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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5篇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三项 行政执法 制度

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5篇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5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5篇

篇一: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本文通过解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时间节点和适用情形等,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的实务操作。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 32 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018 年 12 月 5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

 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加公示、公开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体现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公示,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在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有关行政

 处罚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职责权限、实施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同时对已公开但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 3 日内撤回相关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 第一,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些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音像形式,有些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文字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

 国务院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分别制定本系统、本地方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便于在执法活动中完善文字记录。二是音像记录应当规范。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第二,全过程记录涵盖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过程。同时需要把握∶一是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一般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启动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可以纳入全过程记录的范围。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记录要求不尽一致。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可能是高度连贯或者重合的,不必要求其分别作出记录。

 第三,全过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查。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

 中储存。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确保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的审核。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

 关于法制审核的时点。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一方面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保障法制审核的专业性、连贯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没有统一要求成立法制审核机构,避免“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 2017 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 2017 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

 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 2018 年 1月 1 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关于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四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是从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利益重要程度和案情疑难程度的角度,确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除了明确列举的前三类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

 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可以使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篇二: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亍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彔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彔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各股室要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市场监督工作实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201X 年年底前,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载体,依法及时公开

 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劢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彔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劢进行记彔幵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戒审核未通过的,丌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制定好本单位实施方案,幵成立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股室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业务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戒落实意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开展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能力提升,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高效执法。

 (二)制定完善制度阶段 1、迅速对接。凡要求制定戒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

 文件的股室,要迅速不市相关部门对接,幵完成上述制度建设工作。

 2、抓紧落实。各股室要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3、编辑成册。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各股室要对相关制度进行编辑汇总,尽快形成执法工作手册。

 (三)全面实施阶段 1、立即实施。各股室要狠抓工作落实,本部门的三项制度相关制度文件出台戒修订后,要立即全面、严格、规范落实。

 2、监督检查。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与项监督检查,建立与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丌全面、丌具体,报送情况丌及时、丌准确,实施过程丌规范、丌到位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幵督促改正;经督促丌改正的,启劢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3、提炼经验。各股室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形成丌同类别、丌同侧重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总结经验阶段

 各股室要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幵对三项制度工作进行总结。

篇三: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dash; 1 —宁应急办发〔2020〕9 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中心、局),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 月 17 日第 1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认真抓好

 — 2 —落实执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 年 2 月 18 日(此件公开发布)

 — 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本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 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厅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担执法监督职责处室(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处室)组织的合法性审核活动。第三条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

 — 4 —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纳入全厅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每年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评。第五条 全厅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需求,按年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相关信息。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类型和执法证有效期等;(三)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等;(四)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救济等;(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 5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行政审批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途径、投诉举报电话等;(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执法决定涉及的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全厅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采用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摘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 6 —采用全文公开方式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第十一条 本厅行政执法信息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外,还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行政审批窗口、信用中国(宁夏)平台、新闻媒体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本厅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职责如下:(一)事前公开信息由执法监督处室负责梳理、制作、审核,经厅办公室审批后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发布。(二)事中信息由实施执法行为的处室(单位)或执法人员负责在规定环节、场所主动公开。(三)事后公开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单位)制作,执法监督处室审核、厅办公室审批后,厅信息中心统一发布。事后公开信息的格式和审核单详见附件 1、附件 2。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室统筹指导全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动态调整和更新。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 7 —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依法撤销、确认违法、重新作出的,由原执法决定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在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完成调整更新。第十七条 每年 1 月 15 日前,承担执法综合性工作职责的处室要将全厅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报自治区司法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并于 1 月 31 日前在厅门户网站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八条 本厅各类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 8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智能手机、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形成的声音、图像和视频记录。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点环节包括,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第二十三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二)询问相关人员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行政听证情况;(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 9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承办人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二)承办机构意见;(三)法制审核情况;(四)集体讨论情况;(五)作出决定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情况;(二)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四)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环节记录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单位)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标准化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的范围、环节、方式,详见《自治区

 — 10 —应急管理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执法和音像记录的用语,详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第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设备和作业场所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或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 11 —全程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第三十二条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三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厅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指定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 24 小时内完成储存。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内容不得进行剪接和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第三十四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存。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取情况由记录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

 — 12 —程记录信息的,经分管法治工作的厅领导同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可复制使用。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归档、保存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要求,详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工作规则》中明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本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3。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处室(单位)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3 —第四十条 加强厅机关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全厅执法人员总数的 5%。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送执法监督处室组织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本厅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在送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草稿)并附电子文本;(三)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 14 —(三)本厅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十四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本厅是否为合法的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厅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

篇四: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办发〔2020〕XX 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医疗保障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局实际,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

 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须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基金监督与大数据股和医药服务与医药价格管理股编制并公示本股室的行政执法事项,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2.强化事中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3.强化事后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年报制度,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 XX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编制记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研判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医疗保障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2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

 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医疗保障执法单位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组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随附与法制审核内容相关的案卷等送审材料。法制审核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医疗保障执法单位对法制审核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在作出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后,与法制审核组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党组讨论审定。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做出的决定书和必要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

 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具体制度规范、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及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组织制定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编制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智能保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

 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队伍。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篇五: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是哪三项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城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规范我局的各项行政执法行为,2020 年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三项制度”达到 100%,做到执法行为全过程记载、执法信息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政策法规处制定市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政策法规处统计汇总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把上述执法人员信息分别推送到局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

 3.政策法规处(城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人事教育处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并公示;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各业务处室、单位配合。

 5.人事教育处编制、更新本局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逐项列明项目编码、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或处室、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要素;有关处室、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完善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经审核后公示。

 6.相关处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

 7.相关处室、单位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示文书时,要主动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8.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制度。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季度执法数据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将数据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推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要求通过局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全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9.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由城管窗口推送到政务服务网,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局办公室推送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双随机抽查计划、检查结果由人事教育处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政策法规处制定市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执法用语,政策法规处按照省里统一的格式文本和规范用语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3.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逐步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规范和完善以“零接触”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

 4.推行音像记录。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确定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场所、物品,证据保全、查封、扣押、抽样取证、实地核查,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涉及强制拆除、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处室、单位的执法需要,局里统一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6.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鼓励相关处室、单位按照不同的执法类别、执法环节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指导执法管理人员进行音像记录。

 7.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8.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政策法规处制定市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统筹考虑、合理设置法制审核机构和配备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3.政策法规处牵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市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提供条目式清单,然后政策法规处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全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由局办公室通

 过城管网站向社会公布。

 4.政策法规处应当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管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国家、省、市工作要求、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我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促检查。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城管建设考评和全局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保障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执法装备和设施建设需求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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