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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 地质勘查 工程

摘要:地质勘探工作受到外界环境以及工作条件的影响,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对安全技术要求更高的坑探工程。文章结合地质勘探坑探工程的技术现状,分析其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并研究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P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5-0073-02

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坑探工程是地质勘查主要运用的地质勘查手段之一,然而坑探工程又是其中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在地质勘探坑探工程中,由于生产责任体通常比较混乱,在生产管理中,勘查安全管理条例不规范或者实施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指导、监管、审核存在种种披纰漏,从而导致现场施工的无章可循、有章不依等管理松散的情况发生,使得施工工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因此,作为勘探工程的施工单位和领导单位,要深入调查分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两者之前的沟通交流,积极地探求加强安全施工的管理方法,为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更高的保障。

1 坑探工程安全生产问题

1.1 坑探工程施工组织混乱

我国在地质勘探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详细明确的管制条列,之所以事故频发,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相互之间推卸责任,而导致管理工作上的松懈,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管理条例规范施工过程。我国地质勘探工程相关国家法规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的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地质勘查单位,其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安全运行。国家的这条规定很明确地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方。此外施工矿权人的责任为地质勘探工程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督促监管勘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地质勘探施工队伍为勘查单位的下属单位,其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负责,对施工的各项具体工程的安全操作负责,并将各项工作详细上报勘查单位。

1.2 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分包权限不明确

上文中提到,国家在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方为地质勘查单位。但是在实际项目操作中,勘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勘查设备并不是十分充足。勘探工程实际施工基本上是由矿权方分配技术人员和勘探设备,施工队伍采用竞标制度,由价格来决定施工队伍方,从而降低了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要求,导致实际施工中勘查单位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在整个工作链中勘查单位只是负责地质技术部分,这与地质勘查单位所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不符合,国家《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勘查单位不得将项目承包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施工,对于没有施工资质的勘查单位,可将坑探等施工项目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勘查单位实施。由此可见,勘探共工程的施工其具体责任单位都是勘查方,具体施工中,许多矿权方或者施工队伍,行使超出职权外的活动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文,其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安全与否。

1.3 工程实施中的质量管理不严格

坑探施工相对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其他项目来说,其施工环境复杂,要求的设备种类多,对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都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对于具体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缺少全面的认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最常见的质量问题便是:施工单位只注重对坑道质量的控制而轻视了对施工其他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这对坑探工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质量安全隐患,便是千里长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坑探质量管理控制就是运用科学经济的方式,对坑探工程的坑道质量和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测、控制和调节。工序主要包括坑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和工作质量控制,其中工序质量控制是对坑探施工各个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是指工程经济管理、施工技术、生产组织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其中每个方面的质量控制都缺一不可,只注重坑道施工质量控制而忽视其他方面是现今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 坑探施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明确坑探工程分包权限

坑探工程具体施工中应该根据国家规定明确地区分责任方、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规定将施工单位转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勘查单位实施。无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勘查单位都是安全管理的责任方。有施工资质的勘查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会造成责权方面的混乱以及安全管理上的各种松散,勘查单位应该完善施工单位队伍建设,增加高专业技师的数量,增设安全系数高的施工设备。

2.2 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坑探工程的安全管理要贯彻在项目的整个过程,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排除,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降到最低。施工过程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合同责任制度,合同协议中必须有详细的安全生产和责任规定,以增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另外坑探工程在施工前需要根据要求设计地质勘探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生产细则,然后由勘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通过之后上报给上级国土局、安监局、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具体实施。另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勘查单位加强施工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对坑探工程的各项子工程进行检查监督。鉴于勘查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工作并列性进行的实际情况,勘查单位在施工现场监管中无法全程跟踪的问题,勘查单位必须分配专门的勘查小组对具体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全程监管,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与管理。对危险性施工项目特别要分配经验丰富及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员专项负责,如爆破项目,做好爆破器材的保管、检测和日常维护等。此外,要预先制定详细的事故监管制度,及时处理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事故的扩散和再发生,对事故进行全面的数据统计和情景分析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同类事故的再发生。

2.3 加强经济管理,使其作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在目前的坑探安全管理工作中,纵使国家制度详细分配了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责权分配和生产细则,但是在具体施工中,技术人员和施工组织大多是由矿权力方所掌握。这实际上从本质上是经济权利的导向所致。由于经济控制权大多不在勘查单位方,其勘查监督管理方案并未受到矿权方和施工单位的重视。因此,要从经济制度上制约矿权方的权利扩大,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经济控制权利分配,在签订时候必须明确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细则中要明确规定应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在款项没有实际转到勘查单位处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因此,抓住矿权方或施工队的一定经济控制权,也是掌握住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主动权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维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挑战及其对策[J].经营管理者, 2010,(17).

[2] 王宏伟.浅谈项目施工中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的作用[J]. 科技资讯,2006,(22).

[3] 于程姣.关于我国工程地质勘查工作问题的若干思考[J].知识经济,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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