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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8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8篇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8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三、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四、开具本所的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法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五、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批准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六、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七、本所出具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九、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十、财务印章、负责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篇二: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 2、 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

 接待、 咨询、 代 书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 4、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

 2、 律师事务所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22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 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9 3、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

  一、 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提名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 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 一般在每月月底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二)

 刑事案件辩护;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 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修改和落实、 检查工作。

 四、 按有关规定, 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 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 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 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制定业务学习计划, 组织业务学习, 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 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 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 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 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二、 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 接待 、 咨询 、 代 书

 (一)

 接待 1.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 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 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热情接待当事人, 态度和蔼, 服务诚恳, 认真细致, 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 接待来访人, 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 以备入卷查考。

 (二)

 咨询 1. 解答法律咨询, 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 书面咨询、 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

 咨询, 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 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 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 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 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 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 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 指导。

 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 二记、 三归纳、 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 要记事实、 情节、 归纳问题, 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 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 再向当事人解答, 切忌草率解答。

 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 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 律师解答咨询后, 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 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 归档备查。

 (三)

 代书 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 依法代写, 力求叙事清晰, 表达准确, 引用法律正确, 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包括: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 答辩状、 申诉状等; 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 申诉状等;遗嘱、 赠与、 借贷、 租赁等协议。

 3.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视代书的性质、 内容, 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 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 不得盲目代书。

 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 律师应拒绝代书, 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 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 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 共同解决, 防止矛盾激化。

 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如需减、 免费的, 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 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 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律师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职,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 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 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明确委托内容、 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 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 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 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 对草拟合同、 审查合同、 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 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 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 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 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 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订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 对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集体进行认真分析、 审核。

 三、 承办律师对分析、 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 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 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 作出最后决定, 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

篇三: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 :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篇二: :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三: : 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辽宁 XX 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3 月

篇四: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规 规

 章

 制

 度

 手

 册

 二 二 00 六年八月

 资料仅供参考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资料仅供参考 目

 录

 (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 )

 (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2 )

 ( 律师岗位责任制„„„„„„„„„„„„„„„„„„„„(4 )

 ( 学习制度„„„„„„„„„„„„„„„„„„„„„„„(6 )

 受理案 件制度„„„„„„„„„„„„„„„„„„„„„(7 )

 ( 律师办案制度„„„„„„„„„„„„„„„„„„„„„(9 )

 ( 咨询、代书制度„„„„„„„„„„„„„„„„„„„„(11)

 )

 ( 案件讨论制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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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签收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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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考核制度„„„„„„„„„„„„„„„„„„„„„(16)

 )

 (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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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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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服务承 诺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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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成制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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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勤制度„„„„„„„„„„„„„„„„„„„„„„„(25)

 )

 (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

 (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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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

 )

 ( 电话使用制度„„„„„„„„„„„„„„„„„„„„„(31)

 )

 ( 奖惩制度„„„„„„„„„„„„„„„„„„„„„„„(32)

 )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职业 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 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资料仅供参考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 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

 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 、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

 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资料仅供参考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 、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 、学习内容:

 ( (1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2 )法律、法规、规章; 3 、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 、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资料仅供参考 受理案件制度 1 、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 、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 反馈意见表》。

 3 、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 、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

 、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 、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 、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

 、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 、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 、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 、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 、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 、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资料仅供参考 咨询、代书 制度 一、咨询 询 1 、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 、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 、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 、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 、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 、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 、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 、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资料仅供参考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

 1 、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 (1)

 )

 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 (2 )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 (3 )争议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 ( (4 )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 (5 )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 、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 、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能够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它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 、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资料仅供参考 证据签收制度 1 、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 、《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 、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

 、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 、见习期为 6 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 、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 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 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 、 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能够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 、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 、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 、律师 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 、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

 资料仅供参考 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的 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 5%和 和 10% 作为罚金。

 7 、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 定本制度。

 1 、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 、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 处罚。

 3 、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 、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 、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 、 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 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 、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 、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资料仅供参考 档案管理制度 1 、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 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 、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 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 、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 、。

 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提成制度 1 、所里分配的案件按 40% 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 80% 提成。如按 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它律师办理,可按 30% 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

 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加 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 10% 。

 3 、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 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加 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 10 ——20% 。

 4、 、。

 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 、如律师将其它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资料仅供参考 考勤制度 1 、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 、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经过电话报告。

 3 、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 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资料仅供参考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 、出纳工作制度 ( (1 )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 (2 )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 (3 )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

 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 (4 )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 、会计工作制度 度 ( (1 )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 (2 )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3 )按照规定及...

篇五: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市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温 温 州 州 市 市 律 律 师 师 事 事 务 务 所 所 内 内 部 部 规 规 章 章 制 制 度 度 范 范 本 本

  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荐

 资料仅供参考 目 目

 录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 律 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规范

 2.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 接待、咨询、代书

 ⑶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 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 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资料仅供参考 ⑹ 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 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 律师 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 客户投诉及客户意 见反馈处理制度

 10.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 律师 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 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资料仅供参考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 律师 事务所文印人员 (档案管理员 )

 岗位职责

 13. 律师 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 律师事务所 网络管理员 岗位职责

 15. 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 事务所 财务管理办法 2 、律师 事务所 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律师 事务所 退费规定 4 、律师 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资料仅供参考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修改 、补充和 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

 6. 决定律师事务所 内设 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它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 1- -5 5 项( 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 之二以上合伙人 决议 经过,其它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经过。

 资料仅供参考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 一位副主任 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 □□□□ 召开,特殊原因能够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 和所务管理中 遇, 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及 下月的 工作打算 、 工作 安排 和 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 楚, 有理有据 。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 会议精神 。

 六、所务会议实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 终 决定。

 七、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资料仅供参考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

 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 对象 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 等 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 著 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

 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 , 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它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资料仅供参考 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 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她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它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 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3 3 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 应在 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 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 作出的 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 《律师法》和 《法律援助条例》的 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 应 协助指导律师办理 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 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能够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资料仅供参考 。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 改进 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 部门 的监督指导 ,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 0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 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 其它 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 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 监督 实施。

 三、 律师 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 发展规划;

 资料仅供参考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 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 的 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 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 事件 ;

 (六)

 律师 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资料仅供参考 会形象,保证 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 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 导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 当事人经济 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 造成损失 的;

 (四)律师 其它 违法执业 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 律师因 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够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能够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 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 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资料仅供参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 的战斗 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 予以 批评 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 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 诚信 建设,建立健全律师 诚信 保障 制度,提高律师 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 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 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

篇六: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事务所规章制度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蟹 唬 规和规章,严守律师 阳 职 鳃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簇 ,自 瘴 觉接受司法行政 青 机关的 里 监督和指导, 糟 并接受律 昼 师协会的行 雕 业管理。

 第 占 二章开 撼 办资金的数额和 痕

  袖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 譬 源 金总额为:万元。其中 颜 鹤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卵 磨 ;出资万元;出资万 携 元 描 ;出资万元。

 第 碑 三章律 眯 师事务所业务 侄 管理

  宰 第八条本 唐 所以等法律事 耿 务为主 冤 ,兼顾其他业务 育 。具 衬 体

 业务范围为:

 秧 雍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 铸 鹤 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 文 雏 律顾问;

  接受 魂 民事 眨 案件、行政案件 欧 当事人 渐 的委托,担任 盛 代理人, 需 参加诉讼; 音

 接受刑 筛 事案件 阳 犯罪嫌疑人的聘 兄 请, 泻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彦 、 家 代理申诉、控告、申 钟 涩 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 鞋 枢 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闭 蝎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颇 , 乎 担任辩护人,接受 敢 自诉 贞 案件自诉人、公 簇 诉案件 铬 被害人或者其 怎 近亲属的 沿 委托,担任 革 代理人,参 瘫 加诉讼; 藩

 代理各类诉讼 疮 案件 浮 的申诉; 接受当事 那 肢 人的委托,参加调解、 或 祸 仲裁活动;

  接受 肄 非 墩 诉讼法律事务当事 助 人的 照 委托,提供法律 谱 服务; 炯

 解答有 晓 关法律的询 秀 问、代写 刑 诉讼文书和有 因 关法律 蜒 事务的其他文书 扯 。

 帚

  第九条本所在业 盏 渔 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 碱 禹 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 匀 舍 行以诉讼、非诉讼办 蝇 案 侯 操作规程和办案质 垣 量负 尘 责制为主线的各 幕 项业务 嘿 管理规章,注 传 重法学理 窝 论研讨和典 一 型案例的研 沾 究,注重 胞 律师人才的培 谊 养和律 胡 师培训交流,以 酿 增强 湘 本所的综合实力。

 蛹

 羹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 郊 薯 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 臃 镀 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 辨 , 轮 设立与之相适应的 妓 专业 饥 化业务部门。

 战

  第四 蝉 章律师事务 琳 所负责人的 岗 产生、职 审 责和变更。

  寡

 第 俭 十一条本所的代表 黍 人 磅 是主任,由合伙人会 统 伊 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歧 丫 二年,可连选连任。

 禹 第 迸 十二条主任行使下 拯 列职 蚤 权:

 主持本所 悠 的日常事 流 务工作; 锯 负责召集合伙 锹 人会议 挽 ; 代表本所对外 锌 签 智 订各项合同; 批准财 痢 猩 务开支; 合伙人会议 趾 决 宫 定由主任行使的其 洒 他职 李 权。

  第十 墟 三条本所 雨 设副主任若 驴 干人,由合 毅 伙人会议 鸭 选举产生,每 乔 届任期 蹿 二年,根据业务 茬 分工 敌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 相 工 拐 作。

  第十四条主 茨 侣 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 蒋 智 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 域 或 荔 明显不称职,经合 求 伙人 凶 会议三分之二以 码 上人员 恋 提议并决议, 毛 可以免除 垄 其职务,选 津 举新的主任 签 。

 第五 侧 章合伙人会议的 饵 组成 刁 和职责

  第十五 铱 完 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 屁 士 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 呛 估高权力机构,决定本 卵 所 凤 的一切重大事宜。

 瞧

 第十 钮 六条合伙人会 蒸 议行使以 欣 下职权:

 擞 制定本所的发 慕 展规划 妓 和年度工作计划 蜡 ; 醋 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 钥 嵌 机构的负责人; 制定本 雀 澜 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绝

 审 痒 议本所的年度工 宠 作总结 悦 报告;

  柜 审议本所的 臃 年度财务 跑 预算方案、结 盼 算报告 詹 、收益分配

 方案 巡 及重 秸 大开支事项; 决定 饯 默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 给 裔 除名; 审议对本所律 仗 师 瑚 的奖励和处分; 绣 修改合 阳 伙协议、本所 喀 章程; 决 道 定本所的 莹 变更、终止; 思

 其他 捅 需要提交审议的重 蔗 要 必 事项。

  第十七条 业 择 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 琉 迭 一次,经三分之二以 益上 淌 合伙人提议可以召 俞 集临 萤 时会议。合伙人 来 因故不 铭 能参加合伙人 懊 会议的, 沫 可以出具授 逐 权委托书, 谱 委托他人 秧 代理出席会议 粥 、行使 眼 权利。

  第十 彦 八 充 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 院 噪 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 撂 氮 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 联 舱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 疫 经 陡 有表决权的合伙人 垄 三分 铱 之二以上同意, 屠 方为有 打 效。

 第六章 跨 律师的权利 丫 和义务 流

  第十九条本 预 所律 纠 师依照《中华人民 审 共 衣 和国律师法》,享有 瘤 畜 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 盈 傀 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 狱 所 议 管理制度

  第 茵 二十条 鸿 本所建立健全 贡 行政、财 狱 务、业务、 次 收费等管理 造 制度,具 就 体管理制度另 拄 行制定 淌 ,报司法行政机 骏 关备 卿 案。

  第二十一 暗 折 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 考 乘 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 啸 焰 委托、统一收取服务 尘 费 渤 用、统一入帐,任 褒 何律 振 师不得私自接受 溺 委托、 斩 不得私自收取 夫 费用。

  期

 第二十 摸 二条合伙人的 脐 共同财 萤 产由所内统一使 澳 用, 郎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 持 意 悯 ,不得私自分割和挪 榆 丢 用。

  第二十三条本 役 距 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 诌 合 蓖 伙人会议按照国家 芽 有关 皑 规定确定,具体 彰 标准按 怒 照合伙协议执 喂 行。

  初 第二十四 添 条本所律师应 柠 当依法 早 纳税,律师事务 伏 所履 氓 行代扣代缴义务。

 莹

 委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 讨 义 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 善 勉 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 助 、 宝 摊销公共费用支出 堂 和扣 磋 除各项税费及公 宽 共积累 琐后,剩余部分 嘉 作为本所 窝 的财产积累 徐 ,用于事务 衙 所发展。

 乙

 第二十六 钳 条本 锐 所按有关规定按时 蔷 足 谐 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 引 藕 费。

  第二十七条本 诬 捂 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 淹 、 瀑 执业风险基金、社 吸 会保 粉 障基金、培训基 舟 金,具 恬 体比例由合伙 纸 人会议依 陌 照有关规定 湖 确定。

 第八 喇 章律师 萌 事务所变更、解 面 散和 踞 清算

  第二十八 砍 阴 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 力 瑰 形式、隶属关系、住所 锌 允 、负责人、合伙人、 寻 章 温 程和合伙协议等重 离 大事 血 项,应当依照法 亚 律法规 吉 的规定办理变 阵 更登记。

 缉

 第二 单 十九条本所有 瑶 下列情 圆 形之一时,应当 硫 解散 拓 :

  本所合伙人 苟 匈 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 倔 档 月内未能补齐;

  介 本 杀 所的资产已不足 1 品 0 万 殷 元,且在三个月 珍 内未能 钎 补足; 合伙 苍 协议中约定 桔 的终止事 卸 由出现;

 合伙 缨 人会 帛 议决定解散; 被依 匝 藐 法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 改 邑 、法规及规章规定应 龋 当 寒 解散的其他情形。

 柠

 虑 第三十条本所 轿 经合伙人 张 会议决定解 简 散或因违反 旋 法律、法 齿 规和规章被吊 开 销执业 翅 证书的,应当成 亡 立清 驭 算组,对事务所的 鸵 财 后 产进行清算。合伙人 亥 稚 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 絮 机 活动。

  第三十一 盼 条 擒 在清算期间,本所 佯 所有 却 执业律师停止执 栈 业,律 恩 师事务所的执 南 业证书及 了 律师执业证 拎 书全部上交 关 原登记机 崩关。尚未办结 灰 的法律 聪 事务,由律师事 撅 务所 延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睹 。

 册

 第三十二条律师 厩 椒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 硝 江 偿所有债务。对剩余 衣 的 胎 财产,由合伙人依 我 照合 塞 伙协议进行分配 杏 ,本所 屹 财产不足以偿 铝 还债务时 元 ,由合伙人 夯 依照合伙协 件 议对剩余 痈 债务承担无限 铝 连带责 廉 任。

  第三十 荚 三 谊 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 艰 靛 ,应当将财务帐簿、业 乖 叶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 秃 直 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 诌 关 盖 。

 第九章章程的 蓖 解释、 著 修改和补充 拱 第三十四条 才 本章程由 珐 合伙人会议负 锐 责解释 邢 。

  第三十五 袖 条 鹏 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 昂 以 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 米 持 、补充意见时,合伙人 遇 妖 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 拧 否 焦 修改或补充。修改 欣 、补 以 充章程时,必须 斩 以法律 眉 、法规和规章 庚 为依据, 矛 经全体合伙 淡 人一致同意 损 并签名, 帚 报登记机关备 含 案后, 氓

 方可生效。

  俄 第 照 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 赠 贿 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 侨 仲 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啃 册 及各项规章制度。

 媳 第十 篓 章附则

  第 怕 三十七条 叫 本章程经全 察 体合伙人签 谅 字,报司 玄 法行政机关登 泽 记之日 屹 起生效。

 2。律 权 师 码 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 辞 羌 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 挺 奈 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 粥 范 盈 化,特制定本制度 予 。

 归

 第二条本所 漾 行政管理 獭 实行主任负 犯 责制。主任 侮 主持本所 三日常工作并负 验 责本所 汗 行政管理事务。

 于

  螺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 冤 抵 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 休 序 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旬 召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 滑 面 湿 行政管理事务,副 遏 主任 缮 、部门负责人协 萨 助主任 涕 管理某类或某 扬 项行政事 擂 务。各项行 河 政管理均分 歼 解落实到 钦 人并建立岗位 暖 责任制 旗 。

  第四条本 婴 所 疫 行政管理包括接待、 翼 载 值班、收案、财务、公 澡 阜 文、印章、档案、考勤 慨 楔 、人事、会议、后勤 喂 、 珍 安全等行政管理事 诛 项。

 游

 第五条本 腰 所每月召 妙 开数次所务 鸣 会议,研究 萎 解决行政 拳 管理方面的问 循 题。所 扔 务会议参加者为 贞 :合 延 作律师会议全体成 丘员 疽 、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纱 沫 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 雅 去 召集、主持,会议决定 帅 埋 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 暇 过 东 。特别重大的事项 疚 须经 呻 三

 分之二的与会 涕 者通过 禁 。

  第六 酬 条本所每周 幕 二、五下 称 午为学习日。

 晤 周二下 喻 午为业务学习日 格 ,学 袖 习新颁行的法律、 铰 法 鹰 规、文件,讨论疑难 擞 汰 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 臆 喘 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 麻 眼 及有关文件。

  卉 第七 一 条本所实行轮流 凭 值班制 逝 度,每日安排 斟 专职律师 战 一至二人负 孽 责日常接待 限 、收案、 湖 解答法律咨询 谣 等事务 邓 。值班人员应对 虹 办事 瑟 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意 。

 青

 第八条收案、收 特 禹 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 咸 父 禁止个人私自收案、 恋 收 敦 费,具体办法见本 析 所“ 才 收、结案管理制 酝 度”和 抑“收费管理制 永 度”。

 栏

 第九条 竣 本所重视并加 蝎 强财务 智 管理,详细制定 扯 了“ 岸 财务管理制度”。

 鹰

 扩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 艺 消 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联 亢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 摩 均应 母 有正当理由; 酥 须经所主 呕 任批准; 筷 履行登记手续 昆 ;

 臆

 明确专人保管, 后 禁 羽 止随身携带印章、空 撂 路 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 旁 欣 便函外出;

  因使 滦 用 杉 或保管不当,造成 果 严重 诸 后果的,应追究 亦 责任并 檄予以处罚;造 欣 成经济损 厂 失的,责任 洋 人应予赔偿 履 。

  疮 第十一条本所重 暮 视公 剐 文的日常管理。凡 零 以 协 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季 乍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 砸 铜 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 审 堡 人

 审核后交所主任签 鲸 发 械 。公文应用本所稿 帽 纸拟 躺 就,以钢笔或毛 找 笔书写 稳 ,字迹要工整 巳 、清楚。

 亦 本所指定专 蕊 人负责公文 烦 的收、发 件 工作,往来公 苏 文均应 徐 编号、登记,传 蜘 递要 聪 有登记签收手续。

 郧

 果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 画 信 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 舶 潍 责,具体规定见“业 昆 务 振 档案管理制度”。

 贫

 谓 第十三条本所 君 重视人事 勒 管理工作, 勇 具体规定见 炎 本所“人 败 事管理制度” 载 、“招 世 聘、辞退及辞职 睛 管理 鸭 办法”、“考勤制 汹 度 甘 ”以及“奖惩制度” 貉 贺 。

  第十四条本所按 甭 否 《章程》的规定,定 奠 期 晾 召开合作律师会议 窒 ,会 陪 议由主任召集、 智 主持。

 嘱

 第十五 瞥 条本所依《 成 章程》及 署 其他有关制度 演 开展后 曼 勤服务工作,以 粪 便顺 旭 利开展日常业务。

 英 后 上 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 运 哎分管。

  第十六条本 索 蜘 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 盏 门 阉 的规定,做好保密 有 、消 棠 防、防盗等安全 俊 、保卫 浙 工作。安全工 槐 作列入本 义 所议事日程 邮 ,指定副主 松 任一人分 略 管负责,具体 虱 实施办 肖 法另行规定。

 第 裹 十 付 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 描 耘 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 遮 主 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 粱 准 斡 成立之日起施行。

 宙

 3。

 柠 律师事务所业 验 务管理规 甚 章制度

 去

 第一条律师 骏 事务所 溢 业务管理规定是 稿 根据 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墅 律 创 师法》和部颁规章和 罗 愉 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 盎 绸 所章程

 的基本原则和精 碾 崩 神为依据,是本事务 妖 所 驶 业务管理的准则。

 亚

 跑 第二条业务管 蕾 理规定的 垦 宗旨是:严 俞 格执行国家 茄 ...

篇七: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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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8.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

 岗位责任 10.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管理)

 岗位责任 1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 待 、 咨 询 、 代 书

 ⑶担任法 律顾 问 操作 规程

 ⑷办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 含涉外)

 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 理刑 事案 件操作 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 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 客户 投诉及客户 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 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 工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 律师事务所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 ( 档案管理员 )

 岗 位职责 13.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 图书管理员 )

 岗位职责 14. 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 岗位职责 15. 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 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提名 的部门负 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 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 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 一次, 一般在每月 □□□□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各律师一月 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 的工作打算、 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 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 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 均有权发表意见, 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表彰奖励:

  (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 二)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成绩突出的;

 ( 三)

 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 四)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 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

 刻苦钻研业务, 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 六)

 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 七)

 在履行职务中, 刚正不阿, 坚持正义,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 八)

 主持正义,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 九)

 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 十)

 其他应予表彰、 奖励的。

 四、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违纪论处, 予以惩戒, 并责令其改正:

 (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三)

 以诋毁其他律师、 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争揽业务的;

 ( 四)利用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 五)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 仲裁的;

 ( 六)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七)

 私自 接受委托, 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 八)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向承办案件的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 九)

 违反规定, 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传递信件、 物品的;

 ( 十)

 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十一)

 在履行职务中, 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 十二)

 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 律师在执业中, 如有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 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予以警告、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 行政处罚, 直至解聘或除名 。

 六、 受惩戒人员 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 起 3 日 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 所务会议应在 10日 内进行复议, 然后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 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 的表彰、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 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及收、 结案,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 二)

 刑事案件辩护;

 (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 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 完善运作机制,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避免工作差错, 结合本所实际, 依据本所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 一)

 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 改变罪名 辩护的;

 ( 二)

 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 三)

 办理行政诉讼、 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 四)

 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标的在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 五)

 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 六)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 外交、 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 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 七)

 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 八)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 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 进行通报:

 (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 二)

 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 三)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的变更;

 ( 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 五)

 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 六)

 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 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 七)

 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 八)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 九)

 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一)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的变更;

 ( 二)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 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 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 五)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以及已经遭投诉、 举报的事件;

  ( 六)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 的规定,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 保证律师服务质量, 做到优质、 高效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 一)

 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 二)

 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 四)

 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 事人损失的, 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

 三、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 一)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 二)

 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四)

 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 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 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 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 觉性与自 律性, 提高律师自 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 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 及时进行批评、 教育。

 二、 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发挥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 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 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 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 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 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 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私自 收费, 索要额外报酬, 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 勒索当事人的律师, 予以严肃查处。

 六、 健全并强化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监督、 自 我约束的自 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 指导副主...

篇八: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1 2、 全体律师会议………………………………………………………………2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3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4-5 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7-8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9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0-11 6、 投诉查处制度………………………………………………………………12 7、 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3 8、 档案管理制度………………………………………………………………14-18 9、 发展基金提取制度………………………………………………………19 10、 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20-21 11、 保密制度

 ………………………………………………………………22

 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 1、 政治学习制度………………………………………………………………23 2、 业务学习制度………………………………………………………………24 3、 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交流管理制度………………………………………25-27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薪酬发放方案…………………………………………………………28-29 2、 合作办案分配方案…………………………………………………………30 3、 办公用品采购、 领用和保管制度…………………………………………31

 第五部分

 人事制度 1、 合伙人引进、 退伙和除名制度……………………………………………32 2、 二级合伙人引进制度………………………………………………………33 3、 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34 4、 员工招聘、 录用、 辞职管理制度…………………………………………35 5、 行政、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36 6、 作息、 考勤制度……………………………………………………………37 7、 奖惩制度……………………………………………………………………38 1. 第六部分

 办公制度 1、 公章、 公函和介绍信管理制度……………………………………………39 2、 办公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0 3、 图书、 重要报刊管理制度…………………………………………………41 4、 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2 5、 名片管理制度………………………………………………………………43 第七部分

 新增制度 1、 成本预留制度………………………………………………………………44 2、 关于 2007 年文化建设活动规划…………………………………………45-46 3、 关于律师开展宣传活动的奖惩制度………………………………………47 4、 文化建设纲要………………………………………………………………48 5、 关于兼职律师的管理制度…………………………………………………49

 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 一、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是本所决策机构。

 二、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推举产生、 罢免事务所主任、 副主任;

 2、 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 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4、 决定合伙人退伙、 除名;

 5、 决定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和合并;

 6、 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7、 其他须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 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到会才能举行, 合伙人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会签方式举行。

 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四、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 除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每个合伙人有一票表决权。

 当合伙人的人数为偶数, 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事务所主任可增加一票的表决权。

 合伙人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生效, 但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应载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

 2、 全体律师会议

 一、 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的议事机构, 由全体律师组成。

 二、 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形成并向合伙人会议提议与律师有关的各项制度;

 2、 评选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三、 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年年终举行。

 临时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

 四、 全体律师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五、 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

 六、 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

 为规范事务所的管理, 充分体现事务所管理的民主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 特制订本程序。

 一、 动议 规章制度制订的动议, 由事务所主任、 分管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提出制订意见和基本内容(草案)。

 二、 讨论和通过 合伙人会议决定需要制订时, 由合伙人会议讨论修订相应内容,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

 三、 颁布实施 由事务所主任签署颁布。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 一、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统一收案和结案, 根据《律师法》 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 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 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 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 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 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 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 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

 2、 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 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商谈, 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 确定收费额, 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

 3、 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 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 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 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

 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 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 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

 4、 承办律师协商收费, 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

 (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 80%收费; (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 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的案件可减收, 实行合并收费, 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 但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

 5、 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 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 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

 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 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 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

 6、 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

 (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 无其他律师替代, 且委托人同意; (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

 退费时, 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 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

 三、 本所实行统一结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 30天内, 写好办案小结, 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

 2、 行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

 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 归档和保管, 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

 不符合结案条件的, 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

 3、 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 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 重大、 敏感、 群体案件请示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

 一、 请示报告对象 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 并视具体情形可报告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和省人大、 省政法委等相关部门。

 二、 报告范围 1、 本所律师承办省内外、 国内外重大、 敏感及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

 2、 本所律师承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 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社会性活动;

 4、 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5、 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 遭投诉行为;

 6、 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一方人数众多(3 人以上)

 的群体性民事, 行政等诉讼案件;

 7、 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 集体讨论 本所律师个人承办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需报经主管合伙人, 必要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及律师集体讨论商定案情。

 四、 报告时间 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十天内请示上报。

 五、 报告人员 由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律师报分管合伙人初审后, 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 事后书面补报。

 六、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 为规范事务所管理, 减少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 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 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

 二、 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 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

 三、 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 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 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 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如需要作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并在《法律意见书登记表》“备注” 栏中注明第几稿。

 四、 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

 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必须十分谨慎, 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 仅供参考” 内容。

 五、 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 在给当事人草稿时, 必须注明“草稿” 字样, 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 留给当事人; 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

 六、 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 装订归档。

 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 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

 上签字备查。

 七、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

 凡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 事

 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 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八、 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 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 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 等内容。

 九、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 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 行政内勤具体开展利益冲突检索工作。

 二、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 承办律师应当将主要证据、 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分管合伙人, 经分管合伙人审查和行政内勤检索后未发现利益冲突情形的, 方可盖章签订委托合同。

 三、 业务活动中, 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 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 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四、 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是:“已经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或者 “取得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

 五、 业务活动中, 如承办律师隐瞒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的事实情况、 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本所可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并视其情况进行记过、 除名等处理。

 六、 业务活动中,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 和《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 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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