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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8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重要性 人民调解 工作

篇一: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及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

  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力。

  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

  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及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及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及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

  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

  促进人民调解及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及,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

  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

  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

  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及、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及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

  个转变”,才能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出台及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

  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及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两所联调”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

  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及;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以德调解

  ”为主向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

  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

  个转变

  ”,才能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单一调解

  ”向

  “调诉衔接

  ”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出台及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及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重调轻防

  ”向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

  “单独调解

  ”向

  “联合调解

  ”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

  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及;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以德调解

  ”为主向

  “依法调解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

  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同法

  、婚姻继承法、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二: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这些纠纷都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来解决,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及时性是顺利化解纠纷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成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的“快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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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目前,我国处理和化解民事纠纷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机制和渠道。尤其是走诉讼渠道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牵扯到当事人的精力、财力,“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它往往是当事人在无其他解决方式可寻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而人民调解突出的优势就是程序简单、高效快捷,可在短时间内及时、就地化解纠纷。目前,村(居)、乡镇(街道)和部分县(市)一级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也在矛盾纠纷较多的重点热点行业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当群众遇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地或特定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方便快捷。尤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四)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纠纷,成为新形势下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有些纠纷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之间也很难消除,不可避免地留有或多或少的“后遗症”。“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时,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情理交融、法德结合,情真意切、和风细雨,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朴素公正感,以及道德情感、亲属情感、邻里情感等,不仅是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起到了沟通、平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则、公习良俗,为二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制度性对话渠道。这样,就更有利于民间纠纷当事人对公正诉求的追求和实现。

  (五)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成为党和政府加强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目前,市、县两级都成立了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了工作人员;加强与行政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配合,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进法院(检察院)、进行政部门、进群(社)团组织、进重点热点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功能得到新的发展和强化;建立健全了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各类调解组织架起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能够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各种期盼和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需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二、充分发挥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彰显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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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人民调解抓基层、行政调解抓责任、司法调解抓延伸”的总体要求,立足基层、面对群众,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功能,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始终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紧紧着眼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机制建设,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和广泛联系作用。坚持在继续巩固乡镇(街道)、村(居)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强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市县两级陆续建立健全医患、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以及消协、建设、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延伸了工作触角;全力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互联,市、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相继成立人民调解室,在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着力在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建立完善了纠纷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等制度,牢牢掌握了工作主动权,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基层和一线。近年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5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位居“三大调解”之首。

  (二)充分发挥预警、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升级。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一是集中排查。组织全市2万余名人民调解员、1000余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500余名司法行政干部进村入户、走街串巷,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二是定期排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普遍排查;三是分块排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类分块排查;四是重点排查。组织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员深入到矛盾纠纷多的村(社)、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纠纷进行重点排查;五是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六是“五进”排查。通过开展人民调解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车站(码头)、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经济开发区(景区)“五进”活动,深入一线、贴近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七是对接排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访和其他社会调解的对接机制,受理调解案件,掌握矛盾纠纷;八是协助排查。通过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乡镇、村社干部和无职党员参与纠纷化解,掌握矛盾纠纷;九是联动排查。通过建立和完善周边地区人民调解联系联动机制,对行政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开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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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排查;十是办案排查。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仅2013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1000件,预防纠纷9000余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3件、13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38件、1092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721件、14649人次,防止群体性械斗125件、1648人次。

  (三)充分发挥化解、调处功能,确保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全市建立完善了“三三调解”、巡回调解、流动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在村、居调委会大力推行简易矛盾纠纷“随手调”工作,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着眼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市司法行政系整合统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广泛开展“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等专项活动,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积难老案2100余件,一大批积难老案和信访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围绕中心、服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新成效。加大对重点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全市240余个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3万件以上,仅2013年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1.9万余件,连续四年实现“上访率”为零和调解履行率100%的目标;市医调委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20起,特别是成功调解了市直属某医院与患者李某某争议长达7年多、法院审理和多次调解未果、赔偿金额高达140余万元的医患纠纷,以及十八大期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协调会部署的市直属医疗机构与患者刘某某、权某某死亡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以案释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个案调解的全过程,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不仅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而且向周围的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大力强化人民调解文化建设,结合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在城市显著位置设立“调解文化”长廊,在集中住宅小区创建“调解文化大院”,在集贸市场、大型工地、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人民调解宣传栏,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集中时间开展人民调解相关法规专项宣传,近年来,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通过印发资料、出动宣传车、开辟专栏、专题广播、挂标语出板报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宣传活动,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三、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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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紧抓机遇,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切实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

  一是以深入推进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型矛盾纠纷,特别是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和快速增长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在抓好传统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切实在推进专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当前,专行性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行业管理部门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与发展。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二是探索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大力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新形势下,涉法、涉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对人民调解队伍的法律、专业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整个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业化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大趋势。在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要把热心公益、热心为群众服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懂法律、懂政策、讲究职业操守、调解能力强和文化知识高的人才吸引到调解队伍中来;要积极探索“社会化招聘、专业化服务、专职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模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培训考核、名册备案、薪酬保障、等级评定等配套管理制度;要采取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争创“名人调解室”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向各类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数额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循序渐进地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三是依法开展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以及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规定。要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标准,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确保调解场所、标示标牌、必要设施规范统一;要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规范纠纷受理、调查、调处、移送以及司法确认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和统计台帐,达成书面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要做到一案一卷,按序装订,立案存档,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完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目前,尽管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现了政府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但标准偏低、缺口较大的问题比较普遍。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群众的首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社会性、自治性组织,其组成人员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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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专业执业人员和热心公益的积极分子,如果没有适度的经费保障,短期内尽义务是可能的,但久而久之必然挫伤积极性,责任心会大打折扣,甚至退出人民调解工作。为此,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树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理念,切实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求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经费逐年增长机制,以此提高广大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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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员是指由政府指定或者由群众选举产生,具备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独立行使职权,协助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人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员能够协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法律实施:人民调解员能够帮助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促进法律的实施和贯彻。

  节约社会资源: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保障民主权利:人民调解员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促进当事人的自主协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培育社会文明: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培育和弘扬社会文明,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

  总之,人民调解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法律实施、节约社会资源、保障民主权利、培育社会文明等多个方面,为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篇四: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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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

  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首先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再次,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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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巨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正确、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二)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篇五: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1、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要求我们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公平公正了,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搭好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公平公正首先要求我们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绝不能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现实的大量纠纷,都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先向我们反映纠纷的情况,这时候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不要轻易表态。公平公正其次要求我们要做好调查工作,在调处纠纷时,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调查,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只有掌握了纠纷的真实情况,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公平公正还要求我们遵守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不要做影响公平公正的事情,比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总之,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2、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说到调解,有些同志就说了,这个简单,不就是“和和稀泥”,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做“和事老”就可以了嘛?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

  负责任的,不利于解决问题。就“大错特错”了。过去,做调解工作讲的是“情、理、法”,情字当头,法律则摆在次要的位置,许多调解协议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所拥有的公共舆论和公共权力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达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相冲突,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现在,根据我们前面讲的合法原则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的提高,做调解工作应该是“法、理、情”,把法摆在第一位,结合考虑情理的因素。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否则,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调解效率,反而可能留下隐患,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这也是前面提到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的具体原因。

  说到掌握法律知识,我们不可能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些专业法律人员相比,能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我们提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是我们得掌握一些如《民法》、《宪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里面的法律知识,能够用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的纠纷。另一方面是要求我们要养成遇到事情翻看法律书籍的良好习惯。记不到翻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只要肯翻法律书,一定能找到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知识。

  3、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具体的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有很多,这里也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是下面几个原则性的东西一定要注意,一是始终要保持住“裁判员”的身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引导双方当事人谈判,注意说话技巧,绝不能说一些不利于纠纷解决的话,从而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反而把双方的矛头对准了自己,把自己绕了进去,引起矛盾纠纷的激化。二是做调解工作要抓打放小,要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纠纷的主要问题解决了,就要提醒双方当事人不要在无关紧要的小事少纠缠,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处理。三是要抓住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人物,也就是抓住说话算数的人,多做他的思想工作,当直接做工作效果不明显时,我们可以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的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只要关键人物的工作做通了,纠纷也就解决了。四是即使纠纷没有解决,也要做到不要让矛盾纠纷激化。因为种种原因,有些纠纷在我们这里解决不了,这时候我们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4、要告知好当事人。告知好当事人,就是要求我们在调解纠纷的每个阶段,都明确告诉当事人应该干什么。在纠纷调解开始前,要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一般就是“约法三章”,第一,遵守调解现场秩序,没有经过调解主持人的宣布,不

  能随意提前离开调解会场。第二,确定参加调解的人数,选择能够做主的人参加,一般3-5人即可。第三,一方当事人做陈述时,对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打断讲话,要压得住阵。

  在调解的过程中,首先要双方当事人说话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举止文明,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要让谈判在一个和平的氛围中进行。其次要双方确定主陈述人,在主陈述人讲完后,其他的人只能做补充发言,而不需要再次重复前面人的发言,从而避免冗长的会议。

  在调解工作做完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要告知当事人履行好协议,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是告诉他们可以回家多考虑下,可以为他们进行下一次的调解,二是要告诉他们如果不愿意进行下一次的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采取违法方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

  5、树立调解无小事的观念。我们要树立“抓调解就是抓稳定,抓调解就是抓发展”的观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真正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现在有的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始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够重视,不积极主动的开展调解工作,久拖不决,等到小纠纷变为大的群体性事件,悔之晚矣。有些同志打了个很形象的比方来形容“公、检、法、司”的职能,公、检、法是“扑火队”,司法是“防火员”。公、检、法是出了问题再解决,司法是以预防为主,防止问题的出现。现在我们各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一年大约处理大大小小的纠纷1500多起,试想下,这里面只要有1/3的纠纷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好,就会产生多大的社会稳定问题。

  6、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大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自己的辖区,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确保一方平安。这首先要求我们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只有知道哪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或者发生了矛盾纠纷,才能更好的去调解,这也要求我们要加大村委调委会和治保会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其次要求我们自觉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维稳责任机制,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相互推诿,不相互扯皮。

篇六: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调解工作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这其中就是一个调解策略和技巧的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本人就基层工作五年多来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浅谈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法,又称“情景交融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

  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治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需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

  (三)建立信任法

  对于调解员来说,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调解纠纷的成功率就会很高。但建立信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情感交流建立信任。一是调解员在接待当事人时,需要尊重当事人,在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时,态度要和蔼可亲,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理解,使其产生亲近感,从而让当事人对调解员产生信赖之情并予以配合。二是工作细致周全,能够指导当事人书写的表格等给予帮助,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的次数,调解员一旦与当事人预约了时间应严格遵守。

  (四)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启发他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

  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五)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同时,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眉毛胡子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

  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古人云:“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

  (六)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七)苗头预测的方法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八)褒扬激励的方法在实际调解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种调解方法就是褒扬激励的方法。

  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出现纠纷,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情绪,或多或少引发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纠纷中的当事人因为与对方利益对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甚至已经确立的原有的自我评价都会有贬抑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

  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他的赞扬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显得弥足珍贵。调解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这个心理,尽量发掘当事人的闪光点,适当地赞扬他们。

  在应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进行调解时,要注意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绝不能是无中生有的奉承话或虚伪的称赞。若如此被调解人误会反感你,不信任你,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因此所赞扬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长处或闪光点。调解员应当关注日常生活中人和事,用脑子分析他们,并记住他们的优点缺点。同时还应当注意平日里多读书看报,到时,才能说出有用适当的赞扬的话。能寻找到当事人的闪光点,是成功运用褒扬激励法的前提。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技巧在调解工作实践中,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

  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例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地基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

  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生活环境、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

  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转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

  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调解的是“事”,根本的在“人”。走的是调解程序,调的是人心平衡。调解中遇到的每件事和每个人都不再重复,调解的方法却可以借鉴,调解的技巧在于灵活变化,调解的关键在于用心。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篇七: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南充市仪陇县司法局观紫镇司法所

  刘

  念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已有非常悠久的历史,至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当时称为“调人”,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自古以来,人民调解就已经在行政工作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体现其作为解决群众纠纷手段的重要性。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实践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诉讼、仲裁的原因。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臵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

  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同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臵。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乡镇司法所,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2012年作为“六五”普法的关键时期,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我们更应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项工作我们更应与实践相结合,结合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群众的疑惑,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司法所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乡为例,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司法所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内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离退休的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乡镇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在新时期,人民调解机制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出来,为进一步完善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应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人民调解队伍的总体素质。让人民调解员能高效、及时的解决人民纠纷。作为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我们战斗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前线,与人民群众接触更直观、更密切,对人民的情况掌握得更全面、更具体,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正因如此,我们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更专业、更有效的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推动大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012年6月25日

篇八: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人民调解向企业延伸的意义

  论文摘要:从人民调解工作向企业延伸发展,论述企业纠纷的防范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如何发挥作用,并从立法的层面突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

  论文关键词:企业人民调解作用规定

  近几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级调解网络不断得到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得到充实,调解工作水平得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法律意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从目前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看,劳资矛盾引发的各类纠纷凸显,在排查调处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减少此类企业纠纷,消除群体性纠纷隐患,做好企业内部先期预防工作,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新问题。本文拟从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角度谈谈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中的意义。

  一、我区企业目前的状况和问题

  (一)我区企业现状

  经过近年全市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后,我区现有辖区面积为8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万,外来人口也是100万,大小各种类型的企业60000多家,职工有50万人左右。

  我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大多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手段不规范,外来农民工占的比例较高,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存在很大差距,这样的企业和人员结构非常容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为企业周边的社会

  稳定带来些负面影响。

  (二)企业劳动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原因2009年1-4月份,在企业纠纷方面,我区5人以上集体到街镇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上访的有103起,涉及2323人,其中以拖欠工资为最多,有65起,占总数的63.11%,涉及企业以加工制造业和餐饮服务业为主;其次为有关工程款的上访,有17起,涉及的企业均为建筑房产业,占总数的16.5%,其他的均为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社会保障等纠纷。

  企业劳动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这里关注的企业纠纷主要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企业本身的缺陷。发生纠纷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私人的小型企业,这些企业许多没有依法依规进行注册登记,企业老板在聘用工人时没有按照规定签订相关劳动协议,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很容易造成双方的矛盾。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弃厂离去,这类企业在仲裁、诉讼期间都会为执行带来一定难度。2、员工自身的素质。来这些企业工作的工人大多数都是外来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常识的认识比较匮乏,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不懂要求或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为劳资纠纷的产生创造了一个负面的环境条件。3、缺乏有力的监管。由于这类企业交付的租金是我区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促使出租方降低承租企业的标准或要求,甚至没有经营证照也照样出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监管意识。有关行政部门因为这类企业登记手续的不完备,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这就很容易造成纠纷隐患。

  纠纷发生时,往往由出租方垫付有关费用,先期解决工人的工资和生活问题,集体的利益相对受到损害,这又带来另一种社会问题。

  二、在企业设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必要性

  (一)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能

  在八、九十年代中期,我区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的企业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国家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这样的大型企业相继解体,我区企业调委会的建设工作一度停滞。从我区的企业状况和劳动纠纷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在构建和谐企业方面可以调动特有的调解功能为企业稳定服务。我们可以利用企业已存在的工会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对没有设立工会的小型私人企业可以从法制宣传教育中和经营实践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主动自觉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如我区某私人老板经营的专业市场,通过几年经营管理实践,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工作对其正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在市场内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效果和成绩。

  (二)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应视为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的延伸,是我们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们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加强法制教育,积极预防矛盾的产生和激化。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使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清楚与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好各种劳动关系,营造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为纠纷的防范创造良好的条件。2、运用调解手段,认真调处各类企业纠纷。无论企业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还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资矛盾,人民调解员可以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情况,主持各方面的协商谈判,制作谈话笔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纠纷的化解奠定良好的基础。3、了解企业动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企业内部设定的调委会或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企业职工身份随时了解掌握企业各种动态,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和苗头,和劳动所、司法所等行政职能密切联系,有情况迅速报告,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提前介入做好准备。

  三、规范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建设和政策指引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既然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等原则下开展工作。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开展的自我教育、自我协商、自我处理的群众解决内部矛盾的一个方式。对于企业重点、难点日益增多,企业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企业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规范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关指引,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2009年底,四川省司法厅、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就联合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推动和加强省内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符合时代特色和发展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一)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应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在企

  业内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员要以主人翁的态度为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好工作。任何企业经营者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干涉,阻挠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结构。要明确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小型企业要建立调解小组;班组要设立调解员或信息员,使企业人民调解网络日益完善。

  (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要明确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可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人担任,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要求。明确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落实好“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五有”、(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回访记录、统计台帐)、“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等制度,企业应为其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

  (五)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要明确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为辖区基层司法所。司法所应对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推进企业内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调解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调解工作水平、调解成功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摸索和总结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向更深、更广的层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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