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8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确认 身份 成员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8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snal oO HeWer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Soocvl S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8篇

篇一: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ousnal

 oO

 HeWer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Soocvl

 SePvnees )第 22 卷第 1 期2020 年 1 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确认研究— — 基于山西省 230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qrs( 山 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山 西 太谷 030801 )摘要 :

 司法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 “ 农经组织 ” )

 成员身份司法确认结果是否科

 学准确 , 不仅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障 , 而且直接关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

 推进 。

 通过对山西省 230 份裁判文书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统计 , 目前山西省 “ 农经组织 ” 成员

 身份确认纠纷存在纠纷分布不平衡 、 纠纷起因同质 、 纠纷主体特定 、 司法态度冲突 、 裁判标准多

 元的情况 。

 司法监督缺位 、 法律依据不足 、 土地调整价值错位 、 后乡土社会混合秩序等因素是

 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深层次原因 。

 应从完善民事案由规定 、 统一裁判标准 、 坚持 “ 软硬结合 ”

 和加强司法审查等视角构建科学判定成员身份的司法确认路径 。关键词 :

 农经组织 ; 司法确认 ; 确认标准中图分类号 :

 F321.32

 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

 1008 -6927

 (2020

 )01

 -

 0079

 -

 06D0I

 号 :

 10.

 13320/j.

 cnki.jauhe.

 2020.

 0012“ 农经组织 ” 是基于地域 、 血缘等纽带发展起

 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经济组织 213

 4 当事人

 获得成员身份是享有 “ 农经组织 ” 各项成员权益

 的前提条件 4 因此 , 成员身份的有无得失对于维

 护 “ 农经组织 ” 3 员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4 基于此 ,

 在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 , 当事人是否具有本

 “ 农经组织 ” 的成员身份往往成为当事人的争议

 焦点 4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确认成员身份

 的明确标准 , 法院在是否认定当事人具有集体成

 员身份问题上呈现矛盾的司法态度 4 尤其困惑的

 是 , 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纠

 纷 , 司法救济功能却显得力不从心 , 甚至有的纠纷

 连诉讼领域都无法进入 4 上述困境直接影响了

 “ 农经组织 ” 成员资格纠纷的有效解决 4 鉴于此 ,

 本文收集整理了

 230 份裁判文书作为样本进行案

 例分析 , 以期探索研究出一条对 “ 农经组织 ” 成员

 身份科学判定的司法推动路径 4本文以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上的相关案例为

 检索对象 , 截止到 2019 年 4 月 4 日 , 一共搜索到

 涉及山西省 “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确认的裁判文

 书共计 302 份 。

 考虑到有些案件并未涉及成员身

 份的实际确认 , 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仅涉及程序

 问题 , 最终选取 230 份裁判文书作为本文的分析

 样本 4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 , 从样本案

 例统计分析中总结山西省该类案件的总体样态 ,

 进而发现山西省审判机关在裁判 “ 农经组织 ” 成

 员身份纠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 构建司法机

 关如何有效地防范 、 化解该类纠纷的对策 4收稿日期 :

 :

 2019

 -09

 -05基金项目 :

 :

 2018 年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 :

 “ 山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 ( 编号 :SSKIZDK12018054 )

 。作者简介 :

 :

 张旭光 ( 1974

 - )

 , 男 , 硕士研究生 、 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 :

 三农法治 , E

 -

 malt :

 1921872678@

 qq.

 com 。

 80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20

 年一 、 &西省 “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司法确@ABCDEF( 一 )

 案件分布呈现不均衡性根据 230 份裁判文书的裁判法院所在地 , 笔

 者对山西省成员身份司法确认案件的纠纷发生地

 区进行了数理统计 , 统计结果显示 , 此类案件在山

 西省 11 个地市的发案率呈现明显差异 , 各地市按

 照发案率由高到低次序排列依次是 , 吕梁市

 ( 37.

 008

 )

 , 晋城市 ( 16.

 108

 )

 , 晋中市 ( 12.

 208

 )

 ,

 临汾市 ( 10.

 00% )

 , 运城市 ( 7.

 39% )

 , 太原市

 ( 6.

 928 )

 , 忻州市 ( 3.91% )

 , 大同市 ( 3.04% )

 , 长

 治市 ( 2.

 17% )

 , 阳泉市 ( 0.

 87% )

 , 朔州市

 ( 0.

 87%

 )

 4 可见 , 该类纠纷在全省 11 地市发案率

 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 4 根据标准方差计算公式n工 ( 叫 — 「 )

 2亠 「 一 , 2 出山西省各地区发案数量标

 丫

 n

 —

 1准差为 6.9 。

 这个数字说明山西省各地市发案数

 量存在较大差异 , 纠纷数量分布在各地市之间呈

 现较大的不平衡性 4( 二 )

 纠纷起因呈现趋同性按照直接导致身份确认纠纷发生的外部因素

 为标准 , 笔者将引发纠纷的原因分为征地补偿 、 地

 质灾害移民搬迁 、 资源开发土地流转 、 福利分配 、

 土地确权以及其他原因等 6 个类别 , 并在此基础

 上做了纠纷起因数据统计 4根据统计 , 土地补偿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因

 素 ,230 个裁判文书中 , 明确表明是由土地补偿纠

 纷所引发的诉讼竟然高达 210 份 , 其数量占到样

 本总量的 91.31% 。

 土地补偿纠纷的具体原因主

 要有征地补偿 、 地质灾害移民搬迁 、 资源开发等 4

 其中 , 仅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引发的纠纷共发生

 136 起 , 占样本案例总数的 99.

 13%

 ; 因地质灾害 、

 移民搬迁引发纠纷发生 43 起 , 占样本案例总数的

 18.7% ; 因资源开发 、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发生

 31 起 , 占样本案例总数的 13.

 48%

 ; 其它纠纷起因

 中 ; 由村民福利分配引发的案件占 6.

 92% ;

 土地

 确权引发的案件占 1.74%

 ; 其它原因 , 诸如因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 、 继承纠纷等引发的案件占到样

 本总量的 0.43% 。

 可见 , 现阶段农村集体成员身

 份确认案件的纠纷起因百分之九十以上同土地补

 偿费用分配有关 , 山西省此类案件的发案起因呈

 现出高度的趋同性 4( 三 )

 司法态度呈现冲突性裁判结果直接反映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

 态度 ° 本文以案件裁判结果为分类标准 , 将 230

 个样本裁判结果分为 “ 确认资格 ”

 ( 93.

 91%

 )

 、 “ 否

 认资格 ” ( 20.

 87%

 )

 、 “ 无权受理 ” ( 13.

 91% )

 、 “ 二

 审裁定受理 ” ( 2.61% )

 等类型 ° 这组数据直接反

 映出山西省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问题在裁判立场

 上的对立和冲突 , 具体冲突可以总结为以下两

 方面 :第一 , 法院是否受理之冲突 ° 从样本案例来

 看 , 山西省司法实践中仍有为数不少的裁判文书

 对成员身份确认纠纷持有不予受理的司法态度 ,

 尤其是在 2014 年以前 , 此类案件基本无法进入诉

 讼领域 ; 自 2014 年以后 , 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的

 比例逐渐由 80% 下降至 2018 年的 9.77%

 , 呈现

 出明显下降的总体趋势 , 反映出法院逐渐以更开

 放的态度接纳此类案件 4第二 , 同类案件不同裁判之冲突 ° 在对样本

 案例分析比对发现 , 山西省法院系统对涉及成员

 身份确认的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对立冲突 4

 如 , 在原告杨某诉某村委会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

 纠纷一案中 , 法院就以缺乏明确法律解释导致人

 民法院不具备此类纠纷的必要条件为由 , 对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 然而同类案件却在有的法

 院存在不同的审理结果 4 比如高谈全诉交口县回

 龙乡田庄村民委员会下桃花村民小组的类似案件

 上 , 交口法院则以高谈全在被告处有房有地为由

 而确认其具有被告组织成员的身份 , 对原告的诉

 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4 可见 , 不同法院在同类案件上

 秉持截然相反的裁判逻辑 , 而更令人困惑的是 , 这

 种冲突在 230 份案例样本中绝不是偶然现象 , 同级

 法院之间 、 上下级法院之间都存在这种现象 4( 四 )

 确认标准多元化通过样本案例研究 , 山西省法院内部遵循单

 一标准和综合标准两种裁判思路 , 而两种裁判思

 路下又存在诸多判断标准 4 单一标准裁判思路总

 体上有户口说 、 基本生活保障说和固定生产生活

 关系说 4 例如 , 周某诉左云县小京庄乡向阳寨村

 民委员会一案中 , 左云县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的

 户籍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已迁居至向阳寨村 , 从

 该日起即具有向阳寨村村民资格 ” , 可见左云县

 法院在认定成员身份时坚持的是户口原则 , 只要

 第 1 期农 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确认研究81具有本村户口就认定为集体成员 ; 然而本案上诉

 后 , 大同市中院则认为 “ 被上诉人的户籍虽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迁入向阳寨村 , 但在该村未取

 得承包地及宅基地 , 长期在外工作 , 未尽过村民义

 务 , 不具有该"农经组织"成员身份 ” , 大同市中院

 在认定资格身份问题上并不唯户口论 4而在综合标准裁判思路下 , 各个法院坚持的

 认定标准更是五花八门 4 根据各要素地位的不

 同 , 有的法院 “ 坚持生产生活为基本原则,酌情考

 虑户籍 、 权利义务等因素 ” , 有的法院坚持 “ 户籍

 为基本因素 , 酌情考虑生产生活 、 土地承包 、 土地

 生活保障 、 服从管理等因素 ” , 还有的法院坚持

 “ 户口等形式要件 E

 土地生活保障的实质要件 ”

 的标准 4( 五 )

 纠纷主体呈现特定性“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纠纷往往发生在特定

 的当事人之间 , 这种特定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 第

 一,一审原告往往集中于乡村社会的弱势群体 , 综

 合样本裁判文书 , 一审的原告主要有出嫁女 、 女儿

 户 、 招赘女婿 、 外迁户等;第二 , 被告基本固定是村

 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个别情况还可能涉及到征占

 土地的公司 、 企业等经济组织 4二 、 &西省 “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司法确

 认现状原因分析( 一 )

 土地调整政策价值导向 :

 效率优先 ,

 兼顾公平如上所述 , 908 以上的成员身份纠纷是由于

 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所引发 , 探究此类纠

 纷深层次的原因 , 离不开对 “ 增人不增地 , 减人不

 减地 ” 土地调整政策的剖析 ° 农地调整的真正目

 的在于保障每个集体组织成员有地种 、 有饭吃 , 其

 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土地在集体成员之间实现公平

 分配 4 但是由于频繁调整土地 , 往往带来大量的

 纠纷甚至违法乱纪现象 4 为了提高乡村社会治理

 效率 , 实现乡村社会稳定 , 国家政策法律坚持 “ 大

 稳定 , 小调整 ” 的原则 , 即牺牲土地分配的局部公

 正换取乡村社会治理的效率与秩序 223

 4 不可否

 认 , 这种政策不仅稳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投资预期 、

 提升了

 土地生产效率 , 也防止了

 土地细碎化和利

 用调地权力寻租等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社会问

 题 4 但是追求稳定往往会带来滞后于社会现实需

 要的结果 , 由于生老病死 、 婚丧嫁娶等因素 ,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经常发生变动 , 在坚持 “ 增

 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 的调整政策下 , 新加入的

 集体成员事实上成为无地 、 少地的人口 , 一旦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或流转 , 这些人往往由于没

 有土地而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上被 “ 另眼相待 J

 为争取自己的权益,集体成员往往以侵害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与村委会 、 村民小组对簿公

 堂 , 由此引发的诉讼中 , 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成员

 资格往往就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 4( 二 )

 身份确认纠纷司法监督缺位 :

 司法

 不作为法院司法不作为的原因如下 : 第一 , 误解集体

 成员身份司法确认的性质 4 部分法院认为 , 集体

 成员身份司法确认目前没有立法依据 , 法院处理

 案件缺乏必要条件 ; 第二 , 割裂集体成员身份司法

 确认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4 有法院把村民自治与司

 法审查绝对对立起来 , 认为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问

 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 因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

 法院无权受理 ; 第三 , 部分法院认为 “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 不属

 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4 例如崔晓君诉泽州县

 金村镇湛家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 , 原告请求确认

 其具有被告成员身份 , 而法院则以不属于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 据此一审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 三 )

 司法救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司

 法裁量权过大关于 “ 农经组织 ” 成员身份问题 , 目前还没有

 任何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4 而根据我国

 F 立法法 》 规定 , 有权解释 “ 农经组织 ” 成员资格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就此作出任何明确解释 4 由

 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法院对身份确认纠纷在

 是否立案受理 、 是否认定资格等方面存在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4 在立案阶段 , 有的审判机关坚持纠

 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思维 , 因此审判机关不应

 插手干预 ; 而有的审判机关则认为村民自治不是

 绝对不受司法监督的领域 , 为了防止出现 “ 多数

 人的暴政 ” , 司法审查应当有限度地介入村民自

 治范畴 4 在审理阶段 ,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导致各级法院 、 各地区法院在裁判思路 、 司法确认

 标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 标准的多元化等于

 没有标准,由此导致实践中上下级法院 、 同级法院

 之间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 、 案结事不了的尴尬

 82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20

 年局面 4( 四 )

 乡土逻辑与国家逻辑的博弈 :

 价值

 与标准的差异中国农村在经过城镇化快速发展等重大历史

 变革后 , 农村富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 , 由此

 现代性因素逐渐渗透进入传统封闭村庄,冲击原

 有的乡村伦理价值 2

 3

 3 , 传统乡土性特征开始发生

 变化 , 传统 “ 乡土社会 ” 逐渐向 “ 后乡土社会 ” 过

 渡,村民的主体意识强化 , 要求乡土社会的生活秩

 序更多体现出规则性和公正性 4

 “ 后乡土社会 ”

 的治理中 , 同时兼具有现代法治文明和乡...

篇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外 法 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1.30,No.4(2018)PP.1054一 i069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研究 江 保 国 摘 要 尽管 集体 经济 组 织成 员身份 确认 的可 诉 性 问题 在 理论 上 尚有 诸 多 争议 ,相 关裁 判规则也总体上呈缺位状态,但司法机关被动卷入 此类纠纷 的审查 已是客观事实。实证研 究 表明,大部分地方法院认可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并 已在前期探 索中通过对 户籍、土地等 多元联 系要素的归集权衡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司法审查原则 ,但相关司法实践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 确 定 性和 不一 致性 。

 因此 ,有必 要先 行肯 定 司法机 关对 集体 经济 组 织 成 员身 份 确 认进 行 附带 审查 的必 要性 ,并整合 现 有 的立法 、政 策和 司法实 践 ,从 程 序 和 实体 两个 方 面 为 司法 机 关 的 附 带 审查提 供 必要 的规则 指 引 ,为统 一 司法搭 建制 度基 础 。

 关 键 词 集 体经 济组 织 成 员身份 确认 可诉 性 司法 审查 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 论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的身份确认又称资格认 定 ,是农 村土地确权 登记和农村 集体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工作 中遇 到 的普 遍 性 难 题 ,也 是 涉 农 司法 与 上 访 案 件 中矛 盾 比较 集 中 的 领 域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稳 步 推 进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以下 简称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度改革意见 》)将“科学确认农村 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身份”设定 为农村集体 产权制 度改革 的具 体 目标 之 一 。

 然而 ,我 国现有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却一直付之阙如。《土地管理 *华南农业 大学人文与法学学 院副教授 。

 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确认 的可诉性研 究 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及《民法总则 》等均 在不 同程度上涉及 了 集 体经 济 组织 ,但均 系其 如何 存 在及 权利 行使 的外部 性规 定 ,而未 涉及 成 员身 份确 认等 内部性 问题。以《民法总则 》为例 ,它将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 ,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但未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问题 。

 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村民身份完全 同构 ,它不仅是一组 民事权利束,更是一组基本政治权利束。公权力根据这一基本单元对农村进行管控和治理 ,农 村居民也根据这一身份参与政治整合 的进程 。但在改革开放 以后 ,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 , 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与村 民 自治组 织 的边 界被 反 复穿 透 ,其 同构性 也 日益被 消 解 ,在 政 经分 离 的 大趋势下 ,两者所承载的不同法律职能也 日渐清 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法属性 被逐渐剥离,而其中私法属性则逐渐凸现 。针对这一变化 ,法学界开始借鉴成员权和社 团理论 来解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作为社团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性 质各异的各类子权利都可以被纳入成员权概念之 中。[2]然 而,对于此类 成员权是基本 民事 权利还是普通民事权利 ,人们 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纠纷 暂时 不具 备可 诉性 、完 全不 具备 可诉 性 以及 具 备可 诉 性 等 三种 不 同 观点 :[3]① 持 暂 时不 具备可诉性的观点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涉广大农 民的基本 民事权利 ,属于《立 法 法 》第 42条第 1项规 定 的法律 保 留事 项 ,因此 应 由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作 出立 法 解 释 或者 相 关 规 定 ,[4]而在 此之 前法 院暂 时不 宜受 理 此类 纠纷 。② 持完 全 不具 备 可 诉 性 的观 点则 认 为 ,集 体经 济组 织成 员身 份 的确认 应根 据 私法 自治 精 神而 为之 ,因为集 体经 济组 织 成员 “本来 是 不 同 农 户入 股 形成 的 ,随着 时间 的推 移 ,不 同农 户 的 人 口数 量 发 生 了 改变 ,而且 各 户 对 集 体 发展 的 贡献也 不 一样 。在 这种 情况 下 ,谁 是 成员 谁不 是 成员 ,应 由与 集体 财 产有关 的农 民坐 下来 商议 确定 ,其他人无权干涉 ,政府没有资格 ,也没有权力说谁是成员 、谁不是成员 ,而应 由这些农户 按照他们协商的标准来确认”。[5]③主张具备可诉性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 [1] 参见屈茂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制度研究”,《政法论坛 }2018年第 2期 ,第 28—4O页。

 (z] 参见戴威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内容 的类 型化 构造”,《私 法研究 }2005年第 1期 ,第 222— 243页 ;李爱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 中的身 份 问题探 析”,《南京农 业 大学 学报 (社会科 学版 )}2016年第 4 期 ,第 12— 20页 。

 [3] “可诉性”(Justiciab;】ity)又称“可司法性”或“可审判性 ”,也有学者 称之为 “可审查 性”,系 指某项 纠 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 以解决 的可能性 ,它要 明确法院提供救 济 的界 限或 审判纠纷 的范 围,而从 当事人 的角 度来 看 ,则是其行使诉权 的界限 。参见秦前红 、涂云新 :“经济 、社会 、文化权 利 的可司法 性研究——从 比较 宪 法的视角介入”,《法学评论 ) )2012年第 4期 ,第 3—14页 ;钱颖萍 :“民事纠纷可 司法性 论纲”,《兰 州学刊 }2009 年第 7期 ,第 137—139页 。

 [4] 参见倪晓 :“解读土地 承包 纠纷 案件司法解释”,载《法制 日报 }2005年 7月 30日,第 1版 。

 [5] 参见黄延信 :“让农 民民主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农村 工作通 讯))2017年第 11期 ,第 27— 29页 。

 中外法学 2018年 第 4期 认 本 质上 属于 村 民 自治 的范 围 ,公 权力 不应 过 多 干涉 ,但 由于村 民 自治 中的 民主权 利存 在 易被 滥用的倾向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国家层面应出台若干身份认定的指导性原则 和标准对村民 自治确认 成员身 份进行 规范 ,并 建立包 括 司法 审查在 内的权 益损 害救 济机 制 。[6] 实践中,不少外部性 问题往往与内部性问题交相缠杂 ,“在集体组织中一旦将成员的利益 与集 体 组织 的 利益 密切 联 系在 一起 ,尤 其是 确定 了集 体 组织 的成 员权 以后 ,必然 会提 出一 个 现 实的问题 ,即如何确定集体组织的成员或成员资格 。”[7]例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 有权取得土地承包权 ,但由于哪些人是成员这一前置性 问题没有解决 ,不少地方在执法中不得 不寻找补充性的规则供给来源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 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的局部 先行法定化 ,其基本方式有 :一是通过专 门的集体 经济组织地方立法规定成 员身份 的确认标 准 ,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 十五条设置 了若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基 本原 则 和标 准 ,采 取 类似 做法 还 有浙 江 和湖北 等 地 ;[8]二 是在 《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的 实施 办法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的确认规则 ,如山东、新疆 、内蒙古 、陕西 和辽宁等地 ;(9] 三是通过高级人 民法 院颁布审理涉 及成员 资格问题案 件 的地方 性指导 意见来指 导下级法 院 的审 判 ,如安 徽 、陕西 、天 津 、重 庆 和 海 南 等 地 ;QO}四是 在 省 级 层 面 制 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身 份 确 认 的 指 导意 见 ,由各 试 点 县 (市 、区)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实施 方 案 ,目前 采 用 这 一 做法 的只有 四川省 。[11]此外 ,一些市 、县级区域为 了解决迫在眉 睫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 份确认 问题 ,以疏解相关权益纠纷 ,还探索出台了一些 区域性 的身份确认规 则或司法政策 ,

 例如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区 2008年制 定的《南海 区农 村集 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 格界定办 法 》,

 [6 3 参见 鞠海亭 :“村 民 自治权 的司法介入——一从 司法能否确认农 村集 体组织成员 资格谈起 ”,《法治 研究 ) )2oo8年第 5期 ,第 29—34页 ;王思 民 、刘红 岩 :“如何认 定 特殊 人群集 体 成员 资格 ”,《农村 经 营管 理》 2016年 第 6期 ,第 4O页 。

 [7] 王利明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292页 。

 [8] 参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规定 》(2006年制 定 ,2013年修订 )、《浙江 省村 经济合 作社 组 织条 例》(1992年制定 ,2007年修 订)、《湖北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 理办法》(1996年制定 ,1998年修 正)。

 [9] 参见《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 法 )办法 》(2004年 制定)、《新疆维 吾尔 自治 区实 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村 土地 承包 法>办法 》(2005年制定 )、《内蒙古 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 承 包法 >办法 》(2009年制定)、《陕西 省实 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办 法》(2006年制 定 ,2o14年 修 正)、《辽 宁省 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 国农村 土地 承包法 >办法》(2005年制定 )。

 [10] 参见《安徽省 高级人 民法院关 于处理农 村土 地纠纷 案件 的指 导意见 》(皖 高法[2004]374号)、《陕 西省 高级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农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收 益分 配纠 纷案 件 讨论 会 纪要 》(2006年 )、《天 津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于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资格确认 问题 的意见 》(津高 法民一字 E2oo7~3号)、《重庆 市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农村集 体经济 组织成 员资格认 定 问题 的会 议纪 要 》(渝 高法 [2009]1 6o号 )以及 《海南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农 村集体 经济组 织土地 补偿费 分配 纠纷案件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2012年 )。

 [1】] 参 见《四川省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成 员资格 界定指 导意见 》(川农业 E2o1 5]21号)。

 · 1O56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身 份 确 认 的 可诉 性 研 究 河北省邢 台市 中级人民法 院 2010年制定 的《关 于审理农村集 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 配纠纷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等 。

 二 、雾里看花 :最高人 民法 院的立场演变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可诉性 问题在理论上 尚有争议 、在实践 中进度不一的 情 形下 ,各 地法 院在 相关 审判 中 面临着 较 显著 的规 则供 给不 足 的 困境 。历 年来 ,有 多个地 方 法 院为此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请 示此 类 案件 如何 处理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态 度 经历 了一 个“不受 理—— 受 理—— 区别受 理—— 扩大受 理 ”的发展 变化 过程 ,集 中体 现 在与 身份 确认 密切 相 关 的征地 补 偿 费用 分配 案件 的处 理上 。

 (一 )不 受 理 阶段 1994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江西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王 翠 兰 等六 人 与 庐 山 区十 里 乡 黄 土 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 发生争议 ,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 向有关机关 申请解决 。

 (二 )受理 阶段 2001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对广 东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E2oo1351号)中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 员 之 间 因收益 分配产 生 的纠 纷 ,属平 等 民事 主体 之 间 的 纠纷 。当 事人 就 该 纠 纷 起诉 到 人 民法 院 ,只要符 合《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 法 》相关 规 定 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受 理 。此外 ,在 同一 年 度 的对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 民委员会发生纠纷 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E2OO1]l16号)中,最高人 民法院重 申了此类案件应 当受 理 。但 由于法院在裁判此类纠纷之前首先要确认请求权人的主体 资格 ,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 ,则享有请求权 ,反之则不享有请求权 ,故案 由就从财产分割纠纷实际演变为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 ,而“这与立法本意是相悖 的”。(123 (三 )区别 受理 阶段 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徐志瑁 等十一人诉龙泉 市龙 源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 》所作 的“(2002)民立他字第 4号”答 复则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以及 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纠纷也不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 的范围。但不需 [12] 那艳华 、荆珍 :“城市化进程 中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 确认问题分析”,《东北 农业大学 学报 (社 会科学版)92012年第 4期 ,第 142页 。

 · 1O57 ·

 中外法学 2018年 第 4期 要 由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织 安 置 的人 员 因安置 补偿 费 、地 上 附着 物 与青 苗 的所 有 者 因该 项 补偿 费 与集 体经 济组 织 发生 的争 议 ,属 于平 等 主体 之间 的 民事权 利 义务 争议 ,是 人 民法 院受 理 民事 案 件 的范 围 。

 (四 )扩 大 受理 阶段 2005年《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 及 农村 土 地承包 纠 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2005解 释 》)在 2002年 “答复 ”基 础上 扩 大 了法 院对 土地 补 偿 费 纠纷 的受理 范 围 ,规 定 虽 然 当事 人就 用 于分 配 的土地 补偿 费 数额 提起 民事诉 讼 不 属 于 人 民法 院 管辖 范 围 ,但 在 分 配 土 地补偿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受案范 围,人 民...

篇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各地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农经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大幅增多。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是判断农民是否享有成员权利的资格要素,是农民在农经组织中权利享有的前置条件。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下,农经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组织结构都是合二为一的,二者的组织成员也是高度重合的,社区成员也就是“农经组织”成员,2 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都由同一主体行使,这一时期基本不存在引发成员身份纠纷的症结。然而,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后,农村基层组织政社合一的特点不复存在,原则上由农经组织专门负责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活动,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农村社区组织则专司本村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农经组织的职能可由社区组织代行,加之农经组织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更由于改革开放后城乡融合带来的深刻变化等因素,造成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身份关系错乱,经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关键,也是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破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主体不明的两驾马车之一,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存在的确认主体不清、确认标准模糊、司法救济不力、确认程序缺位等问题使得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举步维艰,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产业兴旺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明确确认主体和确认标准、完善救济途径、完善确认程序等方面构建了科学确认身份的机制。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困境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631 (2019)

 02-0025-05Dilemma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Solution PathZHANG Xu-guang,LIANG Jian-feng(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gu 030801,China)Abstract: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the key to resolvedispute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mong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and it is also one of the twocoaches that successfully promote the rural collective asset property system reform and solve the empty own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and the unclear subjects. So,the Central Committee’s document No. 1 of 2018clearly set out 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membership. However,the problemsin practice such as unclear identification subject,vague confirmation standard,weak judicial relief and lack ofconfirmation procedures,make it difficult for 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s,which affects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realize of in-dustrial prosperity. In view of the above-mentioned difficulties,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ere put forward andthe scientific identity confirmation mechanism were established 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subject andstandard,and improving the relief approach and confirmation procedures.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Identity confirmation; Dilemma张旭光,梁剑峰(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DOI:10.12148/hbnykx.20190048河北农业科学,2019,23 (2):25-29,33Journal of He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困境及解决路径编辑 蔡海燕收稿日期:2019-03-06基金项目:2018 年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山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SSKIZDKT2018054)作者简介:张旭光 (1974-),男,山西平遥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治 保 障 研 究 。

 E -mail:1921872678@qq.com。万方数据

 河北农业科学 2019 年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状况。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规定农经组织成员的具体标准,各地风俗习惯、社情民意不尽相同,成员身份认定纠纷的乱象时有发生,各地政府、司法机关对纠纷的处理颇感棘手。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矛盾升级并形成涉诉信访事件,不仅损害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对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深远影响。国内诸多学者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大量研究。石敏 [1]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外,还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从农民的乡土逻辑出发;马永伟 [2] 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戴威 [3] 认为,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应采取国家强制规定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成员身份要充分尊重集体自身的意愿;李爱荣 [4]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要是基于地域和血缘产生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产生和行使的。通过对文献进行归纳与梳理,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从身份确认的现实困境出发,全面构建了确认“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科学机制 [5] 。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理论分析2.1 概念界定2.1.1 农经组织、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界定 当下中国农经组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据此,有学者从广义、狭义 2 个层面上将中国农经组织进行了划分。从狭义层面而言,农经组织仅仅指在乡镇、村落范围内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广义层面而言,除了狭义层面的农经组织外,还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仅仅从形式上描绘了农经组织的样态,并未完全揭示农经组织应具备的实质要素。科学界定农经组织必须从物质基础、组织目标、职能承担等实质要素方面加以诠释。通过研究给予农经组织新的界定,即农经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村落社区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并对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的是特定主体遵循法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农经组织成员资格而实施的法律行为。2.1.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备 3 个特点:(1)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 1 种法律行为。成员身份意味着成员权利的享有和成员义务的履行,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到当事人重大的经济财产权利和义务,比如集体收益分红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以及土地用益物权的享有等方面。因此,对当事人成员身份确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确认结果能引发特定财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据此,身份确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由适格主体依法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权利救济。(2)

 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经组织身份确认的经济基础。这是其最本质的特点。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制度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其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产权归属形式。作为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既是农经组织存在、发展的基础资源,又是其经营管理的对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群众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经组织不仅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逻辑要求,也是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遵循的逻辑起点。(3)

 地域、血缘是农经组织结成的纽带,成员身份确认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中国农经组织无论是合作社形式、人民公社还是现阶段的组织形式,都是在集体成员世居的特定村社地域基础上成立的。而中国传统村社往往具有浓烈的同族血缘色彩,地域和血缘相互联系,形成村落社区的基本社会秩序 [6] 。由于地域和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农经组织天然带有封闭性的特点,这种组织特点也为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带来了相对封闭性的特点,这一点是有别于公司及其股东开放性特征的。2.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历史演进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 3 个阶段。2.2.1 以“自愿、互助、合作”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这一阶段原则上入社、退社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取得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入社为前提。由于这一阶段的身份确认是以生产资料入社换取的,身份确认标准单一明确,并且实行自愿原则,因此身份确认纠纷并不多见。2.2.2 以行政命令强制入社为特点的人民公社阶段随着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决议要求在农村全面建立人民公社体制,1961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的正式颁布意味着26 · ·万方数据

 第 2 期国家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自此,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大踏步地迈进“政社合一”为特点的人民公社时代 [1] 。这一阶段由于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制度变迁,成员身份确认由国家政策、法律做出硬性统一的规定,对农民实行强制入社,忽视了农民的主体意愿,最终形成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特点。2.2.3 以“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阶段 1983 年中共中央在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中提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向政社分设的管理模式转变,政社分设模式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应当依照宪法构建。这标志着国家从顶层设计上对农村基层政权机构和农经组织开始分设,中国农村实行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实践的巨大变迁,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二者在外延上出现了交叉重叠的复杂现象。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身份关系错乱、经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问题。2.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意义2.3.1 有利于提升对集体成员的组织保障水平 [4] 传统意义上,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主要依靠土地耕作而得到满足,土地为农经组织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土地在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在逐步减弱。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功能,完成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消肿去负,进而不断提高农民来自农经组织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3.2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结构下的农经组织模式的解构,农经组织进入政社分立的发展阶段。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经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仅享有经营权、管理权或者发包。但是由于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机构混同、人员混同的问题,村委会实际控制着农经组织的经济职能,出现了村干部或者农经组织之外的主体支配集体资产的现象,被授予土地等资产所有权的农经组织无法行使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能 [7]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使得每个组织成员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份额及其成员权益,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每个组织成员按照所享有的股权份额享有各项成员权益,彻底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2.3.3 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操作层面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两大核心问题分别是:摸清家底和点清人头。解决前者需要清产核资,而后者的关键点在于成员身份的确认。通过开展身份确认工作,将社区组织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将农经组织的资产产权归属到人,实现由过去对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产权模式转换,改变农村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使每个集体成员从农经组织的改革发展中真正获得实惠。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面临的现实困境3.1 确认主体不清晰由于立法层面对农经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政出多门,彼此之间效力难分高下,往往又造成新的矛盾冲突,呈现出过渡时期的混乱现象。一般来讲,常见的确认主体大致有以下 4 种:村委会履行确认农经组织成员的职责;村民小组履行确认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认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履行着认定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职责,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农村医保、低保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时也认定了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农经组织成员资格 [8] 。各个确认主体的认定标准具有部门局限性,造成众多的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产生纠纷。3.2 确认程序虚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这句法律谚语强调了程序公正对于保障实体结果正确性的重要价值。

 《...

篇四: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XXXXXXXXXXX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XXXXXX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是否具有本居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居长期生产、生活及是否以本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注重通过村居民议决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居民义务的本居常住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居,第一轮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分得土地的原生产大队成员及其子女; 2、与本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户口迁入本居的; 3、原籍在本居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员、转业落户本居自谋职业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以上学生一直未间断上学的,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997 年以来未落实工作的普通大中专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居,且仍在本居生产生活的,应保留其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居,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下列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子女; 2、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就职的公务员、事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婚嫁在外,根据 XXXXXX 享受粮油补贴的有关规定,三个月后户口向外迁走的。

 4、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5、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三)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其丧失本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讨论通过,同意其丧失本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 24 时做为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居民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婚嫁,出生落户的可以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时间延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24 时,逾期将不在进行认定,视为自动放弃 XXXXXX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过渡期内死亡也不再认定为 XXXXXX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由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在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表决通过。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结果。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并由户主签字确认在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结果。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在居公开栏内第二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两次公示后,形成最终成员名册,在居公开栏内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并逐户签字确认,作为股东身份和股权量化的依据。

 (五)存档备查。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摸底表,三榜名册)、公示资料经人口清产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小组签字后存档,并报街道财经中心备案。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XXXXXXXXXXXX 党支部 XXXXXXXXXXXX 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篇五: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 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 涉及出嫁女、 上门女婿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

 解决上述问题,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前提。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属于《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已迫切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

 笔者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和各地处理此类问题的做法, 就征拆补偿纠纷中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稍作探讨。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在自然乡 、 村范围内, 由农民自愿联合, 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 较大型农具、 耕畜)

 投入集体所有, 2 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 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内涵, 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历史自然形成的, 人民公社化将私有土地变为了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共同生产、 按劳分配的经济共同体。

 原来的生产小队虽然解体了,但作为这个组织的财产——土地仍然还在。

 所以, 这个经济组织就不可能消亡。

  第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世世代代、 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常住农业人口, 其成员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主体形成了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

  在实践中,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克服几种片面认识。

  一是唯户口论。

 即完全按照户籍管理的户口登记, 只要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就承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户口登记则不予承认。

 农村户籍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辖界定标准, 具有农村户籍绝不等同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是唯村民论。

 此论认为凡是村民即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由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域上和部分职能上有重合现象, 一般而言,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相一致。

 但是, 二者毕竟在权利义务的属性上则完全不同, 村民侧重于民主自治方面的权利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侧重于物质经济利益和生活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

 现实中, 村民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村民的情况已不少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 第 6 条第(五)

 款规定:

 只有承担

 相应义务、 交纳公共积累,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可见, 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科学分析、 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关键看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

  一看是否形成了血缘关系。凡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一般会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二看是否形成了婚姻关系。凡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婚姻关系,履行了正常的迁移落户手续的, 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如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 所以也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对没有涉及到上述三种关系的人员,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者经过交纳公积金并经法定程序加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也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是因死亡自然丧失;

  二是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是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 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 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是自户口迁入时起, 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 生活, 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是因政府行为、 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丧失;

  六是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法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

  一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 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 迁出常住户口的, 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二是服刑或被劳教期间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三是禁止取消老弱病残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是因外出经商、 务工等原因, 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生活未迁出户口的,不丧失集体经济组

 织中的成员资格。

  三、 征拆补偿纠纷中涉及的几类常见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一)

 “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 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

 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 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一是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户籍没有迁出, 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 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 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 而在原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 也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 户口未迁出, 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 承包地亦保留, 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 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 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 居住城镇生活, 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 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

 “上门婿”的成员资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婚姻法》 规定:

 “登记结婚后, 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 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广大农村地区的一般习俗是男婚女嫁, 只有极少数的有女无儿户才招赘上门女婿。

 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 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 男子取得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 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 这些男子能否取得其妻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则应由女方所在集体组织民主议定。

 集体民主议定予以接纳的, 其取得妻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 如果经民主议定拒绝接纳, 其便不能取得妻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

  (三)

 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父母或一方具有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 虽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 但仍应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依法收养的子女, 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 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 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也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

 同等收益分配权。

  (四)

 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 回娘家居住生活, 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 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户籍已迁回娘家, 居住娘家生活, 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 不再保留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五)

 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 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 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 即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 所以,依照民法理论,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

  (六)

 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本文来源:

 文秘 114http:

 www.wenmi114.com 格认定。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 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其学业的完成, 主要靠土地收益, 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服现役的初级士官、 义务兵, 因其是在履行法定义务且没有收入来源, 也应保留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 则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七)

 “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

 这里讲的“空挂户”, 是指为了上小学、 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 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

 上小学、 中学的在校生, 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 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进城经商方便, 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 或租房居住在城镇, 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 不再视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在承包期内, 仍应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拆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篇六: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1 - ****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岚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岚农改发〔2018〕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是否具有本村居常住户口、是否在本村居长期生产、生活及是否以本村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注重通过村居民议决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 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居民义务的本村居常住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及其合法生育或依法领养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不含“农转非”人员); 2、父母二人或一人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合法娶入的符合落户条件且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媳妇(男方和前配偶离婚后,配偶未婚仍然居住我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在本村的养老女婿:

 (1)本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儿的女婿且户口在本村,并且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 2 - 并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被大专院校录取,未将户口迁往就读学校的普通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为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服现役 10 年以下); (5)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已注销户口正在服刑的人员; (6)其他经民主表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的空挂户口及其他挂靠人员; ②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正式职工;有工作单位且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

 ③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个人挂靠企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老户除外)。

 ④本村居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非法抱养的子女,尚未按有关法律政策处理的;或小孩出生已落户,未能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合法齐全的计生手续的。

 ⑤其他不符合落户条件或经民主表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村出嫁外村女儿及所生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⑥我村已享受集体组织成员但户口没迁入的人员, 在 2018 年7 月 31 号前将户口迁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子女; 2、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

  - 3 - 录手续,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就职的公务员、事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三)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同意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

  - 4 - 在村居公开栏内第二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两次公示后,形成最终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并逐户签字确认,作为股东身份和股权量化的依据。

 (五)存档备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摸底表,三榜名册)、公示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街道财经中心备案。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该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后实施。

 为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特向您征求意见:

 注:1 .以户为单位,尽量由户主填写;

  2. 同意的或不同意的分别在对应的栏内签名并摁手印。(不会写字的由其本人亲自摁手印,接受委托代签时要注明代签人员姓名。)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 年 7 月 25 日

  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不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篇七: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民主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员主要走哪几个环节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要求;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是适应农村社区实际居住人口结构变化的要求;是在补我国农村制度变迁的历史欠账;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

 确认成员的主要环节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先成立领导或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群众民主协商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确认成员的标准、确认成员的程序。

  确认成员的时点。在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问题上,集体资产多少及收益分配情况影响农户的选择。确认成员的时点选择越靠近现在,人员结构越复杂,确认成员的条件越难界定;时点选择越向前推,人员构成越简单,确认成员的条件就容易界定。同时,在集体经营性资产少、年底没有收益分配的村,农户对确认成员的时点可能不太计较;如果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多,年底收益分配可观,农户对确认成员的时点就会相对计较。人口多的农户,希望选择距现在近的时间作为确认成员的时点,这类家庭可以有较

 多的人口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分享收益;而人口少的农户,则选择尽可能将确认成员的时间向前推,从而把人口多的农户家的一部分人排除在成员之外,增加自己家庭人口占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并在年底分到较多收益。时点的选择应充分吸收不同农户的意见,争取得到大多数农户的认可,协商确定,只要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同意,确认成员的时点早几年还是晚几年无所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防止相邻村的农民在确认成员时出现两头落空问题,一个县确认成员的时点应大体一致。

  民主协商制定确认成员的具体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这就明确告诉人们,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民才是确认其成员的主体,在确认成员身份问题上,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民主自决权力,而不能代替或侵犯他们的这一权利。

  至于确认成员的条件,需要明确的是,任何组织的成员都是有条件的,党员有党员的条件,工会会员、团员、社团成员都有条件,但是,唯独经济组织有财产关系才能是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所

 以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因为原先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者说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成员,他们的户籍都在农村,在农村改革时都平等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显然,目前户籍在本村、在改革初期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毫无疑问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现在确认成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改革以后新增人口是否是成员。从道理上讲,原成员家庭合法的新增人口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合法的婚增及婚生人口,集体成员家庭由于结婚增加的人口,无论是娶进来的媳妇,还是招赘入户的女婿,以及他们合法生育的人口,这都是合法的。二是因合法收养增加的人口,在 1992 年我国《收养法》出台之前农户事实收养的人口,以及《收养法》出台以后到民政部办了收养手续的,应是合法增加人口。三是合法的移民,相对本村原住人口,有的村可能还有一些政策性移民,如修建水库产生的库区移民,受灾地区的移民等。当时安置这些移民时,政府对承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给予补助的,而且这些移民也获得了承包土地,实际已经成了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也是合法增加的人口。需要强调的是,制定确认成员的标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和妇女权益的现象。

  农民考上公务员的还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大学教育实

 行的是国家投资,一个人考上大学,不用交学费,国家还给助学金,毕业后由国家计划分配工作,这类情况从农村考大学有成为公务员的,其社会保障已由政府主导实现了转轨,从以土地为生活保障,转变为由政府全面提供就业收入为主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公务员就不应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个人不能“蚂蟥嘴巴两头吃”,即通过政府提供的免费教育和计划安置享受公务员待遇,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后来的年轻人考上公务员则不同。这些人上大学基本是自费,需要交学费,生活费自理,毕业后国家不再计划安置就业,而是自谋职业,就是考上公务员,与农民外出打工无实质差别,只是因个人受教育找到一个较好的职位而已,这和他原先的成员身份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益不能发生关系。

  在确认成员身份时,不同的村会有多种特殊情况,如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只要坚持群众路线,把确认成员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农民,农民能够搞清楚、弄明白。如有的村一部分农民,本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本村,在这次确认成员时,又回到村里要求确认成员身份。农民创造出了通过出资购股获得成员身份的办法,即这些特殊人口要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基准股值的一定倍数出资购买股份,从而获得成员身份,而购股资金则全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成员。

  确定确认成员身份的程序。确定了确认成员的时点、标准后,要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各户根据民主确定

 的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人口数量。确认成员领导小组要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对照标准逐一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非成员。然后将初步核定结果向农户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群众会对初步核定结果提出意见,为什么有的人不符合条件核定为成员,有的人符合条件而没有被核定为成员。对群众提出的每条意见,确认成员小组要以标准为依据,对相关人员的信息情况再核实,对有出入的进行调整。将调整的结果再向群众公示。群众对调整结果有意见的再核实,再调整。群众没意见了,成员就可以确定了。

  建立成员名册(成员名单)并在县乡政府备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这是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再公示无异议,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名册,并到县乡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成员名册记载信息应与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信息相一致,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过成员身份的公开,维护成员身份的尊严和权力。

篇八: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论坛

 146

 2019 年 1 月 社科论坛 浅析基层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朋玲 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300

  摘要: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要的基础工作。如果基层成员身份不确认、成员边界不清晰,后续改革就无法推进完成。只有切实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才能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关键词: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哈尔滨阿城区作为全国 100 个试点区县之一,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进行了先行先试。阿什河街作为全区的试点镇(街)之一,在推进全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结合近郊村多,资产较多、人员流动变化极其复杂的街情实际,为了进一步明晰全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归属问题,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界定成员身份,努力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模糊问题。因为只有把涉及千家万户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落实落靠,才能最终维护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推进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资产较多,外来人员涉及参与资产占有的问题

 阿什河街是典型的城郊街道,共有 9 个村,全部处于城乡结合部,都是近郊村。各村经营性资产都占有一定比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尤其在成员身份确认阶段,需要明晰哪些人占有集体资产的权利。由于各村都是近郊村,外来人员大量存在,情况极其复杂。比如,阿什河街和平村,外来挂靠户人员比例超过 50%以上,许多人在一定时间内联系比较困难;全街 9 个村涉及挂靠户迁入的 5326户,全街挂靠户长期居住在城区及阿什河所辖各村,这些大量外来人员,在成员身份确认阶段,都需要进行统计核实,鉴别确认是否能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利,需要逐户、逐人进行核实确认,工作量大,核实难度非常大。

 1.2 关注度高,组织村民履行民主程序难的问题

 由于全街各村资产较多,农民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续可实现资产分红收益,农民十分关注,参与热情比较高,履行好民主程序就成为各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如何履行民主程序,由于是改革试点,各级并没有明确如何具体操作,没有可参考的模式,需要结合街情实际拿出一套既能让村民接受和认可,又能合法确认成员身份的有效办法;二是全街 9 个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由于外来人员大量存在,流动性大,不容易组织,加上素质千差万别,组织人员开会进行身份确认,履行好民主程序对于改革来说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1.3 变动频繁,外来人员存在确认重复的问题

 阿什河街 9 个村都是近郊村,人员流动大,特别是外地人员大量涌入,且变动频繁,一部分参与改革的人员都愿意在近郊村确认身份。涉及婚姻变动、户籍变动、身份变动等等情况,这些人员往往与两个或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有关联,在哪确认、确认为哪类成为人员确认的难点。在上级改革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给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按照改革精神,上述这些人员无论在哪居住,应该确保其在一方享有被确认的权利,因为是改革试点,大数据平台还未建立,成员身份确认阶段人员的重复确认风险不断增加。

 1.4 外出较多,不能及时参与改革的问题

 阿什河街人员流动大,有一些农民因生计需要,外出务工、外出经商占一定比例,有的村比例还很大,尤其是青壮年常年在大城市打工或经商已成为常态,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开展,给外出农户回乡参与改革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给村屯干部工作增加了难度。在需要大量核实外来人员的基础上,本街本村原有的外出人员不能回乡的,也极大地困扰着我街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对策

 2.1 强化业务培训,全口径统计核实

 针对全街资产多,外来人员复杂的实际,阿什河街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入户前全力培训街村工作人员。聘请区级业务骨干专题培训街村工作人员,使每个村、组都有政策明白人,让入户工作人员清晰入户调查什么、标准是什么、哪类人员如何进行初步登记等等,遇到瓶颈问题随时请示上报研究解决办法,让各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启动之初就高标准推进;二是派出精干力量逐户走访核实,不漏户、不漏人。对联系不上的,动员亲戚朋友多方式、多渠道沟通联系,尽最大努力进行全口径统计调查,达到改革精神要求;三是针对梳理存在的问题,村级统一在街道的指导下,严格对照改革要求,集体讨论,逐户、逐人确认,确保工作一步到位。

 2.2 强化村民参与,“依民”合理赋权

 针对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村民履行民主程序难的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在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法无规依民”的原则上,由村级牵头,由参与热情高的村民参与改革其中,将工作方案、确认办法、具体程序、确认标准等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定;同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工作组的人员构成;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给村成员身份确认及劳龄认定工作组赋权。严格把握“依民”的大原则,让村工作组享有初步确认成员类别和初步核定劳动工龄的权利,由村工作组初步确认的现成员汇总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定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现成员户代表会议最终确定原成员及初步确认的待确认成员的类别。

 2.3 强化不重不漏,关注一方确认

 我街针对大量人员涌入,外来人员可能确认重复的问题。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全街充分考虑人员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多种因素,以辖区内截至改革时点前,有关联的人员及曾经有关联的人员进行全口径统计,确保不漏人;二是详细研究婚出婚入、迁出迁入人员等复杂人员的鉴别办法,并以区级下发的工作流程图和蜂状建议导向套图为抓手,由街指导村,让村、屯干部群众对甄别工作一目了然、一看便懂,有效推进了具体工作,确保我街情况复杂的变动人员在一方确认,有效避免了人员确认不重复。

 2.4 强化全员受益,创新委托授权

 针对阿什河街外出人员较多,参与改革难的问题。我们结合街情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开展了工作。采取授权委托办法,对全户搬迁到外地的与其亲属、耕种其土地的农户进行联系,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委托常住的现成员代为行使权利,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协议;针对我街城建鲜族村实际,采取每 10-20 户推选成员户代表的方式,成员户代表代表所有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通过这些灵活措施,有效使我街各村农民朋友参与到改革工作中来,有效破 (下转第 148 页)

 社科论坛

 148

 2019 年 1 月 每一个学生都可以感受到人性的善良和学校的温暖。对于那些存在沉迷网络,打架斗殴,过早接触社会等不良行为的儿童,要开展强制性说服教育,同时进行心理辅导,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让他们早日回归校园。

 第三点,有关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学校要尽更多的义务,通过建立留守心理健康教育机制来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同时对学生在学习中以及生活中的表现进行登记,以此来弥补农村留守儿童监管教育上的缺失。老师要经常找留守儿童谈心,时刻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并与留守儿童的家长保持联系,时常与家长沟通。

 3.3 社会以及政府层面的解决方案

 第一点,政府要改善政策的支持力度。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选择外出进行工作,根本原因是外出收入高,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水平。当地政府要鼓励学校多开展一些心理辅导课程,以及相关的心理教育课程,以此来不断提高留守儿童心理素质。政府要在农村或者是离农村比较近的县城开设工作岗位,吸引父母留在家乡工作,可以陪伴在孩子左右,等孩子能够独立时,可以再选择出去打工。

 第二点,由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以此来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引进先进的教学机械设备以及雄厚的师资力量等,给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来学校进行义务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品质观念,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温暖的成长环境。

 第三点,社会相关部门通过组织教育活动或志愿者关爱活动,让留守儿童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健康的心理。同时,积极倡导家长积累更多的教育经验,从而更好地承担起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 结束语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还有待提高,因此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十分重要。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需要家长、学校、社会、老师等共同协同配合,为孩子打造一个温馨愉悦的成长环境,使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学习,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参考文献

 [1]王露,王娟,丁金玲.浅谈新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J].教育现代化,2018,5(15):318-334. [2]李梅.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互助模式[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8(05):119-120. [3]王俊霞,张德勇,叶建武,叶先明,项春燕,冯剑丰,陈燕燕.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心理健康状况调查[J].预防医学,2017,29(04):405-410. [4]尚慧霞.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教育问题的缺失及对策[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07):106-108. [5]张莉.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探究[J].西部素质教育,2018,4(21):86-87. [6]宣子晗.试析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成因及对策[J].心理月刊,2018(10):25-26.

 (上接第 146 页)

 解了参与改革难得问题。

 3 成员身份确认中的特殊问题的确认建议

 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千家万户,与村集体有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贡献关系的人员复杂,确认工作难 度大,特别是针对婚姻变化、户籍变化及身份变化等人员的确认难度更大,为确保成员身份确认阶段人员不重、不漏,且区域内向一个方向导向确认。经过认真梳理,对涉及 30类特殊问题提出了初步确认建议,提交户代表会议进行最终民主议定。

 3.1 婚姻变化(2 12 类)

 1.婚出至农村或非农村户未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2.婚出至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3.婚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4. 婚出至农村或非农村户未迁出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5. 婚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6.离婚至农村或非农村户未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7.离婚至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8.离婚至非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9.离婚至农村或非农村户未迁出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10.从农村婚入户未迁入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11.从非农村婚入户未迁入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12.从农村婚入户迁入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

 3.2 户籍变化(0 10 类)

 1.全户迁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2.全户迁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3.非全户迁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4.非全户迁出至非农村户迁出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5.全户迁出至设区市户迁出有地人员,曾经对集体积累有贡献的确认为原成员。6. 全户迁出至设区市户迁出无地人员,曾经对集体积累有贡献的确认为原成员。7.从农村迁入有户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8.从农村新生落入有户无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9.不提供户籍信息或无户籍底册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10.征占树地户口迁出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

 3.3 身份变化(4 4 类)

 1.享有财政供养或“五险一金”的职工,确认为非成员。2.非享受财政供养或“五险一金”的职工,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3.下乡知青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4.原供销社人员、电工、村医等户未迁出有地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

 3.4 其他变化(4 4 类)

 1.合法衍生户落入无地非常住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2.合法衍生户未落入无地非常住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3.征占地后已交失地保险(或已享有待遇)人员,初步确认为现成员或非现成员。4.有户籍联系不上人员,初步确认为非成员。

 4 结束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农村工作的重点,阿什河街试点进行了先行先试,为全区铺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后续,我街将按照阿城区统一部署推进和继续农村集体产权各项工作,争当改革排头兵。

 参考文献

 [1]刘佳泓,易晓娟.浅析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7):57-58.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