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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 管理办法 许可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篇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成住建发〔2020〕266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7篇

篇一: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发〔2020〕266 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 号)要求,为推进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7 月 31 日

 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批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成府发〔2020〕6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

 审批效率,将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负责统筹协调阶段合并涉及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市本级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指导区(市)县住建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市住建局制定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负责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三)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系统升级和完善,实现阶段合并后各审批部门数据和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企业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负责指导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五)市级相关部门。市文广旅局、国安局、市公园城市局、市人防办负责根据职能职责,在时限规定范围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并及时将专项审查意见推送系统平台,以便后续部门共享;负责指导区(市)县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三、适用项目

 (一)带方案出让土地(含带方案出让的独立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工程)。即带方案出让土地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二)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即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高度不大于 24 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1500 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四、必要条件 (一)土地证明材料。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二)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方案总平图,完成项目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自审承诺书》、《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已上传至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三)已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具备承揽本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已确定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且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满足工程规模需要。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审批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一次性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提出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专项审批申请,提交要件资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当即受理,综合窗口通过审批平台按照项目类型和申请事项,将要件资料分发至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旅、国安、人防等行政许可部门。

 (二)部门审核。行政许可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审批信息和审批资料后,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分头开展审批工作,其中发改、文广旅、国安、人防、住建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传系统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各专项审查意见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传审批平台,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施工许可审批,根据项目类型同步完成质量监督备案、中标备案等相关手续,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部门并联审批总时限为 5 个工作日。

 (三)证书发放。审批工作完结后,审批过程中由各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意见文书,统一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一次性发放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申请,意见文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四)特殊流程。1500 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详见附件)。即建设单位在已取得项目用地手续,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依规向审批部门做出承诺的前提下,按照办事指南规定的要件资料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综合窗口当

 即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并核发意见文书。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前置要件之一,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未通过,施工许可审批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通过,施工许可审批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住建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单独申请施工许可,无需再次申报工程规划许可。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按施工许可核发流程办理,办理时限为 2 个工作日。

 (六)流程图。

 六、要件资料 审批要件按工程类型分类确定,各部门按照已确定的要件资料开展审批工作,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要件资料,不得在并联审批流程外另行增加工作流程。同一要件,应在平台内充分共享,避免企业重复交件(要件详见:附件 1)。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承诺事项的监督核查。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告知承诺事项,在发证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实或抽查,着重核实抽查建设单位(承诺人)是否存在虚假填报、隐瞒填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约定时限履行承诺,对发现的违约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实施、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

 (二)强化工程实施过程监督。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着重对是否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是否按审图通过或质量承诺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否按安全质量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切实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违法行为既成事实。

 (三)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将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的建设行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承诺履行等情况,纳入本部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本部门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九、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审批要件清单暨企业申请要件资料 2.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书 3.1500 平方米以下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

  附件 1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合并审批要件清单暨企业申请要件资料

 一、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含带方案出让的独立拆迁安置房和人才公寓)

 (一)投资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项目核准方面。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投资项目备案:在申领项目代码时,网上同步办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3)外商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3.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二)规划许可审批方面。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表》; 2. 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3. 土地出让前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比例 1:500/1:1000)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及 A3 幅面效果图); 4. 成都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 5.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三)施工许可审批方面(含质量监督备案、中标备案和施工许可核发)。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质量监督备案。(1)《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2)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 中标备案(国家投资项目)。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包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 施工许可核发。(1)《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表》;(2)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3)《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自审承诺书》和《成

 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5)《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

 二、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的除外)

 (一)投资项目备案方面。

 在申领项目代码时,网上同步办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二)设计方案审查方面。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涉及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审查。(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材料:工程设计方案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材料:文物影响评估报告;(3)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涉及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2.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比例尺1:500/1:1000);(2)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表;(3)防空地下室易地情况说明书。

 3. 涉及国安事项设计方案审查。(1)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 1:500/1:1000);(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及 A3 幅面效果图)。

 4.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1)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

 更协议);(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 1:500/1:1000);(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及 A3 幅面效果图)。

 5. 涉及古树名木建设项目审查。(1)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 1:500/1:1000);(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及 A3 幅面效果图)。

 (三)规划许可审批方面。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表》; 2. 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 1:500/1:1000)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及 A3 幅面效果图); 4. 《成都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已在规划许可前完成文物勘探的项目); 5.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四)施工许可证审批方面。

 审批要件资料包括 1.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表》; 2. 土地证明文件(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 3.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

 4.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自审承诺书》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 6.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

 三、1500 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的除外)

 1. 《成都市建筑工程...

篇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市顺德区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91 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顺德区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后, 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非自 建自 用的建筑工程, 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 以规避资质管理、 招投标、 施工图审查、 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 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 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报建项目 ),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已取得《中标通知书》;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 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 的承发包内容、 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顺建发[2005] 11 号)

 执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 审查。

 (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 七)

 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向区建设局办文窗口 或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各镇建管站( 以下简称办证部门)

 办理施工

 许可。

 其中由顺德区外施工企业或“黑名 单” 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 办理。

 第七条 除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已提交的文件、 资料外, 办理施工许可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

 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一式二份) ( 见附表)。

  ( 二)

 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原件核验后退回)。

 第八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双方应签定解约协议, 并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 仅需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 办证部门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

 对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 应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对提交文件齐备的, 应当受理并出具注明受理日 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规定的, 办证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 1 个工作日 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由建设单位保留, 副本应放置在施工现

 场备查。

 禁止伪造、 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

 原《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管理规定》( 顺建发[2001] 52 号)

 同时废止。

  附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可在顺德区建设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 //sdjsj. shunde. gov. cn);

篇三: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行业简报

 常 州 市交通运输协会

 主办 交通建设工程行业分会

  北京信息 ................................................................................................................................... 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 2 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 6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8 搭建建造师过渡之“桥” ............................................................................................... 14 行业动态 ................................................................................................................................. 17 公路桥梁工程三个新标准规范颁布实施 ..................................................................... 18 是什么导致企业高产低利 ............................................................................................. 18 如何走出高产低利的困境 ............................................................................................. 22 建设信息 ................................................................................................................................. 27 浙江:

 五年投资 1700 多亿元打造交通动脉 ............................................................... 27 江苏:

 泰州拟投 100 亿构建城市大交通 ..................................................................... 28 黑龙江:

 吉林至黑河高速公路绥化至北安段工程 ..................................................... 28 广西:

 来宾未来 5 年投 136 亿元建交通 ..................................................................... 29 交通运输部再增 16 亿元支持宁夏交通 ....................................................................... 29 安全生产 ................................................................................................................................. 30 应强化六种安全意识 ..................................................................................................... 30 安全生产“三字经”

 ..................................................................................................... 31 安全来于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 31 国务院要求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 32 死 30 人以上交通事故省政府作检查 ........................................................................... 33 会员之窗 ................................................................................................................................. 34 恒基路桥启动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 34 全国优秀农民工华松载誉归来 ..................................................................................... 34 溧阳路桥公司参建的连盐高速公路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好评 ............................. 35 239 省道石郎线周城至社渚段抢修路面工程完工 ...................................................... 36 协会工作 ................................................................................................................................. 36 协会聘请王博铭副局长为交协建设分会名誉会长 ..................................................... 36 分会正着手 08 年工作总结和 09 年工作思路 ............................................................. 37

 总 第 25 期

 第 4 期

 2008 年 12 月

  北京信息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建质[ 2008]121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 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

 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 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 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 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 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

 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 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 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 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 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 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 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

 在 12 个月内,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

 在 12 个月内, 同一企业在同一市、 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 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 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工程所在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 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 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 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 20 日内复核完毕。

 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可以直接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

 被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 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 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至 60 日。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至 90 日。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0 至 120 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 12 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30 日。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60 日。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或按本条(一)、(二)

 处罚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 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 谎报、 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 再处延长暂扣期 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 拒不整改的,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 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 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 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 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 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查不合格的, 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 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文明工地、 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 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延期、暂扣、 吊销情况, 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 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 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 委),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12” 汶川大地震, 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 抗震救灾工作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为总结经验, 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 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抗震意识, 增强防范能力建设 (一)

 公路是经...

篇四: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

 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 61 号令 2002-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配套的线路与管道设备。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筑安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执行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义务, 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查询, 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监机构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 规模和技术要求, 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 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七条 文明施工增加费是建设单位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专项经费, 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 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 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搭建店面或将建设用地另作它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时, 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 与工程质量、 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安监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 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 应当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章 施工企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具体由建筑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执行国家、 省、 市有关规范标准, 积极采取措施,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市、 县(市、 区)

 建筑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 经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

 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 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各项制度, 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购、 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 使用、 检查、 维修、 保养责任制; 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章、 规程,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与建筑安监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组成, 人员按规定已到位,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二、 施工现场“五小设施”、“三通一平” 已落实完成, “五牌一图” 已设置齐全。

 施工用地已用围档封闭, 排污及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已制订;

 三、 已办理施工现场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各项制度齐全。

 建筑安监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 5 个工作日内, 与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后 3 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向建筑安监机构提交延期报告; 延期超过 9 个月的, 需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 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建筑安监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 6 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与建筑安监结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总包的建筑工程,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 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及消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措施交底, 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 大面积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

 二、 脚手架的搭设、 使用和拆除;

 三、 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起重吊装、 塔吊等机具的拆除与安装;

 四、 模板工程;

 五、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六、 其它特殊作业。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 50%、 主体结构进度完成 50%、 主体结构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完成 30%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筑安监机构申请施工安全达标验收。

 建筑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 颁发施工安全达标标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建筑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 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有关单位批复施工企业进入下道工序时, 应同时审查建筑安监机构颁发的施工安全达标标牌。

 施工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由专人管理, 做到及时整理, 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 建筑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

 价, 并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升级、 复审及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的依据。

 第六章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责任过失致使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 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 二、 三、 四级。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部门、 建筑安监机构、 公安机关、 总工会、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并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工程项目、 企业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态扩大,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 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 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 建筑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监机构是指市、 县(市、 区)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五: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91 号令 发布时间2011-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1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 年 6 月 29 日建设部第 4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该施工许可证无效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 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 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六: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8〕9 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 3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 30 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 《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在市建设局办理报建的主体工程, 其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由市建设局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3 年 2 月 21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 2 项外的全部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 1、2、3 项外的全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493)2007 年 9 月 13 日。

  (四)应急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三)办理开工批复应当具备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五、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

 ,并提供原件核验; 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 份,见特别提示,下同)

 ;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复印件 1 份)

 ;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 份)

 ,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 1 份)

 ;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 3 份)

 ;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 1 份)

 ;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甘共苦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1 份)

 ;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 3 份)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 1 份)

 。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

 。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 4 份,复印件 2 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 1 份,复印件各 3 份)

 ;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 10 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1 份)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 (复印件 1 份)

 , 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 (原件、 复印件各 1 份)

 ;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1 份)

 ;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 1 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 2 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 1 份,复印件 2 套)

 :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 2 套, 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 份)

 ;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 3 份)

 ;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 3 份)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 (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 1 份)

 ;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 1 份)

 。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 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复印件 1 份)

 。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 份)

 ;

  2.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

 ;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 3 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 3 份)

 。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 (复印件各 1 份)

 ;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其余的应提供相应的建设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

 ;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 2 至 8 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 1 份)

 。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复印件 1 份)

 ;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 2套,原件 2 套)

 ;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 1 份)

 ;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 2 至 8 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 1 份)

 。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 2 至 8 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 1 份)

 ;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 1 至 8 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原件)

 。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 1 份)

 ;

  2.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原件 2 份)

 ;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

篇七: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 11 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85 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 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70 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 2 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 3 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 3 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 6 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 2 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 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 2 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 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 1月 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 2)。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附件 1: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一、汇总表(格式):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许可证编号

 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在对应项目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分)

 安全生产投入

 (15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5分)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0分)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10分)

 安全教育培训

 (5分)

 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10分)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5分)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5分)

 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10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5分)

 项目合计得分

 考核实际得分

 100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论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在对应项目打√)

 检查人

 姓名:

 检查 受检(自查)单位负责人

  受检(自查)时间

 (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

 时间

 (签字)

 姓名:

 (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

  考

  核

  评

  分

  说

  明

 1、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对应 11 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的依据。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

 2、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

 (1)各分表中 20 分(含)以上项目为主要评价项目,20 分以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每个分表中有 2 项主要评价项目或 3 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 0,该分表不得分。汇总表单项得 0 分,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为 0 分。

 (2)汇总表中各分项实得分=该分项在考核分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3)汇总表中企业考核实际得分=汇总表中分项合计总分

 (4)各分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

 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分表(格式)

 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

 评

 价

 项

 目

 检查评价方法

 应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本企业部门设置及管理人员花名册

 查有关文件

 5

 未根据企业管理特点设置部门的,扣 5分;

 未建立管理人员档案的,扣 5 分。

 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查有关文件和责任书文本

 20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 2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扣 5-10 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不真实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5-10 分。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未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及延期资料存档的,扣 20 分。

 3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5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的,扣 15 分;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分解的,扣 5-15 分;

 安全管理目标未落实或未执行的,扣 5-15分。

 4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5

 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扣 5 分;

 目标责任书签订不全的,扣 1-5 分。

 5

 领导带班制度

 查有关记录和现场

 20

 节假日工程项目无企业领导轮流值班的,扣 20 分;

 工程项目无项目部领导带班的扣 20 分。

 6

 各部门、岗位人员及施工现场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文件和现场

 15

 各部门、岗位人员及施工现场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的,扣 15 分;

 各部门、岗位人员及施工现场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或未得到明确的,扣 5-15 分。

 7

 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

 5

 合同中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的,扣 5 分;

 职责和指标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不相符的,扣 1-5 分。

 8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查有关文件

 5

 未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扣 5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不齐全的,扣 1-5分。

 9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查有关记录

 5

 未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落实奖罚的,扣 5 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奖罚落实不到位的,扣 1-5 分。

 10

 对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资质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

 查看文件和现场

 5

 总包企业未制定对分包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办法的,扣 5 分;

 专业承包未制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扣5 分;

 劳务企业未制定现场管理办法的,扣 5分。

 检查项目小计

 100

 2-2:安全生产投入

 序号

 评

 价

 项

 目

 检查评价方法

 应得分

 评

 分

 标

 准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查有关文件

 15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审批、监督管理、验收等内容)的,扣 15 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扣 5-10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内容不齐全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5-10 分。

 2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10

 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扣 10分;

 未实施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扣 10分;

 年度计划制定不健全的或实施不到位的,扣5-10 分。

 5

 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

 查有关文件和管理流程及资金实际使用的发票。

 15

 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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