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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国时期秦国的诉讼制度

作者: 浏览数: 关键词: 秦国 论战 诉讼 时期 制度

摘要: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家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在第十一号墓出土了大批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这批竹简经整理,有一千一百余枚,其中有九十八支竹简名为《封诊式》。《封诊式》以案例的形式生动地反映了战国时期秦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以及法律文书程式。记录这些案例的文书称为“爰(yuan)书”,本文将围绕云梦秦简《封诊式》中爰书所记载的内容,来论述战国时期秦国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封诊式;爰书;程式;勘验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054-03

《封诊式》(Feng Zhen Shi,the Report Formulas for Sealing up and Investigation)是秦简原有的标题。由书中的内容可知,“封”是指查封;“诊”是指诊察、勘验或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顾名思义,《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讯、现场勘验以及司法鉴定,都要做出书面记录,这些记录即笔录,统称为爰书。《封诊式》里记载了大量的爰书,通过这些爰书,我们可以了解到秦国的诉讼制度在战国时期已经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其在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审判原则、法律文书程式以及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方面的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在当时乃至现在来看都具有较为科学和进步的一面,它对于我们现今的司法实践依然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价值。

一、秦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在战国时期已经有了控告、侦查、审讯和判决等阶段的划分

(一) 控告

《封诊式·告子》爰书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例:某里士五(伍)甲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它说的是一个父亲因其子不孝,而到官府去控告自己的儿子。这一案例反映出秦国在战国时期已有了告诉的形式。事实上秦国的控告形式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一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害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类似于今天的自诉,上面爰书中所记载的,就是这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

秦国规定,控告必须依据事实,不能乱告。出于陷害而告无罪之人为有罪的,称“诬告”;出于错觉而控告不实,称“告不审”。另外,秦国还将控告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情况。《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此加以了解释。「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賊殺傷、盗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其大意是:“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内部的诸如儿子盗窃父母的财产、以及尊长侵犯卑幼人人身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是不予受理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禁止以卑告尊,以奴告主,但是向上述的爰书中所描述的家庭中卑幼不孝顺尊长的行为亦属于公告室,官府是予以受理的。

(二)侦查

秦国的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一般均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并写出详细的笔录或报告,在《封诊式》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爰书中就详细地记载了勘验的结果。如果在调查时还有需要查封的,还要进行查封,派人轮流看守,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其家属,并且把封守的详细情况做成笔录,其中包括被查封的房屋、牲畜、人口、房屋的结构和间数等向县级司法机关汇报。《封诊式·封守》就是典型的有关案件调查封守的笔录。我们不难看出,秦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很注重调查这一环节,而这种态度和做法对于正确审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三)审讯

治獄,能以書從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以上这段文字摘自《封诊式》中的《治狱》。“治狱”两字在竹简的简首,是标题,是指审理法律案件,其大意是:审理案件,能用笔录追查口供,未经拷打而审清案情的,为上策;通过拷打取得真情的,为下策;施行恐吓犯人以致得不到真情的,就是失败,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才要施以刑讯。

《封诊式 讯狱》进而对于案件的审讯程序进行了规定: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主要是说:在讯问时,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加以笔录,而且要求受审者各自陈述,即使明知其撒谎也不要马上诘问。其次,就受审者口供的自相矛盾之处及含混不清之处提出讯问,并将其辩解之言予以记录。再次,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要施以刑讯,且在拷打时必须写明:因为某人多次变更口供,且不能说明变更的理由,所以对其施行刑讯。

从以上两篇文书中我们看到,战国时期的秦国尽管在司法审讯中也施行刑讯,但是其注意到了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屈打成招,影响真实案情的获得,所以提倡不笞掠而得真情的司法审判原则,这在普遍实行刑讯逼供的古代封建社会中,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四)判决

秦国规定,司法官在审讯过程结束,作出判决后,须将判决书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受审人若认罪伏法,则按判决执行,此案即告结束。若当事人不服喊冤,则可提出再审的请求,称为“乞鞫”。《法律答问》曰: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也)?如失刑罪。再审的请求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但无论是何人提出,均必须在判决之后方可。从秦国允许“乞鞫”这一点上,可以反映出秦国在战国时期已经认识到法官的判决并不是绝对正确的,也有可能存在着错误,其在申诉和复核制度上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其进步的一面。

秦国对司法诉讼程序较为明确的阶段划分,与我们现今的诉讼程序已经相当接近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有这样的法制思想,应该说是较为先进的。

二、秦国对于法律文书程式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其文书的制作水平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式”是一种法律形式,始于秦国,是规定国家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云梦秦简《封诊式》本身就是一部提供标准格式的书籍,其中的爰书列举了治狱、讯狱、有鞫、复、捕、盗马、争牛、群盗、出子等案件,提供了书写此类案件的格式和样本。

(一)调查笔录

《封诊式·有鞫》中记载: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这份笔录是谨告某县的负责人:男子某被审讯,供称住在某地,请调查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秦国规定,地方上的里典在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后,在对案件的调查时,必须把被告的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的文字,向上级机关报告。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秦国在制作调查笔录时是十分重视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

(二) 勘验笔录

《封诊式》里保存了《贼死》、《经死》以及《穴盗》三例描述十分详尽的勘验笔录。其中既有被害人的衣着、杀伤部位和作案人残留痕迹等细节,又有周围情况及知情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从中体现出战国时期秦国执法者判案的慎重态度,也反映出勘验笔录的制作水平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一般的现场勘验报告书的格式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报告案件理由。简述有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故前来报案。要求用语简练、含义准确。

2.检验记录。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见。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也要求予以说明。

3.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4.其他。包括对尸体、物证等处理,案情的收集等。

(三)司法鉴定笔录

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就已经开展了对于活体的诊察,《封诊式·疠》就是十分典型的有关活体诊察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书中详细地记录了医生丁对被诊察人丙的检查结果:「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其大意是:丙没有眉毛,鼻梁断绝,鼻腔已坏。探刺他的鼻孔,不打喷嚏。臂肘和膝部……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手上没有汗毛。叫呼喊,其声音嘶哑。是麻风病。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秦国在司法鉴定笔录的文字表达方面是十分重视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确切性的,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其较高的文书制作水平。

三、秦国在司法审判中十分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其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技术在当时的世界法医学领域是相当领先的,它对于世界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狱,重事也。治狱困难,断狱尤难。然狱之关于人命者,唯检尸为至难,毫厘之差,生命攸系;苟定验不明,虽善于治狱、断狱者,亦末如之何也。”这是两段阐述司法检验对于案件审理重要作用的名言,前者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之父——宋慈在其著作《洗冤集录》序言中所讲述的,后者是我国元代著名法医学家王与在《无冤录》序中谆谆告诫后人的。从《封诊式》的许多爰书中我们看到秦国在公元前三四世纪的战国时期,对于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就已经十分重视了,其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技术在当时的世界法医学领域也是处于领先地位的。

(一)在现场勘验方面

《封诊式·穴盗》是一篇正式的有关犯罪现场勘验的报告,它极为详细地记录下了当时勘验的情况。从今天我们对的现场勘验要求的角度来看,其在勘验时所体现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细致性都表明了当时的秦国在现场勘验方面的经验技术已经相当丰富了。

1.及时。及时的意义在于不失时机,一旦接到报案,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因为这样才能抓住案发不久,犯罪痕迹比较明显,证据尚未遭破坏,群众记忆犹新,犯罪嫌疑人未及远逃,赃物尚未脱手等有利时机,取得证据,了解案情,将犯罪嫌疑人辑查归案。在《穴盗》中就体现出了当时的官员出现场进行勘验十分及时的情况。文中写到: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裾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裾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盗。大意是:某里士五乙报告说:“昨晚我将本人的面裾衣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关好门,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今早起来开门取衣,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裾衣失去,不知挖洞盗窃的人是谁,有几个人,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窃犯。

2.全面、细致。所谓全面,就是要求勘察人员在勘察现场时,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都要勘验;凡是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都应一一调查。细致就是指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要精心、仔细、认真。《穴盗》的爰书中是这样反映官员勘验被盗现场的:令史本人和乡某、牢隶臣某随乙及里典前往查看乙的侧房。指出了侧房的位置和墙洞的位置并进行了测量:“侧室墙的中央有个新挖的洞,洞通房中,上高2尺3寸,下宽2尺5寸”。检验了工具的痕迹:“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寸。”检验了手迹和足迹:“房中和洞里外的土上有膝部和手的痕迹各6处。外面的土上有鞋的印痕4处,长1尺2寸。鞋印的前部花纹密,长4存;中部花纹稀,长5寸;跟部花纹密,长3寸。鞋印像是旧鞋。房的北面有墙,墙高7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面1丈;在距房五步的东墙上有个不大的新缺口,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都不能测量长度。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到窃犯的人数和去向。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东北部,床的东面和北面各距墙4尺,床高1尺。

(二)在尸体检验方面

《封诊式》中《贼死》和《经死》两篇爰书充分体现了战国时期的秦国在现场尸体检验方面的高超水平:《贼死》可以是现存最早的,记录最全面的一例他杀检验报告;《经死》并不是单纯去鉴别诊断缢死,而是对是自缢死还是他杀自缢死提出了疑问,并通过对自缢死特征的分析和描述来区分两者之间不同之处,这不能不说是其相当科学和进步的地方。

《贼死》所描述的是典型的他杀尸体检验。报告中明确记载了创伤的数目、部位、方向和大小,并据此作出凶器的推定。同时它记录了出血的情况,注意到衣服损伤与肉体损伤的关系,并将其作为物证保存。本案的尸体检验,仅就外表检查来看,其记载是相当细致和全面的。

《经死》是一例典型的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案例。其中明确记载了缢尸悬吊的位置,绳索的性质、走行特点和悬吊情况。提出了舌出、二便失禁、气出喟然等缢死的所见。尤其宝贵的是关于索沟性状的描述,以“不周项”三字简练地指出了缢沟的重要特征,以与勒沟的“周项”相区别;以“椒郁”二字形象地描述了索沟部周围皮肤呈暗紫红色郁血、出血状,并作为生前缢沟的一个特征。“不周项”和“椒郁”这两个记述缢沟性状的术语是中国战国时期检验缢死的重要发现。

从上述的三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战国时期秦国的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技术已经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就,它从另一个侧面也显示出世界法医学和刑事技术水平在公元前三四世纪左右所达到的高度,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对于世界的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

四、总结

《云梦秦简》中所记载的法律内容,将战国时期秦国丰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生动地展现在了我们的面前,为我们研究秦代法制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历史资料。通过研究,我们看到了早在公元前三四世纪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司法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了,其在司法审判中注重搜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以及提倡不用拷掠而得到真实案情的审判原则,都对我们现今的司法实践有着珍贵的历史借鉴作用,而我们研究其的主要目的也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1]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科学出版社,2000.

[2]韩秀桃.中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1.

[3]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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