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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泥古而拘今,唯变法以图强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变法 图强 不泥古

摘要:以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为“变革旧法度”的承续主张为钥,作一阐发,借以说明国家要持续繁荣就必须“变法”,常导致的两种政治选择:一是在旧体制未充分阻碍社会发展脚步时,不改变原有社会架构的“变革”,意谓“改革”;二是在旧体制已经阻碍并是社会发展出现明显停滞甚至倒退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的打破思想上,社会架构上的变革,今谓“革命”。

先以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的主要法治思想作一概述,再以论述各法家思想家的“变法”的法治主张,后以阐明“变法”是国家继续强盛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春秋战国 子产 李悝 申不害 慎子 管子 商鞅 韩非子 李斯等变革旧制思想 不泥古拘今 与时迁移 应物变化 法家思想的利弊

前 言

春秋(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止)至 战国(从公元前476-公元前221年止)时代,历史上总称东周时期,周天子大权早已旁落,分封的各诸侯国互相攻伐、各诸侯国主相继称霸,政治局势变动频繁,人民生活动荡不安,土地私有化加剧。在经济上,铁器取代了青铜器,牛被用来耕地,各诸侯国之间的商业贸易得到发展;在政治上,各诸侯国相继进行“变法”,导致井田制的废除,更多的田地得到利用,加速了分封制的瓦解。法家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相继涌现出子产、李悝、慎子、管子、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大思想家,本人从他们的“变法思想”出发,从田亩赋税、法治规章、教化于人才的角度论证了“变法思想”的核心:不泥古拘今,以变法来使国家强大。就历史评价阐述了法家思想的利害及借鉴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代法家主要人物的法治思想概述

1、 子产(?-公元前522年),名侨,郑穆公之孙,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始祖;治国上主张“忘守则危”、“政如农功”、“不毁乡校”、施政要“宽猛相济”;军事上“作丘赋”,制定了郑国刑律,即“铸刑书”等;

2、 李悝(公元前455-公元前522年),战国初期魏国人,著有《李子》、《李克》、兵权谋家《李子》,可惜早已亡佚;为魏国相时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变革;他编制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主张取缔贵族的特权,是一部以刑、罚为主的法典。

3、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公元前337年),郑国人,为韩国相,倡导诸侯国主要“示天下无为”、“明君慎令”;在法制上“明法正义”“明法审令”。

4、 慎子(公元前345-公元前284年),名到。赵国人,著有《慎子》(四十二篇),倡导“势”、“法治”、人君之术力导“尚法不尚贤”、“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

5、 管子(?-公元前645年),为齐桓公时国相。其法家思想主要有“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者,人主之大宝也”、“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凡人君之所以为人君者,势也”、“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夫争强之国,必先争谋、争形、争权。”“凡立朝廷,问有本纪。爵授有德,则大臣兴义;禄予有功,则士轻死节。”古今学者认为《管子》一书为后人辑录。

6、 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卫国人,先到魏国不得重用。在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求贤诏时,携魏国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受到重用,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秦国变法,主要内容是:以法制代替礼制,以军功代替世禄,以君主集权代替领主分治。他鼓励农业,力主耕战体系,大大增强了秦国的国力。著有《商君书》。“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令者,民之命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

7、 荀子(公元前313-公元前238年),名况,战国时期赵国人。主要主张为“隆礼重法”“法者,治之端也。”,“治之经,礼与刑”,“取人之道,参之以礼;用人之法,禁之以等。”“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8、 韩非子(公元前280-公元前230年),战国时期韩国贵族,法家的集大成者,主张“人天生好利”,“故法莫如显”,“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臣者也。人主有三守。”“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将法、术、势作为完整的法家思想体系提出,说明“术”为“法”与“势”的功用。

9、 李斯(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08年),为秦王嬴政建立的大一统秦朝的丞相,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皇朝过程中,协助秦王嬴政将法家思想发挥到极致,可以说,践行了韩非的法家思想。

二、各法家人物“变法”思想(一脉相承的“变法”思想)

⑴、改变田亩赋税、分配的“变法”

1、 春秋中后期郑国贵族子产,在任国卿①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举措,最知名的有

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②

子产为增强郑国的军事力量,对田赋进行了制度改革,“方一里为井,十六井为丘,(划定田界)每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损害了很多郑国贵族的经济利益,然而,子产毫无惧意“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他认为凡是有利于国家而制定的法度不可更改,不论生死。可见其强烈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感。紧接着,将成文的刑法铸刻于鼎上,颁布了我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律,“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③”在政务人才方面,他主张量才任用“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若果如此,必有所害。④”施政上,则“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即宽猛相济,严厉与宽大的政策交错使用。他不畏险阻、敢于革新的法治精神为后续的法家人物发扬。他的变法,使得郑国这一小国祚延续至战国中期。

2、 战国初期魏国相李悝,颁布发展农业的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勤。⑤”“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故虽遇饥逆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⑥”促农令的提出,对混乱的战国初期魏国安抚百姓、安置流民,恢复和提高农业生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李悝编纂和整理了各个诸侯国的法律,作了《法经》,含《盗》、《贼》、《网》、《捕》、《杂律》、《具律》六篇,规定了各种刑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经商鞅带入秦国,成为秦国法律的范本。

3、 《管子》一书中《立政·第四》篇里,“君之所务者五:…二曰: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其藏,国之贫也。三曰:桑麻不植于野,五谷不宜其地,国之贫也。四曰:六畜不育于家,瓜瓢荤菜百果不备具,国之贫也。”指出了国主应该解决的几大问题里,要建沟渠、兴修水利设施;发展桑麻与五谷及蔬菜瓜果,即种植业;这些都是与农事相关的可以富足国家的产业。

4、 战国中后期秦国相公孙鞅(商鞅),他坚决主张农耕与以耕养战,把农耕看作是国家兴旺的根本“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禀虽满,不偷与农。⑦”“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⑧”“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使之律也。⑨”,他甚而“废井田,开阡陌。”就是把原“井田”中的“公田”直接分给私人,从根本上破除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极大的促进了农业与生产技术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力强盛于其它六国。

⑵、改变法治与规章的“变法”

1、战国中期韩国相申不害谓法“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⑩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法度就是验明功劳然后给予赏赐,根据才能授予官职;国主必须要有明确而又公正的法律,这法律是用来统一大臣的思想和行为的。赵国人慎子对“法”的看法加深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法可以统一人心,法可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统一天下人的行动,最公正的安定天下的制度。《管子》一书中的“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重令》)”即是此意。“法之功,莫大使思不行。”最大的使私欲不再横行。在《君人》篇里,明确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伟大的君主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处理政务,一切的事务都依法而定夺,在法律的监管下,各人应得的和不应得的一清二楚,若有奖赏或惩罚,就不用期待国主,这样就不会有什么怨恨产生从而位高者或位卑者都会一团和气。进一步在《君臣》篇中指出“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通过法律调节,从这个角度来看,分明具有现代法制精神,难以想象,等级分明的战国时期,这一法制民主的思想是如何得以保留的。然而,韩非将“尊法”思想发展到到了极致“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慎子在《德立》篇里,有“立天子者,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者,不使大夫疑焉;立正妻者,不使嬖妾疑焉;立嫡子者,不使庶孽疑焉;疑则动,两则争,杂则相伤,害在有与,不在独也。”指出了要明确上下尊卑,即名分或等级分立的重要性。至于权势。在《威德》篇中“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点明了权力与势力结合的威力。《管子》一书里《明法解》篇中,“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说明了君主要独揽权势和控制法度于政令。才不会权势旁落;韩非子也在《八经》里明确指出“势者,胜众之资也。”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管子》一书中的《版法· 第七》篇里“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公正了法律,明确了制度,杀不能宽赦的;执行死刑要做到言出必行,这样民众就会有畏惧之心,那么,法律的权威既然公之于众,广而告之,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就可以建立起法律的公信力。至于法律实施后的结果,从《八观·第十三》篇里得知“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于不行于其民;而兴灭治国可知也…”法律能否在民众中得到贯彻,从国家的兴盛与衰亡的过程就可以看得明白。而君臣关系,慎子在《民杂》篇里说得透彻,国君不妄加干涉臣下的事务,臣下干好该干的事,那么,事情就没有做不好的,这就是治理国家的正道。继而说“术”,这里的“术”指的是君王的权谋、驾驭臣下之术,申不害谓“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万事都谋划于心,不行于色,显露于外界的像是无事可做一样;又要擅于“独断”即有能力与主见独自作决断。韩非子将这一观点发扬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难三》)”“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虚静无事,以暗见疵。知其言以往,勿变勿更,以参合阅焉。”即“保吾所以往而稽同之,谨执其柄而固握之。”君主的原则在于不能被臣下看透,连亲近的人也一样;了解了臣下的主张后,不改变主意,用验证的办法来看它是否与行动一致。做到保守自己的意图,谨慎的抓住权柄(赏罚二刑)而牢固地掌握。

2、《管子》书中,《君臣(上)· 第三十》篇里“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阐明治理国家而不用法制,民众就会拉帮结派从而相互勾结,虚伪、投巧地满足个人的私欲。

3、秦国大司造商鞅在他的《开塞·第七》篇言“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借圣人说明不能墨守成规、抱残守缺,更加不能满足现状、偏守一隅;继而在《更法·第一》篇中言“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以前的朝代与帝王的法度都不相同,那么,应该效仿谁的法与礼呢?道出了改革或谓变法的真谛,世异时易,更应该“与时迁移,应物变化”{11},才能使得国力得到持续发展,生产技术得以进步;蓄积民力、物力、财力,真正为国家的强盛奠定坚实的基础。商鞅的这番话也说服了秦孝公,进行了“以法治代替礼治”的大变法,让秦国具备了一统六国的资本。战国后期的韩国公子韩非,同样认为唯有变法才能让国家强大。“今有构木钻燧火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12}他还以“守株待兔”为例,讽刺墨守陈规旧俗之辈不懂变通,不合时宜,不懂研究当前内外形势从而改变法度以适应新的环境是治政的必然选择。

⑶影响教化与选拨人才的“变法”

1、《管子》书中,《权修·第三》篇里“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苟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此段用比较的修辞手法突出教化民众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培养得到人才,是称王于天下的唯一途径。

2、秦国相商鞅在《定分》篇中言“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见民,民又不敢犯法。…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商鞅通过“法官”制度教化百姓遵纪守法,使得秦国政令通达、地方的权利很好的集中于中央政权、以农养战继而增强国力的战略目的可以有条不紊的实现。韩非子进一步发挥了商鞅的这种“法治”思想“……故明主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故民尽死力以从其上。……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13}”把民众的言行统一用法律规范,民力就可以合一,以杀敌作战为荣,以国家的意志为主导建立起超过以往的大功业。

秦国相李斯在《谏逐客书》里从客卿的角度讲了擢选人才的重要,要不限地域、看其归附之心、卓越之才、也不能故意疏远“贤士”来取士,此文中,李斯所举事例充分、翔实;修辞上排比、对照,文势磅礴,“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李斯凭此陈情,说服了秦王嬴政,取消了逐客令,留下客卿从而重用客卿的目的。

三、历史评价与现实意义

西汉史官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司马谈看到了法家思想都和其余学说一样都是以治理好国家为目的,看到了法家明确等级或名分的作用,却忽略了在战乱频发的春秋、战国年代,“乱世用重典”、变法以图强的根本目标。没有看到法律的出现、法制的形成对于社会维系与发展的关键作用。

现代哲学家牟宗三先生肯定了在政治上,法家“配合春秋战国时代政治社会之要而完成由‘废封建,立郡县’到‘君主专制’的政体。{14}士不再是家臣凭知识才能在社会上得到一客观的地位,元首不再纠缠于贵族的家庭而成为一国的元首。{15}”在经济上,“废除井田制就是要增加土地,开辟更多耕地,增加生产。{16}”这是法家在历史中的功绩,无可辩驳的。然而,愚对牟先生言“李斯又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就是法家的罪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就造成了极端的专制,在此之下没有教育,也不能有教育。{17}”持有异议,‘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出自韩非子的《五蠹》篇{18},结合此句上下文来看意谓“现在韩国的民众只会空谈耕作,而不下地劳作;空谈打仗,而不上战场;从事智力活动的人远远超过体力劳动的人,那么,为国出力的人就减少了,法治就遭到了破坏,这就是社会动乱的原因”韩非子是针对上述实际情况而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要引导民众上下一心,为国效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秦国随后兼并六国的天下大一统过程中具有的思想教化意义,对于奠定中央集权的统一王朝具备的法治理论基础。

法家思想从春秋初期发展到秦国统一天下后,最大的缺憾在于其抑制商业,限制了经济发展造成激化区域贫富差距,引发矛盾扩大的恶果;其二,着重于法律的严惩,错误的认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上。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所谓“把加重刑罚看作爱护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的“重惩轻罪”的刑律,加剧了刚刚被秦国吞并的其余六国对此种“严刑峻法”的抵触情绪,人民群众推翻“ 暴政”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工具,而有时候,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步调并不一致,法家仅追求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家的思想是落伍的。

各法家思想家的思想在今天看来,尽管有些观点已经脱离了时代,然而在“群雄并起”的春秋、战国时期,或是后续汉、隋、唐等帝国,“法”、“势”、“术”被各皇朝统治者用到了炉火纯青之境,成为中国几千年“官场权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中“苟利国家,生死与之”的不畏强权、勇于献身的精神;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求新精神;韩非子的“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求变精神;慎子的“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阐明了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本质:能够制定法律的国主,根据世情、政治形势变动的规律改变法律条文,百姓在国家强力部门的监管下遵守法律。慎子的“弃道术,舍度量,以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之问,直至今日,它们都闪耀着进步的思想之光,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法治的最大意义在于保证国家的良好运转,植根于国家机构,外现于法律条规。

注释:

①即春秋、战国时代的上大夫官职,又称卿相

②引自左丘明:《左传·昭公四年》,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10页【原文】

③选自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12页【原文】

④选自左丘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6页【原文】

⑤选自班固:《汉书·食货志》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20页【原文】

⑥同上,选自第21,22页【原文】

⑦引自商鞅《农战》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111页【原文】

⑧引自商鞅《垦令·第二》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109页【原文】

⑨引自商鞅《农战》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119页【原文】

⑩意指秤砣和秤杆

{11}引自西汉太史令司马谈《论六国要旨》原文。

{12}引自韩非:《韩非子》第十九卷,载《五蠹》第四十九,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3页

{13}引自韩非子:《诸子百家》,载《五蠹》第十三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2页

{14}引自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载《牟宗三文集》第九讲,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引自第157页第二段,第160页第二段,第161页第三段,第167页2、3段。

{15}引自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载《牟宗三文集》第九讲,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引自第157页第二段,第160页第二段,第161页第三段,第167页2、3段。

{16}引自韩非子:《诸子百家》,载《五蠹》第十三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2页

{17}选自商鞅《靳令》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98页【原文】

{18}选自商鞅《靳令》载《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第98页【原文】

参考文献:

[1]宋海峰主编:《诸子百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

[2]田川译注:《法家语录》,重庆出版集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

[3]宋海峰主编:《韩非子》,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

[4]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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