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合文秘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思想汇报 >

马克思恩格斯党的章程建设思想论纲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恩格斯 马克思 章程 思想 建设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结合自身参与起草、修改无产阶级政党章程的实践,深刻阐述了共产党章程建设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应当立足党的阶级性质、政治立场和历史使命来推进党纲党章建设,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遵循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客观规律推进党章建设,提升党章执行力、增强党章建设的权威性。马克思恩格斯党章建设思想为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思想来源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党的章程;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6-0045-08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强调思想建党的重要性,而且强调制度建党的必要性。其中,他们对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建设的探索具有奠基意义。无产阶级政党章程建设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时指导国际工人运动和各国共产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英国宪章派、法国“四季社”、德国“正义者同盟”的纲领和章程的批判,受邀起草了一系列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和章程,并阐述了党章建设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当下,梳理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章程建设思想,既是追本溯源、整体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建黨学说的需要,也是为推进新时代党章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思想来源。

一、坚持围绕党的阶级性质、政治立场和历史使命推进无产阶级政党纲领章程建设

政治纲领和章程是政党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公开树立起来的革命旗帜,它集中反映了党的政治立场、理论基础与历史使命。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党领导无产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群众为实现最终目标而奋斗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恩格斯曾指出,“无产阶级要在决定关头强大到足以取得胜利,就必须(马克思和我从1847年以来就坚持这种立场)组成一个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并与它们对立的特殊政党,一个自觉的阶级政党。”[1]质言之,组建一个特殊、自觉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推动工人阶级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必备条件。要建立这样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不仅需要加强对歪曲和篡改党的政治立场的各种谬论和错误行为进行无情、坚决的斗争,而且需要不断地通过党的纲领和章程彰显出来。

在改造正义者同盟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对魏特林、蒲鲁东、格律恩等各种社会主义流派代表人物批判的同时,积极参与起草或修改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和章程。1847年6月初,在马克思、恩格斯提议下,正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将同盟名称修改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这一名称修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同盟的政治立场和阶级属性;另一方面,赋予了无产阶级政党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此外,同盟以前缺乏阶级立场的“人人皆兄弟”口号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革命号召所代替,并把它写在同盟新章程的开头。1847年11月29日,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在伦敦召开,大会集中讨论了全盟的意见建议,对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的章程作了重要修改,并予以正式通过。修改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二条对吸收盟员的条件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2]209。该章程上述规定完全遵循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原理,阐明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属性、政治立场和组织原则。此次大会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通过同盟的纲领,围绕着这个议题进行了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恩格斯回忆到,马克思在长时间的争论中阐述了科学共产主义的核心观点,并得到与会人员的高度赞同。大会一致同意委托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宣言,并作为同盟的政治纲领。会后,马克思、恩格斯及时撰写完成《共产党宣言》,并于1848年2月正式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在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科学系统的共产主义理论,重点阐明了共产党的阶级属性、政治立场和伟大使命。

1864年9月,第一国际成立后的首要任务是,亟待健全组织和制定纲领。马克思受邀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临时章程草案》。马克思认为,“应当把章程和成立宣言看作一个整体”[3]699,进而确定共同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1866年9月初,在瑞士召开第一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马克思在1864年草拟的《临时章程》和《组织条例》。《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组织条例》主要确定了第一国际性质、目的、政治立场、活动方针和组织原则。具体而言,这两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无产阶级运动的奋斗目标是:进行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消灭资产阶级统治,夺取政权,使工人阶级获得解放。正如《成立宣言》指出:“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4]391。1872年,在马克思修改过的法文版《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紧扣共产党的政治属性和第一国际的历史使命设计了400字导言和13条规定,主要涉及协会成立的目的、名称、组织系统(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等)、民主制原则、会员条件和基层组织建设等。上述这些内容,无疑反映了马克思旨在把第一国际引上无产阶级政党发展道路的一切活动,旨在最终为第一国际制定出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章程。

党的阶级性质、政治立场和历史使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中,在党的纲领和章程中,都是头等重要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能否明确认识并正确表述这些核心问题,是判断党纲党章是否具有能够指导无产阶级运动的重要标准。不管《共产党宣言》还是《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均旨在树立一面可供外界判断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旗帜,以满足不同阶段工人阶级斗争的实际需要,都是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向外界宣布了共产党人的阶级特性、政治立场及伟大使命。当然,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到《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究其实质也与上述党的纲领是一脉相承的,均是围绕着坚定共产党的阶级立场和实现自身的历史使命来展开设计的。

二、在党的章程中确立了适应无产阶级革命实际的党内民主制度

共产主义者同盟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在最初出现的、最激进的、最有无产阶级性质的工人组织——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经过根本性改造后建立起来的。可是,在正义者同盟中,仍有早期工人运动所固有的神秘主义和密谋活动的残余。恩格斯在评述正义者同盟的特点时强调,同盟是半宣传、半密谋的团体。狭隘的宗派主义情绪对正义者同盟章程有很大影响使它染上浓厚的神秘色彩,而且缺乏真正的民主精神。在受邀指导改造正义者同盟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应有别于早期工人运动组织,它是工人阶级按照自愿原则和共同理想组织起来的,是反对资产阶级专制、为无产阶级“争得民主”而斗争的政党。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属性、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党的内部是必须实行民主的。

为此,马克思主张必须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根本性改造,才能适应当时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这种根本性改造,不仅体现在对错误社会主义流派思想进行彻底批判,而且更迫切需要对正义者同盟章程进行全面修改。通过对同盟章程的修改,进一步宣示和强化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本质。马克思回忆到,“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共产主义者同盟——编者注)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5]他们强调,要坚决从正义者同盟章程中剔除一切宗派性和密谋性的东西,创立真正体现党内民主的无产阶级政党章程。这种改造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摒弃了宗派性、回归政治性。如,剔除了《正义者同盟章程》关于“如果我违背了誓言,情愿遭受耻辱和[死亡]”[6]的规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2]213。另一方面,否定了密谋性和独裁制,确立公开性和民主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彻底否定了传统工人政治派别中的秘密性和独裁制,“盟章严格实行选举制和可替换的原则。同盟的民主的组织结构,堵塞了实行需要专制集中的密谋活动的任何企图”[7]。此外,在民主制原则的基础上,《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还形成党代会年会制、集体领导制、干部选举制等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

1864年马克思起草的第一国际章程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是一脉相承的,也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党内民主制的建党原则。《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的规定体现这种建党原则的主要有:所有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央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组成,并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人员;每年由代表大会任命中央委员会委员,并听取中央委员会年度报告;各个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支部在不违反章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和自治权,等等。正如《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导言部分规定,“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4]394这些规定,不仅强调各国共产党之间团结合作的重要性,而且为各国共产党实行党内民主奠定了基础。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初步设计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如,《共同章程》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要求,采取使国际协会能够顺利进行活动的措施,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一年来活动的公开报告。”[8]350实行党内民主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的核心内容,也是贯穿于其起草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章建设始终的精神内核。

三、强调应遵循客观规律推进党的章程建设,增强党的章程建设的科学性

在参与起草或修改国际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章程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积极宣扬其科学的建党学说和理论基础,而且阐述了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党纲党章建设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首先,党章建设应随着无产阶级政党发展实际而变化,实现规律性和目的性的统一。共产党在制定章程时,必须从工人阶级运动客观实际出发,立足特定历史阶段对党的斗争策略、组织原则和历史使命作出具体规定。从无产阶级章程诞生时的历史条件出发,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把党章建设看作是一个伴随工人运动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的过程。19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整个欧洲处于革命风暴前夕,整个无产阶级运动缺乏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指引。于是,马克思、恩格斯顺应形势需要就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2]209这段重要论述,不仅指出资产阶级社会未来走向灭亡的必然趋势,也为无产阶级政党指明了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完全适应当时无产阶级运动的实际需要。而在拟定第一国际章程草案时,革命形势就大不一样了。整个欧洲工人阶级仍然处在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的或半社会主义的宗派的桎梏之下,工人阶级的各个队伍的理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马克思那时已经非常清醒地估计到“重新觉醒的运动要做到使人们象过去那样勇敢地讲话,还需要一段时间”[9]17,而成立第一国际的目的就是要把理论上的发展还处在很不相同的水平上的欧洲工人阶级的各个队伍联合为统一的大军。因此,为了不至于把英国共联派,法国、比利时和瑞士等国的蒲鲁东派,德国的拉萨尔派排斥在外,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時章程》,就不能像当年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那样,直截了当地宣布科学共产主义的原则,而不得不采取“实质上坚决,形式上温和”[9]17的策略。这种形式上的温和主要表现为:没有使用“共产主义”的词句和概念,没有旗帜鲜明地提出消灭生产资源私有制和消灭阶级的主张,等等。从表面看来,这个章程似乎是妥协的产物。其实,这个章程是马克思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广收并蓄,刚柔相济,主动提出而为中央委员会所一致接受的。它既保证了国际工人协会在组织上的广泛群众性,又规定了其国际性的政治组织的性质,从而为逐步把国际工人协会建成为国际性无产阶级政党开拓了道路。马克思深信无产阶级政党章程必然是随着时间、条件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这本身契合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有机统一的唯物辩证法精神实质。

其次,在制定党的章程中,应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权责一致原则和理念。1848年国际工人运动陷入低谷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无产阶级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应有权利讨论上,而应将实有权利作为自己的现实追求。资本主义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0]。在这样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社会中,是根本谈不上工人阶级的权利保障问题。1864年9月国际工人协会的成立,使马克思看到了实现工人阶级实有权利的希望。在同年10月为协会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科学的概括,提出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1]这一著名论断。马克思这一论断主要是针对为整个无产阶级争取实有权利的,但实际上也为党的章程和组织条例建设提供了基本原理。马克思修改国际工人协会的《组织条例》第七条时进一步明确指出:“今后只有加人国际并向总委员会缴清会费的团体、支部或小组的代表,才能参加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同时,国际的经常性组织遭到法律禁止的那些国家的工会和工人合作团体的代表,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有关原则问题的讨论,但不得参加有关组织问题的讨论以及这些问题的表决。”[3]479该组织条例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代表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历史事实不断证明,只有坚持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才能凸显党员在党的革命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的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实际上,权责相一致原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派生的。权责相一致原则旨在实现各级党组织的职责和职权的结构性均衡,进而推动整个政党组织功能的发挥。党章只有遵循权利和义务、职责和职权相一致原则设定党内各种基本制度,才能有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的制度体系。

最后,党的章程建设应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革命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起草和修订无产阶级政党章程时,就高度重视体现工人阶级的先进性、纯洁性和革命性问题。比如,在起草和修改《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马克思、恩格斯在设计同盟章程第一条款时三易其稿以凸显同盟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同盟第一个章程草案第一条规定,“同盟的目的:通过传播财产公有的理论并尽快地求其实现,使人类得到解放”[2]25。在此基础上,正式通过的同盟章程修改为:“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消灭私有制的新社会。”[2]209由于该同盟章程后来被沙佩尔等人擅自篡改,马克思又将同盟章程第一条修改为:“以宣传和政治斗争的一切手段达到破坏旧社会——推翻资产阶级,在精神上、政治上和经济上解放无产阶级和实现共产主义革命。”[12]通过这三个不同版本的章程,可以清晰地勾勒出马克思、恩格斯旨在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革命性的意愿。《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第九条对人会会员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即“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行负责。”[13]随着国际工人协会政治影响力的扩大,导致大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钻进协会中来。为确保无产阶级政党的纯洁性,根据马克思的提议,把《共同章程》第九条修改为:“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被接受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但是为了保证协会的无产阶级性质,每一个支部都必须由至少三分之二的雇佣工人组成。”[14]仅从这条规定来看,第一国际对会员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种严格无疑是为确保政党性国际工人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四、提升党的章程执行力,增强党的章程建设的权威性

在党章建设中,制度执行力建设至关重要。只有不断提升党章执行力,才能逐步夯实党章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起草和修订党章过程中,不仅论述了如何加强制度设计问题,而且也阐述了制度执行力建设的基本原则。

首先,强调坚持遵循党的章程没有例外原则。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阐述了党章执行力问题。《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1847年6月9日拟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每个区部委员会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区部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总章程。”1847年12月8日正式批准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强调,“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2]2121848年11月修改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沿袭前述规定。在创建第一国际时,为保证无产阶级政党中央委员会意志得到贯彻落实,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要求,对于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组织条例及其决议,各个支部和全体会员应该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在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组织条例》(组织条例部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每个支部有权制定其适应各国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的章程和附则。但是这些附则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4]462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决议草案》中强调,地方性的支部章程不能只考虑它自己的实际情况,还必须与共同章程的文字和精神相契合的。上述这些规定和阐述,实际上从不同层面强调了执行党的章程没有例外的原则。

其次,强调共产党人的思想觉悟和纪律约束在执行党的章程中的积极作用。共产党是以无产阶级作为阶级基础的,必然体现出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性。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锻炼了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这种组织性和纪律性孕育着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任何时候无产阶级政党均不能改变这一阶级特性,否则,会动摇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自觉性是共产党章程的本质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纯洁性和革命性的内在要求。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時期,马克思、恩格斯特别重视通过同盟活动和《新莱茵报》对盟员进行理论灌输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他们执行同盟章程的自觉性。提升思想觉悟是强化共产党员自觉执行党的章程的前提和基础。当然,仅靠思想觉悟来执行党的章程是不够的,仍需要强调党的纪律建设。强调党的纪律建设,不仅可以推进党的组织建设,而且增强党员遵循党章的自觉性。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么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教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诀奉承的组织。”[3]519在没有形成自觉遵循党章的思想觉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纪律的外在约束,党章制度执行建设是很困难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严格执行党的章程,既需要依靠党的纪律,更需要依靠共产党人的思想觉悟,最终重在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最后,通过建立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增强党的章程执行力。歷史不断证明,除了依靠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纪律约束外,党的章程制度执行还需要外在监督机制。如何通过一整套的民主监督机制来确保党的章程得到严格的执行,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推进党章建设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是在逐步改造《正义者同盟章程》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了《正义者同盟章程》的优点,克服了其缺点,尤其是摒弃了宗派主义以及个人崇拜等不良影响。《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全盟组织机构分为五级,即盟员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总区部、区部、支部,及五级组织机构的产生、性质、分工和职责,尤其明确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三个月还要向各总区部“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从这些规定来看,中央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既要向盟员代表大会负责又要受其所辖区部的监督制约,这无疑会提升全盟组织机构执行盟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1872年,经马克思修改过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继承并发展了这种党内民主监督思想和制度设计。尤其是其中明确规定,“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且监督每一国家严格遵守国际的基本原则。”[8]356恩格斯在《致保尔·拉法格》(1892年11月12日)一文中针对加强党费缴纳情况监督时强调,“每个国家的党应当自己解决经费问题,尤其在法国,不应当再听到‘党费交不上来’这种永无休止的抱怨声。稍微整顿下,这类事情就不会发生。出纳员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病时有人代,收支要报告。假如你们发生了意外的不幸,那还说得过去,但因为党的负责人员的疏忽而叫人给钱,这是难以接受的!;[15]通过上述对党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不仅有利于提升党章执行力,而且有利于增强党章建设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8.

[2]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2卷[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5卷[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89.

[6]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1卷[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45.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