严格问责,强化村干部廉洁履职。制订了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详细界定村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从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上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的条款,教育村干部规范用权意识。

真正做到了村民说事:让村民大胆充分地把意见讲出来,让村干部当面听到了自身的不足和群众的呼声;村务会商:村里的事情由集体商量来决定,村民谈集体的事就像谈自家的事,村里办什么事,村民全都知晓;民事村办:村民的事情让干部主动来帮办,让村干部主动服务村民,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村事民评:村务工作成效由村民说了算,事情办结后,让村干部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征求当事人的满意度评价,从而不断提高村民对村干部的认可度、信任度。

浙江省宁海、象山等地的做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村级干部能否依法办事,能否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要重视村级干部小微权力的运用与监督,完善规范运行保障机制,也要把村级干部的小微权力,晒在“阳光”下,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让村干部能够清清白白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既在于群众的生动实践,更在于领导干部以身示范的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干部就要铸牢信仰信念之魂,当好干部群众的精神向导。理想信念不是空洞的口号,它要内化为共产党人的独特品质,落实为具体的行动。

作风建设越是向前推进,越需要强化外力推动和引领作用。领导者是核心价值观的承载者、先行者、示范者。正人先正己,严人先严己。自己信,他人才信;自身律,群众才跟。领导者如果行为示范,群众就会爱屋及乌;领导者的表里不一,群众就会恶其余胥。当前,改革攻坚任务艰巨,社会发展困难很多,更要突出领导带头层层示范这个关键。以身作则胜过口头教诲,发号施令不如身体力行,价值观的力量,就蕴藏在行动之中。

毛泽东同志说:“典型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力量。”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身教重于言教。”这种领导者应有的气质、精神、境界,既是外在的美,更是内在的美。他让你在缄默中辉煌,在平凡中闪亮。1966年4月1日,周恩来总理到地震灾区的河北邢台慰问受灾群众。他登上一辆卡车,正准备向受灾群众发表慰问讲话,突然发现群众是迎着风口坐的,就说:“听我口令,向后转。”然后命令司机调转方向,开到群众面前,一个人迎风而立,群众则可以背风听他讲话了。周总理的这种美德,就深深打动了现场的群众干部,展现了“人民的好总理”的高尚情怀。这样的榜样,让人敬畏、让人昂扬、让人崇高。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面对兰考自然灾害的肆虐和贫困落后的实际,焦裕禄挥笔写下:“干革命就得敢闯!成功了,有经验;失败了,有教训。只要敢闯,就能从困难中杀出一条路来!”他当年留下的最后一句话,铿锵激越,撼人心魄:“活着我没有治好沙丘,死了也要看着你们把沙丘治好。”这种豪情壮志激励后人砥砺奋进,迸发出“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强大精神动力。

典型是时代的代表,是民族精神的象征,透射出的是国之魂。好的领导榜样,是最好的引导;好的领导楷模,是最好的说服。焦裕禄有句名言:“干部不领,水牛掉井。”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看得最清楚最仔细,对群众的影响也最直接最真切。潜移默化,上行下效。一个一流的将军,必然会带出一支一流的军队;一个一流的领导,必然会带出一批一流的干部;一个一流的榜样,必然会激励着成千上万的人崇德向善,团结奋斗、勇往直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0月28日正式公布。这是一部依法治国的纲领,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是一个十分严肃的仪式,其实质是要明确传达一种“效忠于什么”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官员就职向宪法宣誓”,一经媒体报道后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就是因为这样一种仪式感很强的制度,有助于唤起社会对宪法的敬畏感,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实现从心理约束到制度功能的变迁,从而培养起各级官员的宪法信仰。这样的做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具有很强的标示意义。

公务员遵守宪法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类社会过往的无数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社会走向动荡,大规模地侵犯人民利益,无不从违背《宪法》和法律,践踏《宪法》和法律开始。向宪法宣誓尽管只是一个形式,但通过让公务员宣誓效忠宪法,更能体现一种心理约束,有助于公务员提高宪法意识,从内心培养遵守宪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点滴之处促进社会的进步。同时,这样的形式不仅仅是针对新任官员本身,更应该扩展至社会大众,如此,不仅能让普通民众提高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宪法的重要性,让普通民众也更加遵守宪法,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近些年在一些强拆现场,我们屡屡看到公民手持《宪法》捍卫私产就是一个明证;更重要的是,这种宣誓有利于民众来监督官员,看他们是否能言行一致。

当然,“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树立宪法信仰,仅仅是要求公务员向宪法宣誓还远远不够,真正从思想上敬畏宪法,在行动上遵守宪法,才是宣誓的要义。为此,“向宪法宣誓”不能仅仅停留在仪式的层面上,更要让宪法走进日常生活,走进官员们的日常工作中,这就要求人大和其他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监督和制裁一些官员的违宪行为,积极探索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途径,做到违宪必究,使尊宪者尝到宪法的“甜味”,使违宪者吃到违宪的“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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